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作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的說明。
陳錫文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組織。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于鞏固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對于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實現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維護廣大農民集體成員財產權益、實現共同富裕的客觀需要。”陳錫文介紹,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是“三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農村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成功地避免了農民出現兩極分化現象。打贏脫貧攻堅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新時代實現共同富裕,最艱巨的任務是如何更快地提高廣大農民的富裕程度,這同樣離不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成員確認規則,規范農村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財產權益,有利于推動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形成既體現集體組織優越性又調動農民個體積極性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有利于讓廣大農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農村農民共同富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參與鄉村治理的重要主體。隨著城鎮化推進和集體經濟發展壯大,農民對公共服務和公益事業的需求會不斷增加,在當前公共財政還難以全面覆蓋農村的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是支持農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發展的有益補充。陳錫文說,通過立法,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同時,從法律制度上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有利于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被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的現象,有利于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和社會矛盾,為推進城鄉協調發展,健全鄉村治理體系,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提供重要支撐和保障。
法律草案共八章,依次為總則、成員、登記合并與分立、組織機構、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共六十八條。主要內容如下:明確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等;規定成員的確認及其權利義務;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合并、分立等事項作出原則規定;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明確對集體財產依法實行分別管理;規定扶持措施;明確爭議的解決辦法和法律責任。
陳錫文介紹,草案起草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守底線,堅持正確方向。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制度。二是立足實踐,確立有限目標。認真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把可復制、可推廣的成熟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三是問題導向,力求務實管用。著力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發展集體經濟面臨的突出問題做好制度設計,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為解決實踐中的問題提供法律規范和依據。四是急用先立,宜粗不宜細。回應實踐的迫切需要,通過立法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同時尊重不同地區的差異性,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給地方和農民群眾留出必要的自主選擇空間,使法律制度更符合實際、更便于實施。
(作者系《中國鄉村發現》學術委員、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首席專家、全國人大常委、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院長;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日報》 2022年12月28日)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