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在不斷深入,其核心是通過明晰產權,推動資源的有效利用,進而增加農民收入,保護農民利益。這是繼土地承包、林權改革以來又一次很重要的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特別是目前資本開始進入農村,農村的各種資源價值在提升的時候,這一改革尤其重要。但是這種新的形勢也帶來了新的困難,改革不僅要關注如何保護農民的利益,而且要關注保護哪些農民的利益。
首先,在哪個層面上定義集體。
股份化是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重要一環,農村的集體資產不能再是模糊地屬于集體所有,而是要讓農民真正擁有所有權,并享有收益權。但是農村的空間布局發生了變化,在哪個層面上定義農村集體對于農民的利益分配有很大影響。
長期以來,農村的自然村落是事實上的農村集體,在人民公社時期形成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組織體系中,所謂的“隊”就是生產隊,也就是自然村,構成了最基本的農村集體,農村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往往是建立在自然村基礎上。不管是土地承包、集體林權改革,往往都是承認自然村是基本的農村集體。
但是近年來,村莊的邊界發生了越來越多的變化,國家大量的投資都是投入到了行政村,這導致了行政村所有的集體資產在不斷增加,比如在潛在價值較高的農村經營性用地,大多是行政村層面上的集體資產。自然村和行政村的關系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近年來,村莊的合并使這個問題變得更為復雜。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越來越多的行政村被合并,有些經濟發達的村莊甚至吞并了若干個經濟不發達的村莊,在合并之前,這些村莊的集體資產多少不同,價值差距很大,在將這些集體資產通過股份化,明晰到每戶村民的時候,就會產生不同的利益訴求,如果這些利益訴求不是得到合理解決,就會增加許多矛盾。
其次,如何界定成員身份。
過去村莊集體成員的身份是通過戶籍制度界定的,一旦成為國家公職人員,有了城鎮戶口,就會失去村莊集體成員的身份,所以許多農村青年在考上大學以后,自然就不是村里的人了,不能再享受村里的福利。農村窮的時候,大家都不會在意集體成員的身份,以跳出農門為榮,但是現在非農業戶口已經沒有太多的福利,反而是農村集體成員的身份可以參與分享集體資產。
現在許多地方政府已經明確表示,農民不能因為城鎮化而失去其土地承包權。這就表明,不能再用戶口來確定農村集體成員的身份,也就是說戶口變了的農民仍然享有土地的承包權。如果那些不在村子里的人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也就是承認他們的集體成員身份,那么他們是否也享有其他農村集體資產的份額?他們跟那些仍然在村里的人是一樣享有所有的農村集體資產,還是有所區別?更復雜的問題在于,如果承認離開村莊的人仍然享有集體資產,那么是不是所有已經離開村莊的人都要享有農村集體資產?
第三,如何合理有序地推動集體資產流轉。
集體資產產權改革的目的在于讓農民享受資產的收益,但是資產收益往往是在資產的流動中實現的。一塊農村建設用地,如果是藏在深山老林里面,是不能產生收益的,只有有人愿意購買或租賃這塊建設用地,才會產生效益。因此農村集體資產流轉才是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因為不流轉就不可使其潛在的價值得以實現。
但是在流轉過程中也會遇到復雜的問題,比如有些村莊因為特殊的區位優勢,其資產的流轉性比較高,容易帶給農民更多收入,因此農民對于產權制度改革會有比較高的積極性,但是也有許多地方的集體資產缺少流動性,很難形成收益,那么可能農民對產權改革的積極性就沒有那么高;有些地方的農民比較多地關注集體共有的資產如何通過流動增加收入,有些地方的農民可能更關注如何將已經分配到戶的集體資產變現,比如將宅基地賣掉。
總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將蛋糕做大,而且也涉及到在農村集體內部的利益再分配,需要不同地區采取有針對性的具體措施。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手機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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