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貧困治理是基層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有機構成,其模式選擇影響到精準扶貧的“最后一公里”。扶貧主體的權威性和扶貧客體的特定性、扶貧方式的運動性和扶貧目標的預定性、扶貧手段的強制性和扶貧成本的虛高性等是當前精準扶貧的典型特征。在具體的扶貧實踐中由于缺乏基礎性和制度性的機制設計,部分地區出現精英俘獲、扶貧致貧、內源式微和法治弱化等治理失靈問題?;趬毫_標型體制、晉升錦標賽機制和村社行政化自治三重維度對貧困治理失靈的發生邏輯進行闡釋并以“柔性治理”為指向,從轉變傳統權威主義觀,樹立柔性扶貧理念;引進第三方團體,健全監督評估機制;強化增能賦權,建構農戶話語權;推進“懸浮型政權”向“服務型政權”過渡和挖掘鄉村資源價值,注重內源式發展等方面提出應對策略。
關鍵詞:精準扶貧;壓力達標型體制;權威主義;鄉村柔性治理
一、問題緣起
2014年國家統計局統計監測公報顯示:中國尚有7017萬現行標準下的貧困人口,那就預示著,要完成2020年的人口脫貧任務,每年要減貧1170萬,每個月要減貧100萬[1]。實際上,自精準扶貧戰略實施以來,我國農村絕對貧困人口顯著減少,截至2016年底,已經有5564萬人口脫貧。但是,中國的貧困問題由來已久,導致貧困的原因錯綜復雜,槃根錯節,要在短時間內打贏這場“脫貧攻堅戰”無疑成為地方基層治理的一道難題。當前,脫貧攻堅成為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隨著國家權力的深度介入,目標責任制成為扶貧任務的主要考核方式,“扶貧領導小組”作為臨時性工作機構來統籌協調扶貧工作[2](邢成舉;2016)。因此,這一時期的精準扶貧是一項具有明確時限、需要在短期內集中各項資源高效推行的貧困治理方式。但有學者認為,這種帶有“運動式治理”特點的扶貧方式存在自身缺陷(周蘭、吳聲風;2018)[3],比如扶貧工作的內卷化、治理方式“一刀切”及常態治理機制缺失等。從扶貧實踐來看,地方政府憑借其掌握的巨大資源和社會控制能力進行有效的扶貧治理,體現出社會主義制度“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越性[4],但行政權力的過度干預、基層政府“策略主義”的行為邏輯及農戶脫貧“造血”能力不足等原因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劇貧困治理失靈的發生?;诖?,筆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嘗試對脫貧攻堅中治理失靈的發生邏輯進行闡釋,并就扶貧工作向長久化、制度化、精細化的治理模式轉型做出討論。
二、脫貧攻堅背景下基層貧困治理的典型特征
在精準扶貧戰略實施之前,我國經歷了瞄準農村集中貧困地區的“救濟式”扶貧、瞄準貧困縣的“開發式”扶貧和瞄準貧困村的“綜合性扶貧”三大歷程[5]。精準扶貧的目標是要確保到2020年我國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筆者認為當前的貧困治理是“威權主義”范式下瞄準貧困人口的“精準式扶貧”,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一)扶貧主體的權威性和扶貧客體的特定性
當前,貧困治理的主體是主要是我國黨政機關和擁有一定權限的企事業單位,能夠對扶貧客體產生強大的控制力,一般是通過命令發布、行政執法職能的行使等手段促使扶貧對象按照其制定的軌道運動,進而通過權威性控制確保扶貧目標實現。扶貧的客體即扶貧的對象,是指分布在現行貧困標準線以下的人口。因此,貧困治理是針對當前特定的貧困人口運用特有的舉措以達到扶貧目標的特定行為。
(二)扶貧方式的運動性和扶貧目標的預定性
面對當前脫貧攻堅的重任,地方政府一般都會成立專門的扶貧領導小組,并由地方政府的“一把手”擔任小組組長,各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小組成員。扶貧領導小組可以集中人力、物資和財政在較短的時間內高效的從事扶貧行動,無論是政策宣傳抑或扶貧行動必然帶有“暴風驟雨”的特質。脫貧攻堅是針對我國久治不愈的貧困問題而實施的行為,預計在2020年完成脫貧任務,有明確的時間限定,因此,在實施扶貧運動之前,就需要預定扶貧目標。
(三)扶貧手段的強制性和扶貧成本的虛高性
扶貧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扶貧主體為了在短時間內完成扶貧任務,會最大限度的調動公共資源攻克扶貧難題,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會遭受既得利益方的干擾。在壓力型體制下,為確保扶貧目標的實現,扶貧主體會通過國家法律、行政強制等方式對阻礙扶貧進展的行為進行回應。同時,在部分地區“一刀切”的扶貧過程中,扶貧資金的調撥主要是靠行政手段,這不僅增加扶貧資金和資源的監管難度,還會衍生一系列權力尋租行為,導致扶貧成本的虛高。
(四)扶貧效率的高效性和扶貧結果的反彈性
相對常規制度化的扶貧模式,當前的扶貧顯得更高效,可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調動一切政治資源和社會資本對現有的貧困問題進行高效治理,體現出威權治理模式的優越性。但同時發現,在扶貧實踐中的部分地區,扶貧工作結束后又出現“扶貧致貧”現象,特別是貧困戶脫貧“造血”能力的低下或者“扶貧不扶智”等問題的客觀存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扶貧資源的浪費和扶貧結果的反彈,最終貧困戶依舊沒有擺脫貧困的命運。
三、貧困治理失靈:脫貧攻堅的實踐困境
基層貧困治理的典型特征表明目前的扶貧模式具備威權治理的一般特性。威權扶貧治理模式雖可以在短時間內調動大量的扶貧資源和社會力量投入到扶貧實踐,但在具體的扶貧實踐中由于缺乏基礎性和制度性的機制設計,在部分地區出現了治理失靈問題[6]。
(一)精英俘獲:扶貧領域權力腐敗滋生
為在有限的時間內打贏這場“脫貧攻堅戰”,國家將大量的扶貧資金下撥到基層,監管機制的缺乏和“經濟人”理性的驅動導致扶貧地區出現大規模的基層小微權力腐敗問題[7],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的扶貧領域腐敗案件來看,主要呈現以下幾方面特征。
第一,扶貧領域腐敗案件持續遞增。從全國的情況看,扶貧領域的腐敗已經蔓延到各個地區的鄉村,西部地區尤為嚴重,扶貧領域的案件在同期案件中的占比持續遞增,已經成為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當前工作的重點。截至2017年底,中紀委已經督辦5輪、252件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線索,涉及全國25個省區,1463名相關負責人受到處理。單就2017年,全國查處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4.87萬個,處理6.45萬人,分三批對25起典型案例公開通報。
第二,腐敗形式多樣且牽涉范圍廣。從中紀委曝光的案件來看,扶貧領域腐敗形式多樣,主要表現為地方政府官員或村干部克扣扶貧資金,利用手中權力吞噬扶貧資源;以虛報冒領,資料造假等形式套取國家扶貧款,中飽私囊,以權謀私;借助手中權力在扶貧資源的分配中吃拿卡要,收受賄賂,暗箱操作;在缺乏有效監管條件下,私自截留、挪用。從涉及面來講,基本覆蓋扶貧資源分配、監管和使用的全過程,這包括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惠農補貼資金、土地流轉資金和扶貧專項資金使用等。
第三,腐敗群體基層化且涉案資金大。從扶貧領域腐敗的主體構成看,主要涵蓋縣級、鄉鎮和村級三個層次的群體,中紀委2016年公布的數據顯示,扶貧領域325起腐敗案件中,村官腐敗案件218起,鄉鎮干部涉腐61起,村干部已經成為扶貧領域的絕對腐敗主體。2016年國務院發布的審計報告顯示,被冒領和違規使用的扶貧資金共1.5億元,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涉農領域腐敗案件中,涉及資金管理的案件占同期立案總量的55.3%。因此,腐敗主體基層化且涉案資金大是扶貧領域權力腐敗的典型特征。
(二)扶貧致貧:農民弱勢群體的利益受損
貧困原因的非均質性決定了在精準扶貧實施中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硬性策略,刪繁就簡和忽略扶貧對象多樣性的扶貧方式雖然可以保證扶貧結果的高效率,但極易引起貧困治理的不公平性。精準扶貧中的“效率至上”觀對弱勢群體造成額外傷害,筆者從當前主要的產業扶貧和搬遷安置扶貧兩種扶貧項目對此現象進行文本解讀。
就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的產業扶貧來說,地方政府在缺乏生態環境、土地資源和貧困戶生產能力評估的基礎上大肆鼓勵村民進行規?;N植,這種帶有鮮明政治化色彩的生產運動實際上是遵循的是一種行政強制性的扶貧邏輯。事實上,以發展農牧生產為主的產業扶貧短期內因農業生產的增量投入引發全局性的災難,即會出現大規模的、甚至全局性的增產減收,導致農戶的嚴重虧損。農村空心化背景下,面對農戶高度分化,組織困難的情形,地方政府一般采用“政府+企業+農戶”的產業扶貧模式,企業資本家成為了組織農戶的主體,資本的逐利本性導致農民利益被資本家俘獲[8]。當前,生態旅游扶貧由于在很多地方獲得成功而成為地方政府推崇的產業扶貧典范。在具體的實踐層面,地方政府將大量的村集體扶貧資金投入到旅游開發中,在缺乏對當地實際情況的考慮的情況下盲目的進行經驗復制和模式嫁接。從長遠角度看,旅游業產業增收較小,其規模經濟效應比較差,讓旅游業實現短時間的脫貧更是難上加難。
對于生態脆弱區的貧困戶來講,一般會采用搬遷安置的扶貧策略,在短期內,地方政府利用住房補貼將貧困人口集中起來,表面上已經完成脫貧任務,但是異地搬遷招致更嚴重的經濟困難。年長且缺乏其他技能的農民脫離傳統農業后無法融入新的生產活動,與此同時,在城市建設用地和農村耕地紅線矛盾尖銳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受利益驅動,往往將重新安置農民的宅基地并將其變為耕地,從而得到等量的土地指標用于獲利更大的產業,實際上,這是對邊緣弱勢群體的利益侵蝕。
(三)內源式微:外部依賴性助長
古語云:“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狈鲐毦褪且笆谌艘詽O”,而不是“授人以魚”。成本虛高是這一時期精準扶貧的特性,這就決定地方政府要在短時間內完成中央下達的扶貧任務會不惜增加行政成本,因此,地方政府往往關注的是貧困人口的脫貧量,而忽略如何在短期內提升扶貧對象的造血脫貧能力,如何促進扶貧工作的內源式發展這些問題。同時,在深度貧困地區,農民思想觀念固化、文化見識弱、教育程度低等因素導致自我脫貧能力的缺失。內生性因素構成了脫貧攻堅的深層次難題,而貧困戶自身能力提升需要正確的思想引導,巨大的財政支持和科學的制度安排。因此,在農戶內源性發展先天不足的情況下,地方政府作為扶貧主體有絕對的話語壟斷權,在精準扶貧場域會產生不切實際,急功近利的扶貧行為。比如:在適合水果種植的地區挖塘養魚,在沒有旅游市場的地區搞生態旅游,逢年過節時象征性的噓寒問暖,想用暫時性的“授人以魚”使貧困戶脫貧,顯然只是一廂情愿而已。因此,權威主義下的精準扶貧帶有濃厚的官僚主義色彩,垂直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忽視了脫貧對象農戶的主體性和主觀能動性[9]。
在精準扶貧實踐中,扶貧主體和扶貧對象互動失靈的關鍵是自上而下的垂直化管理體制難以將農民組織和動員起來,使得農民產生了很強的外部依賴性。在這場聲勢浩大的脫貧攻堅中,貧困者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政府推著走而不是積極主動的前進者,并沒有挖掘出自身主動的參與意識和改變意識。精準扶貧要實現“輸血”向“造血”的轉變,必須注重激發貧困地區貧困群體的內生動力,培養困難群眾的致富能力,要在資源投入、運行機制等方面構建起良性的內源式發展模式。
(四)法治弱化:法治精神遭背離
壓力達標型體制下的精準扶貧帶有臨時性和反復性特點,在具體的實踐中易把臨時的扶貧政策異化為法律執行,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因扶貧的非均質性導致背離法治精神和違背法律原則。除了中央政治權威和政府行政權力外,精準扶貧在法律上的不成熟體現在主要依賴于監察、考核和追責等方式督促治貧行為和檢驗治貧效果,就容易出現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策略性行為[10],并通過自下而上以數字脫貧、數據脫貧、圖像脫貧、試點脫貧的形式予以精準扶貧戰略的回應。由此以來,便降低了政府及執法機關和老百姓之間的政治信任,引發扶貧主體的公信力危機。
從中央紀律監察網站發布的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的案例來看,精準扶貧中的違紀違法手段主要有無中生有、虛報套取;以權謀私、坐地生財;張冠李戴、優親厚友;雁過撥毛、順手牽羊和欺上瞞下、挪作它用五種類型??梢?,精準扶貧的方法選擇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扶貧主體或執法者的選擇性和隨意行為,弱化了法律在扶貧治理中的地位,不僅產生政府信任危機,甚至會激起群眾的暴力抗議行為。依法治理是現代化國家建構的路徑選擇,而精準扶貧在某種程度上是“人”的扶貧,更多的依靠地方領導者的主觀臆斷和策略性決策。在權威主義基層治理的體系下,精準扶貧往往伴隨著從重和從嚴的懲戒思維,沒有完成上級的扶貧任務,就可能面臨政績考核中的“一票否決制”,這與法治思維中的公平理念是相沖突的。
四、體制、機制與制度:貧困治理失靈的發生邏輯
(一)壓力達標型體制:政策變通與策略行動
縣級政府將扶貧任務通過“行政發包”的方式劃至鄉鎮,鄉鎮基層黨委和政府又將治貧資源與治貧指標捆綁分解下放至可控制的村寨。作為政治權威的動員方式,壓力型體制可將分配的扶貧任務政治化,在短期內調動一切資源確保扶貧目標的實現,但是在實際中,上級政府往往將扶貧工作定為“一把手”工程和“一票否決”工作,如果扶貧指標未完成,官員的仕途就面臨被斷送的可能[11]。壓力型體制的目標設置和激勵強度超過了地方政府的現實條件和實際能力,為完成上級考核,也為了獲得完成工作后的激勵,鄉鎮干部就會和村干部形成利益共同體在扶貧工作中就出現了政策變通的行動。
景躍進(2003)認為任何涉及利益調整的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同樣是一個政治過程[12]。因此,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沒有充分表達的利益在執行中會通過含沙射影的頑強的方式表現出來,即政策變通。精準扶貧中出現的政策變通也與基層官員的認知有關,他們往往低估運動式治理的強度,認為運動就是一陣風,故而在面臨監督、考核和懲處時,他們就會通過策略性方法進行應對,所謂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就是對這一內容的揭示。扶貧工作中,地方政府處于一種夾縫狀態,一方面需回應群眾需求,而另一方面則要對上級負責完成考核。當上級政府的“發包”項目和貧困戶希望發展的項目發生沖突時,鄉鎮政府往往會策略性的選擇上級的扶貧需求,致力于自我政治目標的實現,導致扶貧對象的利益受損。政府官員優先權衡政治仕途而全然不顧基層政府本身實際具有治貧的條件、資源和能力時,使得農村社會治貧呈現出以自我需求為出發點的互動治貧邏輯和行為博弈,以此治貧策略行為更好地回應和完成上級的考核,而農村治貧的周期愈演愈長,互動治貧失靈愈發愈多。
(二)晉升錦標賽機制:零和博弈與僥幸心理
政治錦標賽強調上級政府的量化考核對下級官員晉升的決定作用,是利用特殊的經濟條件為政府官員實施的一項激勵模式。在“攻堅克難”的扶貧場域,鄉鎮仿佛成為追求扶貧指標的公司,特別是鄉鎮的一把手不惜動用一切的資源來完成扶貧任指標,長期的競賽導致扶貧指標的失真、摻水和浮夸風盛行。政治競標賽具有“零和博弈”特征[13],地方官員之間的惡性競爭衍生諸多僥幸心理。
第一,“敷衍性”扶貧心理。政治競標賽的官員激勵機制導致部分官員把扶貧任務當作應付上級的差事,扶貧工作采取“敷衍塞責”的應付心理,走馬觀花、蜻蜓點水是典型敷衍心態的表現形式。部分政府官員為了考核過關,采取拍照、簽到、走過場的方式做表面文章,而對于造成不同貧困戶的病因缺乏細致全面的診斷,將“精準識別”變為“口頭識別”。
第二,“抵觸性”扶貧心理。扶貧任務的艱巨性和時間的有限性助長部分黨員領導干部“事不關己”的抵觸心理。他們把上級安排的扶貧任務當作是“一陣風”,大搞“形式扶貧”,認知的缺陷和思想上的輕視導致在具體的扶貧實踐中未能將扶貧作為自己的責任來扛,出現不作為、慢作為、懶作為等不良現象。
第三,“補償式”扶貧心理。自精準扶貧戰略實施以來,在扶貧領域頻發的腐敗行為也證實了部分扶貧主體在精準扶貧中的“補償式”扶貧心理。他們認為在晉升競標賽中,很難有機會因扶貧的政績等到提拔的機會,而自己在項目爭取、群眾服務中奔波勞累,應該有所補償,在扶貧資金上便出現擠占挪用、層層截留、虛報冒領、揮霍浪費等現象。
第四,“跟風式”扶貧心理。政治錦標賽機制下官員激勵的制度設計容易引發地方官員“跟風式”扶貧心理。為了獲取晉升的資格,在還未摸清扶貧對象需求、找準貧困癥結和制定扶貧方案的情況下,盲目的上資金、拿項目。在產業扶貧中套用現有的成功模板,而不考慮本地的實際情況,急于求成的“跟風式”扶貧給當地村民幫了倒忙,降低了脫貧攻堅的實際效果。
(三)村社行政化自治:威權政治與權利失衡
我國農村公共事務治理中的公眾參與是基于特定的政治場域,長期的集權體制壓制了農村政治民主化的發展空間,在社會條件還未具備的情況下產生的群眾自治制度實際上帶有“外發后生型”的特性[14]。作為法定意義上的村委會,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受國家行政權力的干預,其行政化傾向導致村民自治功能虛化,目前精準扶貧中公眾參與陷入“自我論證”的尷尬境遇[15]。精準扶貧是基層治理的重要內容,而基層治理的權威主義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劇治理失靈的發生。農村社會雖有自治制度,但村民無自治權,究其根源是現代化國家建構中,國家行政權力向基層的滲透和延伸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農村法治建設進程,弱化法律在精準扶貧中的權威,造成具體的扶貧政策異化為個別政府官員的主觀臆斷。
精準脫貧需要扶貧主體和扶貧對象的良性互動,而基層治理的行政化傾向造成扶貧政治主體的“一言堂”。同時,農村社會組織發展受“雙重管理體制”制約,其內部行政色彩濃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特性,在扶貧實踐中缺乏獨立性,并不能真正反應百姓的利益訴求。在幾千年的封建思想壓制下,農民無自己的話語權,他們被迫的選擇政治冷漠,成為“沉默的大多數”[16]。小農經濟的理性思維使得他們只顧自己的利益,極少投入公共事務的發展。在精準扶貧場域,農民內心仍藏匿保守和僵化的政治情感,成為公眾參與扶貧治理的桎梏。威權政治背景下村民自治的行政化造成扶貧對象權利的失衡。由于扶貧主客體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扶貧主體掌握了扶貧政策和扶貧資源,信息的非對稱性導致扶貧對象知情權的喪失。扶貧對象的邊緣化地位在扶貧工作開展中缺乏對扶貧主體權力運用的監管,造成監督權的虛置。扶貧手段的強制性降低了扶貧對象參與貧困治理的能動性,參與權弱化。簡言之,扶貧對象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的失衡造成扶貧中利益受損,這也是精英俘獲的根本。
五、柔性治理:脫貧攻堅中治理失靈的應對路徑
在鄉村扶貧場域,依靠技術手段的扶貧治理遵循的是政府單向度的權力支配和資源供給的實踐邏輯,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人文主義關懷。“以人為本”的柔性治理范式因其內在治理價值的前瞻性和創新性,順應后工業時代的發展要求,引領著公共治理的潮流,成為21世紀鄉村貧困治理變革的重要走向[17]。
(一)轉變傳統權威主義觀,樹立柔性扶貧理念
以政府為主導的權威主義扶貧治理模式在具體的扶貧實踐中暴露諸多弊端,影響攻堅脫貧的效率,因此地方政府應在“放管服”體制改革的理念指導下樹立柔性扶貧理念。在社會自治發展程度較低的情況下,要把政府主導轉變為政府引導。在具體的扶貧過程中,充分維護貧困戶利益,特別是對個體所有物權益的尊重,在扶貧項目的選取上盡可能彰顯普通民意?!按迓涔餐w”對于維系村民之間認同意識,增強村落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內聚性,保持村落的可持續發展均具難以替代的作用。柔性扶貧理念的樹立需要通過“村社共同體”培育來塑造村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價值,政府要變“劃槳者”為“掌陀者”,引導農民從被動的接受脫貧到主動的發家致富的認知轉變??傊?,建立在尊重、合作、理性上的柔性扶貧理念應成為當前精準扶貧中政府治理方式轉變邏輯選擇。
(二)引進第三方團體,健全監督評估機制
壓力型體制下,為規避政治競標賽帶來的負面效應,應弱化政府權威主義的考核模式,改變上級評估下級的考核機制,鼓勵成立第三方團體對扶貧的內容和效果進行評價,可有效規避上下級政府之間的府際博弈,確保評價結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18]。首先,在評估指標的設計上,不能采用“一刀切”的評價體系,在考慮各個貧困地區的非均質性的基礎上對其分散情況、貧困程度、貧困原因進行分類甄別,設置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指標,同時,根據地區發展設置可持續的常態化治理考核指標。其次,在評估內容上,要對建檔立卡的數據信息進行細致分析,對貧困戶的需求,扶貧項目的必要性、有效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甄別分析,并對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深入評估[19]。最后,在評估結果的處理上,上級政府部門要尊重第三方團體的評估意見,并將其作為下級政府官員人事變動的依據,同時根據評估結果有針對性的對扶貧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改進。
(三)強化增能賦權,建構農戶話語權
村民自治的行政化迫切需要通過農戶參與來打破精準扶貧中鄉鎮政府和村兩委“話語-權力“的壟斷性結構[20]。針對連片貧困地區存在的農戶“過度依賴”思想和村級組織被“民意”裹挾的問題,應該將“增能”和“賦權”相結合,這也是保證柔性貧困治理策略得以實施的關鍵。就“增能”而言,教育和培訓是關鍵,地方政府可將培育“現代性農民”作為貧困治理的突破口,通過技術下鄉、課堂培訓、法律宣傳等形式提升農戶的發展能力。為進一步提高農戶的話語權,可采取如下策略:第一,在精準識別上,必須遵循農戶申請、村委會評議、鄉鎮政府公示和縣(區)政府審定的程序,通過完備的程序設計保障民眾的參與權和監督權。第二,在精準扶貧的具體實踐中,政府要借助強勢的地位優勢做好扶貧政策的宣傳,讓扶貧客體詳細的了解扶貧的工作動態,并通過信息公開機制及時的發布扶貧信息,賦予農戶足夠的知情權。第三,在扶貧項目的選擇,實施和管理中,鼓勵貧困戶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和利益訴求,并將其意見納入考量范圍和決策方案中,確保群眾的決策權。通過公眾充權,發揮貧困群體在扶貧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建構完備的參與式幫扶機制。
(四)推進“懸浮型政權”向“服務型政權”的過渡
柔性治理本質是“以人為中心”,在起點上強調個體需求,在過程上強調多元參與,在結果上強調個體需求的滿足[21]。當前的精準扶貧是在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進行的,柔性治理是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深化的模式選擇,其核心是建構積極性創造與再創造的動態發展機制,這與張康之教授倡導構建的“德治社會”、“合作社會”殊途同歸。要改變農業稅費改革后鄉鎮政權懸浮于農村社會的治理格局,基層黨員干部在具體的扶貧實踐中要加強與農民互動,保持干群間緊密的血肉關系。干部下鄉指導扶貧工作時要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奢靡主義”等不正之風,注重傾聽百姓心聲,維護群眾的根本利益,扶貧執法更要處處彰顯民意。
(五)挖掘鄉村資源價值,注重內源式發展
權威主義下的精準扶貧本質上還是依靠政府的權力支配和資源供給,而忽略鄉村的內生性發展力量。要從根本上實現脫貧,必須將精神脫貧核心變量,而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挖掘鄉村原有的資源價值,改變“等靠要”的思維模式。鄉村的資源不僅在于土地和礦山,而應該包括人力資源、文化資源和物質資源。第一,發揮農村精英的力量。農村精英在農村社會中有明顯的優勢,主要表現在經濟能力、身份地位和名譽聲望上,能夠有效的整合村莊的資源帶動周圍的百姓致富脫貧。第二,促進鄉村文化復興。內生于鄉土社會的鄉村文化,既以生態智慧建設著美好家園的“生活秩序”,也以道德交往維系著心靈家園的“精神秩序”,更用約定俗成的非制度性規范促使人們形成“自覺秩序。通過復興鄉村的優秀文化,根植于精準扶貧的偉大實踐中,促進精神脫貧的有效實現。第三,提升鄉村自然資源價值。借助當地豐富而獨特的自然資源大力發展生態農業、鄉村手工業和生態旅游業,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的融合發展。
作者單位:南京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林經濟管理學報 201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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