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9年1月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進行了審議,并發布了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月3日[1],目前草案已報國務院審議。
1、《土地管理法》修訂歷程
《土地管理法》通過確立土地公有制為基礎、耕地保護為目標、用途管制為核心的基本制度的確立,系將土地管理納入法治軌道的基礎性立法成果。自1986年頒布以來,《土地管理法》經歷了1988年、1998年以及2004年,共3次修正或修訂,并實施至今。
而近年來,現行土地管理制度隨著我國城鎮化的推進,與農村改革發展不相適應、與進一步發展生產力的要求不相匹配的問題日益顯現: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發的社會矛盾突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宅基地用益物權尚未得到完整的落實;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土地資源要素利用效率仍然較為低下。[2]
《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次修訂可以追溯至多年前,而在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得到大力推進。2015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隨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印發《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我國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當前成為改革焦點的集體土地制度改革得到了國家層面的推動。但是近十年來,歷次法律修訂由于無法很好地滿足社會各階層利益需求的平衡,《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次修訂多次遭遇阻礙而擱淺。
自2017年以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進程得到了明顯的加快,原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了《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國土資發[2017]100號)、《關于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國土資規[2018]1號);2018年3月,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的部署,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正式頒布實施;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領域將“三權分置”予以法制化,集體土地制度改革邁出了重要一步。近年來立法活動的態勢發出了積極的信號,使得此次重新提上日程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訂有了更加堅實的基礎,引來諸多關注。如《土地管理法》得到修訂并實施,我國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進程將迎來一個重大的階段性成果。
2、《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解讀
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主要對集體土地征收及補償制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進行重要的修改,而且還涉及“多規合一”制度設計、宅基地審批權限下放、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構建等相關聯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規定修改。
以下,筆者將從本次發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涉及的條款,通過與現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條款的對比的形式進行全面的解讀,為可能在未來發布實施的這一土地領域的“基本法”形成一個較為基本的認識。需要提示的是,盡管筆者試圖以最全面的角度進行解讀,不過為避免過于冗長,對于過于細節的、技術性(糾錯型)的修訂內容,在本文中并未予以體現。
結語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修改內容主要集中在農村土地改革,這一歷時已久的艱巨任務上,旨在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結合試點工作經驗,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更好保護農民合法權益。[5]《土地管理法》的此次修正案結合了制度創新和穩妥推進的原則,將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方面的制度創新經驗及時上升為法律制度,為“多規合一”、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等預留法律空間;同時堅定不移地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將經過實踐檢驗比較成熟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土地督察等制度通過法律予以明確。筆者認為,待《土地管理法》正式修訂并發布后,隨著這一基本法所修訂內容的落實,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尤其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相應的配套制度、文件、操作規范將先后逐一得到調整、修改和細化。未來,我們將持續關注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進程及相關實務經驗的積累。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倫視界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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