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之始”:秧、秧地、育秧與小農
1.谷種:秧苗的前身。一般在九月份新稻谷收起來曬干之后,在給“老板”“完課”之前,農戶會特意留一些“揚風三次”的稻谷,完課一般是“揚風二次”的谷子,(這個次數就體現了小農的私性),再將“揚風三次的稻谷”用細篩子過一遍,留下顆粒飽滿的稻谷,作為下一年的谷種。一般來說,1斗谷種可以管1畝水田,俗稱“1斗種”,也就是一畝田。但是為了保險起見,一般會多留一些,差不多一畝地預留谷種1.2斗。當家人用布袋裝好之后,放進皇桶或倉子的最底下,在上面就是裝自己平時吃的稻谷。這樣到第二年開春,剛好吃到最底下,谷種浮出來,寓意“倉底種,豐收年”。這里要說的是,農戶一般不借谷種,自己也不會找別人借,因為谷種都只夠自己的,借給別人了,萬一育秧失敗,就沒得補救了。因此,谷種是絕不外借的,親兄弟、親父母來借,都不行。一般來說,都是自己預留谷種,就是再缺吃的,也不會動用谷種。
2.秧地。育秧的基礎是“秧地”,秧苗對地、水的要求非常高。因此,這是很重要的一塊地,是一等一的放水田,也就是水源充足的“放水田”,而不是“車水田”、“過水田”、“沙田”等。基本上,每家每戶都有一塊秧地,1分地、2分地就足夠了。秧地來源:(1)分家的時候抓鬮抓到了“放水田”可以做秧地。如果分家的時候沒有抓到,分家結束后,趕緊跟兄弟們調地,分家后調“秧地”,兄弟們是必須要同意的,因為沒有秧地就不能育秧,不同意的話就重新分家。所以,分家后的“調秧地”很普遍。兄弟們自己協商,一般來說,必須是水田換水田,可以是一等田調一等“秧地”,是一分換一分;也可以是二等田調一等“秧地”,是一分二換一分;但是三等田就絕對不能調一等“秧地”。調好秧地之后,就要趕緊起溝,劃清界限,剛開始可以在田埂上種上黃豆等,絕對不能種玉米,玉米太高,會遮陽光,別人的秧苗長不大;一年后,田埂上長滿草,就不能再種黃豆了,田埂界限已經形成了,不會再動,再種黃豆,就屬于侵犯共同的田埂產權。這里要說的是,如果兄弟之間不再分家之后馬上“調秧地”,一般是一旬,過了一旬,可以不給你調,這是規矩。也正是因為“調秧地”,好水田才被分成了一小塊、一小塊。(2)佃戶所佃耕地主的土地中恰好有“放水田”可以做秧地。能租到這種地的人,一般是兩種人:一是勤快的人,種地好的,能及時完課的;二是與地主關系好的人,如地主的親戚、平時幫地主干活較多的人、過年過節給地主“送茬”(進貢)較多的人。民國時期,自耕農、富農較少,大都是佃農,自耕農、富農一般都有屬于自己的“放水田”(作“秧地”),沒有秧地的佃戶之間,只能采取合作的方式。
3.開春育秧。主要有兩種形式:(1)以“一家一戶”為單位培育秧苗,這主要是指那些有屬于自己的“秧地”的農戶。自己培育自己的秧苗,由當家人負責。這一種比較普遍,自己負責自己的,不容易扯皮。(2)以“幾家幾戶”為單位培育秧苗,這主要是指那些沒有屬于自己的“秧地”的農戶、或者自己家的秧地太小,不足一分地,根本無法滿足秧苗需求的農戶。這些沒有“秧地”的農戶,一般會找一戶剛好秧地充足、大于半畝田的、又是鄰居、平時換工較多的農戶,商量好,放到他的田里“育秧”。這種農戶一般都會同意,因此共育秧苗的鄰居一般都是固定的,每年都是這幾戶,大家按照順序輪流看管、負責,輪流就平均,保證到時候秧苗出問題了,不是某一個農戶的問題。比如A、B、C等三家農戶一起培育秧苗,用A的秧地,那么會找一個適合起溝、耕田、整田的日子,三家人的當家人一起出動,首先一起砍柴“燒火糞”;再根據自己的谷種的數量多少,決定自己挑多少農家糞肥去地里,一般來說,1斗谷需要挑農家肥5擔。等增肥結束后,就一起將“秧地”耕好,耕的時候,只能用某一家的牛、犁耙,算是“牛工”,其他兩家出“人工”,這樣就算平等了。等秧田晾的差不多了,選一個日子,三家的當家人拿著自家的谷種去“秧地”準備撒谷種。首先,三家當事人根據自己谷種的多少,將“秧地”分成三段或三小塊,并用竹竿做好標記,劃清界限,采取“A優先選地,BC后選”的方式(因為秧地屬于A,BC隨意,A會選擇最好的,剩下的都一樣)。其次,選好秧地之后,ABC自己種自己的秧苗,在接下來育秧中,ABC三戶,一人一天,輪流照看秧苗的村長,每一天的早晚都要來。俗稱“看秧就是看肚皮,秧好肚兒圓,秧搓娘喊餓”。
4.共育秧苗的起秧。等到秧苗培育好之后,ABC三戶的當家人,端著簸箕一起到秧地。這要看誰家選插秧,如果是A,BC就一起幫他“壊秧”,并幫他一起插秧;此時就由A管飯。接下來如果是B,AC就一起幫他“壊秧”,并幫他一起插秧;此時就由B管飯。接下來如果是C,AB就一起幫他“壊秧”,并幫他一起插秧;此時就由C管飯。總之,接下來的所有“換工”這三家是離不開了,也會有其他農戶加入換工當中。在ABC插秧結束之后,BC還要各自請A及家人吃一頓飯,表示感謝,畢竟用了A的秧地,并說好,第二年還想再用,直接在酒桌上談好第二年的“育秧”之事。
5.共育秧苗的損失。在育秧苗的時候,如果發現誰家的雞、鴨等家畜,把秧苗“啄”了,必須賠償;即使是親兄弟、親父母,都要賠償的。一般情況下,不是賠償稻谷,而是賠秧苗。具體賠償多少,根據“啄”的面積、數量來算,損失多少秧苗就要賠償多少秧苗。如果不多可以不賠,如果影響了正常的插秧,就要賠償。如果是因為天氣、水源等原因,ABC一起育秧苗受損失了:(1)如果真的損失很重,根據受損失嚴重情況,一是如果來得及,中途再起一塊“秧地”,趕緊育秧;二是來不及了,自己想自己的辦法,或者跟鄰居借,或者跟親戚借。可謂:“大難來臨,各自飛。”育秧失敗,是常有的事情,怪不得別人。(2)如果損失不嚴重,ABC三家就互相“勻著用”,盡量把秧苗“搞合理”。即使有人有怨言,也只能在自家埋怨,如果公開埋怨,被聽到了,明年還想用“秧地”就不可能了。
6.一家一戶育秧的損失與借秧。不管是一家一戶、還是共同育秧,都會有失敗的時候,如果育秧失敗,就需要借秧苗。借秧苗一般是問鄰居、親戚(男方、女方均可);要提前去說,只能由當家人去說。即使如此,也要等到別家插秧結束了,有多的才會借給你,絕對不會中途借給你。如果有人愿意借,借的時候要說好:借1斗谷的秧苗,要償還1.5斗的“揚風三次”的稻谷。其中,0.5斗是別家育秧苗的人工成本。如果當場還不起,可以等到本年度稻谷收起來了再還,但是要收利息,如果借1斗谷的秧苗,等到稻谷收起來了再還,就要換2斗的“揚風三次”的稻谷。如果歉收還是換不起,可以拖欠到下一年度,反正利息是照收不誤,1斗谷的秧苗,一年的利息是2升稻谷,而此時1升的稻谷不需要是“揚風三次”的稻谷了,“揚風兩次”的稻谷就可以了;但是之前的2斗稻谷必須是“揚風三次”的稻谷。借秧苗的賬,最多拖欠三年,借1斗谷的秧苗,三年后應該償還2斗“揚風三次”的稻谷+6升“揚風兩次”的稻谷。此時,換不起就可以用雞等折價抵償。一只公雞折價3升“揚風兩次”的稻谷,一只母雞折價6升“揚風兩次”的稻谷。因為母雞可以生蛋,因此要比公雞折算的稻谷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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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之產”:換工、工賬與小農
1.換工主體:舊時,一般人家(自耕農、佃農)之間才存在換工,而地主只存在請工或雇工,如長工、短工、臨工等。
2.換工對象:一般是周邊的鄰居,因為鄰居住得近,比較方便;也有與娘家的親戚換工的,娘家人做事比較貼心,前提是娘家人住的不遠,太遠也不方便。但不存在與男方親戚換工的,因為姑嫂做事矛盾多、不貼心。
3.換工圈:一般是住在一個聚落的5-8戶關系好的鄰居,這個一般以“灣、沖、田、水”等來界定,這是明顯的地域上的“換工圈”;或是經常換工的那幾戶,這是心理上的“換工圈”。
4.換工周期:一般是農歷的一年,從立春到除夕。
5.換工開端:以“吃春飯”為開始,比如住在一起的鄰居們,開春,誰第一個(首先請人做事的那一家,當然大家都會在心里有一個順序,去年在別家吃春飯,今年就會主動爭第一家,在自己家吃春飯,這樣才會更好換工。)要請別人幫忙做事,誰就把這附近的經常換工的人請到家里來吃一頓飯,叫做“吃春飯”,這頓飯,全家人都可以來吃飯,吃完這頓飯,意味著今年的換工就開始了,新的換工圈也就形成了。
6.換工邀約:提前一天跟告知對方,根據生產需要,邀約工數。一畝水田,起溝需要一個工,耕地需要一個工,栽秧需要2個工,車水需要2-3個工,收割需要1個工。對方如果明天有空就會答應前來,第二天早晨就會主動到家里來吃早飯。
7.換工吃飯:主家負責一日三餐,必須有酒有肉。只有做工的才可以來吃飯,其他家人就不行。如果是家庭婦女來做工,她吃完飯,還要回自己家做飯,給自己的家人吃,這也是慣習。如果地太遠,主家要把飯菜酒肉送到地里吃,保證吃飽;如果不遠,就回主家吃。
8.生產工具與換工。換工一般是使用主家的生產工具,但是如果工具不夠,主家在邀約的時候,還要告知對方記得帶工具,做工的人一般都會帶工具前來。
9.換工的計算方法。只有人工才算做換工之內,工具不算工;一天一個工,以吃三頓飯(一日三餐)為標志,如果只吃了一頓飯或兩頓飯,算作半個工。但是,如果耕田,做工的帶了耕牛,那么,人算一個工,牛算三個工。即使還帶了犁耙等大型生產工具,也不算工。當地人稱“活物算工”。
10.換工中的主家必須參與。做工的時候,主家必須有一個人一起與做工的一起在地里干活,否則就是“請工”了,性質變了,不再是換工,要給工錢的,做工的可以主動索要工錢,一天5升“揚風兩次”的稻谷。
11.換工中的小型生產工具索賠:靈活性索賠。這主要是指小型生產工具,如扁擔、糞桶、糞筐、水桶等價值性較小的工具。如果是主家的,做工的時候弄壞了不需要賠,主家也不好意思叫你賠。但是如果是做工自帶的,弄壞了,主家有就賠一個新的,或者把舊的給一個,讓做工的帶回去;如果主家窮的叮當響,賠不起就算了,也不會太計較。
12.換工中的大型生產工具索賠:必須性索賠。這主要是指大型生產工具,如鐮刀、斧頭、鋤頭、犁耙、水車等價值性較大的工具。如果是主家的,做工的時候弄壞了,做工的賠一半,主家也不好意思叫你全賠,如果主家家里比較有錢,也不會叫做工的賠。但是如果是做工自帶的工具,弄壞了,主家是必須要全賠的,賠不起,就用“揚風兩次”的稻谷,折價賠償,鐮刀、鋤頭、斧頭的價格是10升稻谷,犁耙等根據毀壞程度,犁頭的價格是30升谷子,耙齒的價格是10升稻谷。可以馬上就賠,也可以等水稻收起來了再賠。如果歉收,賠不起,要到下一年度,則要收取利息,一個月一升稻谷;本年度賠,不能收利息。利息會一直累計下去,最多三年,三年還不起,可以用豬折價賠償,一個120斤的豬,可以折算一擔稻谷。
13.賠償、利息等完全不會影響“換工圈”,因為大家平時都是這么計算的,屬于慣習,只是會影響某一家的生活狀況,可能會越來越差,直到破產。
14.“記工賬”。當家人記工賬,當家人是爺爺、父親,偶爾會有女人。當家人會在家里的墻上,用木炭當筆,記清楚每一次的換工時間、數量、緣由等,一天一記,清清楚楚,不會寫字的就做記號,包括自己給別人做工、別家給自己做工兩個方面。如果中間發現漏了、記錯了,還可以跟對方要“工賬”,進行對賬。
15.“算工賬”。俗稱“算賬”。算賬時間是農歷十一月到除夕之前,絕對不能拖到過年當天或年后。如果你覺得今年不會再有換工了,你自己就可以在家里算一下工賬,自己差別人多少,別人差自己多少。算清楚以后,一般情況下,自己只會去“自己還欠別人工賬”的家里,跟他把今年的工賬算一下,如果自己差別人一個工,以“揚風兩次”的稻谷折算工錢,一個工5升稻谷,以此類推。因為不想自己欠別人的。但是,對于別人欠自己的工賬,自己心里有數,但絕不會主動上門算賬,一直等到除夕前一天,對方還沒來,自己就主動去別人家里,說一聲:今天不跟我算賬,明天過年我還去你家要賬的啊。此時,對方就會趕緊在除夕之前,到自己家“算賬”。
16.“算工賬”的人必須是當家人,當家人跟當家人算賬,其他人一概不認。
17.換工的結束。對于自己家而言,與所有有換工關系的農戶算清所有工賬,自己不欠別人,別人不欠自己,今年的換工就算結束了。等到第二年的“吃春飯”,就是新的一輪換工,周而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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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之灌”:水與小農
1.水權。當時村里有四口堰塘,是地主富農修的,屬于私產,但是是由當時地主富農自耕農佃戶一起修的,隨著租佃關系的變化,水塘慢慢也帶有了公性。因此,出現了“水份”這個表示水的產權的稱謂,水塘依然是地主富農的私產。
2.水的使用。太太清晰地說出了“近塘田利、水份者用”八個字,我反復確認,無誤。田在堰塘周邊的就叫有水份,有水份才能用堰塘的水灌溉。
3.水的分配。地主負責分配,按照“由近到遠,水量依次變大”的原則放水灌溉,因為近水塘的怎么都有水,遠水塘的不好用水。水份范圍內的自耕農,只要參與了修渠、修堰塘,給地主兩壺酒,同樣使用。
4.修堰塘。地主、保長負責,甲長“攤工”,有水份的必須去,佃戶不去,地主立即收回土地,擔心他沒水用,無法按時“完課”,自耕農不去,無權用水。
5.修溝渠。從堰塘排水口開始到最遠的水田,有公共溝渠、私人溝渠,公共溝渠一起修,私人溝渠自己修,先公后私。修溝修渠修堰塘,家里“得漢”的人去一個就可以了。
6.水的保護。由一保之內的“水會”負責所有該保堰塘,因為這樣才會力量大,一起保護水。水會的首領大家選,有三個水丁,有工資,每人半擔谷。
7.水的糾紛。如果有水糾紛,族長出面調解,地主、保長等不參與,都是佃戶,怕惹上關系,調節不好就打官司,族內會幫忙。打官司期間,地主暫時收回土地,誰贏了接著種,誰輸了對不起不能種了。
8.水的管理。村里有一名“水監”,大家選舉有能力的人擔任,負責巡邏水塘、灌溉、分配等,地主給工資,半擔谷。
9.水的使用。誰家要灌溉了,跟水監說一聲,就可以自由灌溉了,灌溉結束,必須主動合好排水口。
10.水的懲罰。如果發現偷水、費水的,本村的由保長打板子,外村的送交官府處理。
11.水權界限。水田之間有兩種田埂,“一腳寬”的田埂旁邊的水溝是私人的,“兩腳寬”的田埂旁邊的水溝是公共的,私人的溝不可以蓄水,公共水溝可以蓄水,叫“公有私無”,這是水多的時候。旱時,公私都不能蓄水,稱作“公私兩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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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之變”:土地買賣與小農
1.舊時,土地買賣分為這幾種情況:一是自耕農家中遇到困難之時,二是地主輸官司賠不起錢的時候,一般情況下,不會選擇賣地,因為“有地才心安,無地心發慌”。
2.自耕農賣地先告訴關系好的鄰居,由鄰居向外傳,口口相傳,帶來宣傳效應;地主賣地:如果是水好的一等地、二等地,直接告訴保代表,由“保代表”去告訴鄉里的有錢人、紳士、干事以及甲長,因為好地要一方、一方的賣,而賣給他們,出的起高價錢;如果是三等地,由“保代表”向外傳達,可以分割后賣給一般自耕農或其他小地主,因為他們買不起一大片,只能分割后一點、一點地買。
3.如果要賣土地,賣方要準備好之前的“田約”,不能動田埂,不能動田埂上的樹,不能動溝渠、堰塘。如果買方來看地,發現動過就不買了。
4.如果有人來買土地,首先要帶買方去看田,買方一般會帶一個土地經紀,一是看土地的等級,二是認界。如果買方想買,可以在田界上重新做標記,但只能放石頭或撒火灰。三是辨別舊“田約”的真偽,以防造假。
5.如果買方真的想買,會和賣方約好時間,在賣方家里簽訂“田約”,由買方請中人,中人一般是有文化的紳士、甲長,要給報酬,一般是五升“揚風兩次”的谷。
6.由于舊時丈量土地不精確,容易有糾紛,買賣雙方一般不會重新再量土地,直接按照舊“田約”上的畝數、田界、附屬物等為準。
7.契約中寫明“田畝數、四方田界、田名、田的附屬物等”,這些信息一律按照舊的“田約”來寫,便于田畝的流動,如果寫的都不一樣,一是不好辨認,二是田界、田畝不通用,當地人也不承認,容易有糾紛,尤其是“田挨田,界搭界”的田主。
8.賣地的時候,田地所附屬的水井、水塘、樹木、水溝等,一并一起賣,叫“搭著一起賣”,如果不搭,別人就不買了。但是,如果水井、水塘、溝渠等是私人的,才能搭著賣。
9.契約簽訂兩份,買賣雙方各一份,買賣雙方、中間人均需要簽字蓋章。
10.舊的“田約”要一并交給賣方,以防日后扯皮。
11.簽完契約,由買方請賣方、中人吃一頓飯,在買方那邊吃,不能在買方家里,有酒有肉就行,再遠都要來接,“買賣行當,中規中矩”。
12.買方來賣地,還要看所買的地,本年度是不是已經“納糧”,如果還欠著皇糧,就不買了。
13.一等地是水好的河流灌溉田,6擔稻谷一畝;二等地是堰塘灌溉田,3-4擔稻谷一畝;三等地是“靠天收”的地,1-2擔谷一畝。
14.如果所賣的田是“過水田”,簽約的時候,賣方還要叫來上邊過水田主,一是征得過水田主的同意,以便讓買主后期過水灌溉;二是告訴買方,可以放心購買,后期過水灌溉不是問題,完了,賣方還要請過水田主吃個飯。
15.如果所賣之田與別人共用田埂,共用田埂的那家有優先購買權,必須先問他買不買,不買則外人可以自由買。如果不問他,即使賣了,也不跟你共用田埂。在簽約的時候,還要請來共用田埂的田主,道理與上述一樣,同樣,也要請共用田埂田主吃個飯。對于此類,在契約中要說明,田埂為公共的,可以共有共用。
16.如果所賣之地所附屬的水塘、水井,是幾家幾戶一起修的,那么,另外這幾家幾戶有有限購買權,必須先問這幾戶買不買。不買,則可以自由買給外人;如果不問這幾戶,即使賣了,這幾戶也不會讓他用水,因為他沒參與修渠。在簽約的時候,還要把這幾戶請來,道理與上述一樣,賣方單獨請這幾戶吃個飯。對于此類,在契約中也必須說明,某某水塘,新的買主有一份,可以使用,“有份使用,共同維護”。
17.如果所賣之田是要給別家過水,則給別家過水的田主有優先購買權,必須先問他,他不買則可以自由賣給別人。但是,簽約的時候,必須請他來,一并告訴買主、那家雙方,可以給別家過水。對于此類,賣方就不用請別家吃飯了。
18.如果田埂上有樹,采取“水田無上坎”的慣習,一是買方必須主動清理遮擋別家田地的樹枝,可以砍除,表示友好。不然別家可以不說,直接砍樹枝,但是不能砍樹。二是買方必須及時清理田埂上的雜草,并清理公共溝渠,方便別家使用。
19.無論是誰買土地,水田周邊的田界標志,如石頭、樹木等,一律不能私自挪動。
20.無論是誰購買土地,放水的灌溉口,也不能隨意挪動。
21.如果賣地的時候,田里有糧食,糧食是賣方的,糧食收起來了,田就歸買方啦。
22.土地買賣中的“小農性”,地要賣了,如果田里有水稻,賣方會撒一些“桐餅”,這種東西特別“拔肥”,會把地里的肥力一次性耗光,讓它枯竭無肥,這一年糧食瘋長,收成極好。但是買方也要花至少兩年增加肥力,前兩年基本上是歉收的。買方知道后,最多罵幾句“不厚道”,因為這畢竟是慣習,他賣地也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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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之食”:石磨與小農
1、石磨概況。1949年之前,石磨主要用來磨米面、玉米面等,是日常生活中的必要產品。但是在舊時,石磨是比較昂貴的,一副石磨價值1擔“揚風兩次”的稻谷,而石磨要定期維修,因為永久了,石磨里的齒痕,往往會有損毀,大約半年就要重修齒痕,維修需要請專業的石匠,一次的維修費是2斗“揚風兩次”的稻谷。因此,整體算下來,一般的普通人家是難以承受的。因此,對于家戶難以獨立置辦或者壓根沒有能力置辦的農戶,通暢采取兩種方式:一是合伙置辦石磨;二是“借用石磨”。
2、余家橋保的石墨概況與石磨置辦規律。民國時期,余家橋作為一個保,保內共有7副石磨。有一副石磨是農戶合伙置辦,其余6副石磨是農戶私人置辦。據爺爺講述,石磨雖然屬于生活必需品,但是置辦花費較高;因此,往往并不是有能力置辦的起的農戶,都會自己置辦一副屬于自己的石磨。也就是說,如果本甲、本聚落有人有石磨了,他就不會再置辦了,而是會選擇“借用”。如果本甲、本聚落還沒有人有石磨,由于去其他甲、聚落“借用石磨”較遠、不方便,那么他就會想辦法置辦一副石磨,或者跟關系好的鄰居一起“合伙”置辦一副石磨。
3、石磨的“甲”分布與自然聚落、聚落共同體。據爺爺講述(說的有名有姓,證據確鑿),一甲:地名是楊家屋場,居住農戶約30戶,是一個地勢較為平坦的聚落,有一副私人置辦的石磨。二甲:地名是渾水堰,居住農戶約15戶,是一個地勢較為平坦的聚落,有一副私人置辦的石磨。三甲:有兩個聚落,地勢是低緩丘陵,一個聚落是桐彭祠,約有20戶人家,有一副私人置辦的石磨;另一個聚落是汪家崗,約有15戶人家,有一副私人置辦的石磨。四甲:也有兩個聚落,地勢是低緩丘陵,一個聚落是彭家灣,約有20戶人家,有一副私人置辦的石磨;另一個聚落是七嶺荒腳下,約有15戶人家,有一副“由四戶農戶合伙置辦”的石磨。
4、石磨借用的一般性慣習與生活共同體。由于石磨的分布遵循了“甲”、“自然聚落”的一般慣習,因此農戶在借用石磨的時候,只會在本聚落借用,而不會去其他聚落或“甲”,因為距離還是比較遠,也不方便;更重要的是一個聚落住的農戶大都是鄰居,可以很容易借到,完全不需要跨“甲”、跨“自然聚落”去借用石磨;據爺爺講述,跨界借用石磨的情況在民國也比較少,基本上是沒有。由此,石磨的“甲”分布、“自然聚落”分布,與農戶借用石磨的一般慣習,相結合起來看,圍繞“石磨”所形成的生活共同體顯而易見。
5、私人獨立置辦石磨。這里沒什么講究,一般是家境較好的農戶(有幾畝土地的、還開有一間鋪子的),才會獨自置辦石磨。
6、合伙置辦石磨。民國時期,四甲的“七嶺荒腳下”聚落,由叟新紅、叟新發、彭枝英、江光沛等四家共同置辦了一副石磨,當時由四家共同出錢,平均出錢置辦。石磨放在叟新紅的家里,一是因為他的家里有空房間可以放,放他家,其他三家不需要給錢,沒有講究那么細,畢竟都是鄰居。二是因為該聚落的所有農戶基本上居住在叟新紅家的周圍,去他家“借用石磨”較為方便。爺爺說:“第二點是最重要的原因。”而放在叟新紅家里,石磨就由叟新紅負責看管石磨、借用石磨,負責借用石磨收錢、石磨維護花費的“磨賬”的記賬與算賬。對于此,在年終的時候,其他三家要請叟新紅吃一頓飯,只是必須的;當然不吃飯,過年的時候給他送點東西也是可以的。
8、石磨借用中的“牛工”。由于石磨是用牛拉的,用石磨的時候還必須要用牛。如果借用者沒有牛,還要用主家的牛;那么,借牛就算“牛工”,是要給錢的,借牛半天的收費是1斗“揚風兩次”的稻谷,借牛1天的收費是2斗“揚風兩次”的稻谷。但是,如果你沒有牛,借牛、借磨是合在一起的。因為置辦得起石磨的農戶,家中一般都有牛,那么你在借石磨的時候還需要借牛,就必須借主家的牛,“牛、磨”一體化借用,效益最大化。不然,你只借石磨、不借牛,主家臉上不好看。如果主家當家要用牛,那么你就需要單獨借牛了。這在合伙置辦石磨的借用中,也是這個道理。唯一的區別是:合伙置辦石磨中,如果合伙人需要借牛,可以自由借用“牛”,而不需要一定使用叟新華家的牛。
9、私人置辦的石磨的借用。對于私人置辦的石磨,其他農戶借用是必須至少提前一天以上,必須是當家人跟主家說的,其他人不行;臨時說借用,是不太可能的。如果借用的時候與主家、或其他農戶沖突了,還需要互相協商,協商的原則是“誰緊急誰先使用”。即使是親兄弟、親戚,也需要提前說,如果沖突了也需要協商,不能插隊。借用石磨是需要給錢的,一般來說,借用1天石磨的收費是1斗“揚風兩次”的稻谷。即使是親兄弟、親戚,也要給錢;如果是父母,可以不給。借用的時候,如果主家在家,主家還要管茶,但不管飯,畢竟別家借用石磨是出了錢的;如果主家不在家,就不需要管茶了。如果是農戶在使用石磨的過程中,將石磨的木頭活桿用壞了,不需要賠償;畢竟是鄰居,不好意思叫他賠償。
10、合伙置辦石磨的合伙人借用。對于合伙置辦的石磨,合伙人自己要使用,也必須至少提前一天以上,必須是當家人跟叟新華說,其他人不行;臨時說借用,是不太可能的。如果借用的時候與叟新華、或其他農戶沖突了,還需要互相協商,協商的原則是“誰緊急誰先使用”。當然,在正常情況下,合伙人是可以優先使用石磨的。但是,如果外人真的有緊急的事情要使用,只要與合伙人協商一下,也是可以先使用的。當然,合伙人使用石磨是不需要給錢的。借用的時候,如果叟新華在家,還要管茶,但不管飯,畢竟是合伙人來用石磨;如果叟新華不在家,就不需要管茶了。如果是合伙人在使用石磨的過程中,將石磨的木頭活桿用壞了,不需要賠償,由四位合伙人一起分攤這個維修費。
11、合伙置辦石磨的其他農戶借用。除合伙人之外,其他農戶借用,是需要給錢的。一般來說,借用1天石磨的收費是1斗“揚風兩次”的稻谷。即使是四個合伙人的親兄弟、親戚等,也要給錢,不能例外;如果是四個合伙人的父母,可以不給。借用的時候,如果主家在家,主家還要管茶,但不管飯,畢竟別家借用石磨是出了錢的;如果主家不在家,就不需要管茶了。如果是其他農戶在使用石磨的過程中,將石磨的木頭活桿用壞了,不需要賠償;畢竟是鄰居,不好意思叫他賠償。
12、合伙置辦石磨中“磨賬”的記賬與算賬。對于“七嶺荒自然聚落”四戶農戶合伙置辦的石磨,“磨賬”主要由管理人叟新華負責記錄:一是記錄本年度內每一次其他農戶使用石磨的情況,以及所付的費用,所付費用也由叟新華負責收取和保管。二是本年度內所請石匠維修石磨的花費情況,所付費用也由叟新華負責支取。“磨賬”往往以“一年”為周期,在臘月份(必須是過年前),叟新華會請其他三戶去家里“算磨賬”,一是把賬本拿出來給大家看看,二是算一下所收取的費用,以及處于維修費之后的結余。對于所剩下的費用(稻谷),四戶均分本年度“因借石磨”所結余的稻谷。周而復始,一直這樣下去。
13、石磨用完之后。不管是借用,還是合伙人,用完石磨,用者必須打掃干凈石磨,而且還要把石磨立起來,敞開使之晾干。不刷干凈,主家下次就不給你用了。
14、如果借用石磨,用石磨的過程中,自己還請了其他人工,人工與借磨是分開的,這算是“請工”或“換工”范疇的,與石磨無關。
15、民國時期,地主一般自己有石磨,但是都是自己用,從來不會借給別人使用。其他保長、甲長之類的,要借用石磨,與其他農戶是一樣的,一樣的遵循借用原則、協商原則、有償借用等鄉村習慣。
……
“谷之節”:端午節與小農
在1949年之前,條件稍好的農戶會制作粽子,由于余家橋村地處丘陵,不生長制作粽子的竹葉;因此那個時候,農戶一般要提前去枝城鎮購買竹葉,一般是買一小捆回來,如果有多的,還會給關系好的鄰居送一些。對于那些條件不好的農戶,一般不會購買竹葉;但是雖然不吃粽子,也會用糯米制作類似于“粽子”的食物,主要是麻團、糍粑、糯米飯等。除了食物之外,在枝城鎮邊上的長江上還有“龍舟賽”,由附近幾個鄉的鄉公所聯合舉行,費用由鄉公所出錢,主要是太平鄉、麒麟鄉等,主要是祭祀龍神(龍王爺),祈求風調雨順、去災降福。附近的村民都可以去看,但是去的時候,一般都會帶“一捆火紙、一掛鞭炮”,算是“敬神禮”;如果不帶這些東西,就會被別人嫌棄,覺得你得罪了神靈,即使是熟悉的人,也不會跟你講話,擔心你把“得罪神靈的霉運”帶給他。
1、過節單位。傳統時期,通常以“家庭”為單位過節,或是小家庭,或是三代以內的大家庭。基本上沒有以“一個聚落、一個家族、一個自然村”等為單位過節的前例。過節這一天,大家一般都不會去別人家,都是在自己家里。因為這一天,農戶都會做好吃的,比如雞鴨魚肉、咸蛋、酒等,其他人去了,留他吃飯不是、不留他吃飯也不是,很尷尬、也很為難。因為本來想借著節日自己家吃一點好吃的,但是外人來了,就不夠吃了。因此,端陽節這一天,農戶彼此之間均不會串門子,都是在自己家里。另外,一家人聚餐吃飯的時間一般是中午這一頓飯。
2、慣習一:老輩接小輩吃飯。舊時的端陽節,一般是老人會接自己的侄子來家里過節吃飯,侄子也是四代以內的親侄子;但是不會接兒子,因為兒子分家了,自立門戶,跟老人是兩家人了,至于其他人一般也不會接,娘家人也不會接來吃飯的。為什么呢?老人說:一是自己百年之后,光靠兒子是不夠的,還要本家的親侄子到場料理后事,將自己抬上山;而兒子給自己養老送終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孝有大家長、族長管,不用擔心。二是平時有什么幫忙的,兒子指望不上,還要請侄子幫忙,比如養老田的耕種、砍柴或劈柴、挑水、舂米、磨粉、買東西等。因此,對于老人來說,除了兒子是最親的,還有四代以內的本家侄子也是最親的。而最靠不上的就是娘家人,以及遠方的姑姑、姨媽之類的親戚。村里那一句“天干不望桂坨云,餓死不望娘家人”的諺語由此而來。
3、佃戶:給“老板”“拿茬”。對于那些租種地主土地較少的、又想多租種幾畝地的佃戶、對于那些種田不好不勤快的佃戶,過節的時候,一般要提前三天去地主家送東西,俗稱“拿茬”;一般是20個雞蛋、一塊窄肉、一瓶酒。如果“你不表示、你又種地不好”的話,地主有可能就不給你種地了。但是,那些種地主土地多的、種地好的勤快的佃戶,卻是不需要給地主“拿茬”的。因為地主恰恰需要這些“勤快的、種地好”的佃戶租種他們的土地,因為只有種地好的、勤快的才能按時“完課”,地主也才能正常“完糧”。對于租種外村地主土地的佃戶來說,一般是端陽節的前五天就去“拿茬”,也就是陰歷五月初一就去了。對于租種本村地主土地的佃戶來說,一般是端陽節的前一天去“拿茬”。但是,去“拿茬”的時候,至于地主請不請佃戶吃飯,就要看地主的人品了。對于人好的地主,佃戶稱之為“善人”;對于人不好的地主,佃戶稱之為“惡人”。
4、慣習二:關系好的鄰居約著一起看龍舟。雖然端陽這一天,鄰居們都在自己家過節,互不串門;但是如果要出門去看龍舟,這在附近的關系好的鄰居,一般是由換工關系的鄰居,會互相約著一起出門,去看龍舟。一般都是當家人去看龍舟,也有老人、成人的孩子,但是婦女一般不會出門,如果他們去了,是對龍王爺的不敬,要被鄰居們笑話的。另外,也是自己帶自己的“火紙、鞭炮”,路上也不會叫鄰居幫忙拿,因為“這是給龍神的見面禮,要自己拿去燒了、放了,才會心誠,龍王爺才會保佑你風調雨順”。因此,看龍舟時候的放鞭炮、燒紙,就算是一種“集體性的祭祀神靈”了。但是,到了現場,也是自己燒自己的火紙、自己放自己的鞭炮。如果要讓龍舟的龍頭對著自己搖晃三下的話,表示“龍王爺收到了你的心意,會保佑你的”,就要給主辦方交錢,一般是100塊錢(舊幣),不給錢是不會這樣的。如果你不想這樣做,燒紙、放鞭炮就行了。一般來說,過了吉時,就不再等候了,就開始劃龍舟。所以,在舊時,端午這一天,很多條件較好的村民都會搶著去爭“頭一份”龍頭。
5、以家為單位:過端陽,祭神靈。端陽節這一天上午,農戶還要祭祀神靈,有土地神、觀音、龍神、灶神。舊時,在堂屋上擺放著神龕、祖宗牌位,神靈在上、祖宗牌位在下。為什么呢?“娘能生你不能養你,天干了娘不能下雨,還是要求老天爺。”在“娘生你、神養你”的邏輯下,端午這一天,農戶一般在家的堂屋祭拜神靈、但不會祭拜祖宗。由當家人祭拜,一般早晚各上三炷香、點上蠟燭、在門口燒一把火紙。早晨的時間必須是太陽剛出來的時候,名曰“接神”;晚上必須是天黑之前,名曰“留神”。村民也稱:“過端陽,接大神,保豐收。”這一天,堂屋上的只能由當家人祭拜、上香,其他人不行。但是,灶神卻是必須由婦女祭拜的,因為當地流行“婦女就是崴(wai)灶門的”的說法。而且祭拜程序比較簡單,在灶神錢燒一炷香,一天之內,灶內的火不能滅、必須是燃著的,名曰“熱灶門,不愁吃”,這樣一家人才不會缺吃的。缺吃的標志就是“無法生火做飯,灶門是冷的”,故而這一天的灶門必須是燃著火的、熱的。另外,對于一些家里有什么困難的事情的農戶,如生病、豬死了、牛死了、不豐收等,還會前去廟里拜神,一般也是當家人去。
6、送粽子。如果農戶買了粽葉、而且包了粽子,如果發現有多的,一般會給關系好的鄰居送過去幾個。主要是這幾類人:一是跟自己有換工關系的;二是與自己家一起供養耕牛的;三是平時借用耕牛最多的;四是要借用人家水田過水的;五是耕田的時候要從他家田埂經過的;六是放水要借用人家的水車的。爺爺說:通過這種小恩小惠,跟別人拉近關系,這樣種田的時候,人家才會跟你換工,才會借給你東西。對于佃戶來說,這一點是最重要的。因為他什么都沒有,必須依靠這些關系好的鄰居,養家糊口。當然,不送也不要緊;但是如果鄰居知道你前一年“糯米豐收”、你又去買了竹葉,就會背后議論你,說你小氣、太狠了。這樣的話,別人就不太愿意與你打交道。
……
“谷之思”:“功能-關系-關系”的三結合調查
時至今日,“長江流域小農村調”已經將近27天了,可以說“村調已經進入了深水區”,基本上可以勾勒一副豐富多樣性、極具復雜性的小農圖。訪談老人已達15位,有土改書記、土改隊長、地主、富農、自耕農、紳士、佃戶、佃戶子、水保、族長的兒子、紳士的兒子、甲長的兒子、保干事的兒子等,還剩下10多位老人可以續談,我想再經過1個月的訪談、以及后續3~5個月的掘土式訪談,有信心在小農研究上有所突破。此時此刻,我已深深愛上民國時期的“麒麟鄉第五保”。如何突破村調進入“深水區”并進入全新的調查,我想:需要將“結構-功能、關系-行為、慣習”相結合起來。
在這里借著微信平臺分享一點個人感想:結合個人調查來說,我覺得如果要把此次調查做的深入細致,一要體驗式參與觀察,在追問中發現細節;二是要突出關系,這是老師們所一直強調的。但我覺得這還不夠,如果真的要弄清楚小農性,還必須將“慣習與關系”結合起來,這樣更加有血有肉,使調查生動細致、豐富多樣,而不至于浮在關系的表層,可以深入到關系的背后,關系的背后蘊含著豐富的邏輯與機理,而這最能體現小農性。在我所調查的村莊,一個一個的聚落是居住單位,是地緣共同體,但在地緣之上,又形成了無數復雜的次生性共同體,如生產共同體、信仰共同體、生活共同體、交往共同體、水利共同體、借用共同體等,在農戶的心里,“圈、界、邊”清晰而明顯,這些次生共同體形成的兩個基本原則是功利、關系,因此也帶來了這些次生性共同體的流動性、多樣性和復雜性。
第一類是變動較大的,這一類以“關系”為第一原則,功利為第二原則,重點在與生存不是有直接聯系的領域,如信仰、交換、祭祖等,一旦關系破解,小農另外尋找新的共同體,農戶可以離開這類共同體,而選擇跨“聚落”、跨“甲”、跨“保”,去尋找新的共同體得以生存。它們形成了一個一個的非生存性共同體。如“土地廟、聚落分布與拜神共同體”,土地廟都是私人的,沒有土地廟的,就去“關系好”的農戶那里拜神;一旦吵架,就不再去了。關系是衡量一切行為方式選擇的第一原則。那么什么才算是關系好呢?對于農戶來說,“經常換工的、工賬清清楚楚的”農戶才算是關系好。
第二類是變動不大的,這一類以“功利”為第一原則,“關系”為第二原則,重點在與生存直接緊密聯系的領域,如生產、生活等,在一個地緣關系濃厚、血緣關系淡薄的聚落,農戶根本無法離開,因為一旦離開,尋找新的共同體,居住單位不變,拉長了生活半徑,無疑增加成本,比如水利、換工、借用生產工具或生活工具,在現實利益導向下,要生存下去,關系無疑是第二位的,功利性第一位。也由此形成了一個一個的生存性共同體。如“粉磨、聚落分布與生活共同體”,每個聚落都只有一個粉磨,有人有,別人就不會再添置,都會借用,有償借用,無論關系好壞,都會去借用,因為去其他聚落,距離遠,成本高。
無論是關系第一,還是功利性第一,農戶要想在這些共同體中生活生存,都要遵循“慣習”,慣習就是共同體成員的行為方式的基本原則與約束力,你不遵循慣習,那么你就無法生存與生活,就只能搬遷,尋找新的居住地。因此,我覺得,此次調查一定要將“慣習、關系、功能”結合起來,功能是第一層,關系是第二層,慣習是第三層,或許還有第四層…需要深入調查后再思考。只有這樣,我們的調查才是有血有肉的,才會是有機的聯系,更有利于我們理解小農村落共同體。近日我之所以很興奮,就是看到了慣習、關系之下的小農,“生動、有機、豐富、復雜”的背后,是要深度調查和解剖“各種關系背后的邏輯——關系背后的關系”。
……
作者簡介:李華胤,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2014級博士研究生,2016年5月進入宜都市枝城鎮余家橋村,以“余家橋自然村”為調查單位,開展“長江小農村落”的形態調查,已近30天,訪談80歲以上老人達15位之多,豐富而生動地再現了民國時期麒麟鄉第五保的農民生產生活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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