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20世紀20年代至30年代,占總農戶3.11%的地主占有土地41.47%,6.38%的富農占土地19.09%,24.02%的中農占土地25.87%,而61.4%的貧雇農則只有20.77%的土地。
梁漱溟認為,“中國近百年史,也可以說是一部鄉村破壞史……鄉村建設運動是由于近些年來的鄉村破壞而激起來的救濟鄉村運動,近年來農村經濟日趨于崩潰,這是很顯明的事實”。
鄉村社會作為中國傳統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衰敗與當時危急的中國整體社會環境密切相關,而救中國必須先救鄉村這一社會問題的總根子,因此有必要開展鄉村建設運動。“中國由其政治上之無辦法,將只有鄉村自救運動”。的確,當時的農村問題、農民問題、土地問題已相當嚴重,鄉村遭破壞,農民生活難以為繼。比較而言,共產黨人與作為民主黨派的梁漱溟在土地問題上具有一定的共識,都認為土地的高度集中、不合理分配等問題所帶來的貧富差距問題、大量農民流離失所問題是當時中國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但在造成這些嚴重后果的原因以及需采取的對策方面,共產黨人與民主人士梁漱溟所見不同。在共產黨人方面,雖然在一定歷史時期,出于革命斗爭的需要,也采取過對地主土地的和平贖買政策,但這與梁漱溟所極力主張的非暴力鄉村改良不同。
梁漱溟關于土地的理論建立在對中國社會的基本判斷基礎上。猶如我們在當前的市場經濟建設中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一新型概念,梁漱溟面對當時的中國傳統社會,也提出了“中國特殊論”。他認為中國傳統社會的特殊之處或特色所在包括兩個方面,即倫理本位與職業分立。
首先,梁漱溟認為中國是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梁漱溟依據中國傳統文化及社會實際展開分析:“人一生下來就有與他相關系的人(父母兄弟等),人生將始終在與人相關系中而生活……人類在情感中皆以對方為主(在欲望中則自己為主),故倫理關系彼此互以對方為重,一個人似不為自己而存在,乃仿佛互為他人而存在者。這種社會,可稱倫理本位的社會。”
其次,梁漱溟認為中國是一個“職業分立”的社會。顯然,這一職業分立概念與共產黨人的階級斗爭、階級對立概念不同。梁漱溟傾向于認為中國傳統社會并不存在明顯的馬克思主義意義上的階級對立,而只存在職業分立現象。當然,作為一個思想者的梁漱溟沒有意識到現實斗爭的殘酷性,也沒有意識到中國同時還受到其它國家的強力影響。單就其對中國傳統社會的分析,卻不乏真知灼見。
他認為中國社會并不存在大規模的生產工具與勞動者相分離的現象,因而西方資本主義社會中資產階級占有生產資料、無產階級出賣勞力的階級對立現象在當時的中國社會并不存在。他甚至認為中國社會不存在階級,“西洋始終是階級對立的社會,然中國社會與此前后兩者一無所似。何謂階級?俗常說到階級不過是地位高下、貧富不等之意,那其實不算什么階級……中國社會沒有構成(剝削與被剝削)的兩面,其所以沒有構成兩面,即在其生產工具沒有被一部分人所壟斷的形勢”。
梁漱溟進一步分析了中國社會不存在階級對立,而只是職業分立的三個原因,即“土地自由買賣,人人得而有之;遺產均分,而非長子繼承之制度;無先進的生產工具等”,這些原因導致壟斷現象無法形成。梁漱溟因此認為,在中國近代開展革命有三大困難,其中之一就是“階級基礎難”。中國近代產業工人甚少,生活安定;中國農村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土地的集散轉移很快,加上“農民散漫非常,只有個人,不成階級”,“消極忍耐性太強”,“傳統觀念與習慣太深”等,故“與革命無緣”;關于資產階級,“既可以為革命動力,又可為革命對象,當然不是可靠的革命基礎了”。由此他斷定中國沒有一個階級是革命的動力。
梁漱溟在他的《鄉村建設理論》一書中,曾專開出一節談論中國的土地問題。中國土地主要存在三個問題。其一,“耕地不足問題”。中國人口眾多而耕地資源不足,人口密度大。而中國可墾的荒地也很多;其二,“土地使用太不經濟的問題”。農場面積狹小零碎,分散錯雜,既足減少耕地面積,又妨礙耕作,不便灌溉,有阻農業進步。而其原因是人口過密,地權轉移頻繁所致;其三,“土地分配不均問題”,“有的地方且相當嚴重或很嚴重”。他認為這是由于土地的私有制所致。
對于“耕地不足問題”,梁漱溟認為,其解決之道在于:其一,大規模的移墾;其二,推行耕者有其田,或在某種條件下集團經營的政策。對于“土地使用太不經濟的問題”,他認為補救之道在于“勵行耕地整理功夫及土地的合作利用”。對于“土地分配不均問題”梁漱溟認為有兩種辦法解決,但是這兩種辦法他認為在當時都無法一時兌現。一是“要想根本免于不均,只有土地全歸公”。無疑,這與共產黨人的觀點不謀而合,但他緊接著又認為這種土地公有制不可能在短期內實現,這顯然與前者不同。
他說:“生產技術進步,社會事實最后趨向或許在土地歸公,但非所論于今日。今日所得而行者,只是耕者有其田和土地的合理利用。而這兩點果能做到,其去土地公有亦只一間爾。”可見,梁漱溟所強調的只是土地的合理利用,并不奢望土地所有制的全盤改變,“我們必須從土地的合作利用(一種利用合作社),達到土地利用的合理化,農業經營的合理化”。
二是平均地權。這有待于能解決土地問題的政治力量的出現。通過這種政治力量在法律上設置種種限制,裁抑地主,終使其土地出賣。同時獎勵自耕農,保護佃農。進而建立完整的農業金融系統,從長期金融貸款于農民以購地。因而,梁漱溟認為積極使農業進步有四個要點:流通金融,引進科學技術,促進合作組織和均調地權。
梁漱溟十分重視研究前蘇聯農業政策,他認為蘇中同為最大農業國,同樣以農民問題作為其國家的特殊問題。蘇俄農業政策二十余年的變遷史,在前途、目標及其方法策略上都是中國很好的借鑒。在《蘇俄給我們的參考》部分,他分析前蘇聯若干經驗得出了以下結論:一、中國必靠合作行生產,所有生產與分配,農業與工業都要以合作行之。經濟生活社會化是必要的,但社會與個人或公與私兩面兼顧,不可太偏一面,抹殺一面。要農民由散而集是必要的,但不可一味求集,還須以集之中有散才行。二、“凡事強求無益,欲速不達”。搞合作化,應該尊重農民的感情和愿望。“不要強行收取農民的土地,不要強迫他們集團化……徐徐引進之,才得成功。”三、一個人就是一個生命,一個活動的中心,一個活動的小單位。必須承認他有他自己的力量;必須尊重他自己的感情要求,予以適當的刺激,而導之于你所希望于他的活動。土地就是農民生命活動的一個適當的刺激,而讓農民保留一些私產,如宅地、果園、菜園、牲畜等,亦是一種刺激。四、梁漱溟認為,推進合作化需要從“心”與“物”兩方面下工夫。“心”的方面主要是“教育啟誘鼓舞”,而“物”的方面是“電氣化機械化”;也就是宣傳教育和推廣科學技術。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梁漱溟倡導循序漸進的農民合作,并且注重用合適的方式策略推行農民合作化。其思想不乏有許多閃光點,值得我們去借鑒。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聯合時報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