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樓市很熱,而關于土地和房屋的其他話題也成為焦點,據新聞報道,深圳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總計達37.74萬棟,約4億平方米。它們手續不完備,有的還存在安全隱患。
如何處置這些小產權房?來看經濟學家華生的書中是怎么說的。
小產權房現在一般指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出租和出售的住宅。
在中國,主張讓小產權房合法化的聲音曾經很響。其理由一般為:
(1)小產權房打破了政府對土地的壟斷,是推進土地市場化的積極因素。
(2)小產權房價格低廉,滿足了市場需求,既解決了一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又增加了農民收入,不應打擊而應鼓勵。
(3)城市國有土地可以建商品房,農民集體土地就應當也可以建,這是土地平權的要求。
(4)小產權房數量巨大, 如果強行全部拆除會引起社會動蕩,因此妥善解決讓其合法化也是積極求實、化解社會矛盾和風險的唯一可行之道。
我們知道,土地用途和使用規劃是政府治安警察權的一部分,是一種公權力,只存在如何貼近市場和社會的真實需求、正確預測和判斷未來需要,從而依照民主程序做好科學規劃的問題,不是市場化的范圍。在西方國家也不存在打破政府對土地使用規劃的壟斷、由市場決定土地用途的事。至于在自己土地上建商品房出售并非現代法治社會的所有者權利,農民這么做從一開始就不可能得到“規劃許可”。因為農民的絕大部分土地是農地,是規劃用于農業耕種生產的,肯定不能用來建房,更談不上出售。農民的宅基地,按照規劃用途是用于農民自己居住和農具、農作物儲存之用,它與一般的商品房用地的規劃性質也相當不同。
因此,中外的農舍,相對于城市居民商品住宅,一般而言占地面積較大,但均為低層住宅有限高要求,通常不超過2層,作為農民自用。以美國的農村分區規劃為例,通常開篇就聲明農村規劃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護農地和農業活動免除不相關的非農使用。因此農村分區規劃中特別強調土地的使用用途,明確規定建有一戶住宅的最小農田耕作規模;農村住宅即農舍的限高和大小及輔助農業設施的規格;一戶農宅與鄰近其他建筑的最小距離,以至每一戶農家住宅中所容許的最多留客住宿的客房數,等等。
由于美國農民一般居住在自己的農場中,因此美國農民的財產轉讓廣告中農場和農舍的出售從來是混為一體的,你不能想象只買農舍不買農場,那樣的話,買下來的住所在別人的田中間,買了也回不了家。因此,像中國城中村和城郊村的許多農民那樣,在宅基地(更不要說農地或公益用地)上放手建造許多層乃至幾十層的商品住宅樓,根本不可能是什么“土地所有權人行使自己權利的應有之義”,而是破壞規劃和踐踏法治的違法違規行為,這在法治的市場經濟國家是絕對不可想象的。
由此可見,從真正法治的眼光來看,只有合法建筑與違法建筑之分,而沒有什么小產權房與大產權房之別。從法治的角度看,無論農民在集體土地違規自建的住宅,還是居民在城市國有土地上違規自建的房子,都是違章建筑,從而都是不合法的。
試想如果農民建的所謂小產權房可以合法化,那么,居民在大商品房用地上的加建、搭建、擴建不是更應當合法化嗎?如果違建都可以合法化,人們可以隨意自建、擴建,那就必然出現公地悲劇,即每一個人都為了自己的私利擴建,使整個城市或社區的環境質量直線下降而不宜人居。這種情況我們在部分法治缺失的發展中國家確實見過,但這絕不是法治的市場經濟國家所能容許的,也顯然不是國人所希望出現的前景。
當然,由于種種歷史的而主要是法治殘缺的原因,中國城市中的違建特別是熱點城市城郊的小產權房違建已經相當嚴重,其中的因素和責任錯綜復雜,因此也不是今天一個簡單的拆違就可以解決的,需要區分的情況,分類處置。但是,這種處理的原則和目的,是要在考慮和尊重歷史的情況下重建法治的權威,使得所有違建關聯方都付出相應的代價,得到相應的處置,使違法者不得利、守法者不吃虧,從而以儆效尤,真正遏制今后城鄉違建的再生蔓延。這就像對違法犯罪也要區別情況處理,而不能統統槍斃一樣, 但你永遠不能說讓違法犯罪合法化吧? 否則社會就會成為犯罪的天堂。
在部分人們所設想的建筑自由的世界里,不存在違建概念,小產權房天然合法。每個產權人可以自己決定和改變土地用途,市場會去平衡供求并達到資源的合理配置,隨著級差地租的不斷降低,城市建筑的擴展自然會達到邊界。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這種產權人建筑自由的市場經濟,只是他們自己的想象,與現代社會的建筑規劃嚴格管治、城市擴張被綠化帶、限制發展區緩沖隔離的法治實踐直接矛盾,并不存在于地球上已知的任何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土改:土地制度改革焦點難點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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