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國必先強農,農強方能國強。
近日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強調,要鉚足干勁,抓好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各項工作,大力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為加快建設農業強國而努力奮斗。
農業強國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根基,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實現高質量發展、夯實國家安全基礎,都離不開農業發展。
站在新的起點上,如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加快建設農業強國,如何實現民之所盼、更好地為農服務,結合這些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作了解讀。
一、為什么提出“加快建設農業強國”
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對推進鄉村振興作出了深刻論述和全面部署,內容全面、言簡意賅,既論述了推進鄉村振興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局中的地位、作用和意義,又全面部署了當前推進鄉村振興必須抓緊落實的各項主要任務,為各行各業在推進鄉村振興中如何找準自己的位置并做出貢獻,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方針和基本遵循。
報告首先明確指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村。這既闡明了鄉村振興與建設現代化國家的關系,又揭示出城鄉發展不平衡、農村發展不充分,是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集中體現。
因此,推動鄉村振興,不僅是農村和農民的事,更是全黨和全國人民的事。
這就再次闡明了“民族要復興,鄉村必振興”的深刻道理和內在邏輯。只有真正領會明白了這個事關黨和國家事業全局的道理,才能把鄉村振興真正擺上議事日程。
報告接著提出: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城鄉融合發展,暢通城鄉要素流動。這是新時代處理工農、城鄉關系的準則,是黨中央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方針。
因為城鄉發展不平衡、農村發展不充分是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突出反映,因此必須把“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作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進程中的重大方針來遵循,這樣才能加快補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農業這條短腿、農村這塊短板,盡快實現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
“堅持城鄉融合發展”,是實現鄉村振興的根本途徑。只有打破城鄉分隔的二元結構,才能使鄉村擺脫在經濟社會發展中被邊緣化的窘境,使其獲得與城鎮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國家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發揮好鄉村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實現鄉村應有的價值。
“暢通城鄉要素流動”,既是打破城鄉二元結構的重要手段,更是實現鄉村振興的重要條件。在強調工業和城鎮優先發展的背景下,鄉村的土地、資金、勞動力等生產要素長期處于單向流往城鎮的境地,而要素持續流失,就是造成鄉村發展不充分甚至凋敝的一大根源。
因此,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時代,要著力營造使資金、技術、人才從城鎮流向鄉村的環境和條件,不僅是城鎮反哺鄉村的責任和使命,更是培育新的投資和經濟增長點,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的迫切需要。
在論述了鄉村振興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地位和在工農、城鄉總體布局中的位置后,報告明確提出了對鄉村振興的總要求和總目標:“加快建設農業強國,扎實推進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振興”。
在這里,“五大振興”是總要求,“加快建設農業強國”是總目標。
“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總目標的提法,比十九大報告中“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提法有了新的升華。
為什么有這個變化?
放眼世界,一些已經實現了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國家,卻并不是農業強國,在事關國計民生的不少基本問題上,不得不受制于人。真正的農業強國,在世界上屈指可數。
十四億人口的大國,只有把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才能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偉大事業中掌握主動權。如果不建成農業強國,在吃飯問題上還會被人“卡脖子”,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就難以真正掌握主動權。我國不追求什么都自給自足,但在吃飯問題上必須保證足夠自由,這就要求必須把我國建設成農業強國。
當前,世界之變、時代之變、歷史之變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開。要按照二十大報告中提出的要求:“我們必須增強憂患意識、堅持底線思維,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綢繆,準備經受風高浪急甚至驚濤駭浪的重大考驗。”必須守住農業基本盤,守好“三農”基礎這個應變局、開新局的“壓艙石”。
二、“五大振興”是民之所盼
接著說“五大振興”。
鄉村振興必須是全面振興,不能搞“一俊遮百丑”,只有在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等五方面都實現了振興,才是真正實現了鄉村振興。
如果說,加快建設農業強國是“國之大者”,那么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使農民富裕幸福,農村和諧秀美的“五大振興”則是民之所盼。
二者必須相輔相成、同步推進,才能相得益彰。
“五大振興”中,人才、組織是主體,產業、文化、生態是客體,振興主體的目的是為了振興客體。
人才、組織振興:不僅要提高鄉村專業人才的比重,更要提高廣大農民的文化科學素質;要充分發揮鄉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作用,振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發展農民需要的各種新型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提高農民推進鄉村振興的組織化程度。
產業、文化、生態振興:推進鄉村振興要重在發揮鄉村的特有功能。鄉村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具有城市不具備但卻是整個國家發展不能或缺的特有功能,即鞏固農業基礎、守護青山綠水、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城市和鄉村有著不同的功能,在此可類比一個人,人有五臟六腑、四肢五官,它們各有各的功能,缺一不可;五臟六腑完備、四肢五官齊整,才是健康的人,否則就是病人、殘疾人。一個國家也是如此,只有使城市和鄉村各自所特有的功能都得到充分發揮,中國式現代化進程才能是健康的、完整的,否則就是殘缺的、不完整的。
這意味著,鄉村振興不能簡單地比照城鎮建設的路子,要注意生態環境保護,注意鄉土味道,體現農村特點,保留鄉村風貌,不能照搬照抄城鎮建設那一套,搞得城市不像城市、農村不像農村。
更進一步看,鄉村在發揮其特有功能的同時,也要實現農民的共同富裕,這至關重要。
二十大報告已經提出了很多措施,包括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加快農業科技進步、加強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深化農村改革和推進農業經營體制創新、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等,同時還明確提出要健全種糧農民收益保障機制和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發展鄉村特色產業,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
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切實落實好這些政策舉措,就一定能夠加快提升農民的富裕程度。
同時,對當前我國城鄉發展不平衡、農村發展不充分的現實不能低估。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是衡量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標。要看到,我國經濟增長情況和城鄉居民分布格局與十幾年前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以往的經驗不見得適合當下和今后。
從現在起,應當抓緊對農民人均收入增長和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縮小的前景進行規劃,以使這兩個指標與我國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狀況能夠相稱。
為此,要高度關注以下幾個情況。
農村居民的養老狀況。“七普”數據顯示,當前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的程度明顯高于城鎮。2020年底,城鎮的老齡化程度為15.8%,而農村為23.8%,比城鎮高出8個百分點。
這與我國現階段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程度低有很大關系,而這種市民化程度低的農業人口轉移在相當長時間中還將持續。這意味著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進程,還將持續快于城鎮。如何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就成為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進程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農村居民養老金水平過低問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絕大多數人都是農民,目前對他們實際發放的養老金平均為188元/月,只相當于城鎮職工養老金平均發放水平3577元/月的5.26%。農民養老金實際發放水平過低的主要原因,是財政給予的基礎養老金水平太低。2008年建立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設定的由財政提供的基礎養老金為55元/月,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后,提高到93元/月。
雖然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著很大的特殊性,即不少農村老年人在此項制度建立前未曾交納過個人養老金,但這是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既要考慮國家設置這項制度就比較晚,更應考慮老年農民在農產品統購統銷制度下對國家所做出的巨大貢獻。
2020年全國農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5962元,即每月496.8元,而農村基本養老金只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7.84%。這就意味著不少領取了基本養老金的農村老人,如果自己不再去謀求勞動收入,那就仍將被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這也表明,目前農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明顯不合理之處。
農村養老設施和服務的缺失問題。應當抓緊研究并建立起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為主要依托的多元化、多樣化的農村養老設施和服務體系,使農村老人也能實現老有所養。
進城農民工及其家屬在城鎮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問題。我國的許多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都是和戶口聯系在一起的,農業轉移人口如果沒能在城鎮落戶,就享受不到市民才能享受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
近些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對放寬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標準做出了不少新規定,但進展有限。因為農民進城因陋就簡地找個容身之處雖然不難,但要找個能夠落戶的穩定住處卻很難。
據浙江省有關部門的調查,2021年全省有農業轉移人口1746.8萬人,超過全省常住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中已有自購住房的占6%,住在工地和單位的占18%,其他如投親靠友等占8%,而68%居住在租賃房。國家雖然早已規定在落戶的住房問題上“租購同權”,但是能否讓農業轉移人口在租賃的住房中落戶,畢竟還是房主說了算,因此在租賃住房中的落戶實際極為困難。
浙江省在2020年就出臺了允許租房落戶的政策,但到2022年3月底,全省租房落戶的只有917人,其中房主同意立戶、入戶的487人;房主不同意落戶,因此將戶口落在居住地社區集體戶的430人。
在租賃住房中落戶難的原因,表面看似乎是房主不同意,其實背后更主要的原因在于目前的城市政府在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方面還沒有相應的承受能力。
因為,農業轉移人口只要在城鎮落了戶,就可以在當地申請保障性住房、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助、居民養老和醫療保障,以及優軍優撫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此外還有農業轉移人口更為關注的隨遷子女參加的中考、高考問題。
如果不能大幅度增加這些方面的資源供給,只能就是或者農業轉移人口得不到這些服務和保障,或者就會動了當地原有居民的“奶酪”而可能引發新的社會矛盾。但大幅度增加這些方面的資源供給,又涉及城市的財力。
對這個問題必須從兩方面看,既要看到這些都是在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只能依靠發展才能逐步解決,所以這就需要一定的時日。也要看到,正是因為不少城市長期沒有把農業轉移人口對當地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需求納入發展規劃,才導致出現如此之大的供求缺口。
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時代,城市必須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對當地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的實際需要,將其納入當地的發展規劃,逐步增加這些方面供給,才能真正落實二十大報告中關于“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并以此帶動加快建設農業強國和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進程。
三、農村金融要有“三農”情懷
緊接著,在全面論述鄉村振興的重要性、必要性、緊迫性,以及“五大振興”目標后,二十大報告對鄉村振興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主要任務做出了全面部署:
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確保中國人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樹立大食物觀,發展設施農業,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
發展鄉村特色產業,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增強脫貧地區和脫貧群眾內生發展動力。
統籌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布局,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
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鼓勵依法自愿有償轉讓。
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那么,該如何理解“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金融機構,尤其是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如何為農服務?
其一,要最大發揮了解和熟悉“三農”的優勢,去規避“兩大”風險。
親近農民、了解農業、立足農村,這是農村金融機構最大的優勢。
農村是熟人社會,農村金融人員要充分利用這個有利條件,從農民中來,到農民中去,走進農村,深入到當地農業生產和經營活動中去,了解農民的家底、經歷、人品、交往等。
如果只是在設在鄉鎮的辦公室里等農民上門,那就難以取得這個優勢。平時把功夫做足了,做業務的時候才能有的放矢,有效降低成本、規避風險。
市場分析不足的風險。投資熱的時候,更要冷靜去分析市場需求,不能僅僅對單個項目做靜態評估,也要在區域乃至全國范圍內對產品做動態的供求關系分析,避免投資的盲目性。
當前不少地方把包括興建民宿在內的鄉村旅游作為擴大農民就業、拓寬農民增收渠道的主要投資方向;不少地方開發農村資源、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中,“不約而同”大力種植獼猴桃、葡萄、柑橘、紅棗、核桃、茶葉、中藥材等,但市場如何,研究分析得很不夠,難免出現項目雷同、產品同質化的現象,項目建成之時便是產品滯銷之日。
對國家法律和政策學習不夠的風險。發放農業貸款,必須了解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切不可踩踏和超越“紅線”。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結果出來之后,國家明顯加大了對耕地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提出了耕地用途管制的新概念,除了原來的建設占用耕地必須“占補平衡”之外,又提出耕地轉為林地、園地、水面等,以及在基本農田上建苗圃、種草皮、搞設施農業和畜禽養殖場等,必須實現“進出平衡”;同時,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生態紅線范圍內,也嚴格禁止可能損害生態環境的開發利用項目。
此外,農村金融機構包括農信社、農商行和鄉鎮銀行等,從目前性質看,都屬于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有其規定,與我國農村基本制度能否相融?
貸款客戶必須提交有效抵押物,這是全世界商業銀行的鐵律,我國也不例外。但是我國農村的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的,而土地所有權除了國家征收是不能轉讓的,這是我國憲法規定,這也導致了金融服務的環境在城鄉之間的差別。
在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商品房的房產權都可以用來抵押貸款,但如果不加差別地把這套思路和做法用于農村,那可能就行不通。因為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不能用于抵押,而且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也不能用于抵押,因為集體的土地只能由作為本集體成員的農民家庭才能承包。
農村土地所有權不能轉讓,農戶承包權也不能轉讓。這個制度能不能改呢?不能!
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這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就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
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經營中居于基礎性地位,集中體現在農民家庭是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定主體。農村集體土地應該由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體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這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根本。
一個是“魂”,一個是“根本”,不可能改,改了就會地動山搖。
那農戶貸款怎么辦?國家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可以出租、入股,也就可用于融資擔保。這不是不動產的抵押,而是預期經營收入的質押。農民宅基地的情況也類似。
法律規定農民的宅基地不能抵押,不僅因為宅基地是集體所有的,而且宅基地的取得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對象特定:只有本集體符合條件的成員才能取得;二是無償取得、長期使用。只向特定對象提供并無償取得的物品,顯然不是商品,不是商品當然就不能進入市場流通,也就不能用于融資擔保。
但是,宅基地上的住房是農戶所有的,農戶住房的使用權可以出租、入股,也可以用于質押,當然這也不是不動產的抵押,而是預期收益的質押。
搞農村金融一定要清楚,國家不可能因為商業金融業的需要,去更改憲法規定的農村基本制度。但是,依據農村的基本制度,并非就沒有了商業銀行在農村的業務空間。
關鍵是一定要了解、熟悉國家關于農業農村的法律,不能簡單地照搬在城鎮熟悉的融資思路,要結合農村實際開發出符合農村制度特點的產品。
其二,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根扎大地,情系蒼生,要有明確的“三農”情懷。
如何做好小農背景下的農村金融服務,至今仍然是個尚未破解的世界性難題。
全球來看,面對小、散、弱的農戶,為他們提供金融服務往往收益低、成本高、風險大,以致不少以小農為主的國家根本就沒有為農村服務的金融機構,這也導致了這些國家農業農村發展的停滯和農民的貧困。
對城市、對工商業的一筆貸款金額,往往遠高于一個縣全年的農業貸款金額,如果單純追求利潤,估計就沒有信貸資金愿意流向農業農村了。有甚者,還出現了一些以為農服務為幌子、背地里將農村資金抽調進城的“農村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服務于城鎮和鄉村所產生的收益差別,這是前述矛盾的根源。
具體于我國而言,金融機構不少,但能夠為農服務的卻并不多。
農村金融人應當明白,在我國特殊國情下,在業內該做的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錦上添花”,要對身邊農業、農民、農村,腳下的土地,有敬畏之感,有反哺情懷,進而抵制住“盈利”誘惑,不然,干脆就別做農村金融。
此外,國家層面也應當考慮農村金融的特殊性,在法律規范、政策措施、指標考核等方面,為其可持續發展提供更好的環境。
其三,要抓住信息化的機遇,著力提高服務水平。
我國現代化同西方發達國家有很大不同。西方發達國家是一個“串聯式”的發展過程,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信息化順序發展,發展到目前水平用了200多年時間。我們要后來居上,把“失去的200年”找回來,決定了我國發展必然是一個“并聯式”的過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是疊加發展的。
時代不同了,尤其是由于信息化(互聯網加數字化)的橫空出世,我國的現代化就有可能取得后發優勢,不必沿著西方發達國家走過的路亦步亦趨地跟著走一遍。要把這一重要論述,貫徹到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去,以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為農服務。
(作者系《中國鄉村發現》學術委員、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首席專家、全國人大常委、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院長;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瞭望智庫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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