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朝著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不斷邁進。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堅持農民主體地位,既是黨中央的要求,又是實踐的需要,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的重要制度安排。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須以農民利益為主導。
維護農民根本利益是法律確立的重要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四條規定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法律原則,其中第(二)項規定,“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從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村發展實踐看,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利益是改革開放的重要經驗,不論是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還是實施村民自治,還是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改革,都是農民首創精神的體現,是黨和國家在尊重農民意愿基礎上的制度創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更要以農民利益為出發點,以實現共同富裕為基本目標。
確保農民收益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重要任務。農村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重要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組織載體。我國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從清產核資,明確集體資產所有權,到強化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到引導農村產權規范流轉和交易,已經取得了明顯成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的安排部署,2021年要基本完成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等階段性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農村集體的產權制度改革方向,確保農民公平分享集體資產收益是改革的重要任務。該法第二十一條進一步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為本集體成員提供生產生活服務,保障成員從集體經營收入中公平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是鄉村產業發展的基本要求。鄉村振興,首先是產業振興。《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專章規定了鄉村產業發展的基本措施。其中,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鄉村產業發展要體現資源特色,要促進產業融合,要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要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具體要求。同時,這里有兩點特別重要,一是從目標導向看,各級人民政府支持、促進鄉村產業發展,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而不是過度依賴工商資本等擠壓農民的話語權以及就業和收入空間;二是從結果導向看,鄉村產業發展應當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現代農業發展,意味著農業的規模、質量、效益、技術裝備水平及組織方式、經營方式等方面的全面進步,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等在現代農業發展中具有資金、技術、市場等優勢,是現代農業的引領者和重要組成部分。相比較而言,小規模農戶土地經營規模狹小、資金短缺、承擔風險的能力弱,但絕不能忽視小農戶在現代農業發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根據法律規定,農戶以土地入股、土地租賃、生產托管、提供勞動力等方式,與現代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保障小農戶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是中國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
與農民形成利益聯結是供銷合作社改革的重要內涵。供銷合作社在新中國成立后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各級各地供銷合作社也在通過改革不斷深化自身改革,以適應新時期農業農村發展需求。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對供銷合作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供銷合作社是黨領導下的為農服務的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有著悠久的歷史、光榮的傳統,是推動我國農業農村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來,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深化綜合改革,在促進現代農業建設、農民增收致富、城鄉融合發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鼓勵供銷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完善市場運作機制,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發揮其為農服務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加強與農民的利益聯結,強化為農服務功能,是法律賦予供銷合作社的基本義務。
以農民為主體構建現代鄉村治理體系。自治、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是新時期鄉村治理體系的基本內涵。《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這一規定,明確了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基本內涵。從法律規定的精神理解,在鄉村治理體系中,農民既是實施村民自治的主體,還是落實法治的主體,也是推進德治的主體。按照法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實施村民自治、發展集體經濟也都要在黨的全面領導下,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接受村民監督。法律第四十五條關于村民自治組織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的規定,也同樣強調以農民為主體的原則。
維護農民利益是各級政府的基本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從促進鄉村產業發展、繁榮鄉村文化、改善鄉村生態環境、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方面,規定了政府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應當擔負的職責,其中維護農民利益也是政府職責的重要方面。例如法律第五十一條規定,政府在優化鄉村發展布局時要以尊重農民意愿、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為原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愿有序進城落戶;第五十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農民進城務工,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權益等。
(作者系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法律系教授;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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