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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英澤:水井與北方鄉村社會

[ 作者:胡英澤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9-18 錄入:王惠敏 ]

——基于山西、陜西、河南省部分地區鄉村水井的田野考察

內容提要:本研究利用田野調查所搜集的水井碑刻及訪問材料,考察了明清以來山西、陜西、河南等北方地區的水井習俗,勾畫了北方鄉村生活用水的情境。通過水井制度研究表明,北方鄉村水井在建構社區空間、規定社會秩序、管理社區人口、營造公共空間、影響村際關系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水井制度突出了地緣關系,反映了北方鄉村社會的特質,對之研究有助于我們對北方傳統鄉村社會的認識。

關鍵詞:近代;水井;鄉村社會;民間文化

19世紀末,在華北的一位西方傳教士曾寫道:“水井確乎是中國鄉村外部裝備的一個重要特征。”[1]北方村莊內外分布著數量不等的水井,用于解決生產與生活用水,這是北方鄉村社會的一大特色。北方與南方的地理環境不同,在生產和生活用水方面的差異顯而易見。南方雨量較充足,江河湖泊多,還有星羅棋布的大小塘堰,獲取生產和生活用水較易;北方地區降雨量小,河流較少且多為季節性淺河道,地下水位深,要取得生產和生活用水較為困難,通過鑿井以取得水源就成為必要了。[2] “土厚由來產物良,卻艱致水異南方,轆轤汲井分畦灌,嗟我農民總是忙。”[3]這雖然是乾隆皇帝感嘆井灌植棉的艱辛,卻也生動地書寫了北方與南方在用水方面的差異。

鑿井是中國最偉大的發明之一,早在原始社會后期(約6000年前)就已經出現了水井的雛形。鑿井技術的出現,使人們擺脫了對江、河、湖、泊、泉等水源的依賴,擴展了生存和發展空間,為農業聚落形成創造了條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這首傳唱千古的《擊壤歌》,既反映了一種治世的社會理想,又精煉傳神地勾畫出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的特征。《周易》井卦中的“改邑不改井”,《孟子》盡心章句的“民非水火不生”,晉祠難老泉柳氏坐甕的傳說,電影《老井》的轟動與獲獎,在講述關于用水的哲理與故事的同時,也為我們研究北方傳統鄉村社會提供了一個視角。

隨著農業社會的發展,水井與聚落的關系日益密切,在基層社會單位的建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文獻通考》載:

昔黃帝始經土設井以塞爭端,立步制畝以防不足。使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于中,一則不泄地氣,二則無費一家,三則同風俗,四則齊巧拙,五則通財貨,六則存亡更守,七則出入相司,八則嫁娶相媒,九則無有相貸,十則疾病相救,是以性情可得而親,生產可得而均。均則欺凌之路塞,親則斗訟之心弭,既牧之于邑。故井一為鄰,鄰三為朋,朋三為里……迄乎夏殷不易其制。[4]

這段談及水井的內容是與鄉黨、版籍、職役這些國家基層社會制度聯系在一起的,與《擊壤歌》聯系、與《周易》《孟子》這些典籍參照,實際上梳理出一條自上而下的、基于上層與精英角度的研究路徑。對于上層而言,他們胸懷天下大治的理想,將其寄托于鄉村社會的秩序,而鄉村社會的秩序建立在“八家為井”的鄉鄰同井汲飲的基礎之上。考于史籍,我們卻發現上層或志書有關水井的記載不是少而又少,就是只涉及與農業生產相關的水井灌溉,所以幾千年來我們都熟悉“鑿井而飲”的社會理想,但缺少民間的具體實踐經驗,而后者對研究傳統鄉村社會的意義不言而喻。

古人關于水井的研究和論述主要集中在鑿井技術和農業生產方面。[5]今人對水井的研究較多,就筆者所見,包括以下幾方面:考古學研究主要利用考古發掘,分析水井之年代、形制、水井發明的意義等[6];水利學研究主要探討的是鑿井技術、水井灌溉與農業生產之關系[7];民俗學研究主要探討與水井有關的民俗事項、民間文化、民間傳說[8];鄉村地理學研究主要考察水井與村落布局、形態之關系[9];此外,民國時期的一些調查報告也有涉及水井的內容[10],并較多地為學界所引用,其中的水井習俗似乎有概念化為華北“模式”的趨勢,其實,這些調查報告只涉及山東、河北兩省處于平原地區的少數村莊,與河北、河南、山西、陜西等省份位于黃土高原或部分屬于黃土高原的廣大地區相比,并不能反映地區的總體特征,需要深入研究并加以完善和修正。

目前,從社會史角度對鄉村社會的水井進行全面考察的論文還比較少見[11],這與研究者的學術旨趣、學術觀念有關,也與傳統社會各階層對不同功用的水井給予不同的關注有關。政府與地方官員對與農業生產相關聯的井灌關注較多,以發展生產保證國家正賦,而廣大范圍的鄉村社會,其日常生活用水則處于一種自為的狀態。民國時期的一些官員已開始對政府鑿井僅為“灌溉農田,增加生產”提出質疑,認為開鑿飲水井可以解放勞動力,從而間接達到促進生產之目的。[12]

鄉村民眾對生活用水問題高度重視,民間保存了大量的井、池、渠等水利碑刻,這樣就形成史志中相對缺失、鄉村社會遺存豐富的水井資料狀況,就此而言,水井制度可謂一種民間文化。本文就是以我在近5年的田野考察中搜集的約200余塊水井碑刻為基礎撰寫的。從考察地區來看,山西省主要包括東部的陽泉,東南部的長治、晉城,西南部的臨汾、運城等市縣;陜西省主要是關中地區的大荔、合陽、韓城等縣市,河南主要利用豫西的水利碑刻集進行研究。[13]這些地區位于黃土高原,受自然條件、社會條件、技術條件的限制,多數地區鄉村生活用水困難。[14]從水井的功用來講,本文主要探討生活用水,并偏重于村莊內部的水井。從時段上來講,主要是明代中晚期至上世紀80年代,上限由碑刻資料的時限決定,下限主要考慮了農村飲水解困工程展開后,生活用水烙上了“國家”的色彩,發生了制度性的變遷。

北方傳統鄉村社會的給水形式是多樣的,有水井、旱井、水窖、池塘、水渠、河、泉等,本文僅限于水井研究,試圖通過汲水制度的結構性的微觀考察,分析水井制度在劃分社區空間、規定社會秩序、管理社區人口、建構村際關系等方面的作用,揭示水井在社區建構中所發揮的作用,深化對北方傳統鄉村社會的認識。

水井屬于微觀型的水利設施,其具體的運行制度因各地自然條件和社會環境不同表現出一定的差異,為從宏觀層面歸納其基本特征,本文采用了“東拼西湊”的辦法,以顯示其基本狀貌,但這種做法可能會掩蓋水井習俗豐富多彩的面相,疏漏之處,敬請方家批評指正。

一、水井與空間建構

水井處于有一定時空坐落的村莊,水井事務體現了地緣關系。“家族”是鄉村社會的血緣組織,水井事務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血緣關系。一般來說,單姓村莊地緣關系與血緣關系重合,如僅有一口井則合族辦理,如有多口井則分社區辦理;在多姓村莊中,地緣關系與血緣關系呈現不同組合,若有一口井,則為多族合村辦理,若為多口井,有每個家族對水井事務各自安排的,也有按社區辦理的。而無論單姓、多姓村莊,大多數的情形是,水井事務體現為村莊內部“中落”、“村東”、“村西路南”、“北坡”、“巷”、“片”、“段”、“節”等某一區位的事務,這一區位既可以由同姓家庭也可以由異姓家庭構成,地緣關系顯得更突出一些。

水井事務包括打井、維修、日常管理和水資源分配等方面,其中打井、維修、汲水器具等所需費用、人工、飯食是水井事務的核心問題。[15]所見碑刻中,無論是一村之井,一族之井、一區之井,在解決費用、出工、管飯等事項時均采取“均攤”的原則。

一類是“按人均攤”。如山西省聞喜縣上寬峪村乾隆四十三年《重修井崖記》載:“凡近此井吃水之家,照戶口收錢,共成厥美。”昔陽縣桃軀村嘉慶十五年《重修河東井》載:“共人口七百,每口出錢三百八十文”,昔陽縣山上村道光二十四年水井碑記“以上通共人口叁佰貳拾柒口,每口撥工壹個,每口攤錢壹拾陸仟叁佰捌拾文”。稷山縣南位村同治十一年《重修東井碑記》、民國8年《重修碑記》等碑刻均有按人攤錢的記載。陜西省韓城市留芳村咸豐三年《重修井泉并建井房碑記》則記載“遂集同井之人,努力捐資”。河南省南陽縣蟒莊村道光元年《蟒莊村鑿井碑記》載曰:闔村“即分八家一牌,以次用力,雖有饔食不給,而晝夜亦弗少休”。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村莊處理水井事務時,男性與女性所出費用有所區分。聞喜縣嶺東村康熙五十年《井亭記》載:“征貲官戶,征資官丁,而女半之,費凡若干金。”婦女在水井事務中只分攤一半費用。還有一些村莊婦女在水井事務中完全不承擔費用。臨汾市土門村乾隆五十三年鑿井碑記:“公議按丁攤水,協力穿井”,該村民國23年、35年鑿井碑記均按“丁”攤錢,經田野調查,臨汾市的洪洞、趙城等地區“吃水論丁” [16],即鑿井、修井、置買汲井器具等女子不出錢、力,汲水時女子亦沒有“井分”,家有幾丁,挑幾擔水。[17]這些村莊生活用水并不緊缺,“吃水論丁”并非出于限定水量的考慮,而是傳統社會男性“權力”的體現。

一類是“按地均攤”。如昔陽縣同治四年《新建東廊并鑿井記》載:“共地廿三頃九十四畝,每畝湊錢廿二文。”昔陽縣崔家莊乾隆三十八年《新修石坪碑記》載:“每畝地出五十文,日后如有住主,用水之人每畝地亦綁錢五十文。”

“按人均攤”側重于人口,“按地均攤”偏于財富,還有一些村莊把戶口、地畝以至錢糧統加考慮。山西省高平市張壁村嘉慶八年、道光十一年《張壁村重修井臺壁記》均載“以人丁地畝捐資”,稷山縣南位村民國18年鑿井碑記:“共費大洋一百三十余圓,按戶數、人口、錢糧之多寡以攤派。”民國29年《重修老井新井碑記》載:“共化費洋四佰伍拾余圓,按門兒、人口、糧單、牲口四項,拉平起款。”稷山縣吳囑村民國24年碑刻也有類似記載。詳考碑記,“按地均攤”確切為家戶所有之田地,而碑記中有以“錢糧之多寡”、“糧單”為集資依據,則反映了每個家戶納稅的情況,而非實際占有田地。一方面考慮了每個家戶的人口數量,這與每個家戶所需用和消耗的水量關聯。一方面考慮了每個家戶的經濟狀況,這與每個家戶在水井事務中所能承擔的財力有關。這種綜合考慮、分攤費用解決水井事務的方式,借用了賦稅單位,也就是說采用與國家制度相關的形式,經由“國家”色彩而賦予了合理性,體現出權威性和公正性,易為民眾所接受,從而具有極強的操作性。[18]

除按人、按地集資之外,一些村莊在籌措費用時,按每個家戶擁有的牲畜數量進行攤派,這主要是在用水緊張的狀況下考慮了牲畜用水的因素。山西省稷山縣南位村民國8年《重修井碑記》載:“共費錢五十余串,合社公議按人口、牲畜起收,而牲畜只做一半起收。”臨汾市堯都區南太澗村民國29年《重修西井碑記》載:“每人一口攤洋二元,每牲一口攤洋三元。”山西省聞喜縣店頭村民國7年《修蓋井房碑》載:“按人數、牲數攤銀若干兩。”該村民國22年《重修井廈記》載:“挨戶每人一角,馬各二角,共集資十余元。”在缺水地區,人的日常生活用水困難,那么牲畜就更可想而知了。在聞喜縣北垣地區,部分村莊到三伏天時,有些人把牲口拴到窯洞底部以減少牲口出汗達到少飲水之目的,還有的在天旱不用牲口時,將牲口趕到垣下有水喝的朋友或親戚家。大部分家庭洗臉時合用一盆水,而且只盛少半盆水,洗完臉后把洗臉水澄清再作他用。對于洗鍋水和洗碗水也是澄清后,把稠的喂家禽或倒掉,清的再備用或飲牲口。[19]筆者在山西萬榮、稷山、臨猗等縣,陜西合陽等縣部分地區田野調查時,也了解到因缺水而對水加以重復利用的情況。在用水秩序中,人的生活用水優先,但在農耕社會,農業生產需要一定數量的畜力,而牲畜的日平均用水量要比人多,在富水地區,當然不存在人與牲口生活用水的矛盾,但在缺水地區,人與牲畜之間、有牲畜之家與無牲畜之家在生活用水方面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因而水井事務的部分費用要由有牲畜的家戶根據其數量交納。

此外,還有一種集資形式為“按時辰攤錢”。陜西省合陽縣方鎮靈泉村處于黃土高原,由于井深汲艱,供需關系緊張,因而每天每個時辰有固定的汲水之家。該村存有光緒十三年《重修東井龍王廟及房屋碑記》、光緒二十六年《靈村重浚東井并舍宇碑記》,前者規定“每時辰每個派銀二錢,共收錢一十四千四百八十一文”,后者記載“每一時辰援錢一百文,共收時辰錢九千三百三十五文”。這種以汲水時間為單位的集資方式,看起來是以汲水量為單位,因為一定時間內的汲水量相對固定,實際上每一個時辰分配有一定的汲水家戶,所以以時辰為集資單位實質上仍然是以一定的家戶為基礎。[20]

不論按人、按地均攤,或二者綜合考慮,還是按牲畜數量、按時辰攤錢的集資形式,都是鄉村公共資金缺乏和土地私有制下小農經濟的結果,一方面它體現了村莊處理公共事務的一般性原則,另一方面反映了缺水環境中村莊為解決生活用水這一公共事務原則的特殊性。引人關注的是,根據碑刻資料和訪問調查,宗族在處理水井事務時同樣采取了“按人”、“按地”均攤的方式,運用宗族共有的財產來完成水井事務的情形是非常罕見的,“平攤集資”更加凸顯了獨立的“戶”、“門”在鄉村社會的作用。

傳統鄉村社會有名目繁多的“會”,水井亦不例外,不少地方通過“會”的營運,籌集、積累資金,用于水井相關的事務。陜西省韓城市留芳村嘉慶二年《建井房石記碑文》反映了因財力不足,“集八家各出少許,立龍王一會,營運多年,得金四十六兩六錢六分。又募戶銀五兩零八分,共金五十有奇,以成是舉”的情形。山西稷山縣南位村同治十一年《重修東井碑記》載:“東井燈山會撥錢三千文整,同井汲水之人,各施錢文,因人做工,輪家管飯。”山西省聞喜縣下寬峪村,也以“會”的形式籌集和積累資金。[21]山西洪洞縣堤村鄉李村,從清朝至民國末年該村東部立有三會,“井王會”為其中之一,由百余汲水之戶為管理好水井自愿組成。[22]陜西韓城市黨家村之土門巷井有“土門會”、西井有“龍王會”,通過官產的借貸營運增殖生利,用于水井事務[23],在農歷二月初二“龍抬頭”這天,龍王會上用官產買羊祭獻井神龍王爺,祭祀完畢會中之人分吃羊肉。與黨家村不同的是,山西省交城縣西營村在農歷六月十三井神生日這天,每口水井供獻羯羊[24],祭祀完后“折社兒”,凡屬該井吃水家戶,每戶一份,但必須捐錢,以此作為井上一年的開支。[25]羊湯俗稱“腥湯”,“折社兒”完后大人將腥湯舀回,給小孩們做拌結湯吃。這其實是通過祭祀井神,分享井神享用之食,利用井神權威籌集資金的形式,這種形式與“平攤集資”的基本精神是相通的,只不過在世俗事務中運用了神靈的權威。

除上述情形外,有私家鑿井捐給社區,由私入官的情形。如陽泉市道光十九年《思源井碑記》、道光三十年《后思源井碑記》記載了父子二代鑿井入官的義舉,父親“盡出己囊,不愿捐斂居民”,井成之后,捐井入官,兒子繼之又鑿井二眼,不僅“施其井入官,且割地段丈余,以便往來路徑”。高平市乾隆五十三年《赤祥村新井小引》也褒揚了一位“盡出己資”、鑿井歸公的義士。不過這種由私家開鑿水井,井成之后又捐入官伙的情形較為少見。

“跟人均攤”的集資方式自然形成“按片吃水”的資源分配方式,一些水井規約明確規定,攤錢、出工者有“井分”,不攤錢、出工者則沒有“井分”,即“取足于□茲落而井食之眾,不食井者弗與也”。 [26]其實在水井事務中,一個井區內部并非所有的家戶都參與分攤費用,存在“搭便車”的現象。如聞喜縣東官莊明正德元年《東官莊創開新井記》載:“斂收工資,有慨然出者,有吝嗇不出者,定、選預不立記,慮后一概混雜,一則負出物者,二則遂奸人也。特將出過財力之人,勒之于石,他日永為子孫繼承。”[27]實際是對井分的規定和對未出工資家戶的懲處。這樣就為“同井”之人這一“生活單位”劃定了一個汲水的“空間單位”,這實際是一次“地域認同”的強化過程,進而對鄉村空間結構發揮了重要的影響。

井區與井區之間只是一種相對封閉的界線,水井所有權有一定的私權性質,但水資源具有公益性的特點,使得汲水權與水井所有權在特定的場景中相分離,汲水就成為一種“跨界”行為。在田野調查中,村莊內部、村莊之間某一水井因水位下降、異物落入、井工建設等原因造成汲水行為中斷或困難,也可到鄰近之井汲水,但這種汲水行為是短暫的、以不影響他井之人汲水權為前提,在自己的水井恢復正常后,“跨界”汲水行為立即中止。

在鄉村社會還有一種個體“跨界”汲水行為,即一些經濟富裕的家戶,采取多元投資的策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水井擁有“井分”,他們參與不同的水井事務,承擔攤錢、出工、管飯等義務,以獲取更豐富的水資源所有權和更便捷的汲水權,體現出他們在用水方面的優越性。[28]這種個體“跨界”行為并不多見,但這種特例顯示出個體經濟行為對于“汲水空間”界線的突破,使兩個對于多數成員而言具有封閉性的“汲水空間”,因某些特殊家戶的汲水行為而產生了聯系,兩個井區的空間區域性質發生了變化,成為兩個聯系的區域。

汲水空間在特定情況下也是會發生變化的。以山西省聞喜縣郝壁村為例,村莊由馬、郝二姓構成,起初馬、郝二姓為解決家族給水問題,各鑿一井,形成各自的汲水空間,兩姓有著明確的邊界線。后來隨著人口的繁衍增殖,兩族先后有數家從村莊中心遷出,到村莊邊緣與異姓家庭比鄰而居,形成新的地緣關系。從方便汲水的角度考慮,遷出戶距族中水井較遠,離異族水井較近,但根據水井規約對于邊界線的規定,異族不得在水井汲水,遷出戶只好“舍近求遠”遠汲族中水井,其汲水空間和居住空間在地域空間上是分離和割裂的。在居住關系上新遷戶與異姓原住戶同在一個“居住區”,但從使用水井來看,他們還屬于另一“水井區”的異族。為了克服遠汲的生活困難,兩族人商議,村外馬姓可以在近己郝姓水井內汲水,村邊郝姓可以在近己之馬姓井內汲水,兩族采取“互惠”和“交換”的方式,對邊界線進行了重新劃分,新遷戶和原住戶在汲水方面才真正形成了新的“水井區”(見圖1),水井更多地體現了基于血緣關系的地緣關系,成為血緣、地緣的延伸和象征,也是家族凝聚和認同的標志。[29]

胡英澤:水井與北方鄉村社會(圖1)


圖一

這種情形也存在于異姓家庭組成的“水井區”,從區內遷出的住戶若沒有新鑿水井或融入新的“水井區”,就需要在原住區的水井汲水,這是地緣關系的延伸和象征,同時也強化了地域認同感。這種由井汲而劃分的空間單位,反映了團體與團體之間的關系,更加突出了“生活空間”的劃分,是鄉村社會內部形成的一種較為獨特的空間結構形式。

一些村莊以“甲”、“社”為單位組織水井事務,這和上述以落、巷、片為單位者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反映了國家在鄉村的基層組織和其他形式的民間組織與水井事務的關聯。在筆者看來,“甲”屬于國家行政的下層組織,“社”屬于鄉村社會自發組織,雖然存在不在一起居住但同屬一甲一社的情形,但兩者的劃分基本上還是以共同居住的地域關系為基礎的,這些組織主要還是反映了區域空間的關系。陜西省合陽縣東清村九郎廟萬歷四十八年《清善莊穿井碣記》載:“九郎廟東西二十三甲眾社人等,聚集商通于南灣觀音堂后官地一所鑿井一眼,工食磚木凡物等項費用銀二十余兩,新舊井三眼,如后但有損壞者,二十三甲通修,若有一人不依者,故立碑為證。”此后,碑文順次刊列了二十四甲及其負責人姓名,與前面所載的二十三甲相比,增加了一甲,第二十四甲的字體明顯與前二十三甲不同,為后來所加,表明村莊規模擴大了,也體現了該村甲、社等組織與水井組織一致,行政區劃與汲水空間重合。山西聞喜縣嶺東村清同治十二年《重修東甲井記》,井以“東甲”為名,稷山縣楊史村道光二十年《穿井并建井廈序》載:“余村北甲無相院前鑿井飲人,由來已久……于是糾集甲眾,共出床頭之金,以穿新井。”均反映了以“甲”為單位組織水井事務的情形。稷山縣化峪鎮南位村嘉慶九年水井碑記載:“余社舊井,南北兩社汲水數百世矣。”該村民國9年《重修井記》載:“合社商議,先修其洞,后深其源……本社起收錢四十余串。”該村民國29年《重修老井新井記》載:“今夏天旱,社人又感井水之不足用”,反映了以“社”為單位組織水井事務的狀況。上述幾種情形反映了行政區劃空間與汲水空間、其他民間組織與水井組織的重合。里甲、保甲、社、宗族、水井等組織交錯重疊,對鄉村社會空間結構進行規定,勾畫出一幅多種區劃結構疊交的圖景。

1949年以后水井制度既發生了相應變化,也保留了傳統的因素。在人民公社時期,水井一般都由大隊或生產隊負責管理,也有的仍然由鄉村社會自發組織按片管理,水井事務的費用有的出自集體資金,有的是集體出一部分,同井家戶分攤一部分,有的則繼承傳統完全由家戶分攤。聞喜縣郝壁村1964年5月1日所立鑿井碑記載:“本大隊共有二百八十七戶,一千三百七十余人,地居高垣,水位較低,歷來人畜飲用頗難……此井深五十八丈,迄期四年零十個月,總計支款九千一百元,除大隊開支四千一百元外,其余全大隊每人分攤四元。”稷山縣化峪鎮南位村1986年3月25日《重修水井碑記》載:“兩隊干部及全體社員有鑒于此,倡議即時淘井,而眾意樂從,特于本年古歷三月二十五日,由兩隊選拔思想紅、熱愛集體的社員劉建新等十余人,即日動工,以大無畏的精神,奮戰三晝夜。”參照該井民國9年《重修井記》,這眼水井屬于一社,而在此時一社分為兩個生產隊,兩隊共用一井。稷山縣吳囑村1988年陰歷二月十一日修蓋井廈碑記載:“全巷耆老有鑒于此,于本年正月二十一日商議,按門戶均攤和自愿捐獻,集資修整,共收人民幣二百四十五元,經大家踴躍參加勞動,不數日施工告竣。”此碑花名分吃水人、門、捐錢、捐工四類書寫,以巷為基本區域,按照傳統原則來辦理水井事務,也顯示了水井空間的約束性和穩定性。我們在田野調查中了解到,在人民公社時期,一些村莊屬于甲隊的家庭仍要去乙隊的水井汲水,雖然甲隊水井離家近,但他們歷來就在屬于乙隊區劃的井中汲水,說明了行政區劃對鄉村內部用水聯系的分割,也反映了水井所形成的汲水空間的穩定性。

二、水井與社會秩序

同井之人,經過出工、攤錢、管飯等集體參與的形式獲得了“井分”,擁有汲水權,形成了同井汲飲的清晰邊界,構建了一個相對封閉的汲水空間。但是,排除了外人之后,在一個封閉的汲水空間內部,有汲水權的個人或家戶之間,在汲水時間、汲水量等方面仍然需要進行明確的規定,否則,內部的沖突和爭執無法避免。

筆者考察的山西、陜西、河南部分地區處于黃土高原,井深綆長,汲水十分困難。在高塬地區,如萬泉縣明代“隸平陽,舊為汾陰地,以萬泉名,雖因東谷多泉,實志水少也,城故無井,率積雨雪為蓄水,計以罌、瓶、盎、桶,取汲他所,往返動數十里,擔負載盛之難,百倍厥力……人民即掘此井,千百年中殆不知其幾掘也,而卒不可得掘。去此地甚遠,雖或有井,又皆七八十丈許,此井僅二三十丈而已。”[30]萬泉縣穿井艱難,深者八九十丈,淺亦五六十丈,而且開鑿一井所費不貲,是以井少而人苦。[31] “丁樊馮村出了名,杜村千尺還有余”的民諺則是說,丁樊、馮村井深八九十丈,已經夠深了,但杜村的井更深有千尺,竟達百丈!臨晉“縣境缺水,西北鄉井深四五百尺,汲水恒需四人之力”。 [32]稷山縣“城西南四十里,莊近南山,井深千尺,居民艱于瓶綆,貯水以飲之” [33]。陜西省澄城縣中部一帶井水深26丈至30余丈不等,故各村用窖儲雨水以資飲,夏日天旱之時,井水不足,窖水又無,往往有十余里取水于谷者。[34]陜西省合陽縣除少數村莊,靠井水生活的村莊都是三四十丈甚至五六十丈的深井。在太行山區,許多村莊難以開鑿水井。據山西省黎城縣洪井村水池碑記載,以洪井村為中心,南至北社村,北至源泉村,東西則極二漳之流域,橫亙百里,縱約兩舍(1舍30里),均無井泉,所資以為飲料者多半仰給于池。[35]壺關縣素有“干壺”之稱,百里無井。[36]河南省汝陽縣蟒莊村,“尺土之下,積石堅厚莫測,掘井求泉,為尤艱焉……每逢農功偕作,富者駕車轉運于異地,貧者荷擔汲于他方,近則三里之外,遠則七里之中……深幾十二仞,而泉涌焉。”[37]因開鑿紅旗渠而聞名的河南省林縣,“居太行之麓,山石多,水泉少,田苦旱,人苦渴,由來久矣,其不患遠汲者,惟漳、洹、淇、浙濱河之區,余則掘地盡石,鑿井無泉” [38],“鑿井淺者百余尺,深者倍蓰,綆如牛腰,一人不能舉。歲當暑旱泉縮,居民環井而立,炊時瓶罌不盈,民大以為苦” [39]。在這樣的特定環境里,汲水的垂直距離和水平距離較大,井的出水量有限,因此,對于汲水類型、汲水者、汲水時間、汲水量等加以限制,制定相應的規則、維持井汲秩序,顯得尤為必要。

用水有日常和“有事”之別,如婚喪嫁娶、修蓋房屋、迎神賽會等需水量較大,在水量有限、用水緊張的村莊,有事之家勢必影響其他家戶的日常用水,形成用水矛盾。山西省平定縣娘子關鎮回城寺村乾隆四十二年所立之《公議用水碑記》中明確記載了“神祀上官,供水足用;發引告助[40]、賀喜、修蓋房屋,大家公議”。

用水目的不僅是滿足人畜生活需要,還有家庭小面積的灌溉、養殖業、手工業、礦業等追求利益的用水類型,當幾個用水類型并加于同一水井時,時常以用水目的確定哪一類位序優先。一般而言,人、畜生活用水處于最優先的位序,而對其他類型的用水則有相當的抵制性。即所謂“食用為先,雜用為次” [41]。陽泉市郊區李家莊鄉柳溝村咸豐十年《施雙眼井碑記》載:

“每逢水短之時,由耆老施主管鎖,按先后取汲,一□不許并下兩斗,凡攻爐、養駝、外村人等一概禁取。”這是在缺水之季,禁止冶煉、養殖用水。萬榮縣解店村咸豐十年《解店鑿井記》載:“凡染房、店戶、囪案人及□眾求利者,俱不得在此井內汲水,鎮中人各宜體諒焉”,則是對于謀利目的之用水類型明確禁絕以保證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區分日常用水與“有事”用水,生活用水和謀利用水外,汲水秩序構成了水井制度的中心內容,其中“繩制”具有普遍性。井繩分為官繩和私繩兩類,官繩為官伙集體購置使用,管理也為公共管理,每天晚上要下繩,以避潮濕、防偷盜,稱為“盤繩制”。 [42]私繩為繩主所有,即“繩主制”,繩主汲水完后,可以將繩讓給鄉鄰使用,稱為“讓繩制”。井繩的性質不同,汲水秩序也不相同。

一般而言,采用“官繩制”的村莊其汲水秩序很單純,就是先來后到,按序汲水,但一遇天旱,用水緊張,就需要制定規矩。河南省汝陽縣蟒莊村嘉慶十年的《井水汲水便用疏》較為全面地反映了汲水規則,基本涵蓋了筆者在山西、陜西所做田野調查的內容,茲將全文敘列如下:

一不許另繩拔水,偷拔者罰錢五百文。

一來取水,攜一筒繳一筒,攜兩筒繳一擔,照先后次序取水。或將筒繳滿,攜罐汲筒中水解渴,仍許將筒添滿。不許一人攜四支來取水。無論幾人、擔幾對筒,總要見幾人到,違者罰錢三百文。

一取水不許在井上借筒用,亦不許有筒者和做人情,違者每人罰錢十文。

一不許在井上私飲六畜,違者罰錢三百文。

一或殘疾或男□□□以孤寡無靠、男子外出者來取水用,有愿導給水者不罰,仍許繳水,旁人不許。

一有將筒送至井上,或有故偶然離(去),來時仍許照前次序繳水。不得以身離井上,遂置后取水。

□□□□凡有所罰錢文,村□□□□□公事用。

需要補充的是,如果后來者急需用水,那么他可以“插水”,將前面人絞的水先擔走,但將水送回家后,要返回來幫借水者絞水,稱為“還水”。在山西省萬榮縣、陜西省合陽縣流傳著這樣的汲水習俗:因為井深汲艱需要幾人合作絞水,已絞好的水置于井臺,路過口渴之人,不要問主人家讓我喝口水,不吭氣就喝,喝完就走人,絞水眾人無人干涉,因為路人飲用的是還沒有分配的“官水”。若絞水者中有一人答應,他在最后分水時要少分一瓢水,因為是他答應路人喝水,所以路人所喝之水是其“私水”。 [43]采用私繩制即“繩主制”的村莊,繩主有一定的“特權”,表現為“隔擔插水”、“拽繩”、“索水”等。在萬榮、聞喜、永濟等地的調查訪問中,有“隔擔插水”的俗約。聞喜縣嶺西東村、嶺西西村、上寬峪村、下寬峪村、堡頭村、郝壁村等村莊,家中富裕者購買井繩、柳罐,貧困者或伙攤購買,或向別人借用,誰是繩主,就可以隔一擔或兩擔水,插一擔水。具體運作情況是繩主挑水回家,他人絞水,繩主送水返回井房后,無論誰在絞水,隔一個人或兩個人,不用排隊,直接插隊絞水,而在他后面絞水的人當繩主搖轆轤時,要幫助繩主“拽繩”,等繩主挑水走后,他又開始搖轆轤,在他后面的人又為他“拽繩”,這就是“隔擔插水”。“隔擔插水”反映了“繩主”汲水位序的優先權,因為他是汲水器具的所有者,就可以打破按序等水的秩序,而鄉民對于繩主“隔擔插水”的汲水優先權亦表接受。“隔擔插水”中他人幫助繩主“拽繩”的勞動和下述數量不同的“索水”,依筆者的理解其實是繩主與其他汲水者間的“互惠”。“拽繩”是一種輔助繩主的體力勞動,繩主參加汲水勞動。“索水”是用繩者直接把水送到繩主家,繩主不參加勞動,“索水”看似以幾擔水作為使用井繩的費用,其實也是以勞動的形式作報酬。井深十數丈數十丈甚而百丈,井繩的價格應該不低,加上扁擔、水桶等汲水器具,對于繩主而言應當是一筆不小的費用,鄉鄰借用應該付出一定的報酬。另外,“隔擔插水”既彌補了繩主勞動力的不足,也節約了繩主的時間,又照顧和滿足了鄉鄰汲水的需要。

水井日常管理最重要的事務是每天夜晚下井繩,俗稱“下繩”、“盤繩”、“出索”。下繩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井繩,一防潮濕,一防偷盜,以免影響正常汲水。山西省稷山縣之楊史村、梁村、南位村、吳囑村、任家莊、薛家堡、西位村、武堆坡等村莊;永濟縣之窯頭村、北陽村、南陽村、小樊村、西敬村、東呂村、西呂村、栲栳村、秦村等村莊;臨汾之土門村、南太澗、北太澗;翼城縣之隆化村、廣適村、南官莊等村莊;曲沃縣之南陽等村莊都有每天“下繩”“盤繩”的習俗,陜西省之韓城、合陽、大荔縣有“出索”的井俗。以稷山縣楊史村為例,每個井上有個一尺來長,二寸多寬的木板,上穿一孔,系根繩,綁支棍,上寫“輪流交轉”四字,俗稱“繩板子”。[44]永濟市窯頭村民國年間“輪流交轉”牌上寫有“一日不盤,罰洋拾圓” [45]。同井之家,挨家比戶,每晚輪流下繩(早上搭繩則由最早汲水者負責),繩板則由前夜下繩之家吃完早飯以后交轉給下一家,有時不一定當面交到下家手中,而是把繩板掛在下家的門環上,使輪值之家出門進門都能看見,知道今天自己下繩,不要忘記。一些村莊每家下繩天數并不一樣,但原則是一樣的。也有一些村莊將水井日常管理交付給近井之家,由此家固定下繩,多為義務性質,少數有些微薄的報酬,如稷山縣陽平村,有人管井,專門下繩,搭繩,到大家攤繩錢時,他不攤錢,屬于半義務性質。[46]

有的地方井很深,水井汲水需要雙索、兩桶,井索比井深還要長數米,用以倒水、回旋調換,由于井索特別長而重,須由兩人甚至多人抬到井畔然后下索。盤繩、下索并非一項輕松的勞動,所以盤繩之人有一定的汲水優先權。在聞喜縣,負責搭繩盤繩的人稱為“下家”,等待汲水的人稱為“挨家”。絞上一桶叫一頭,絞上兩頭為一擔,因為下井桶小,所以三頭為“滿一擔”。下家享有一定特權,他擔一擔水回去再來到井上時,那挨家的三頭就絞夠了,然后下家再絞,這叫“摘一擔”。他摘了一擔擔回去時,下一個挨家才挨到,所以下家是每過一個挨家就“摘一擔”,因為下家最后還得盤繩,為了報答他的勞動,就形成了這種獨特的用水分配形式。[47]這種情形采取的是官繩制,與上述私繩制的繩主有“隔擔插水”、“索水”的權利不同,“下家”汲水“摘一擔”的優先權,是對他盤繩勞動的報酬,這種用水分配形式在鄉民看來公平而合理。

“公(官)桶制”與“官繩制”密切關聯。一些村莊的井繩、扁擔、木桶皆為公眾攤錢購置,擔水之木桶名曰“公桶”。 [48]使用公桶分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井上汲水固定一套,用于挑水一套,此外還有備用水桶。使用公桶在一定程度上其實是對用水量的一種規定,因為社區的汲水器具有限,等水之人按序汲水,汲水者將水挑回家中要盡快將公桶送回,這樣就限制了汲水者每次的汲水量,保證了社區之人有限度地用水。一種情形是,井上固定使用公桶汲水,各家戶挑水則用私桶。公桶制在一些村莊一直沿用到20世紀60年代,60年代后公桶逐漸由木桶改為鐵桶,后則大多數人家各自具備鐵桶,公桶制廢除。

繩制以外,汲水時間和汲水時的勞動組合亦構成汲水秩序的重要內容。

汲水時間的規定以“番”和“時辰”具有代表性。山西省聞喜縣郝壁村嘉慶七年水井碑記載,該村西節郝姓井共分六番,嘉慶二十年《十字井記》刊列了郝姓八番,嘉慶七年的番依次為頭、二、三、四、五、六番,與此不同的是,嘉慶二十年的番依次為頭、三、五、七、九、十一、十三、十五番,番數為奇。《十字井記》載:“井之番分,憑此取水……自古為然,不必紊亂,但三番半番與五番一番西井取水,于此井無干,輪流番次,郝戶五日,馬戶一日(馬兩支一日),恐口難憑,立番分永遠為照。”[49]稷山縣楊家莊、聞喜縣下寬峪等村在缺水季節吃水就要對每天汲水家戶做出規定,實際上也是分番次。陜西省合陽縣方鎮靈泉村按照規定的時辰汲水,其東井據光緒二十六年《東井輪流時辰碑》,汲水時辰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不過,其具體運作狀況在田野工作中尚未調查明了。

在水位較低的情況下,用轆轤汲水需要多人協作。聞喜縣在“北垣缺水區的水井提水中,全靠人力絞動木轱轆,依靠皮制或麻制井繩傳替兩只水桶一上一下取水。井繩一般長四十丈到七十丈,用牛皮和麻來制成。直徑在二公分以上,重約二十五公斤到四十公斤以上,所用提水為柳罐或木桶,一只桶一般盛水在十公斤到十五公斤左右。絞水時需二到三人合作,一人拽繩一人或二人絞,順序是先拽繩后絞水,依次類推。”[50]一般的情況是一人絞水搖轆轤,稱為“絞家”,一人在對面往上拽上井桶的繩,稱為“殺家”,尤其在水桶快出井口時,殺家把繩往后一殺,踩進井口石的“腳疙窩”里,然后把繩往懷里殺,絞家把桶梁抓住后,將轆轤一倒轉,殺家把懷里存的三尺繩順勢松出去,正好水桶就放在了井沿上,“繩殺三尺,腳踩一頭”是一項頗有講究的勞動技能。[51]

有一種“番”既是對汲水時間和汲水量的限制,也是同井之人汲水勞動的組合形式。在萬榮縣杜村,天旱無水要上大井絞水,規定以一柱香為時限,以一番為單元,按番輪流。所謂“番”,按老人的解釋是一番子為10擔水,7個人負責搖轆轤,一個人拽繩,一個人挑水,分工協作,每人1擔水,計9擔水,另外1擔水屬于繩主家,繩主不參加汲水勞動,從10擔水中抽1擔水。[52]新絳縣汾河以南地區汲水論“把”,與萬榮之“番”相類。

在陜西省合陽縣方鎮靈泉村,對于汲水的組合稱為“班”,8人組合稱為“全班子”,3人搖轆轤絞水,2人一邊一個拽繩,另外3人挑水,挑水的3個人回來之后,又換搖轆轤絞水的3人,換下的3人又挑水回家,共絞11擔水,8人每人1擔水,“索水”3擔(送給繩主的水)。5個人、6個人也可以組合,只不過“索水”減為2擔。在農忙季節,雖然井深難汲,但一些體壯男子,利用閑暇,3人組成一班,2人絞水,1人踩索,“索水”為1擔。當3人剛開始絞水時又來絞水者,可加入勞動組合,若3人已經絞了2擔水,那么后來者就不能加入這一班。[53]

“吃水論番”,實際上是富水地區在枯水季節或者貧水地區的村民為了保證家家戶戶最基本的用水需求而采取的自我調節、自我制約,通過采取這樣的措施,保障了每個家庭的用水,化解了相互間的沖突,最大限度地配置、利用了水資源,在某種程度上緩解了人口對水資源的壓力[54],因而這種汲水制度具有可持續發展的品質。此外,“吃水論番”在某種意義上節約了時間和勞力,在井很深,出水量不夠大、汲水困難的情況下,多人同一時間汲水不便,排隊等候時間長,排在后面的人還可能由于井里水位下降而打不上水,汲水按“番”或按時辰排定,就可以避免有時人多打不上水,有時又無人的情況,這其實也是一種秩序。

上述汲水秩序、汲水組合的“番”、“班”制度,反映了同井社區內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顯示了在生產條件和自然資源的限制下,人們為了獲取一定數量的生活用水,必須進行彼此監督、勞動分工、相互合作以在規定的時間和數量內最大限度滿足用水需要的生活圖景,也體現了在水資源困乏的環境中,鄉村社會在解決用水問題上理性的制度選擇。在這些形式多樣的微觀社會制度中,同井之人通過自由組合、分工協作、生產互助、共同勞動的井汲行為,集體參與、輪流負責的井繩管理以及其他水井事務的管理[55],營造了社區日常生活的秩序,同井共飲,相依相助,更是汲水空間建構的具體實踐。

曾有學者指出,從歷史上看,封建國家用以控制鄉村社會的保甲制等下層組織,與“土生土長”的鄉村宗族及廟會組織之間的關系一直含混不清。在實際運行當中,保甲組織與宗族組織有可能完全重合從而承擔起組織下層政體的任務,而宗教組織的會首往往還擔負起組織全村性的非宗教活動的責任。此外,在華北農村,本來是互助性的生產或生活組織演變成社區或村莊管理機構是比較常見的,如華北平原的青苗會,不僅是一個保護莊稼的村莊組織,而且承擔起為國家政權征收捐稅和攤款的職能。[56]

水井組織一定程度上也顯現出演化為社區管理組織的趨勢。這種鄰里互助的社區自治組織的形式,其功用并不僅僅限于汲水方面,而是承擔了社區生活的其他職能,如迎神賽社等活動。稷山縣楊史村乾隆五十五年水井碑刻載:“陽史村東甲,井上官銀積至五十余金,又值年豐人和,于是合甲之人,思為置箱之用,徂錢物有限,虛愿難副,因此糾集合甲,各拔資財二十余金,今事已成矣,由是而迎神賽社可以耀觀瞻,亦可以不病民。”碑中所記是花費井上官銀購買唱戲所用的服裝和道具,用于迎神賽社時唱戲演劇。聞喜縣郝壁村嘉慶二十年《十字井記》載:“井之番分,憑此取水,迎送東岳神,亦照此而攤使費,自古為然,不必紊亂。”這里汲水秩序和迎神賽社的規則是相同的。官銀與迎神賽社有某種聯系。在稷山縣塢堆坡訪問調查時了解到這樣的習俗,即每年正月初一到十五,村中皆要鬧紅火,鬧紅火所到之家,為表謝意,圖吉利,都要給些錢物,所收之錢,由井頭管理,用來買井繩、水桶等汲水器具,買鼓、钷、镲等娛樂器具。稷山縣多數村莊的井房現在已不再是汲水之處,井房所放之物多為獅子、龍燈、旱船、鼓樂等鬧社火之器具,這些都由“井頭”來負責保管,“井頭”又稱“神頭”,井頭不再負責社區的水井事務,但還是繼承了組織社區鬧社火的傳統。

這就是說,水井組織不僅是一種在管理水井和協調用水人關系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汲水組織,它的制度還同時作為迎神賽會的制度。正如井房與神廟、更房空間一體化、功能多樣化一樣,水井制度和迎神賽會制度的一致,反映了鄉村社會制度在運行過程中集約化、綜合化的特點,通俗地說就是“一套人馬,兩(多)塊牌子”,一個組織,一種制度的建立,同時為其他事務提供了有效的機制。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水井制度所顯示出的集約化特點,也正是鄉村社會公共事務共同原則的體現,也可以說是其他制度對水井事務的集約化,但水井事務在諸項公共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則是突出的,既體現了鄉村社會公共事務的一般性特點,又突出了水井事務的獨特性。

三、水井與人口管理

中國是一個多神的國家,人們根據生活的需要創造了許多神,井神就是其中之一。在古代井與門、戶、灶、中并列為五祀[57],反映了水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在各地有眾多關于水井的傳說,有人認為,井神和護井之神并不相同,井神為水井的人格化或神格化,而護井神為地方保護神,不能像井神一樣還原為水井本身。[58]但筆者在田野調查中發現,鄉村社會的井神就是“龍王爺”,它兼有井神和護井神的泛化模糊的雙重功能,同土地神、財神、關帝等相比,井神的層位比較低,但與日常生活的密切關聯性又明顯比上述神靈高,祭祀的頻率也較高。

人們對井神的信仰,主要是祈求水源常旺、水質良好、水井安全、井工安全,此外還有祈雨等功能。山西南部地區的鄉村有敬獻井神的習俗,有的每月初一、十五敬獻井神,如平陽之土門村、王汾村、南太澗、北太澗,曲沃之南陽村,翼城之隆化、廣適、南官莊,襄汾縣西鄧村,運城市平陸縣斜坡村、前村,絳州河津縣之任家莊、城北村,稷山縣梁村,永濟之窯頭村、北陽村在民國時期仍然有這樣的風俗。當然,正月初一、十五是最重要的節日,其祭祀也相對隆重,平時不祭獻的,這時也要祭獻。祭獻主要是燒香、獻食、磕頭,有神位則不論,沒有神位的要用黃紙寫上“井泉龍王之神位”、“四海龍王之神位”、“井王爺”等,放在井房之上位,有的在神位兩邊貼上對聯,有的在井房外貼上對聯。對聯之內容有的很簡單,就是單聯,如“井水長旺”、“細水長流”、“甘甜可口”等;有的則為上下聯,茲將所搜集的一些井聯敘列如下:

寶泉:龍居南太澗 井水凈又甜(山西省臨汾市南太澗村)

國泰民安:供天地風調雨順 敬龍王泉水茂盛(山西省稷山縣吳囑村)

互惠:你三拜九叩 我十雨五風(山西省稷山縣吳囑村)

心專行慎用者安全 源旺味甘飲之康健(山西省稷山縣位林村)

井底生泉:清泉供百口 香水養萬民(山西省稷山縣西位村)

有本如是:神佑靈泉萬代流 井如德水千秋涌(陜西省合陽縣靈泉村)

潤生民(陜西省韓城市坡底村)

龍泉通四海 井水養萬民(陜西省韓城市王代村) [59]

龍泉水潮潮潮潮千丈 永保人長長長長萬丁(陜西省韓城市史代村) [60]

一年常不安 自在今一天(陜西省榆林地區) [61]

上述井聯的內容,反映了人們期望井泉水量長旺、水質凈甜、井養不窮、人丁興旺健康的心理。單獨建立的井神廟比較少見,一般在井房之墻壁上設立小規模神龕,即“每于井臺之旁設立龍王廟,事雖近誕,而所以感發人之心志,莫不致誠致慎哉!” [62]但也有一些村莊對井龍王廟的修建相當重視,陜西省合陽縣方鎮靈泉村光緒十三年的《重修東井龍王廟及房屋碑記》、山西省聞喜縣嶺東村乾隆十一年之《中落井碑記》就反映了鄉民修建井龍王廟的情況。

鄉村水井突出了地域性和社區性,劃定了一個相對封閉的社會空間,那么,井神的權域就局限在一定邊界的空間范圍,富有社區性、地域性的特點。在神靈空間層面,井神掌控著一個社區水井的水量、水質、安全以及社區內部成員的生命及其健康水平。在世俗社會層面,社區成員能否汲水而飲取決于有無“井分”,“井分”是通過集體參與水井事務所獲得的,代代相傳成為權利,表現為社區內部家戶的汲水權利,具體化為社區內部個體成員的用水權利。這種權利雖然是固定的、可繼承的、社會化的,但隨著社區內部新成員的出現,用水群體相應發生了變化,汲水量的限定也隨之發生變化,這就需要得到同井社區的認可,以實現其汲水權。水是生命的源泉,新生命需要汲井而飲,“龍王爺”掌管社區水井,用水權力的實現,就表現為新生兒“向‘龍王爺’報戶口”,以得到“龍王爺”的同意,同時得到社區的認可。這一程序構成了一種獨特的出生儀式。

在山西省河津市賀家莊,生下孩子以后要上井房燒香祭拜,告訴井神家里添了人口,要吃水了。[63]在河津市龍門村有“綁馬”的習俗,即孩子一出生,家人要用紅線把黃紙綁在“井馬”(轆轤架)上,男孩子綁在左邊,女孩子綁在右邊,表示孩子到世要吃此井水。[64]在陜西韓城市鄉村普遍存在新生兒出生向龍王爺“報戶口”的習俗,不過在具體的形式上有所差異。

陜西省韓城市鄉村給“龍王爺”報戶口的儀式,一般由新生兒的奶奶執行。孩子一出生,奶奶就拿上表去井上“龍王爺”的神位前燒香壓表。如果是白天出生,天黑以前均可去井上報戶口,如果孩子晚上出生,第二天一早就去報戶口。表用黃紙折成不同的現狀,代表了出生嬰兒不同的性別。在韓城市梁代村黃表的形式折如圖2a、b[65],漁村、溝北村的黃表形式折如圖2c、d[66],還有一些村莊比較簡單,黃紙正面朝上代表男孩,正面朝下代表女孩,如圖2e、f所示。對于這些形式不同的黃表,a、b與c、d比較相象,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凸面象征男性生殖器,凹面象征女性生殖器。聯系到e、f,這三組符號又與“陰陽”暗合,a、b與c、d中,黃紙折疊后凸面為正面朝上象征男性為陽,凹面為背面朝下象征女性為陰,e、f未經折疊,正面朝上象征男性為陽,反面朝下象征女性為陰。鄉民對于給龍王爺報戶口還給予了更深層次的解釋,一種說法是,新生兒出生不給龍王爺報戶口的話,孩子就要缺奶,這樣水井不僅與吃水有關,也與哺乳發生了關聯。[67]一種說法是,孩子出生后,趕緊給龍王爺報戶口,要吃這井水,龍王爺讓孩子喝水,能夠使新生兒身體強健, 平平安安的生存。[68]這種解釋反映了在醫療條件相對落后,新生兒易于夭折的鄉村社會,人們通過向龍王爺報戶口的形式,尋求神靈庇護,保佑新生兒平安的心理。

胡英澤:水井與北方鄉村社會(圖2)


井神“龍王爺”是一個地域性神靈符號,折射了鄉民在認識水源方面所顯露的世界觀,龍王爺決定著井泉的暢旺、水質的凈甜、井工的安全、民生的健康,甚而能呼風喚雨。但在特定的缺水環境,鄉民將龍王爺“管理水”的功能巧妙轉化為“管理用水”的功能,賦予了龍王爺新的職能,龍王爺的身份也發生了變化,演化成為社區人口管理者,又成為空間的掌控者與管理者,從而具有了公共形象。向龍王爺報戶口這一嬰兒誕生儀禮,是新生兒取得社會地位、被社區所接納的儀式,而由于誕生禮與取得汲水權緊密相關,人生的禮儀轉化為取得汲水權的一個程序。鄉民運用了一些社區成員諳熟的、附載象征男女性別的物件,通過這些儀式以取得汲水權,并利用水井這一公共空間將增添新成員的信息傳遞給整個社區。

1980年代以來,老井多已廢棄不用,多為管網化的自來水所代替,給龍王爺“報戶口”的形式也發生了變化,老井存在之村莊,其儀式仍在井臺邊舉行,老井廢棄之村莊,其地點則轉移到水塔旁。自來水的運用打破了由水井限定的“汲水空間”,龍王爺也轉化成為村級社區用水的掌控者、生育的管理者。一些在外工作的人孩子出生后告知村中家人,家人仍為其舉行給龍王爺報戶口的儀式。新生孩已屬于社區之外的用水者,遠遠超出井神龍王爺的權域,用水制度象征意味已經淡化,而向社區宣示新生命、保佑新生兒健康的習俗則傳承下來。

四、水井與公共空間

水井與公共空間的關系突出體現在井房的功能上。

井房是水井最重要的附屬設施,多數水井之上建有井房,修蓋井房有保護水井、方便汲水、安綏井神等多種功用。稷山縣吳囑村嘉慶年間水井碑載:“從來井之有廈由來舊矣,故合巷耆老大家商議,各出財力,共襄盛事,起蓋井廈,四十九年間而告厥成功矣,不特免雨雪之沾涂,風塵之污穢,而且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三十余家常享無事之樂。”聞喜縣店頭村民國7年水井碑載:“古人鑿井而飲焉,其或陰雨連旬,或積雪沒脛,則汲水之不易,取飲何從,于是井廈之建意至善也。”民國8年水井碑載:“取之于江河者易,取之于邃井者難,難則對所有之井不得不珍重而保愛之,昔人于井上建廈,所以保愛此井也。”民國22年《重修井廈記》載:“故昔人于井上以廈藉以避風日,防雨雪也。”筆者搜集的水井碑刻中,有關修建井房內容的碑刻所占比重僅次于鑿井、修井碑刻,說明鄉民對于修建井房的重視。村莊修建井房即是對水井的保護和珍愛,防污穢保持了飲水清潔,避風日、防雨雪方便了汲水,這是井房在鄉村社會所發揮的基本功能和作用,除此之外,井房在鄉村社會生活的眾多領域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水井一般都處于鄉村區位結構的中心,這一方面是為了使大家汲水方便,照顧到不同方位的家戶。另一方面由于村落的規模不斷向外拓展,水井自然而然地成了村莊的中心。水井之上建有井房,井房和神廟、更房、石磨等共同構成鄉村社會最重要的公共生活空間,而井房則是村民最經常使用的公共空間。在井房這一特定的空間,活動的主要內容是汲水。如上所述的“番”、“班”等汲水制度,反映了在生產條件和自然資源的限制下,人們為了生存,必須進行勞動分工和相互合作的情形。在分工協作、生產互助、共同勞動的過程中,具體實現鄉村社會的用水秩序。同時,大家彼此依賴,增進了感情,加強了聯系,水井成為維系鄉情的紐結。

井房是鄉鄰每天低頭不見抬頭見、摩肩接踵經常打照面的社交場所。鄉鄰或協同汲水,艱辛的汲水勞動可能會由于鄉民賦予了娛樂色彩而變得輕松。按序等水之余,說閑話,拉家常,成為鄉村一道亮麗的風景。他們有說有笑,聲音時高時低,氣氛熱烈,為寧靜的村莊增添了幾分活力與生機。“老皇歷”倒出“陳谷子爛芝麻”,“大文人”說列國道三國,引人入勝,“牛皮王”吹得人目瞪口呆,“抬死杠”較勁爭得面紅耳赤,“洋相鬼”一個噱頭惹得人捧腹大笑……個人經歷、軼聞趣事、家庭糾紛、鄰里關系、人情冷暖、世態炎涼,乃至國家大事,天文地理,都是話題,無所不及,無所不談。井房實際上是鄉村社會口耳相傳的信息集散中心,人們自覺不自覺地實現著情感交流和思想交換,從而帶來心理上的平衡和滿足,起到相互影響的作用。

井房是農業生產經驗的傳授地。在傳統農業社會,農業生產實踐所積累的經驗、教訓等,對指導生產有著重要作用,其傳授和交流場所當然不僅僅限于田間地頭,井房作為一個公共空間,為鄉民在絞水之余相互交流農業生產經驗提供了場地。最為典型的是聞喜縣店頭村東井井房墻壁的康熙四十九年農事碑,碑載:“嘗謂芒不種黍,伏不種豆,而亦有不必拘者。清康熙四十九年春夏大旱,清明一雨而旱至小暑,六月十六日入伏,十九日始雨,而安秋在二十四五,期月之間,秋口秀穗,后仍秋旱月余,而谷黍收成,肥地二石,磽地不脫六斗,諺曰:‘得雨莫論時’,此之謂也,故志之以示后,勿以時晚而誤莊農也。”幾百年來,農事碑所載為鄉民提供了農業生產的經驗,并代代相傳。碑刻之所以奉立在井房,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井房是鄉村社會中人們最經常涉足的場所,碑刻在這里能夠發揮最大的傳播和教育功能。

井房周圍在節日是一個娛樂場所。在山西稷山、河津縣的一些村莊,春節鬧紅火,在井房前一般都要“打個場子”,就是在井房前的空地上,村中之人圍成一圈,打花鼓熱鬧一番。稷山縣吳囑村1988年水井碑載:“自來井上蓋廈實屬重要,既可以遮風蔽雨,便于汲水,又能保持井水清潔衛生,尤其是逢渡佳節之際,全巷男女老幼,集會廈前,觀看熱鬧,分享歡聚之樂。”井房前是個比較開闊的地方,能夠為鄉鄰集會提供一個可容納的場所,再者,井房里供奉著井神,在井房前熱鬧,也有敬神謝神之意,祈求來年水源長旺,風調雨順,五谷豐登。

井房周圍是一個小的交易場所。市與井是連在一起的,在鄉村社會,以某一個區域為中心定期有集市,形成市場體系。具體到每個村莊,商販要選擇一個便于做生意的地點,井房前就是一個理想的場所。這里從早到晚均有人進進出出,來來往往,人員流動量較大,匯聚的人較多,所以小商小販雖然走村串巷,沿路叫賣,招徠生意,但經常要在井房前停駐憩息,定點買賣。這樣,就在井房前形成了一個較固定的小型交易場所。嚴格地說,無論從規模還是交易量來說,井房前的買賣都不能算作市場,但這里聚集的人多,商販往往愿意在這里逗留。

筆者在田野調查中發現,大部分村莊的井房呈現出與神廟毗連或一體化特征。井地屬于“官”地,井房建于井地之上,在井房有限的公共建筑空間里,鄉民盡可能地讓它發揮著眾多的職能。山西南部的村莊在井的附近大都建有神廟,供奉財神、觀音菩薩、本地歷史名人等。[69]垣曲堤溝村井旁有個菩薩廟;河津城北村井旁有“爺廟”;平陸斜坡村井上蓋有一廟;稷山縣楊史村《穿井并建井廈序》:“余村北甲無相院前,鑿井飲人,由來已久”;南位村“北社觀音堂前”“有舊井一眼”;聞喜縣嶺西西村《西甲穿井記》載:“因于離方財神洞旁,復穿新井一面”;聞喜縣嶺東村《東官莊創開新井記》:“弘治乙丑創開新井,近觀音堂五尺地,昔者原有二井”;聞喜中寬峪村井旁修路碑載:“茲余莊西節觀音廟前坡垠水淘益深,高卑相懸”;聞喜縣店頭村北坡井道光四年《新建真武廟重修井廈記》載:“建立真武廟,固所以鎮村墟,補風煞也……工厥告成,頗有余資,眾遂意及于井廈破漏,謀厥修理”;店頭村東井乾隆三十一年《重修享殿暨井舍記》載:“余莊中節古有觀音祠,前建享殿,浚列井舍”;店頭村乾隆十六年水井碑載:“白衣廟右有古井焉,創于正德年間”;沁源縣姚壁村之水井修建于菩薩廟前。井房和神廟一體或毗連,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井與廟的先后次序并無定規,通過考察,有些井先于廟而開,有些井則因廟而鑿。井與廟的一體或毗連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此地屬于“官地”,鑿井或建廟不會因土地而發生糾紛;二是井水出處,人們以為此地為神靈所在,取其生生之義,故而建廟于此[70],或是有廟于斯,神靈庇佑,故而掘井于此;三是二者合為一體,不重復建設,可以節省錢物,經濟節約。

井房保存著包括開鑿與修理水井、建設與修蓋井房、汲水制度等的碑刻,有些井房的碑刻歷經明、清、民國以至現代,有著較為完整的序列,這些水井碑刻地點的公共化、社區化、村落化,講述著關于水井的故事、觸動著社區的情感、關聯著祖先的崇拜,是社區關于生活用水的記憶和歷程,是鄉村社會用水制度權威化、概念化的表現。和幾兩幾錢幾毫的捐款花名相關聯的是“井分”和汲水權,是有關祖先名諱、義舉尋訪的精神歷程。就同井社區而言,碑文記載了“耆老集議”、“急公好義者”倡議、“大家同眾商議”的鄉村事務發端,對于捐施者“善行義舉”、民人“輸財者恐后,效力者爭先”以及“諸經理苦心經營”等在水井事務中不同角色加以褒揚,對于“吝不出錢者”施以懲誡,不僅是一次水井事務的總結,而且也是對以后鄉村公務中每個村民角色的劃分以及責任的規定。即當面臨鄉村公務時,要有“急公好義”者,要有人“舍私濟公”,民眾要“輸財效力”積極參與,“糾首”要不畏勞苦,這是一種鄉村的“規矩”,這種“規矩”亦可稱“文化”,在水井組織內對個體進行角色安排和文化塑造,致使個人對水井事務也有了“角色期待”,從而個人行為傾向與水井組織這一公共事務對個體的基本要求相符,保證了鄉村水井事務長期得以順利運行。[71]

五、水井與村際關系

水井之外,解決日常生活用水還有其他形式,如水渠、水池等,是通過引、蓄地表水或自然降水的途徑以滿足生活用水需求,董曉萍等人研究的“四社五村”就反映了15個村莊聯合的水利組織圖景[72],由于空間范圍較大,可能關聯到數個甚至十數個村莊,進而影響到村莊的關系。水井同渠、池相比是一種更微型的水利設施,但是,因水井而引發的用水問題同樣也會影響到一些村莊間的關系。

水井一般位于村莊的內部,但這并非定律,受自然條件限制,一些村莊的水井位于村莊的外部,甚而是與鄰村交界的地方,村莊常因汲水而發生爭執與糾紛。[73]

山西省平定縣小橋鋪村于康熙五十六年在村東溝地鑿井一眼,深有七丈,小橋鋪村民汲水此井。此井及井地雖屬小橋鋪村,但水井鄰近土圪梁村,因而土圪梁人也于此井汲水,小橋鋪村起初未加禁止。乾隆五十四年,時值春旱,水不足用,因而小橋鋪村要求土圪梁村汲水時付給水費,計劃將賣水所得用于淘井或再掘水井,于是土圪梁村人以私占官井之名將小橋鋪村告于縣衙,經審判水井仍歸小橋鋪,土圪梁不得再與小橋鋪混行汲水。[74]

山西省陵川縣四義莊村與青城底村亦曾因水井汲水而發生訟案。[75]四義莊在其與青城底接壤的河內鑿有古井一眼,后來因為水井距離村莊較遠,擔水不便,于是在莊內鑿池蓄水解決用水問題,遇到干旱年份,仍然從古井中汲水,多年未與青城底發生爭執。道光二十二年,自春至夏天旱無雨,四義莊內池水干涸,村人又到古井取水,不料青城底人恃近欺遠,橫行阻攔,不但不許四義莊人汲水,反而有人恃強賣水,于是兩村打起官司。判決結果是,以后兩村均可在古井取水,不過要按先后順序,挨次擔取,不許恃強爭先,不許橫行阻攔,偶遇荒旱之年,禁止賣水取利,除兩社取水之外,兼許鄰村汲用,使天旱缺水時鄰近村莊能夠同患相恤。

有些村莊會因井汲而長期發生糾紛。高平市北凹村與丁壁村相鄰,北凹村東南靠山,西北界河,山麓之間汲水困難,在村西河灘中掘井一眼用于汲飲,但沒有確定井地禁界。咸豐五年春旱,井水缺乏,但村莊窯戶耗水量較大,為保證生活用水,就禁絕窯戶用水。丁壁村有王某者貪圖壓窯之利,偷水被巡獲[76],更為可惡的是,王某用糞桶往井上取水,殊不潔凈,有礙飲食,于是兩村成訟。經縣令判處,此水井僅顧食用,以后不許丁壁村和泥、壓窯汲用此水。為保證今后此井供應村莊用水,丁壁村又詳定禁約,離此井百步,不許另穿井眼,近井周圍不許再行開墾,并立有碑記。不料后來丁壁村有人將石碑盜去,北凹村也未深究。咸豐八年夏季,水泉不旺,北凹村拔工浚井,丁壁村又有人阻滯,賴為己井,聲言不許北凹村汲水,并且要將此井填塞,于是兩村訟案再起。官斷追回舊碑扶立井旁,北凹村照舊汲水,再立新碑,井邊不許丁壁村侵占,并派員將汲水之路指明步出,以免日后再有糾紛。[77]

上述三個水案反映了村莊之間因水井汲用而產生的糾紛,同時也體現了村莊因水井汲用而存在的聯系,幾個水案透露了村莊之間在井汲方面的用水秩序,一般來講,水井屬于哪個村莊所有,僅供本村汲取,具有強烈的排他性。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由于水井所屬村莊距井較遠汲水不便,鄰近的村莊汲水反而便利,像土圪梁村、青城底村、丁壁村等村莊,都是在外村水井汲水,在不缺水情況下,兩村尚能和諧相處,一逢天旱水缺,必然要制止村莊外部的汲水行為,以保證村莊內部的用水權益,若其他村莊要繼續用水,就破壞了水井所屬村莊的汲水秩序。青城底恃強凌弱阻攔井主之村擔水甚而賣水,丁壁村窯戶盜水、污染井水對北凹村用水秩序影響更為突出。對于水這樣一種日常所必需的稀缺性資源,小橋鋪、青城底甚而賣水求利,這不僅為村民所反對,亦遭官府之處罰。官府從保證民生日常用水的立場出發,從兩個方面對此予以解決,第一,首先肯定了水井的私權性,明確水井權屬歸何村所有,要求外村立即停止對水井所屬之村水權的侵害。第二,突出水井的社會公益性,其判決既規定了“食用為先,雜用為次”的用水次序,又體現了同患相恤、鄰村共汲、水利均沾的原則,突出水井的公益性,通過規定用水秩序來協調村際關系和地方社會秩序。

村莊之間因井汲而發生沖突,也會因井汲而走向合作,結成共飲之誼。這種情形既包括村內之井,也包括村外之井。一個村莊內部的水井一般具有排他性,尤其是在水源緊缺之時,如陽泉市柳溝村咸豐十年《施雙眼井碑記》載,每逢水缺之時,外村人一概不許取水,說明在水量較豐時,外村人還是可以汲水的,但在缺水時,外村人用水對本村用水造成侵害,則要對外村的汲水嚴格限制了。在臨汾市堯都區王汾村有一眼水井,泉源長旺,而附近之吳家莊、孟家莊則無井可汲,皆在王汾村水井汲水。吳、孟二村來王汾村汲水,并不分擔水井事務的費用,在汲水次序上要等該村人汲完水之后方可取水,王汾村人不論遲早先后,皆優先汲水。如逢遇興工、婚喪之事,因為用水量大,就不許外村人汲水。從地理位置來看,王汾村與吳家莊皆位于半山腰,但王汾村在吳家莊之上,若兩村發生矛盾,王汾村不讓吳家莊用水,吳家莊則截斷王汾村的路,二村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來控制對方。[78]稷山縣武堆坡位于黃土垣上,村中主要靠旱井吃水,平均兩家有一口旱井,此外,村中還有一眼“淋水井”,泉眼僅有銅元那么大,一天一夜能出28擔水,僅夠全村人飲用,天旱時一天只能出兩擔水。如果用水更為困難,武堆坡將去八里以外的武堆村井中絞水拉水,有時要象征性地出一些井繩、水桶的費用,多數情況下并不分攤費用。[79]

山西省平定縣東小麻、西小麻、柳樹峪三村相鄰,泉子溝為三村接壤處,東、西小麻村于嘉慶十九年鑿井兩眼,三村共汲二井。年深日久,一井被溝水淤塞,一井塌閃破漏,不遇荒旱,村人對二井不甚顧惜。其間有人勾引礦商在井泉附近開采煤礦,妨害井水,村人先前已制定了禁約。時至民國7、8、9年,連年亢旱,東小麻村村長副邀集西小麻、柳樹峪村長等商議修掘水井,大家一致贊成。正好有樂善好施之人情愿將自己祖遺挨井地各一段施于三村社內擴展井地,為將來開掘新井之用。三村當即定立井泉禁約,議定無論何人不準在井地四至界外180步開掘煤窯,違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金,以保證三村井泉安全。[80]地下水資源具有不可分割性,在村莊交界的富水地帶,三村各自的汲水行為并不會侵害其他村莊的用水,如果有一個村莊開采煤礦,必然會影響地下水資源,進而侵害其他村莊的井水,因而三村之井汲利害攸關,為保證三村用水秩序,三村共同使用水井,保護水井,禁絕開窯采煤,在水井事務上采取聯合、一致的行動,反映了在用水方面和諧共處的村際關系。

結合前述幾個水案看,水井對于村莊內部而言是“官產”,而對于外村來說則具有私權的性質,對鄰村汲水具有強烈的抵制性、排他性。但由于水資源又是一種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資源,有水井權屬的村莊與無水井村莊之間發生了排他性與侵入性矛盾,鄰村用水需求之侵入性要大于村莊的排他性,這樣水井的私權性、獨占性,就轉化為公益性、共享性,汲水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村際關系與鄉村社會的秩序。

村莊之間因井汲而產生沖突或走向聯合,其實反映了一種跨越村界的微觀水利組織的形式,在筆者看來,其中最核心的是水權問題,即水資源所有權與汲水權二者之間的關系。[81]村際間水井組織的關系取決于水資源所有權與汲水權的可分離性與協調性,有水井的村莊對水井擁有絕對權屬,也有相對優先的汲水權,而沒有水井的村莊對外村的水井沒有權屬關系,但可以經過協調取得汲水權以解決生活用水,這樣就使水井具備私權與公益二重屬性。不過村莊間的水井組織可能會引起高度的用水矛盾和利益沖突,在解決矛盾、協調沖突、維護利益方面,有的依靠官方的權威來裁定解決,如發生三個水案的村莊;有的則通過村莊共同商討、集體協調進行制度性安排,如平定縣東小麻、西小麻、柳樹峪三村對于水井的共同使用及對水井及井地的保護等,充分體現了多村莊水井組織共同商討的集體用水制度安排,而武堆坡在武堆村汲水體現了友好的侵入和依附性,王汾村與吳家莊、孟家莊則是沖突與協調并存的水井組織形式。

六、結

本文運用田野調查所搜集的分散零落的水井碑刻,對其加以細節性的場景式刻畫,試圖拼湊出北方鄉村社會日常生活用水的圖像。社會生活總是具體的,水是人畜生存的基本需要,由于受社會、環境、技術等因素影響,生活用水的普遍性需要因為區域不同而存在滿足程度的差異性,因而不同區域的水井所具有的意義可能完全不同。在筆者看來,北方鄉村生活用水困難相對突顯,日常生活的中心問題就是水的問題,是生存問題,水對鄉村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正因如此,由水井組織產生了多種關系。為了獲得生存基本需要的生活用水,合作式的相互依存就成為必要,血緣關系退居次要地位,因而更多突出了地緣關系。由于生活用水困難和水井的重要性,北方鄉村形成了一套相對嚴密的井汲規約并內化為鄉村社會的秩序。

水井事務突出了地緣性,分攤費用時男性與女性、人與牲畜、人口與財產等有明顯差異和細致規定,同井之人形成的水井組織是一個有清晰邊界的空間單位,從而確定了社區與社區因用水而形成的邊界相對封閉的關系。

在水井組織內部,用水秩序嚴密。從用水類型來講,強調“日用為先,雜用為次”的用水位序,從常態與非常態而言,有日常與“有事”之分,日常生活的汲水秩序、汲水者、汲水時間、汲水數量等則遵循嚴格的用水規則。“番”、“班”這些隨機性、動態性的組合,顯示了汲水困難的鄉鄰勞動分工、互相協作的生活情境。

井神“龍王爺”是一個地域性神靈符號,折射了鄉民在認識水源方面所顯露的世界觀,在特定的缺水環境,鄉民通過對龍王爺從“管理水”到“管理用水”的巧妙轉化策略,又賦予了龍王爺新的職能,龍王爺的身份也發生了變化,演化成為社區人口的管理者,從而具有了公共形象,扮演著社區管理者的角色,又成為空間的掌控者和管理者。

水井是一種微觀型的水利設施,但它仍然會成為影響村際關系的一個因素,水井組織因而成為一種跨越村界的組織,私權與公益的二重性,使鄰近的村莊因生活用水在沖突與協調中建立了村際聯系。

按照功能主義的觀點,制度是與需要相應的,每個社區都有其倚重的文化本位,即“文化的重點”,研究一個社區的文化要以社區的文化重心為出發點。[82]經過歷史的層壘疊加,社會賦予水井以更多的意義,它不僅是人與環境的結合點,反映了人與環境的關系,而且是人與人在物質生活層面的組織形式,體現了人在處理與環境關系中形成的社會制度,建構了鄉村社會的秩序,由此看來,水井可以作為我們認識北方傳統鄉村社會的一個“文化的重點”。水井只是構成了北方鄉村社會的要素之一,但它對于理解北方鄉村獨具啟發性。筆者的意圖不是要總結出一種普遍的模式,而是希望將各個鄉村的水井習俗進行不同組合,以勾畫北方鄉村因水井而產生的日常生活用水場景,并由此理解北方鄉村的社會秩序。

在傳統社會,鄉村社會的水井處于一種自為狀態。近代以來,尤其是民國時期曾對鄉村社會進行過一系列的改造活動,但生活用水問題似乎少有關注。日常生活與美好社會有著密切關聯,因而隱含著政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尤其是1980年代以來,人畜生活用水解困工程作為一種制度安排自上而下地進入北方鄉村社會,這是國家對于鄉村社會生活的改造,得到了民眾的普遍歡迎,其實踐是成功的。水井以自己的方式記錄了社會變遷的歷程。

注釋: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近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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