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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紅宇: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 作者:張紅宇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0-03-03 錄入:王惠敏 ]

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全面推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有序開展集體成員身份確認、集體資產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等工作。同時,要探索拓寬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路徑,強化集體資產管理。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深化改革是根本保障,必須牢牢把握農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重點任務,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改革意義重大

改革開放以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確立與運行,使家庭經營的優勢得到了充分發揮,為農業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遷,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在家庭經營層面上績效顯著,而在集體經營層面如何釋放更多更好的能量,還有巨大的發展潛力有待開發。深入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集體經濟在整合資源、統一經營、精準發力上的優勢,將會隨著改革的深入日益凸顯。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僅有利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雙向流動,也有利于增強農民的集體意識和文化認同,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現農民共同富裕奠定產權制度基礎。

(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階段要求

40多年農村改革,在不斷強化家庭經營的同時,如何兼顧發揮集體優勢十分重要。特別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發展,農村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超越家庭經營層面的資源要素配置問題,需要引發高度關注。一是城鄉融合發展背景下,農村各類資源要素流動不暢制約了城鄉要素的平等交換,集體所有制下激活農村要素的需要呼喚產權制度改革;二是農民對農地和宅基地的權屬關系在持續深化的“三權分置”改革中日漸清晰,而集體成員財產權的現實體現仍不明顯,改革相對滯后;三是農民財產意識不斷增強,對財產權利的賦予和保障有強烈渴求,但集體資產不清、集體財產被侵蝕、只有少數人獲利等問題嚴重損害了集體所有制的優越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為新時代深化農村改革的新的動力源。

(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發展現代農業的路徑要求

大國小農是我國基本國情農情,推進小農的現代化,是實現鄉村全面振興、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重要基礎和關鍵內容。從現代農業發展規律和要求看,必須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搭建經營主體與市場化經營之間的橋梁,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有機銜接。一是以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激活集體經濟組織資源,完善現代農業生產服務體系,解決一家一戶難以解決的問題,提高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二是以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激活要素資源,暢通要素配置渠道,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為土地流轉集中奠定基礎,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實現規模經濟;三是以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激活城鄉市場,吸引更多的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解決農業發展長期面臨的資本短缺、技術短板、經營短腿問題。

(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完善經營制度的國情要求

統分結合、雙層經營是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現了集體經濟組織重構,改革中成立的以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為標志的各類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了對鄉村發展運營和對鄉村資源整合的平臺載體功能。對外,集體經濟組織可與外部社會資本對接,形成村集體和社會資本之間的合作共享機制;對內,集體經濟組織可盤活集體閑置的土地資源和生態、人文等無形資產,促進資源向資產乃至可增值的資本轉變;對上,集體經濟組織可承接和直接運營各級政府財政投入形成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對下,集體經濟組織可組織分散化的村民,形成致富奔小康的整體合力,促進了集體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在萌生農村新的組織形態上的突破性成效,將隨著改革的深入逐步體現。

(四)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實現共同富裕的時代要求

我國城鄉之間、區域之間、農民內部普遍存在著收入的不平衡,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求和十九大提出“兩步走”戰略,要在可預期的時間內,解決城鄉之間、區域之間、農業內部的不平衡、不充分、不可持續問題,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必然選擇。產權制度改革賦予了農民一家一戶相應的集體資產權利,讓農民真正分享集體資產的收益。現階段全國農民財產性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僅為2%~3%,增長的潛力和空間很大。通過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戶,集體收益按股份或按份額分紅,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是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新的政策著力點。讓農民群眾能夠分享到集體經濟發展的紅利,享有新的財產權利,為實現共同富裕夯實基礎,釋放改革的創造性。

改革成效顯著

早在20世紀90年代,一些相對發達的地區就開始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改革成效不斷顯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產權制度改革,2016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不斷擴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2020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指出“全面推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近幾年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展順利,成效顯著。

(一)改革進展

截至2019年底,全國已有60.2萬個村、238萬個組完成清產核資數據上報,清產核資的硬任務基本完成。已有超過330個鄉鎮、26萬個村、18萬個組完成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有超過27萬個集體經濟組織獲頒登記證和組織證明書,明確了市場主體地位。全國無集體經濟經營收入村由2014年的32.3萬個減少到2018年的19.5萬個,與此同時,集體經濟經營收入在5萬元以上的村由12.7 萬個增加到19.9 萬個。

(二)改革成效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由點及面,持續推進,取得了以下四個方面的成效:

第一,促進了農業的高質量發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明確了農村資產的產權歸屬,提高了要素資源配置效率,在實現農業規模經營、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鄉村產業發展方面作用突出。一是農業規模經營得以發展。改革促進農村資源要素配置的優化,農村的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得以增加。二是新產業新業態得以發展。改革促進了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等新產業新業態的發展,使農民的就業渠道得以拓展,就業崗位得以增加,收入水平得以提升。

第二,增加了農民的獲得感幸福感。一是增加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有所增加,讓農民群眾感受到集體經濟的作用功能,發揮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優越性。二是落實了農民的民主權利。在推進產權改革過程中,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發揮農民主體作用,涉及集體成員資格界定、股權設置等重大事項都實行民主決策,真正讓農民成為這項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同時完善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機制,遏制了監督缺位、收益分配不合理、基層“微腐敗”等問題,有效地保護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農民感受到自己真正成了集體的主人。

第三,明確了農村改革的未來方向。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效解決了集體資產底數不清楚、歸屬不明晰、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等嚴重制約集體經濟發展的問題,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為集體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探索形成既體現集體優越性又調動個人積極性的體制機制,使農民群眾有更多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充分激發了集體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習近平總書記曾明確指出,發展集體經濟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這一目標指明了方向。

第四,夯實了黨的基層領導基石。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強了黨對“三農”工作的基層領導,促進了鄉村自治法治德治。一是通過改革發展壯大了農村集體經濟,增加了集體經濟收入,提升了村集體為成員分紅和為村民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基層黨組織在農民群眾心目中的威信得到提高、執政地位得到鞏固,能夠更好地發動群眾、組織群眾。二是改革密切了集體與農民的利益聯結,激活了農民的集體意識,在集體事務中農民將自身角色定位由局外人轉變為主人翁,加強了農村自治組織建設,讓農民群眾實現自己的事情自己辦,建立完善現代鄉村治理新體系。

將改革引向深入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農業農村發展步入新的歷史階段,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發展目標和強國夢,實現鄉村振興的目標要求,改革仍是激活主體、激活市場、激活要素的關鍵所在。準確把握農村改革方向,在農業內生發展動力機制方面,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肩負重要使命,要將改革引向深入。

(一)將改革與新產業的發展相結合

農業農村有著廣闊的市場空間,為新產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條件。充分發揮好改革在清產核資方面的基礎作用,盤活用好集體資產,喚醒農村“沉睡的資本”。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要求,充分利用集體擁有的閑置房屋、山林、池塘水面等自然資源,結合各地歷史人文等區域特色,積極發展新產業、新業態,促進集體資源向資產乃至可增值的資本轉變。

(二)將改革與農民就業增收相結合

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承載著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目標,要與農民的就業增收建立密切關聯。一方面利用集體資產發展農產品加工、休閑觀光、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吸納更多農民就地就近就業,在提升農民職業技能水平的同時,促進農民收入多元化。另一方面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讓農民獲得分紅收益,增加財產性收入,拓寬農民收入廣度。

(三)將改革與新的集體經濟發展形式相結合

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為了實現集體經濟更好、更快、更健康地發展。改革奠定了集體經濟發展的基礎,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服務性合作社等組織的產生與發展,創新了農村的組織形態,豐富完善了雙層經營體制,為農村經濟注入了發展動力,為組織振興提供了優質土壤,也拓展了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新內涵,為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提供了更廣闊的探索空間。

(四)將改革與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相結合

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與鄉村治理能力相互依存、相互促進,二者有機結合有利于農業農村現代化。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把治理能力建設擺在“三農”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發揮產權制度改革重構鄉村權力關系的作用,使組織與個人的關系更加明晰,賦予農民更多的政治、經濟權利,提升農民對參與基層治理的意識與能力,實現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

(五)將改革與強化黨的基層領導相結合

農村基層黨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一方面,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組織,增加集體經濟收入,辦成了以前辦不成的事情,能夠更好地發動群眾、組織群眾,鞏固基層黨組織的執政地位。另一方面,通過發揮農村黨組織核心作用,強化黨的領導,加強農村自治組織建設,讓農民群眾實現自己的事情自己辦,完善集體經濟組織功能,增添農村經濟活力,逐步建立起現代鄉村治理新體系。

作者系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鄉村振興咨詢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副院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工作通訊》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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