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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云生:農地股份制改革:雙向目標定位與民間法權表達

[ 作者:劉云生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11-14 錄入:王惠敏 ]

摘要:農地股份制自始即存在兩大目標:農業現代化與城市化。不同維向決定了股份制改革的不同目標定位。土地的區域性差異和農戶的行為偏好共同決定了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必然呈多元化路徑發展。根據目前的民間實踐, 農地股份制改革需尊重民間智慧, 允許多元化路徑探索和模式選擇, 不宜推行自上而下的大一統、一盤棋模式。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時代價值主要體現在:從“他者”走向“自我”;從“內部人”走向“社會人”;從社群管理走向社會治理;從社會區隔走向社會開放;從“民本”走向“民主”。

根據目前法律、政策精神和全國范圍內的農地股份制實踐, 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有著不同的目標定位和模式選擇。其中, 最典型的應當有兩大不同的目標定位, 由此產生兩條不同的改革路向。一是為了實現農業現代化與城鄉均等化而推行的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此點以廣大農村區域的改革目標為定位;二是為了實現農村城市化與農民市民化而推行的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此點以未來城市規劃區域的改革目標為定位。

探討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應當明確不同的目標定位, 否則, 改革路向或模式選擇就會出現問題, 甚至南轅北轍。但是, 目前的改革實踐, 很大程度上都將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作為“一局棋”通盤考慮, 忽略了不同的目標定位及其路徑選擇。

一、二水分流:農業現代化→←城市化

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具體目標是相互關聯的兩大指向, 呈現為兩水分流格局:對于城市集群周邊的農村土地, 股份制改革的目標是為了實現城市化、城鎮化, 如珠三角、長三角地區, 在解決城市發展的土地供給過程中實現農民的城市化, 農民通過對土地增值利益的分享, 獲得城市立足所需的基本保障和發展資本。而對于廣大的農業發展區域, 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目標則是為了實現農業現代化, 是為了集聚土地資源, 提高土地效益, 增進農民收入和福利。

美國政治學家、華盛頓大學亨利·杰克遜國際關系學院教授米格代爾認為:城市化是農村革命的一種替代。[1]這種觀點可以為中國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提供理論基礎, 但必須得留意其邊界與前提:

(一) 區域限定性

區域限定性的第一層含義是指城市化, 但并不意味著以城市覆蓋甚至消滅農村。城市化一般局限于就地式的農村轉換為城市、城鎮, 亦即城市集群周邊農村地區城市化、城鎮化趨勢明顯, 時機成熟、條件具備且不涉及巨量人口遷徙。該限定條件表明, 我國農地股份制改革的城市化目標僅能限于城市集群及其周邊區域而非普遍適用于一切地域。

區域限定性之第二層含義是指:基于土地自然稟賦差異與區域差異, 絕大多數農村不可能整體進入城市化、城鎮化行列, 農業大國的格局和農業的基礎地位短期內無法實現根本改觀。該限定條件表明, 中國農地股份制改革必然以農業現代化為主要目標, 不僅要提升土地經營效益, 還得防范、阻卻“過疏”現象的出現與蔓延。

所謂“過疏”, 日本學者內藤正中的定義是:“以人口急劇減少這一環境條件為前提, 在農村山村地帶生活的居民意識消沉、衰退, 以地域的基礎單位———部落 (村落) 為中軸的地域社會, 在生產生活的基礎條件崩壞的背景下, 地域居民的生產生活難以為繼。”[2]

實際上, 日本后進區域的過疏化主導性因素還是土地的自然稟賦。根據有關統計, 日本的過疏化地區遠離大都市圈, 地理條件、交通條件與氣候條件遠遠不及城市、城鎮, 人居環境相對惡劣, 大部分地區為山區、孤島、豪雪區等。2000年, 日本1164個過疏町村中有742個位于山區, 占63.7%;有479個豪雪地帶, 占41.2%;有106個是孤島, 占9.1%。[3]

我國有學者將日本過疏地域的特點總結為:分布面廣, 自然條件和經濟條件差, 町村政府財源少, 普遍高齡化。[4]這些特征與當代中國面臨的問題具有驚人的一致性。

(二) 城鄉均等發展

針對中國具體國情, 城市化、城鎮化固然重要, 但鄉村的存在比例顯然高于城市、城鎮, 不能因為城市化的強大功能而犧牲“三農”, 優先發展城市。最佳策略應是雙向發力:以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為契機, 一方面以城市帶動農村、農業的發展, 通過股份制改革吸引城市勞動力、資金、優勢產業向農村、農業流動;另一方面以城鄉均等化為目的, 實現城居、鄉居的互通, 實現人口、產業、資源的合理配置。當城鄉均等化達到一定程度, 新一輪的“上山下鄉”就會成為時代發展、城鄉共榮的顯著表征。

就理論層面考察, 區域性差異雖然不可能完全均衡, 但在相對較小的差異性發展模式下, 城市、鄉村各有利弊, 是進入城市, 還是留守或遷居鄉村可以自由選擇。在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模式下, 既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流轉, 安居鄉村養老, 獲得良好的生態效益和心理安寧;也可以憑借土地股份收益, 進入城市, 享受較為優越的城市生活。“但其對村社集體的依存關系仍不可能完全脫離, 農村集體土地作為農民基本生活資料, 其保障作用也難以徹底取代, 故成員財產權利的制度構建仍須在集體所有權的框架內展開。”[5]否則, 就可能導致改革的失敗。

有學者分析近代以來鄉村共同體崩潰的原因, 包括財力衰減, 公共產品和服務缺乏, 家族控制力減弱, 士紳沒落, 自治組織淡出, 集體和基層政權已難以有效控制鄉村秩序, 極少數地區甚至出現了非正式的替代性組織。[6]

雖然實際情形并非如上述觀點那樣悲觀, 但有些現象和趨勢確實值得關注, 特別是鄉村財力的衰減和優勢勞動力的外流可能對農村、農業帶來顛覆性的后果。但如果堅持上述城鄉均等化發展邏輯, 加上農地股份制改革的創新機制, 不僅可以阻卻經濟衰減和人口外流, 而且可以實現經濟增長和人口回流。

(三) 城鄉發展路徑有別

城市化固然可以推進社會轉型, 但作為農業大國, 農地股份制改革必須關注城鄉不同的發展路徑。具體而論, 城市化目標下的農地股份制改革與農業現代化目標下的農地股份制改革有著完全不同的發展模式和運行軌跡。

以組織形式選擇而論, 農地股份制改革如果趨向農業現代化目標, 則多傾向于以土地專業合作社法為主要組織形式, 實現區域經濟總量的提高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如果趨向城市化、城鎮化目標, 則傾向于以企業型或社區型股份公司為主要組織形式, 力求以土地為核心的集體資產與農民財產權的一次性實現。土地的用途改變與高額增值不僅實現集體、農民身份的轉換 (村社街區化、農民市民化) , 也同時獲得優勢發展條件。

二、兩種模型:誘致性→←強制性?

林毅夫先生試圖援引制度變遷理論解釋中國改革的邏輯。按照其理論:所謂誘致性制度變遷, 系指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 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此類變遷由個人或群體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與此相反, 所謂強制性制度變遷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實行。誘致性制度變遷必須由某種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得到的獲利機會引起 (比如產權激勵機制, 股權制改革即屬于其中一種) 。然而, 強制性制度變遷可以純粹因在不同選民集團之間對現有收入進行再分配而發生。

林毅夫還特別強調, 即便在自發的制度安排中, 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安排變遷中, 往往也需要政府出面, 采取行動促進變遷過程。[7]

作為一種理論構建, 林氏的觀點有頗多可采之處。但針對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而言, 農民、集體的自發性倡導、組織和實行固然源自尋利動機而對現行農村地權進行經營體制的改良, 而政府一樣可以基于農村、農業發展戰略倡導、組織、實行, 而并不一定非要通過命令或法律強制推行;即便強制推行, 也可能遭遇農民的消極抵抗和地方政府的“陽奉陰違”。

質言之, 兩類變遷只是一種理論分類, 但于價值上、邏輯上和經驗上不可能截然分離。在民間實踐中, 兩者并無實質性區別。最重要的問題還不在于怎么變遷, 而是在于制度變遷是否能夠達成如下目標:一是什么樣的因素能夠激活農民、集體進行土地經營體制改革;二是土地市場是否健全, 農民、集體能否按照市場價值轉換土地權利, 比如農地經營權抵押的市場空間問題;三是農民和集體是否能夠從該種股份制改革中獲取實益;四是股份制改革的風險與變量是否低于投入和產出。

只要滿足了如上四個條件, 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是出于農民、集體對土地利益的追逐而自發產生, 抑或是政府通過政策與法律進行引導、推廣, 在所不論。

基于此種分析, 有學者認為, 林氏所謂的兩種變遷僅僅是一種技術或邏輯區分, 就其功能而言, 實則都屬于誘致性變遷。黃少安等人撰文指出, 只要堅持單一的“經濟人”人格假設, 一切主體的變遷行為都是誘致性。強制性變遷與誘致性變遷僅僅是行動主體不同, 實際經濟社會中, 強制性變遷的目的無非是為了彌補制度供給不足, 但必須遵循如下三個前提:凈稅收、政治支持、其他統治者效用函數的商品。換言之, 政府也是“經濟人”, 是尋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尋利者。政府之所以強力推動某一項改革的內在原因, 也有自身的利益考量, 并且力求以最低運行成本達成最優化目標。[8]

但林氏理論的價值對于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仍然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當農民、集體與政府兩個“經濟人”都要尋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 是尊重農民、集體的自發性誘致性變遷, 還是尊重政府的強制性變遷?這就必然涉及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過程中如何對待農民、集體的立場和態度。

三、兩類路徑:自下而上還是自上而下?

改革開放幾十年來, 農村土地的改革一般遵循的模式是“民間創新→實驗試點→政策推廣→法律固化”模式。就其發生力而言, 民間的實驗和試點是最重要的原發性平臺, 如小崗村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但就其推進力而言, 中央文件無疑是最強大的推動力和牽引力。

由此形成了中國農村土地改革的“大一統”局面和“頂層設計”模式, 十余年的“一號文件”充分說明此點。20個世紀80年代的農村土地改革, 政府的民生、民權定位激活了無數農民的積極性。“要吃米, 找萬里”, 這樣的俗諺表達不僅說明了中央、國家政策與農民需求具有極高的吻合度, 也說明了農民對黨和政府的高度信任和積極擁護。

但后來, “文牘式”文件時代走向沒落。有人分析, 文件時代之所以榮威不再, 是因為整個社會走向了“碎片化”時代, 再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已經有了相當大的難度和阻力。

趙樹凱先生具體分析了文件權威失落的原因:一是隨著改革的深入, 農民和集體已經有了多元化權利表達機制, 農民不一定非要堅守農村, 等候政策福音和可能的紅利。二是頂層設計者對于農村土地改革有著不同的認知, 這種主張的分歧可能帶來政策的差異性和不連貫性, 損害了政策原有的一致性。三是中國農村區域性差異極大, 沒必要也不可能搞“全國一盤棋”, 所以很多地區都針對自有特色和優勢“各顯神通”。四是一些政府對農村土地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強, 為了短期的政績, 盲目進行城市化、城鎮化, 提升GDP和城市化率, 對于中央采取“陽奉陰違”的態度是非常危險的。[9]

但趙樹凱同時也關注到了更重要的原因:政策是否反映了農民的真實需求?是否尊重了農民的真實意愿?如果農民沒需求, 不愿意, 再高端的政策指引和制度設計都難以奏效。由此, 趙樹凱建議, 農村的改革應當調整戰略, 從“自上而下”轉化為“自下而上”, 滿足農民的現實需求, 尊重農民的智慧和理性。而上層的作用則主要是識別、扶持、推廣, 以及有限的矯正、改良和修補。[10]順應農民要求, 追隨農民腳步, 這是政府理性決策的原點, 也是時代發展的必然。換言之, 大一統與頂層設計固然重要, 但尊重民間的智慧與需求, 才能真正達成目的。

四、民間智慧及其法權表達

(一) 農民對正式制度的回應能力與智慧展現

中國農村土地的政治、道德、社會要素特征明顯, 甚至會很大程度限縮土地經濟要素的張力, 直接影響土地產權的界定。有學者認為, 中國農村土地的經濟性因素和社會性因素交織不清, 土地產權界定不僅要遵循效率原則, 還得經歷特定的政治過程, 同時也受文化觀念的深層次影響。[11]如果土地的社會性因素增強, 最嚴重的后果就是產權反復被界定, 最終導致產權模糊、不確定、非正式。比如, 土地使用權的界定并不是建立在穩定的法律制度之上, 而是常常隨著政治權力和利益集團的參與而不斷變化, 產權歸屬表現出極大的彈性。[12]

針對這種正式制度, 無論是在集體經濟時期, 還是在家庭承包經營權時期, 抑或是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時期, 農民都會以特有的智慧和策略進行應對。直而言之, 集體經濟時期, “磨洋工”“搭便車”是其經典表現;家庭承包經營權時期, 當土地收入足以解決溫飽但難以解決發展時, 則外出務工, 將土地交付他人代耕或轉包他人甚至拋荒, 但保留承包經營權就成為最有利、最習見的方式;到了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時期, 如果能為實現農村土地的城市化、城鎮化, 獲取最大的土地增值利益, 則農民和集體會瞬間達成合意, 啟動農村土地非農化的建設, 最終形成了難以控制的“小產權房”“城中村”。為獲取利益最大化, 壟斷土地的增值利益, 很多城市化程度很高的區域, 農民集體反而拒絕撤村改居, 融入身份性的“市民”隊列, 而是保有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和農民身份, 通過對集體土地的非農化建設獲取最佳利益。

(二) 非正式制度的產生與適用空間

從小崗村的土地入戶到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民間實踐都充分說明, 農民是中國極具生存智慧和勇氣的群體。如果正式制度能夠吻合其需求, 則積極回應;如果正式制度忽略或違背了其生存需求或降低其需求, 農民要么掉臂不顧, 要么虛與委蛇, 要么另起爐灶。

這種實用型生存哲學貫穿了中國的整個歷史。無論從道德或是法律上如何對此進行負面評價, 都難以撼動這種生存哲學所包蘊的利益立場和理性取舍。

如前所述, 農民在面對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時, 即便有中央文件, 即便有村社干部的解釋, 即便有工商資本的耐心誠心, 但農民始終以極為審慎的態度對待, 以“不吃虧”的心態恒定股份制改革, 由此“保底+分紅”的所謂股份制形式才會出現于大江南北。

“保底+分紅”并非嚴格意義上的股份制, 而是土地租佃制和股份制的奇妙組合。一定程度上而言, 這是一個畸形的產物:既不屬于正式制度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 更不是正規的股份制組織形式, 但其流行程度卻說明了這種非正式制度的強勁生命力和強大影響力。

不能簡單地將此類非正式制度斥為“落后”“保守”“短視”。因為在信息不對稱前提下, 農民耗不起資本、打不起官司、惹不起集體, 只能出此下策, 作為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初期形態。諾斯有個理論假設:真正決定制度績效的是以個性化知識為基礎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如果忽視傳統、習俗等非正式制度, 強行移入正式制度, 不僅會毫無效果, 還可能適得其反。[13]

而農民正是這種傳統、習俗的守望者, 也是無數非正式制度的發明者。按照日本解決“過疏”的戰略定位, 政府積極引導、介入農村的各項公共服務, 換來了今天城鄉相對的均等化發展。但如果政府缺位, 即便在最偏遠、最貧困的山區, 農民也會通過非正式制度的建立維系最基本的公共產品供給, 也會通過非正式制度調整祖祠、宗廟、水利、教育、道路等公共必需品的集聚與分配。[14]

(三) 農民行為偏好的形成機制

費孝通由農民安土重遷的文化心態入手, 分析了農村禮俗社會形成的必然原因:世代定居最終形成地方性, 但地域有限, 接觸少, 孤立的社會圈子就自然形成“熟人社會”, 屬于“面對面的社群”。在這種特定的社會交際圈中, 產生了著名的禮俗社會, 人與人之間可以憑借人身信用和互助互利進行合作。

按照費孝通的觀點, 身份+定居+禮俗控制=信用, 這就是“熟人社會”的交往邏輯。至于簽署合同、公證、畫押等等, 則系信用缺失, 是“陌生人”社會的交際法則。[15]這種禮俗社會最后沉淀為具有普遍性和調控力的文化。從這個意義上, 費孝通將文化定義為:依賴象征體系和個人記憶維持的社會共同經驗。[16]

此種理論可以解釋農民在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過程中的行為偏好:一般選擇土地股份合作社作為組織形式, 既給予合作社最大程度的信任, 也保留最大程度地退出自由。

至于涉及工商資本等“陌生人”, 農民的警惕性顯然升級。不僅創制了非正式制度———“保底+分紅”模式的土地股份制, 還要求年初或上一年底先行支付租金, 年底再進行結算分紅。

這絕非是農民天生素質低下, 只顧眼下利益, 怕擔風險。本課題組在重慶市、江西省、福建省、四川省、黑龍江省、海南省各地的調研都發現了相同的模式和邏輯。探究其真正原因, 無非是對工商資本缺乏足夠的信任。當信任缺乏, 農民階層的本能訴求必然趨向于安全第一, 效益讓位于安全。細思之下, 農民作出如此行為選擇, 有多重原因:一是擔心外來資本剝奪其權利;二是農地產權可能遭遇集體調整和國家征收;三是農業經營具有極大的風險性, 擔心經營失利, 由自己分擔責任。

仔細考量, 不難發現, 農民如此行動的邏輯不是不愿意獲取高收益, 而是基于兩大因素的考量, 具有高度的理性色彩:第一大因素是對外部環境的不穩定、不可靠的焦慮, 除了人身信用缺乏, 制度供給不穩定外, 最大的擔心就是資本兼并土地;第二大因素是對自身稟賦的理性認知:沒文化, 不懂法, 談判能力低, 社會影響力弱。

此種中國式土地股份制模式固然與農民根深蒂固的文化和經驗有關系, 但信息壟斷、屏蔽、扭曲以及各類社會資源的缺乏也是其最重要的根源。這必然減弱農民的預期, 難以掌握主動權。只能選擇趨于保守而靈動的股份制形式, 最大程度防范利益減損。

(四) 法權表達

本課題組在江西省調研過程中接觸到一個個案, 可以有力解釋農民土地入股的行為偏好和內在動因。

榧森源香榧合作社位于江西省黎川縣巖泉國家森林公園鄰近的宏村鎮內, 以培植、加工香榧和發展香榧產業為主。黎川縣地處江西省中部偏東, 武夷山脈中段西麓, 自然分布呈現為“七山一水分半田, 半分道路和莊園”。面積1728平方公里, 但耕地只有38萬畝, 林業用地190萬余畝。此地多山、多水, 森林覆蓋率高, 非常適合香榧生長。

香榧為常綠喬木, 本產于古越國境內。香榧果仁, 藥用功效極高, 自古為皇室貢品, 市場潛力巨大。2012年, 浙江冠軍香榧股份有限公司與宏村鎮簽約建立宏村香榧產業基地, 規模達1萬畝, 2013年建成。鑒于香榧的特別市場價值, 合作社采用“公司+農戶”形式, 公司出資整治土地、培育香榧苗本、提供技術護養。此項費用耗資不菲, 平均一畝投資即達上萬元。苗本護養三年后交付農戶經營, 香榧果由公司統一回收。

合作社與當代農戶的合同, 極少數采用林地出租方式, 一次性流轉林地價格為42年300元/畝。但更多的農戶系以土地、林地入股, 換取香榧苗作為股息和分紅對價。其標準是:農戶每出資1.25畝林地, 公司給農戶一株香榧樹作為股本。

按照一般的產量, 香榧10-15年初產期株產量平均5-10斤, 產值150-300元/株/年, 畝產值6000元, 15-20年后進行入盛產期, 平均量達50-100斤, 產值達1500-3000元/株/年, 畝產值達60000元畝。按照平均產量, 三年后, 農戶每一株香榧的產值即可到達500元/株;周期越長, 產量越高。[17]

此類股份合作的特點實際上反映了農民的理性甚至精明:以林地經營權入股, 以香榧樹作為股本回報。按1.25畝/1株的股份比例配置, 我們可以分析出農戶行為背后的理性訴求:

首先是收益高。以香榧作為股息分紅, 其收益遠遠超過當地林地租賃費用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如前所述, 如果僅僅是出租林地, 每畝每年的租金最多不超過300元。但香榧果的收入三年后即可到達500元/株。其次是收益的持續走高。香榧果收益每隔5年即有很大的產量增長, 除去原始投入300元/株, 后續收益節節升高且可代代相傳, 即便作價轉讓, 也可獲得相當高的貨幣對價。再次, 安全性高。香榧樹種植于自己的林地中, 農戶具有很高的安全感, 不會擔心工商資本撤資, 也不會擔心出現合同糾紛自己受損。同時, 香榧果由公司統一回收, 不僅有穩妥的銷路, 還可節縮運輸、銷售成本, 更不會承擔市場風險。

五、農地股份制改革的多維價值

趙樹凱不無悲憫地界定中國農民階層屬于“沉默的大多數”, 既缺乏縱向的政治參與, 又缺乏橫向的自組織, 最終成為政治的管理對象或者政治動員爭取的對象。[18]

此種界定低估了中國農民階層的智慧和勇氣。從上述農民行為選擇及其偏好可以看出, 農民不僅看得清, 還想得透, 還能夠通過積極的或消極的方式對正式制度進行回應, 甚至通過非正式制度矯正正式制度的缺失和不足。換言之, 我國農民階層并非是被動的對象, 而是主動的尋利主體。無論是貧困地區的人口大遷徙, 還是偏遠地帶的小產權房, 抑或是城市圈的“城中村”, 都顯示了農民對土地利益的敏感性和行動力。

基于此種認知, 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雖然僅限于土地經營體制改革, 但就其社會、政治意義一樣需要加以認證、分析。極而言之, 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不僅僅具有經濟上、法律上的意義, 還同時具有政治學、社會學各方面的意義。

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時代價值可簡略概括如下:

(1) 從“他者”走向“自我”。趙樹凱的結論一定程度說明了歷史進程中農民身份的一個側面:很大層面而論, 農民的理性更多的是屈從于利益的追尋或利益的控制。當基本生存條件能為滿足, 或者遭遇強權暴力, 農民階層必然成為社會動員的工具和社會變革的被動性力量。缺乏自我角色認知與, 對于傳統身份的強制賦予無力反駁, 亦無意成為政治主體或者表達政治主張。但在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模式下, 農民則可以對自我的角色和身份進行再認知和再轉換:要么通過土地權利的行使, 成為“主人”, 成為“職業農民”;要么一次性實現土地權利, 獲取土地利益后融入城市, 成為產業工人, 轉換身份和職業。如此, 既可避開柏拉圖式的簡單理想主義社會的美好“陷阱”———進入城市淪為“貧困的市民”, 入住貧民窟;更可以避開朱元璋式的板塊化社會管理, 打破社會僵局, 實現從“他者”到“自我”的轉換, 成為自己的主人。

(2) 從“內部人”走向“社會人”。除了對經濟利益有著極為敏感的反映, 農民階層確實對政治生活缺乏熱忱甚至顯得淡漠, 屬于典型的“不知有漢, 無論魏晉”的隱逸者或逃逸者。

客觀而論, 階層懸隔無疑是導致農民階層生活理想趨于碎片化、實體化的最重要原因。“一畝三分地, 老婆孩子熱坑頭”, 這類簡單而溫馨的人生理想雖然缺乏高度, 但確實充滿了生命的熱度, 最終形成一種保守型、守成型的文化人格;同時, 如前所述, “熟人社會”的封閉性和對外部社會的信任缺乏也是農民成為“內部人”的社會基礎, 如果缺乏可靠的外部資源, 茫然走出“熟人社會”, 進入“陌生人”社會, 就會被農民階層視為“混社會”“闖社會”, 成為居無定所、又無定業的游手好閑之徒, 甚至淪為奸宄之徒。

但最重要的原因還在于, 農民之所以不愿意或者不敢走出“熟人社會”, 還是受限于財產支撐和職業選擇, 對未來的生存和發展缺乏足夠的自信。此點在《民法總則》制定期間即發生過激烈的爭議:有學者堅決主張取消主體制度中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其理由是:農民已經是現代化的農民, 應當走出“內部人”語境, 步入“社會人”行列;但更多的學者主張, 農民基于自身稟賦和職業習慣, 要離開土地, 步入城市, 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 堅決要求保留“農村承包經營戶”的主體建構。

《民法總則》保留了“農村承包經營戶”作為民事主體的傳統, 其立法動因就是因為中國目前尚有2.3億農戶存在。如此龐大的體量如果難以在法權上進行明確的主體定位, 可能會誘發更大的風險。

但就立法層面而論, “農村承包經營戶”屬于描述性概念, 并非正規的法律用語, 同時, 該種身份的認定仍然沒有使農民擺脫“內部人”的法定標簽, 難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更無從申請個人破產。

如上缺陷可以在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進程中逐步消解。農戶承包權雖然作為一種身份性存在, 但農地經營權卻可以作為純經濟權利進行有限的市場化流動。如果農戶能夠在經營權層面完全實現自身的土地權利所包蘊的一切經濟利益, 則自然可以選擇退出, 不再是“農村承包經營戶”。同時, 股份制改革中, 農戶自身的入股及其股權實現亦可有效消解此種身份性約束, 以股東身份處置自有權利, 實現從“內部人”到“社會人”的有效轉換。

(3) 從社群管理走向社會治理。就社會治理層面而言, 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還能有效實現從傳統的族群、社群的內部化管理走向公開化、法制化的社會治理。“產權結構與治理方式存在很強的關聯性, 個體產權結構對資源型村莊治理的影響是全方位的。”[19]土地權利的商品化甚至自身作為勞動力的商品化極大程度消解了傳統社群的內部控制力, 讓更多的成員脫離內部規則控制, 融入社會, 融入城市。即便在農村內部, 土地股份制改革吸納的外來資本必然引致股份制實體的內部治理趨向于社會化、公司化, 最終有效推動“陌生人社會”的法治化治理模式。

(4) 從“他者”走向“自我”。從“內部人”走向“社會人”。從社群管理走向社會治理。從社會區隔走向社會開放。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還可以有效實現人口資源及各類社會資源的城鄉市場化流動, 沖破計劃經濟時代的身份約束和階層固化, 實現鄉村社會從社會區隔步入社會開放。

(5) 從“民本”走向“民主”。嚴格意義上說, “民本”是一種儒家仁政的道義關懷和政治策略;“民主”則是民眾自覺地依法自我管理。

馬克斯·韋伯將社會治理中權威統治的合法性來源區分為三種模式:傳統力量、卡里斯馬、法理型。[20]如果說傳統中國社會依據的是家族和區域性權威, 那么, 現代的農村更多的是依靠共同的法律治理體系。無論是“斯科特模式”中的弱者的武器, [21]還是“裴宜理模式”中的生存動機與策略選擇, [22]農民尋求最多的并非是政治權力, 而是與生存、發展息息相關的經濟利益。

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很大層面上不僅可以確保農民對土地的現實權利和利益, 還可以適度激發農民對政治的參與熱情, 最終成為國家真正的主人。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東方法學2018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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