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國小農”是中國的基本國情、農情,中國農業發展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有2.2億個農戶,平均每戶經營不到0.5公頃耕地,只有1032萬農戶耕地規模在2公頃以上,占比不到5%;農業勞動力人均耕地大概相當于英國的3%、日本的16%。
農地流轉是農地適度規模經營必經之路
傳統家庭經營規模小、經營分散、農地細碎化成為中國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障礙。推進農地適度規模經營、化解農地細碎化難題是中國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必然選項。在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前提下,農地流轉是農地適度規模經營必經之路。2013-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連續提及要引導農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但是,從全國情況看,農地流轉進展緩慢,提升速率不高;廣東省的情況也不容樂觀,截至2018年底,廣東全省的農地流轉率只有38.1%。東亞國家如日本、韓國的經驗及中國的現實都昭示,農地流轉在這一階段已進入了一個瓶頸期。
農地流轉面臨的三大瓶頸
農地流轉制約因素眾多,有流入方的原因,也有流出方的原因,還有農業產業發展本身的原因;有社會宏觀環境因素影響,也有微觀交易主體因素制約。其中,以下三方面原因可能是當前農地流轉進一步發展最主要的制約因素。
一是農地租金遭遇天花板,承包戶流出意愿較低。農業是朝陽產業,也是弱質產業,農業生產的比較效率目前還處于相對低水平,中國的農業勞動生產率是非農產業生產率的1/4,受農業生產率影響,農業的利潤率也難以達到很高水平,再加上農業生產周期一般較長,農業投入回報需要的時間更長,占用的流動資金較多,導致農地流轉租金難以上漲。面對不高的租金和面積不多的可流出土地可能帶來的租金收益,一些農戶難有實施農地流轉的積極性。
二是農地細碎化影響耕種,轉入方流入意愿不強。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既往的第一、第二輪農地承包,絕大多數地區村集體是基于“天賦地權”原則下的平等成員權,在土地承包中實行村集體成員均分土地,甚至是按照土地質量肥瘦搭配、好壞搭配以及距離遠近搭配等將整塊農地分割成若干小塊土地,并分給不同農戶承包,加劇了農地細碎化程度,導致農業生產經營普遍存在分散化難題。新一輪農地確權,又在很大程度上進一步固化了農地的細碎化和分散化。然而,對絕大多數希望轉入農地的農業大戶或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來說,基于農業生產便利及其效率提升,尤其是規模經濟效益提升的要求,又必須盡可能地實現農地規模化和連片化經營。所以,一些農業企業干脆明確要求,只接受連片達到一定規模比如50畝以上的土地轉入,否則,不予考慮。
三是農地流轉有不確定性,有效協調機制缺乏。農業生產的長期性決定了農地流轉必須盡可能減少不確定性。在缺乏有效協調與制約機制的情形下,在契約意識還不是很強的農村社區環境中,容易助長農地流轉糾紛的發生,對農地流轉帶來抑制作用。有些潛在的農地流入方在沒有明確有效的糾紛協調機制條件下,直接選擇“不流入土地”。
促進農地流轉的主要策略
面對農地流轉中存在的三大瓶頸,需要采取綜合措施實現突破,比如加大法制宣傳,增強人們的契約意識;培育良好的社區文化,合理引導各方的利益訴求;引進先進農業生產技術,提升農業生產比較效率等。其中,以下三方面尤為關鍵:
首先,加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地經營條件。重點是充分利用國家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政策紅利,整合涉農資金,加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實現農田通機耕路、通水和通電等,以適應現代農業生產的耕作要求,并以此為契機,最大限度地緩解農地質量及其耕作條件差異,達到農業耕作連片的要求。由此,一方面,可以滿足農業耕作大戶或農業企業采用農業機械化作業的要求,實現農業生產效率提升,進而使農地流入方在農業生產經營效益可能提升的條件下,增強自身農地流入議價能力,吸引更多的農業大戶或農業企業進入農地流轉市場,以更加合理的價格流入農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另一方面,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及其他農業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改善農地質量和生產經營條件,農地承包戶有可能獲得更高的農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提升農地承包戶的流轉意愿。
其次,發揮村級組織協調作用,減少農地糾紛發生。新時代,隨著農地確權基本完成,必須充分發揮農地確權的制度紅利,明確村級組織在農地流轉中的角色和地位,尤其是要明確并發揮村級組織在農地流轉中的協調作用,在服從農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一方面,村集體要做好農業招商引資與土地整合工作,在引入農業大戶或農業企業進入農地流轉市場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之前,先由村集體組織與分散的農戶協商一致,從農戶手中把其承包土地重新流轉到村集體組織,再由村集體組織統一流轉給農業生產經營者。這樣既滿足農地流轉方對土地連片規模經營的要求,又有效化解農地承包戶對土地流轉價格和收益保障的擔憂,有效協調農地流轉中可能出現的糾紛;另一方面,村集體組織也可以從農地流轉中獲得部分服務收益,增加村集體經濟收入。
最后,健全農地流轉交易平臺,推進流轉行為規范化。重點是建立健全鎮一級農地流轉交易平臺,充分發揮互聯網信息優勢,促進農地流轉行為規范化。一方面,可以促進農地流轉雙方充分溝通,農地流轉雙方能在更廣空間實現供需對接,最大限度避免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負面效應,緩解拋荒等農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問題;另一方面,為農地流轉雙方提供更專業的服務,減少流轉中可能出現的糾紛;而且,如果在農地流轉中出現糾紛,也可以發揮中介協調作用,為農地流轉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作者系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17AJL013)階段性成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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