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更多的公共收益。與此同時,在廣大農村地區,還存在鄉土觀念與法治觀念相沖突,村集體在分配集體經濟收益時的一些做法與法律的規定不一致等情況。近年來,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越來越多,訴諸到法院的此類爭議案件也明顯增加。其中,集體經濟收益包括: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安置補助費、集體資產經營等收益等。村集體在分配集體收益時,在堅持村民自治的原則下,還需要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
一、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方案需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涉及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重大利益,關乎每個家庭的重大事項,需要由村民共同決定。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涉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事項,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方可辦理。村民自治是我國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全體村民有權自主決定本村的各項事務。但村民自治并不意味著村可以成為獨立王國,村民自治仍然需要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
對于村集體在分配集體經濟收益時,我國法律做了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程序上的要求,村民會議在作出分配方案時,需要符合民主程序。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另一方面是內容上的要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因此,村集體在分配集體經濟收益時,需要符合以上兩個方面的要求,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分配。
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村民要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前提條件是該村民被認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城鎮化的不斷推進,鄉村的人員流動越來越頻繁,鄉村的人員結構也越來越復雜,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上也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目前,針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在國家層面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也沒有全國統一的認定標準。不少地方的法院、政府出臺了有關的司法意見、政策性文件,這成為當地司法機關審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糾紛的重要參考。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法院一般會根據戶籍情況、實際生產、生活以及是否依賴集體組織的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來綜合判斷。根據筆者所辦理案件的經驗,有幾個方面的要素對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是至關重要的。一是出生,看父母是否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本人是否在本村長大;二是戶籍,本人的戶籍是否在村集體;三是田土,本人是否在村集體承包了責任田,或者在土地承包證上有自己的名字;四是生活,本人是否在本村生活,或者跟村集體有無緊密聯系;五是婚姻,看本人是否是因為婚姻關系跟村集體產生聯系;六是收養,本人是否跟村集體成員形成收養關系等等。
三、幾類特殊人群在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中的權利保障
在筆者辦案過程中,發現有幾類特殊的群體,在集體經濟收益分配過程中存在較大爭議,也是向法院起訴最多的群體。
“外嫁女”。“外嫁女”并非一個法律概念,是一個鄉俗稱謂,筆者用這個概念并非對婦女的歧視,只是為了討論問題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在一般情況下,對于出嫁的婦女,戶籍未遷出、在村集體分得承包地的情況下,主張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招郎戶”。男女雙方結婚后,即可在男方家居住,也可在女方家居住,在鄉村觀念里面,男方去女方家居住視為入贅。入贅人員要在村集體獲得收益分配,一般要滿足幾個方面的條件:一是,戶口遷入,在村集體生活;二是,根據一個村民只能享受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入贅村民若想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收益,需放棄原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身份,放棄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土地、利益。
“獨生子女戶”。為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我國對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家庭實施各項優待,各地方也根據《計劃生育法》對于獨生子女家庭在分配集體經濟收益方面做了細化。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照顧。因此,對于獨生子女家庭,在分配集體經濟收益時,應增加一個人的份額。
為了避免糾紛產生,保證村民的權益,村集體在制定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方案時,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參與。村民在發現自己權益受侵犯時,也可以聘請專業律師代理訴訟。
附:鄉村振興法律事務部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實施鄉村振興的偉大戰略,以法律服務助力鄉村振興,健全弘一律所部門建設,提升弘一律師服務能力,展現弘一律師的社會擔當,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決定成立鄉村振興法律事務部。弘一律所鄉村振興法律事務部由長沙市司法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市律師行業黨委書記荀飛正與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院長、博士生導師陳文勝共同揭牌。
目前,鄉村振興法律事務部由8名律師組成,律所業務指導委員會周大喜律師作為指導老師直接對接、幫扶,律所黨委委員李咸武律師擔任鄉村振興法律事務部負責人。鄉村振興法律事務部業務范圍包括兩大板塊,傳統業務板塊:征地拆遷糾紛、土地權屬爭議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農村建房糾紛、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糾紛、農民工討薪、農村家庭糾紛、涉農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涉農刑事辯護等;創新業務板塊,如:土地流轉、農村金融、電子商務、政策咨詢等。
(作者系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所黨委委員、鄉村振興法律事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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