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民間融資日益活躍,借貸中介組織作為新興行業應運而生,借貸中介雖有效提高了民間資本的利用率,為破解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貸款難提供了有效渠道。但據筆者近期在基層調研時發現,由于缺乏規范,由民間借貸而導致的矛盾糾紛時有發生,令人擔憂。有鑒于此,筆者強烈呼吁地方基層組織及其相關部門務必引起高度重視,切
實加強民間借貸的監督和管理,嚴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第一,要十分注重宣傳引導。地方各級基層組織特別是金融、宣傳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輿論工具和形式途徑,在全社會廣泛深入開展金融普法宣傳教育,切實加強民間借貸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學習、宣傳和教育,不斷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法治觀念和風險意識,嚴格規范自身經濟行為。
第二,要重點加強監督管理。要積極創造條件,組建行業協會,加
強自律管理,確定行業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中介組織的設立、變更、經營等活動進行有效監管。對借貸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股東資格、從業人員數量及資質等設置一定標準,規范其經營。同時,設置準備金制度,加強風險防范,并采取分步審批借貸中介經營范圍的方式,逐步允許其以自有資金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從事放貸業務。
第三,要健全完善運行機制。一方面,要在依法監督和規范發展的基礎上,培育發展小額信貸創業投資、融資性擔保及典當等金融業務,建立政府、銀行、擔保業與個人間的風險共擔機制,引導民間資本以入股合作、有償擔保等方式進入金融行業,促進民間借貸糾紛在擔保機制完善、資金高效流動下有序化解。另一方面,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積極探索建立與相關部門聯動機制,借助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
第四,要切實加大執法力度。要根據最高法關于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嚴格區分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區間紅線,進一步加大借款涉刑案件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懲處和打擊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的違法行為和不法分子,依法保護廣大干部群眾的合法權益。對于為了牟取個人暴利,無視民間借貸等相關法律規定,隨意“放貸”和“借貸”的人和事,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以儆效尤。
作者單位:中共湖南桃江縣委宣傳部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