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讓城市面貌日新月異,也帶來了諸多新的社會問題,其中之一便是日益嚴重的征地沖突。如何立足于基層實踐現狀,全面分析,爭取從頂層設計出發,完善土地征收相關制度,從而實現村民自身生活質量的提高和城市發展的雙贏局面,是考驗我們這一代國家公務人員執政能力的又一難題。
一、政府面臨嚴峻的征地沖突形勢
征地沖突造成人員傷亡。大多數征地沖突中存在暴力沖突或暴力威脅,地方政府為盡快完成工作時常迫不得已出動警力征地。雖然隨著媒體監督力量的增強和國家對警力使用的限制,警民沖突中警方行為已逐漸被規范,然而這變相促使農民暴力沖突行為有升級趨勢,少數激進分子會將事件演化為群體性暴力沖突。
征地沖突造成財產損失。被征收土地通常會處于閑置狀態,既無法施工,又無法再耕種,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和農業生產的停滯。大量人力物力被沖突雙方投入到對抗這種非生產性活動之中,資源的沉沒成本應納入沖突成本之中。此外,征地沖突還常常會引發大規模集會,影響到區域交通和社會秩序,對區域其他生產領域產生消極影響,抑制經濟行為。
征地沖突破壞社會秩序。農民與政府和村委會、農民與農民之間出現信任危機,惡性征地沖突事件的發生極大地動搖了地方政府和基層黨組織在農村社會的合法性和群眾認同合作關系被零和競爭關系所取代,一些正常的社會活動被迫取消,導致社會治安狀況惡劣。
二、征地沖突發生的原因分析
(一)被征農民缺少話語權和參與權
被征農民一旦缺乏對農村土地征收政策的廣泛參與,則有礙于政策主體考慮目標群體的訴求、疾苦和愿望,無形中增加了政策流弊,阻斷了發揮集體智慧去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從而導致農村土地征收政策的盲目性、片面性,極易在政策執行中產生沖突對抗、政策停滯等現象,政策執行成本增加,政策效果和社會效應不佳。
目標群體在決策過程中的監督缺位,對征收政策無法提出不同的觀點和意見,導致農村土地征收政策過程中自上而下的單一視角,收窄了農村土地征收政策的視野,使征收政策依據并非由群體的意愿做出,增加沖突發生的可能。此外,沒有目標群體參與而產出的征收政策不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不可能獲得更多的認同和支持,從而增加征收阻力,增加征收沖突的發生。
(二)被征農民缺乏對政府權威的認可
一項公共政策的權威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其制定和執行主體的權威。一般而言,政策制定或執行主體在目標群體中具有較高權威,目標群體對政策制定或執行主體越認可越信任,或者政治系統具有高強制力,能夠對不服從者施加懲罰,則目標群體更容易接受政策。無奈現階段我國政府在征地過程中,遇到村民的阻撓阻力頗大。大多數村民特別是沿海發達地區的村民不再有對“父母官”的敬仰心理,他們往往通過阻攔施工、上訪甚至打砸、圍攻村委或地方政府等方式抵制征收。更有甚者,敢于與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員對峙、對抗,提出明確的利益訴求。部分村民無懼拘留等處罰,抵制態度強硬,且具有較高的組織性。在一些糾紛事件中,村民出現通過訴諸傳媒、利用網絡等方式爭奪話語權,傳媒和網絡的普及動搖了過去的政府話語中心地位,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土地征收的政策權威。
(三)村民的思想觀念、行為習慣滯后
近年來,農村社會結構和家庭結構發生顯著變化,然而農村思想觀念、文化的變遷滯后于形態的變遷。村民長期受到小農經濟的影響,自給自足的封閉思想觀念和行為習慣早已根深蒂固。同時,長久以來農民群體離政權中心的距離較遠,具有較強的閉鎖心理和邊緣化意識,而征收遷居與村民相對保守的思想觀念、價值觀、行為習慣的差異較大,習慣了鄉土生活、農業生產方式或為維護既有秩序的他們往往不愿意遷居。政府征用村民祖祖輩輩生活、生產的土地,改變其一直生活的環境,用來支持國家城市化建設,讓其重新融入城市生活,顯而易見,并非所有的村民可以立即適應并配合。
三、優化征地程序,避免矛盾產生
(一)充分為村民擁有的權利開辟道路
當前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主要問題是缺乏征地的批前程序和利益相關主體的協商談判機制。因此在程序設置上,我國應建立嚴格的土地征收審查制度,規定嚴格的審批程序,進一步完善“兩公告一登記”和聽證制度,將公告環節前置,將聽證作為土地征收的必要環節。在土地征收獲批之前,政府應向被征收村民詳細告知土地征收的事由、范圍、補償安置等征收政策,聽取被征收村民的具體要求,切實保障被征收村民的知情權、質詢權。同時,土地征收過程中一些參與征收的政府官員應該摒棄錯誤觀念,尊重目標群體的政治權利和政策相對人地位,不僅要把被征收村民當作征收客體,還應與被征收村民主動溝通,重視被征收村民的參與力量。
此外,嚴格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還體現在被征收村民可以推選代表與政府就土地征收事項進行平等協商,雙方協商不成情況下,應允許提請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調解仲裁,避免土地征收一家言之。
(二)切實為政府的政策權威保駕護航
被征收村民對土地征收政策越知情,其行為和判斷也越趨于理性,繼而對政府政策的認可度也會提升,從而會降低其對政府的不信任,增強其主動配合征收的積極性。因此,提高農村土地征收政策的信息對稱程度,樹立政府權威,對于減少農村土地征收沖突具有重要意義。
為提高被征收村民對農村土地征收政策權威的認可度,應從整體著眼,重視每一項征收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重視每一個政府工作人員素質的優化。在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村委及其工作人員應以身作則,加強對政府、村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問責,提高政府、村委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水平,減少土地貪腐、與民爭利等侵蝕村民土地權益的行為,確保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中立和公益地位,以實際行動自覺維護農村土地征收的政策權威。
(三)周全為村民的多方需求出謀獻策
農村有著不同于城市的獨具其自身特色的人文環境。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充分尊重被征收村民的思想觀念、風俗習慣,正視村民的多方面訴求、全面考慮村民在征收中可能面臨的思想觀念、行為習慣上的挑戰,避免土地征收政策制定與執行中的閉門造車、自說自話。
當征收政策引起目標群體抵觸時,政府官員需要對政策進行解釋的意圖,在溝通中疏導目標群體不滿情緒,把握好將農村土地征收沖突消與于無形的最佳時機。做到徹底杜絕官僚主義作風,努力搭建政府、村委、村民和企業平等協商、有序溝通的平臺,為村民提出自身合法需求疏通渠道。此外,溝通過程中應避免使用不恰當、標簽化和過激的言語行為,營造緩和有序的征收氛圍,從而為農村土地的和諧征收創造良好條件,減少農村土地征收沖突發生的風險。
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說過:“只有那些以某種具體的和妥協的方式將剛性與靈活性完美結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偉大的法律制度”。由此,構建農村征地沖突多元化解決機制,一方面是化解社會矛盾,保障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另一方面,多元化沖突解決機制在解決糾紛方面具有高效性。
作者單位:汕尾市城區東涌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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