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僅從創新和產業內分工整合的角度強調“三產融合”發展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的視角是不夠的,還要重視其社會政策內涵。文章從中國農村發展的政策沿革解析“三產融合”的社會發展內涵,分析了“三產融合”發展與城市化、專業化、規模化的關系,以及“三產融合”發展中農民的主體地位和激勵工商資本的積極性的關系,指出“三產融合”發展不以資源優化配置為唯一目標,不能對該目標抱有過高期望,在產業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關系方面,“三產融合”在實踐中更像是一門綜合權衡的藝術。
[關鍵詞]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社會政策;關系辨析
一、引言
中國農村的一二三產業融合(下文簡稱為“三產融合”)發展,是指以農業為基本依托,通過產業聯動、產業集聚、技術滲透、體制創新等方式,將資本、技術以及資源要素進行跨界集約化配置,使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和銷售、餐飲、休閑以及其他服務業有機地整合在一起,使得農村一二三產業之間緊密相連、協同發展,最終實現農業產業鏈延伸、產業范圍擴展和農民增加收入的產業發展模式[1]。
學者們一般從技術、產業、市場聯系的角度認識產業融合的性質。如GreensteinS和KhannaT[2]認為,產業融合是為適應產業增長而發生的產業邊界的收縮或者消失。是不同產業或同一產業的不同行業,通過相互滲透、相互交叉,最終融為一體,逐步形成新產業,其特征在于融合的結果出現了新產業或新的增長點。自2015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以來,國內對該領域的研究日益豐富。已有的研究主要從創新(包括技術創新、業態創新和發展模式創新)和產業內分工整合的角度來強調“三產融合”發展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影響。例如,姜長云[3]認為“三產融合”以產業鏈延伸、產業范圍拓展和產業功能轉型為表征,通過形成新技術、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帶動資源、要素、技術、市場需求在農村的整合集成和優化重組。王興國[4]則認為“三產融合”發展是指農業生產經營者以農業生產為基礎,以農業多功能性為依托,綜合發展農產品加工、銷售、餐飲、休閑、觀光等產業形態,積極分享農業全產業鏈增值的過程。梁偉軍[5]認為農業產業融合是農村三產之間以及農業部門內部在企業跨產業經營的基礎上進行的產業創新過程和產業創新結果。李治等[6]研究認為,農村三產融合引入農業以外的新理念和新技術,縮短農產品生產和消費的交易距離,以及形成跨產業存在的扁平化、柔性化經濟組織,能夠降低市場交易費用,實現交易成本內部化。蘇毅清等[7]認為農村三產融合將農業整體納入到產業分工中,突破了傳統農業內部分工的局限,通過產業間的分工合作來獲取其他產業細分部門的發展成果,進而實現農業的進步和農民增收。
然而,雖然新技術、新理念、新模式給農村的一二三產業帶來融合契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但以農業為基礎的、以農民為主體的“三產融合”發展目標是多元的,其核心目標除了“農業增效”,還要實現“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引自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后文簡稱為《指導意見》),以上三個目標并不總是一致的,因此,該政策不僅是一項產業政策,還是一項社會政策,甚至后者比前者更重要。中國“三產融合”發展是在整體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和城鄉收入差距居高不下背景下提出的。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7年,中國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倍差為2.71。雖然從2009年的3.33持續回落,但中國是世界上城鄉收入差距最大的國家之一。如果將城鄉基礎設施、教育資源、醫療資源、養老保障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差距考慮在內,城鄉的實際差距會進一步擴大。在“推拉”原理的作用下,農村人口不斷涌向城市。農村勞動力流失,既帶來農業發展困境,又帶來空心村、孤寡老人、留守兒童、治安環境變差等一系列社會問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而“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在鄉村最為突出”(見2018年中央“1號文件”)。在這樣的前提下,“三產融合”發展顯然不能以單純的優化資源配置目標來衡量,更重要的是要符合“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的要求,屬于防止農村衰敗和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平衡戰略。從日本、韓國、中國臺灣等地實踐看,“三產融合”是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到相當高的水平后,基于進一步縮小城鄉差距、保障農民收入、避免鄉村凋敝而提出來的。如日本頒布的《六次產業化—地產地消法》(2010年)提出,日本全面推進“六次產業”發展戰略,旨在“提高農民收入、提升農業產業競爭力和增強農村經濟活力”。韓國于2014年頒布了《農村融合復合產業培育及支援法》,也提出其“不僅為農業增加值創造基礎,……,而且為增加農民收入做出貢獻”。顯而易見,各國和各地區的“三產融合”政策都有非常明確的社會目標。
目前,中國已有研究大多強調“三產融合”發展中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的一面,但對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地區等地“六次產業”發展的很多做法逆城市化、逆專業化、小規模化的特點認識不足,對如何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和有效利用工商資本的討論尚不充分,從而不能全面把握“三產融合”的政策內涵。這一傾向可能導致兩方面的后果:一是對當前中國的“三產融合”發展實踐中的困難估計不足,似乎只要提出這一發展理念,“三產融合”就能輕易實現;二是單方面強調提高效率的機制和手段,對如何保障農戶的主體地位辦法不多,對如何建立與農戶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缺少突破。
本文旨在梳理我國農村三次產業發展的政策演化,提出“三產融合”發展政策的社會政策內涵;在此基礎上,討論“三產融合”發展中需要注意的幾對關系;最后對實踐中如何把握“三產融合”中的社會政策內涵提出改進建議。
二、政策沿革:從中央政策變化軌跡看“三產融合”的社會政策內涵
通過二三產業發展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的思路在中國由來已久。改革開放不久,中國就開始鼓勵發展鄉鎮企業。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和四號文件都明確提出“鼓勵農民向各種企業投資入股或聯合起來興辦企業”。促進鄉鎮企業發展,其目的是加速開發和利用各種自然資源,全面提高農業經濟效益,同時可以促進農村分工分業,加快農村專業化、社會化的進程,推動商品生產更大規模地發展。這一時期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的主要特征是要建立鄉村工業(包括但不僅限于以農業為基礎的二三產業),解決供給不足和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
隨著農業生產力不斷進步,自20世紀90年代起,中國逐步進入農產品相對過剩的時代,部分領域農產品(特別是率先實現市場化流通的領域)出現賣難情況,為解決小農戶和大市場的連接問題,中央提出“貿工農、產供銷一體化”的產業發展思路。1993年頒布的《九十年代中國農業發展綱要》提出,要實行“種養加”“貿工農”結合,開拓農村新興產業,促進農林牧漁業與二三產業協調發展。1997年頒布的《〈關于發展貿工農一體化的意見〉的通知》中提出,“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原則,建立穩定的農工商關系,形成種養、加工、銷售一條龍的產業鏈條,密切重要農產品的產銷關系”。在“貿工農一體化”政策中,起核心作用的是龍頭企業。2000年以來,中央屢次強調扶持龍頭企業發展,提出通過“公司加農戶”“訂單農業”等多種形式,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龍頭企業以多種利益聯結方式,帶動基地和農戶發展”(2005中央1號文件)。以龍頭企業為核心的“貿工農一體化”政策解決的是農業向二三產業延伸的問題,然而,雖然中國龍頭企業的發展取得顯著進步,但是也出現訂單執行率不高和龍頭企業與農戶利益聯結不緊密的問題,補貼龍頭企業對帶動農民增收的效果也不理想。此時,加強農民自身的組織化建設成為一個重要的選項。
2006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推廣龍頭企業、合作組織與農戶有機結合的組織形式,讓農民從產業化經營中得到更多的實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視。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的組織,天然地與社員有緊密的利益聯結,能夠將農民組織起來進入市場。中央一方面繼續強調“龍頭企業要增強社會責任,與農民結成更緊密的利益共同體”(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另一方面提出“多種形式推動龍頭企業與專業合作社對接,引導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大戶入股龍頭企業,與企業結成更加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共享發展成果。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農產品加工企業或參股龍頭企業”(《關于創建國家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的意見》,2011年)。
一直以來,在農業產業化政策中,如何建立與農民緊密的利益聯結始終是關鍵問題。差不多每年的“一號文件”都會反復強調要建立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民之間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反過來也說明,如何建立涉農工商資本和農戶之間緊密的利益聯系是農業產業化政策中的短板。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出要延長農業產業鏈、提高農業附加值來增加農民收入。同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指導意見》,從融合方式、融合主體、利益聯結機制、服務體系、推進機制多個方面進行了全面部署。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納入“鄉村振興戰略”的框架,成為“鄉村振興戰略”重要內容。與以往的農業產業政策相比較,農村的“三產融合”發展除了“深度融合”“價值提升”等度的描述有所不同外,其目標特別強調了“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目的是平衡社會發展水平。
此外,“三產融合”發展還以農業的多功能性作為理論支撐,強調農業在生態保護、農業景觀、農耕文化、農業教育方面的重要性,提出要“充分開發農業的多種功能和多重價值”。農業多功能性的基本涵義是農業除了提供食品、纖維等商品產出的經濟功能外,還具有與農村環境、農村農業景觀、生物多樣性、農村生存與就業、食品質量衛生、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農村農業文化遺傳以及動物福利等非商品產出相關的環境和社會功能[12]。既然是非商品產出,就很難在市場上銷售。已有的研究從不同的視角估計農業中非商品產出的價值,主要目的是為農業扶持政策提供理論支撐,對農產品的國際貿易扭曲提供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國際上,高調贊同農業多功能性理論主要是歐盟、日本、韓國等農業競爭力較差的國家,美國則認為農業多功能性不足以成為農業貿易扭曲政策的基礎和依據,中國在很長時間內態度不明。因此,在“三產融合”發展政策中明確強調農業的多功能性,可能意味著中國今后將以此為基礎,加強對農業的扶持和保護。
綜上所述,中國的“三產融合”發展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階段下,為解決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提出的產業政策和社會政策,其理論基礎是農業的多功能性,基礎是農業,主體是農民,核心目標是農民增收。應該看到,“三產融合”發展不是以資源優化配置為唯一目標的,其社會政策的內涵非常明顯。
三、理論探討:“三產融合”發展中的幾對關系辨析
在實踐中,無論是較早開展“六次產業發展”實踐的日本、韓國、中國臺灣,還是當今的中國,“三產融合”政策都有其非效率的一面,并不因為其合意的社會目標而自動實現,對其間的幾對關系應有更深入的認識。
(一)“三產融合”發展與逆城市化
城市化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必然方向。隨著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少量的農業勞動力便可以滿足社會對農業生產的需要,農村必然會出現大量的剩余勞動力和剩余農產品。農業生產力發展產生的兩大“剩余”是城市形成和城市化發展的前提,而城市化過程中對這兩大剩余的充分利用即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體現[13]。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城市化率迅速提升,特別是2012年之后,中國城市化率以每年1.2%的速度增長。2018年,中國的常住人口城市化率達到58.5%。預計在2020年我國城鎮化率達到60%左右[14],中國城鎮化率的飽和值為80%左右[15][16],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三產融合”政策試圖通過吸引工商資本下鄉以及“鼓勵科技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等到農村創業、鼓勵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三年行動計劃和現代青年農場主計劃,開展百萬鄉村旅游創客行動”等方式,吸引生產要素向鄉村集聚。以上政策可以理解為基于中國城鄉巨大的不平衡,以及看到發達國家和地區防止鄉村凋敝的社會政策而未雨綢繆。然而,目前中國有6億多農村人口、2.2億農戶,戶均耕地不足10畝,受此約束,基于邊際報酬遞減規律和食品的收入彈性小于1的規律,中國不可能在勞動力未能充分轉移的條件下實現城鄉二元經濟的一體化。雖然中國的“三產融合”發展試圖通過鼓勵耕地逐步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集中提高農業勞動生產力,通過發展經濟作物并延伸產業鏈以獲得更多的價值增值,以及利用鄉村風光向城里人兜售“鄉愁”。然而,上述幾個途徑的作用都是有限的:農地流轉和集中既要有歷史的耐心也要受人地關系的制約;休閑旅游資源不是均勻分布的,有這類資源的村莊占比不超過5%;經濟作物高附加值是以其高風險和高投入為代價的,扣除風險與投入因素,在充分市場條件下,種經濟作物的收入與種大田糧食作物的收入是等值的[17]。任何一種具有超額利潤的經濟作物種植都會吸引大量模仿者,從而會出現供給過剩。因此,最終解決中國城鄉二元結構的前提是充分的城鎮化。
日本“六次產業化”是在進入發達階段、城市化進程已經完成的前提下實施的,日本政府推進“六次產業化”時,日本的城鎮化率已經達到90%[18],存在普遍的農民兼業化和城鄉混居現象,出現了逆城市化趨勢。此時,龐大的城市人群為鄉村“六次產業化”項目的發展提供了市場保障,“六次產業化”的目的則更加偏向對農民的收入支持和防止村莊衰敗。中國的城市化進程還遠未完成,應當辯證看待現階段中國的城市化進程與鼓勵農民工、大學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員返鄉下鄉創業的關系。
(二)“三產融合”發展與逆專業化
“三產融合”發展試圖通過“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將農業流出到工商業和城市的就業崗位和附加值內部化,將加工流通、休閑觀光和消費環節的收益留在本地、留給農民。除休閑觀光部分是基于農業的多功能性向市民銷售“鄉愁”外,價值鏈的延伸意味著將產業間和城鄉間的分工內化于農業、農村內部。具體形式包括興辦產地加工業、建立農產品直銷店、發展農產品線上和線下融合銷售等。僅從產業鏈延伸的角度看,一二三產業融合旨在鼓勵將以前由工商資本主導的銷售和加工領域部分地由“三產融合”經營主體完成,是鼓勵農業生產者采取縱向一體化戰略,這一戰略在一定程度上是逆專業化分工的。
日本“六次產業”發展中的“地產地消”就凸顯了逆專業化的傾向。日本農林水產省將“地產地消”定義為:根據地域內消費者的需求進行農業生產,并將生產的農產品在當地消費,使生產者和消費者直接聯系在一起的流通組織形式。“地產地消”推崇消費者和農民直接見面,強調消費者要“看得到農夫的臉”。
日本的“地產地消”的目標首先是滿足消費者對新鮮、安全食品的追求。1981年日本農林水產省首次提出“地產地消”時,旨在解決當時日本傳統飲食結構所引發的國民健康危機,減少國家在醫療支出上的壓力。之后,隨著日本農產品在生產技術上有了明顯提升,進入高附加值階段,加之日本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日本的食品消費環境變化,更加強調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新鮮度,注重飲食健康[19],通過“地產地消”增加農民收入也是目標之一。
“地產地消”在日本形成了產地加工型、產地直銷型和旅游消費型三種產業形態[20]。與中國一直推崇的以“一鄉一品”為代表的“專業化生產+大規模銷售”的農業產業化思路相比較,這種思路顯然是逆專業化的。這種逆專業化分工的短產業鏈模式的優點在于:(1)增強生產者的責任感,促進農藥、化肥、獸藥減量化;(2)增強消費者信任感,可以在不需要引進第三方品牌認定和樹立品牌的基礎上,向消費者有效傳遞產品質量信息,既讓消費者吃上放心的食品,又能有效降低產品價格;(3)增進社區合作,促進農耕文化傳承。由此可見,“地產地消”的本質是向消費者提供差異化、多元化的產品。對差異化(體現在對安全的需要和品種的多元化)農產品的需求是消費者收入達到一定水平以后的必然要求,但與標準化農產品相比較,對差異化農產品的需求必然以一定的效率損失為代價。“地產地消”不以增產為唯一目標,重視消費者的消費體驗,力求減少“勞動異化”,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農業供給側改革的題中之義,但是不能只認識到“三產融合”發展中有資源優化配置的一面,而不注意其逆專業化分工的一面。
(三)“三產融合”發展與小規模化
“三產融合”的主體是農民,方式是鼓勵農業生產者適度參與產業鏈下游各個環節,將農業流出到工商業和城市的就業崗位和附加值內部化于農村。如果以農民為主體推進“三產融合”發展,由于農民擁有的生產要素有限,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對規模經濟效應的追求。
日本“六次產業化”發展中就清楚體現了逆規模化的一面。日本“六次產業化”的組織主體分為農業生產者主導型、社區主導型、自治體主導型、企業主導型和工農商連帶型。農業生產者主導型和社區主導型均是由農民自身開展的小規模農產品的加工或直營店,主要目的是解決就業和在農閑時間拓寬自身收入渠道。自治體主導型是以由農民組成、代表農民利益的農協為事業主體。企業主導型雖然由農業企業作為“六次產業”的事業主體,將生產范圍擴大到特色種植、加工、直銷、餐飲等領域,但由于日本對于工商企業進入農業有著嚴格的限制,企業直接參與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數量非常少,且主要是由市町村將拋荒地委托經營而產生,與非涉農工商企業相比生產規模受到限制。農工商連帶型主體是將農業生產者與具有核心技術食品加工企業、廣闊市場渠道的流通企業組建工農商一體化組織,通過利用工商企業的優質資源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整體收獲產業鏈增值收益。但是,為了保障農民主體地位,日本2008年頒布的《農工商合作促進法》將工商業出資股份限制在49%以下,也決定了其出資主體為投資能力較弱的農業生產者,最終形成的農工商一體化組織規模有限[21]。
從“六次產業化”的實踐結果來看,各經營主體的規模是相對較小的。根據日本2015年的農業普查,年銷售規模在1億日元(約合600萬人民幣)以上的六次產業經營體只占總數的6.5%,5千萬到1億日元之間的經營體占總數的10.5%。累計61%的六次產業化主體的銷售額都在3000萬日元(約180萬人民幣)以下。特別是占六次經營主體絕大多數的農戶(個人)主體,年平均銷售額只有429萬日元(約25萬人民幣)。因此,只要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小規模化就是必須要有的心理預期。
(四)“三產融合”中農戶與工商資本的關系
雖然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指導意見》提出“三產融合”發展要重視農民的主體地位,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然而,由于農戶整體上投資能力差,人力資本積累不足,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運營能力,單靠農民發展“三產融合”受到很大制約,日本六次產業化經營主體的小型化就是鮮明的例子。因此,在中國“三產融合”發展的實踐中,往往更加重視經濟效率,強調產業鏈延伸和加工增值,工商資本帶動的發展模式是“三產融合”發展的主要模式。
這種模式中,“完善利益聯結機制”成為難以破解的問題。《指導意見》僅在總體要求部分就三次強調要以“完善利益聯結機制為核心”,之后又專門在第四部分詳細論述如何建立多形式利益聯結機制,提出要“創新發展訂單農業、鼓勵發展股份合作、強化工商企業社會責任、健全風險防范機制”來保障農民的利益。從《指導意見》提到的幾個利益聯結機制的建設看:訂單農業履約率低是普遍現象,符合機會主義行為假定;強化工商企業社會責任屬于道德感召范疇;健全風險防范機制也僅僅是針對通過規范合同提高農地流轉中的履約率;股份合作的實踐效果有賴于建立完善的治理結構,農戶作為均質的小股東,其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還有待觀察。
日本在確立農戶在“六次產業化”中的主體地位時主要有兩方面的經驗:一是通過六次產業事業主體的認定確保農民的主體地位。認定條件主要有三個:第一,事業主體必須是農林漁業從業者個人(法人)或由其組成的團體(農協、地區農業組織等);第二,事業主體必須以自己生產的農林水產品等作為原材料進行新產品研發,在銷售時采用全新的方式,或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自己的生產方式;第三,未來3~5年內商品的銷售量和利潤增長必須符合某些指標。被認定為六次產業化主體的經濟主體分為三類:農戶(個人)、農戶(法人)、公司。如果是公司類主體,農工商合作中工商業的出資股份不能超過49%。六次產業化主體的認定與相應的扶持政策相聯系。二是重視農協的作用。農業生產者延伸農業產業鏈和價值鏈的過程中,許多生產者都接受農協的指導;農協憑借自身的信息優勢,可以降低政策性金融投資的信用風險,也對相關補貼資金起到監管的作用;農協對以農耕、經濟事業為主的地區內農業相關信息的發布與共享,可以對地區內加工設施進行調整,增加加工部門的穩定性;以農協為主導建立和運營的農產品加工生產設施、品牌和市場網絡的也占相當比例。
參照日本的經驗,中國可以考慮推行“三產融合”主體資格的認定工作,以減少“三產融合”主體的模糊性和異質性,使扶持和鼓勵政策更具針對性。同時,鼓勵農戶入股“三產融合”發展項目,也可以考慮參照日本,在農工商合作的“三產融合”項目中,明確限定工商資本的持股比例。當然,限定持股比例的同時如何保持工商資本的投資積極性是一個權衡的藝術。此外,中國雖然沒有類似日本綜合農協的半官方的服務體系,但已經發展出了數量龐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合作社社員以自主經營的農戶為主體,主要目標是解決單個農戶無法解決的問題,其了解農民、代表農民的特點使得合作社在“三產融合”中大有可為。當然,考慮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良莠不齊,對如何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三產融合”中的帶動作用需要做更深入的研究。
四、結論
中國的“三產融合”發展政策是在中國經濟快速增長,從二元經濟向一元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為了解決巨大的城鄉差距帶來的不平衡問題而制定的產業政策,同時也是以追求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為目標的社會政策。從重視和扶持鄉鎮企業發展到促進貿工農一體化戰略下大力扶持龍頭企業,再到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民進入市場,乃至今天的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農業發展目標逐步多元化,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的重要性占了越來越多的比重。
已有的關于“三產融合”發展的研究大多關注其創新和產業重新分工整合的一面,對其逆城市化、逆專業化、小規模化和一定程度上限制工商資本的利用的方面認識不足。當前的中國,從優化資源配置的角度看,城市化、專業化、規模化、鼓勵工商資本進入是主流,如何平衡這幾對關系,未雨綢繆,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屬于權衡的藝術。
作者簡介:馬彥麗(1970-),女,河北辛集人,河北經貿大學農民合作社研究中心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產業轉型與農業現代化;胡一寧(1994-),男,河北石家莊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產業經濟學;李宗奇(1994-),河北滄州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產業經濟學。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疆農墾經濟》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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