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這是新時期農業農村發展的指導方針。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現從城鄉一體化到城鄉融合的轉變,需要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十九大報告在把解決“三農”問題繼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的基礎上,提出了“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等新的農業農村發展理念,以及一系列含金量很高的具體方略。按照中發〔2015〕11號文件的定位,“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載體。”毫無疑問,十九大開創了中國農業農村發展的新階段,在帶來新挑戰的同時,也會帶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機遇。供銷合作社必須及時抓住這一機遇,適時推進全系統的改革與發展,努力把自身打造“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成為黨和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切實在農業現代化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十九大報告指出:“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這既是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也為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指明了方向。人多地少、土地資源分散、經營規模小一直是制約中國農業現代化的核心問題之一。上個世紀50年代繼土改之后的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的農村社會主義改造路徑,實際上就是試圖解決這一問題的嘗試。80年代的農村改革,重新確立了家庭經營的地位,在此基礎上如何實現農業現代化,就成為執政黨必須考慮的重大問題。1998年中共十五屆三中全會指出要“長期穩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積極探索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具體途徑”。當時的“具體途徑”主要指的是農業產業化。
然而,新世紀以來,尤其是2008年以來,外出打工勞動力數量不斷增加,土地經營權流轉比例逐年上升,農村土地的屬性開始從農業生產資料向資源性資產轉變,各級政府的工作重心很快轉移到促進土地流轉上來,試圖通過擴大經營規模推進農業現代化,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都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和具體措施。
如2001年出臺的中央18號文件《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2005年農業部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2003年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還規定了土地流轉的五種方式。到了2016年底,全國土地流轉面積達到了4.71億畝,占全部家庭承包經營面積的35.1%。
然而,現實中的土地流轉主要是在承包農戶之間進行,流轉比例的提高并沒有明顯改善小規模經營狀況。在上述流轉規模下,經營耕地10畝以下(不含未經營耕地的離鄉農戶)的農戶數量仍然多達2.1億戶,占全部農戶的79.6%。流轉后形成30畝以上規模的農戶為1052.1萬戶,其中50畝以上的農戶為356.6萬戶。這樣的規模,其實也就是達到目前日本、韓國的平均數,根本不可能和美國、巴西等大農場國家抗衡。事實證明,規模化道路不適合中國國情,目前通過土地流轉形成的較大規模的家庭農場,相當一部分由于成本過高而處于虧損狀態。可見,對于土地流轉、規模經營問題,不能人為推動,要依靠經濟力量自然推進。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的,要有“歷史的耐心”。日本和我國一樣,都是在1952年完成土地改革,此時,日本共有耕地7500萬畝,610萬個農戶;到了2005年,日本的耕地減少到了不到7000萬畝,農戶減到了400萬個。60多年的工業化、城市化使農戶減少了1/3。我國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是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至今才有30年的時間,已經有3600多萬農戶舉家全遷。截至2016年底,部分或全部流轉出承包耕地的農戶6788.9萬戶,占家庭承包戶的29.7%,包括上述舉家全遷的農戶,也包括主要勞動力轉移到城鎮就業的農戶。應該說,我國勞動力轉移、土地流轉的成績有目共睹。當然,由于65%的耕地還在原來的承包戶中,并且即使流轉土地的農戶,仍然需要社會化服務。因此,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加快發展土地流轉型、服務帶動型等多種形式規模經營。”
在實踐中,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推進服務帶動性規模經營是同義語。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我國共有1.98億農戶,其中專業農戶(包括農業收入占一半以上的一兼農戶)約占40%,即約8000萬戶,包括種植、養殖等各類產業。這些專業農戶中,有的沒有土地流轉行為,僅僅經營自己的承包地,我們稱之為“微型家庭農場”,但由于專業化程度高,家庭收入并不低;有的流轉土地或者養殖業規模較大,可以納入地方政府家庭農場的范圍。但無論規模大小,對于社會化服務都有強烈的需求。實踐證明,專業化程度越高、規模越大,對社會化服務的需求就越大。美國一個農場要加入3-5個合作社,這些合作社實際上都是社會化服務組織,為農場提供各個專業的社會化服務。至于農村中的二兼農戶(農業收入在四分之一以下)和非農戶,他們無意加入合作社或者其他社會化服務組織,因為他們所經營的種植或者養殖項目都是家庭收入的輔助項目,一般都是周末或者下班以后,可稱之為“周末農業”甚至“娛樂農業”,在構建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無需把他們全部納入。
自2014年起,供銷合作社就開始了為期三年的綜合改革試點。目前,試點成果正在全系統推廣,其核心就是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把專業化生產的小農戶納入到現代農業發展框架,這和十九大報告精神是一致的。比如,山東省供銷合作社的綜合改革,首先,與村“兩委”緊密合作,共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綜合服務社、農業生產發展項目和干部隊伍,促進了村集體和農民深入的共同提高,同時實現了基層供銷合作社面向農業生產經營和農村生活服務的全覆蓋,使供銷合作社從最基層實現了“姓農”的要求。有了“村社共建”,尤其是共建農民專業合作社,才能把分散的小農戶組織起來。其次,為了克服單個合作社規模小的弊端,山東省供銷合作社在“村社共建”的基礎上,依托基層社,以領辦或創辦的專業合作社為核心成員,聯合本區域內的農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在鄉鎮范圍內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并在工商部門登記為合作社法人。由于鄉鎮聯合社是一個實體性組織,縣級供銷合作社下屬的農業服務公司與其合作共建為農服務中心,為全鄉鎮范圍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提供社會化服務。再次,在縣級層面上,充分發揮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作用,引導縣域內各個鄉鎮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其他產業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或者大型合作社進行再聯合,打造全縣域的綜合性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目前在編制部門注冊登記為事業法人(也有的在工商局注冊),與縣級社“一套機構、兩塊牌子”。通過組建縣級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山東省在縣域范圍內已經形成了上下貫通的聯合社組織體系和經營服務體系,為農服務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
綜合山東等省綜合改革試點的經驗,供銷合作社系統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必須把領辦或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基層供銷合作社改革的基礎性工作,進而實現中發〔2015〕11號文件提出的“姓農”的要求,這是綜合改革的基礎。第二,必須把創辦鄉鎮級和縣級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作為供銷合作社改革的目標和任務,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為農”和“務農”。從實踐中看,只有建立健全兩級聯合社組織體系,才能找到為農服務的途徑,構建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尤其在縣級層面上,除了為農民提供大型農機作業服務、植保飛防服務外,還可以發展信用合作,幫助農民解決生產環節資金不足的問題。第三,抓住電子商務這個新生事物,把發展電商作為縣級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重點任務之一。實踐證明,尤其在西部地區,電商的發展對農產品的銷售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很有可能對這些地區將小農戶和現代農業有機銜接起來起到“彎道超車”的作用。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合作社研究院院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華合作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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