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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友興:村落共同體、農民道義與中國鄉村協商民主

[ 作者:郎友興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4-28 錄入:王惠敏 ]

摘 要】當下中國有許多基層協商民主的生動實例,其中有不少來自于農村的協商實踐,而中國農民有相當多的協商民主體驗,他們參與討論了對于基層治理來說極為重要的一些議題。本文要討論的是,為什么中國協商民主創新案例特別是授權性的創新案例通常發生在基層尤其是基層農村?為什么農民是協商民主制度創新的主體?為什么是協商民主的發展比較具有制度化的績效而不是別的什么制度創新?本文基于對基層協商民主經驗的觀察和研究發現,第一,中國協商民主創新案例通常發生于農村,其原因在于農村是一個真正具有騰尼斯意義的共同體;第二,協商民主的直接功用在于糾村落共同體村民自治之偏,推動村民自治“四大民主”后三個功能的再落實;第三,中國農民的協商民主具有在“利益協商”之下“道義政治”的意涵。

關鍵詞】協商民主;村落共同體;道義;村民自治;農民

一、農村、農民的協商與中國協商民主體系

從比較的視角來看,無論較之亞洲還是北歐,中國協商民主的建構與進展可以用“神速”一詞來形容。其表現為,一是官方十八大正式將“協商民主”列入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范疇,并且與選舉民主共同構成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事實上,包括西方在內的協商民主理論研究和實踐的積極探索引起中共的高度重視,很快將相關理論成果轉化為黨的意志;二是各地協商實踐或實驗不斷,不斷推進新經驗、新做法、新舉措;三是更為重要的,在中共十八大后短短三年時間里,官方就構建出中國協商民主的體系,這個體制就體現于2015年2月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意見》提出“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協商民主由政治領域擴展到經濟、社會、文化、生態各個領域,形成了由中央到地方直至社會基層,從政黨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大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到基層協商、社會組織協商縱橫交織的協商民主網絡體系,協商民主將進一步向下延伸,由高層精英走向社會大眾。我們很難在西方國家中見到類似這樣從立法機構到政府到政黨再到社會的全方位、多維度的協商體系。

在這個協商民主體系中,基層協商尤其農村的協商是最基礎,也最有創新性的。協商民主理論家、澳大利亞國立大學約翰·德雷澤克教授寫道,“如果中國確實有什么協商能力,它可能存在于地方層次上的參與式創新之中,這些創新主要是被用來應對經濟高速增長而產生的意想不到的副作用的。”[1]實際上,德雷澤克教授所說的這個地方層面的參與式創新主要是指協商民主,并且主要發生于鄉村地區。同為澳大利亞國立大學教授的喬納森·安戈等學者通過對中國的經驗研究也明確表示:“當下的中國有著十分豐富的協商民主實例,它們在遠比世界其他地區多得多的民眾中踐行著,在過去的30年中,眾多的中國農民都體驗過基層協商民主。”[2]浙江省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編的2015年9月由杭州出版社出版的《基層協商民主案例》一書,根據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自治選擇了69個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多數來自于農村基層。中共浙江省臨海市委統戰部所編《臨海市基層協商民主案例選編》(2015年12月)也表明這一點:共收集了56個案例,其中屬于城市基層的案例只有2個,其余54個均來自于農村基層。

基層民主協商是關鍵,而農村基層則是關鍵的關鍵。《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強調“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群眾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點。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大量決策和工作,主要發生在基層。要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強調“要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的重大工作和重大決策必須識民情、接地氣。”基層協商民主制度在我國協商民主制度架構中處于基礎地位,是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發展的重中之重,具有基礎廣泛、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內涵豐富的特點,是廣泛吸納民意、匯聚民智的重要平臺。客觀而言,中國協商民主發展的重點不在高層,而在基層。理論上講,協商民主具有較強的民本性和平民性,天然具有廣闊的下行空間和強烈的基層渴求。同時,協商民主所特有的治理和自治功能,也有利于形成人民群眾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長效機制。

而農民則是中國協商民主最有創新力的主體,是最具有主動性、最認真參與的主體。徐勇教授在為《普通人話語中的政治》作的序《民心向背的政治學》中指出,“在傳統政治結構下,農民在日常生活中微不足道,表現出的是老實巴交。但正是這些‘沉默的大多數’往往會做出驚天動地的政治舉動,甚至造成不可一世的王朝崩潰”,“正是農民革命,促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正是農村改革,開啟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大門。而中國現代化的最終成功,也取決于農民問題的基本解決。因此,農民的所思所想及其行動,關系著國家的命運和走向。”為此,他提出了“基層社會與創造性政治”的解釋框架。[3]

二、鄉村共同體、“道義政治”與鄉村協商民主

為什么是農村、農民?為什么是協商民主?本文提出兩個因素來解釋。[4]一個因素就是共同體概念,協商民主需要有一個共同體并且是真實的共同體為基礎,在目前的中國,農村社區是唯一的真實存在的共同體,城市社區則是概念意義而非實際意義的共同體。而農村這個共同體的協商民主的興起,在于對村落共同體自治原有四大功能的再落實。另一個因素是基于利益協商之下的道義。協商民主是一個共識的政治,這種共識是利益協商之結果,本質上是共同體下道義的重現。缺乏共同體的基礎和道義的支撐,在中國,無論哪一類協商民主,都難以有效地運行,也難以有可持續性。

首先,中國農村之所以能夠出現諸多的協商民主實踐,農民之所以能夠走向協商的平臺,當然是與執政黨的意圖相關。中國基層協商民主在黨的引領(而不是控制)之下,并且黨的領導、政府的主導始終嵌入到基層協商之中,通過基層協商民主之實踐,鞏固執政黨在基層的領導地位。中國意義或脈絡(Context)中的協商民主就是在中國共產黨(政府)的領導下,社會各個政黨、階層、團體、群眾等,就共同關心和利益相關的問題,進行討論、溝通、磨合、協調、整合,達成比較統一的意見的過程。對于黨或政府來說,一方面通過搭建協商的平臺,主動吸納社會之聲音,進而提升基層黨建的包容性和開放度,希望以此解決基層黨建的適應問題,踐行群眾路線。2014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指出,“基層黨組織要轉變工作方式、改進工作作風,把服務作為自覺追求和基本職責,寓領導和管理于服務之中,通過服務貼近群眾、團結群眾、引導群眾、贏得群眾。”這從《臨海市建立基層民主協商議事制度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標就看得相當的清楚:“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堅持把民主協商引入基層社會治理,充分發揮廣大社會成員參與基層公共治理的基礎作用,拓展協商民主實現渠道,健全協商民主制度機制,不斷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次、制度化發展,不斷鞏固黨在基層的執政基礎”。實行基層協商民主制度,可以提供一個讓基層各方面群眾向黨組織和政府表達意愿、提出意見建議的平臺和機制,使基層黨組織和政府能夠更全面、細致、準確地了解人民群眾的需求。另一方面,通過發展基層協商民主助推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服務于當地中心工作的開展,有效地解決問題。但是,黨的領導始終嵌入到基層協商之中。這一點,澳大利亞國立大學教授喬納森·安戈等學者的觀察是準確的:“盡管官方并不控制甚至也不影響這些協商,但是,所有案例中那些嵌人在正式框架中的協商平臺都是由官方自上而下建立的。”[5]黨是協商的參與主體之一,也是協商活動的組織者和協調者,主導協商進程,綜合協商意見,采納協商成果。基層黨組織通過主導并主動融入基層協商議事之中,將黨的領導體現和貫穿于組織引導民眾圍繞公共事務的民主協商的過程之中,進而鞏固和加強了黨在基層社會的領導地位。本文關注的是基層協商,在基層,形成決策的動力源自社區內部,官方并不最終控制議程,并且協商能夠引導大多數社區成員積極參與進來。[6]事實上,政黨引領或政府的主導協商之經驗并非只是中國基層協商民主經驗所獨有的。[7]

但是,光憑借政黨的引領、政府的主導當然是不夠的。中國諸多的協商民主實踐之所以能夠發生于農村,農民之所以主動地走向協商的平臺并創造出為數不少的協商新機制,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有一個共同體為基礎。中國協商民主創新案例尤其是授權性的協商民主通常發生于農村(社區)而不是城市(社區)中,究其原因在于前者是一個騰尼斯意義的共同體(社區),而后者則不是。在騰尼斯那里,“社區”就是指“由自然意志占支配地位的聯合體”[8],是基于共同的歷史、傳統、信仰、風俗及信任而形成的一種親密無間、溫情脈脈、相互信任、默認一致的共同體。后來,不同學者對“社區”的內涵有不同的表述,但至少有以下三個因素被認為是社區的基本內涵:“認同感”(iden-tity)、“安全感”(security)和“凝聚力”(solidarity)。[9]簡而言之,社區就是一個基于共同生活體驗和情感認同的生活共同體,是人們社會生活的基本單元。喬納森·安戈等學者根據其經驗研究,認為“中國的這些實例都發生于形成已久的社區之中”。[10]其實喬納森·安戈等人所說的“形成已久的社區”就是農村這個共同體(社區)。

協商民主需要共同體為依托,同時也是重構共同體的一次機會,一個重要的渠道。“共享社區的情感為共同協商以作出決定提供了天然的條件”。[11]斯坦福大學的費什金(JamesFishkin)教授將協商民主回溯到古希臘不只是在于古希臘實行的是直接的民主、協商民主,而在于直接民主、協商民主得以發生的基礎,即有一個強大而清晰的共同體存在。而城市社區實際上只是名義上的共同體。在目前的中國城市,其社區已經不具有共同體意識上的存在,因此,也無法真正發生協商民主創新之舉。澳大利亞國立大學教授的喬納森·安戈教授等敏銳地觀察到這一點:“盡管參與式的決策協商在許多場合實行,但是,中國的環境氛圍不太有利于基層實施更高層次的非政府控制的協商民主。有時,城市會就公共物品使用率這樣的問題舉行聽證會,但是,人們并不清楚這些聽證會是否真能影響政策。”[12]中國已經是一個現代社會,但是這個社會缺乏的是騰尼斯意義上的共同體。如果沒有這樣的共同體的話,那么,社會就會被市場等因素所主宰,傳統的共同體就會逐漸被人們所忘記。城市社區缺乏真正的協商民主創新,其個中原因就在于共同體的缺失。

協商民主在西方,說起來是對代議制民主的不滿而生發的。為什么會有不滿?就在于真正的參與被懸空了,而懸空的病根在于議員們缺乏實質性的共同體感受(議員代表選區還是超越之的討論就是一個例子,說明共同體缺失了)。而協商民主恰恰需要有一個具有實質性的共同體及其意識作為基礎。農村還是嚴格意義上的一個共同體。在中國,目前恐怕只有“村落共同體”這類共同體,才有維系其成員的認同意識,增強凝聚力、向心力和內聚性之可能,因為正如英國社會學家愛德華·湯普森在《共有的習慣》中所說,市場力量對于農村的沖擊其焦點在村落共同體和次一級共同體農戶家庭,其目的在于將農村勞動力和土地統統納入到作為價格形成系統的市場中去。現在“村落共同體”發生巨變,都不同程度上卷入到市場大潮之中,但是,村落依然是一個基于“守土”的“鄉、土、人”三者之間緊密互動關系的共同體。其實,這一點,梁漱溟先生早已看出。他指出,中國需要一個中國精神的團體組織,即以中國固有精神為主,而吸收了西洋人的長處。這個團體組織是一個倫理情誼的組織,以人生向上為前進的目標。而這個新組織的構造則要從鄉村入手,因為鄉村人比較有鄉土觀念,比較能引起地方公共觀念,所以正好借鄉村人對于街坊鄰里親切的風氣來建構團體組織。[13]七、八十年后的喬納森·安戈他們的觀察結論依然是這樣的:“更加明顯的是,村民小組都是些自然形成的親密的社區,有時還有共同的祖先這樣的血緣聯系。幾十年的共事和共有土地的經歷加強了村民小組的內部歸屬感。”[14]

這里講共同體對于協商民主的意義,不僅僅是指經驗事實的層面,也表明一個期待,協商民主要有效運行、可持續性需要重構共同體。正如,齊格蒙特·鮑曼所說的,“共同體是一個‘溫馨’的地方,一個溫暖而又舒適的場所。它就像是一個家(roof),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風避雨”。[15]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共同體“總是過去的事情”或者是“將來的事情”。因為在當今迅速私人化、個體化和全球化的世界中,人們之間的信任、認同和忠誠持續弱化,共同體陷入解體之中。中國的情況似乎也是如此。共同體“總是過去的事情”,但是,它又是期待性的“將來的事情”。在中國,這種期待性的一個顯現趨勢性的典型事例就是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的要培育“新鄉賢文化”。比如,浙江省德清縣要求縣級機關黨員干部都“返鄉走親”,參與原籍所在村、姻親所在村的鄉賢理事會。鄉賢參事會等組織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開展活動,主要是基層民主協商的形式,鄉賢們則主要起到為村兩委班子出謀劃策、協助聯絡和信息溝通等作用。鄉賢理事會的自發性興起和官方的提倡,表明村落共同體建構的重要性。

現在中國農村興起的協商民主與西方協商民主的興起在邏輯上并非完全一致。西方協商民主的興起是人們對于以選舉民主為核心的代議制的一種反思的結果,一種批評而作出的一種超越。正是代議制(自由)民主的缺陷,協商民主得以在西方復興。協商民主強調公民積極參與到共同體中,通過對公共事務的理性對話、平等交流以培育公民責任,完善公民美德,提升民主品質,以彌補和克服自由民主的不足。而在中國農村的協商民主,更多是對村民自治的一次糾偏,讓村落共同體的自治功能得以落實。這種對村民自治的糾正,主要針對的是“四大民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單兵推進,只是圍繞“民主選舉”而展開,而鄉村選舉之后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環節卻較少得到重視。

如果說,村民自治“四個民主”中第一個民主是選舉民主,那么后三個為協商民主。改革開放以來真正具有民主意義的選舉還是農村的村民選舉。在整個中國選舉民主不足情形下,村民選舉顯得特別的有價值與引人注目。如果說西方協商民主的復興是對選舉民主為核心的代議制的一種批評而作出的一種超越,那么,中國農村協商民主并不完全是對于選舉民主的不滿、對選舉的批評而興起的,而是選舉民主不足以解決農村實質性問題,“四個民主”沒有協調推進。某種意義上說,協商民主對村民自治只重選舉的一種糾正,更確切地說是對原有自治四大功能的再落實。作為基層社會的一種治理機制,農村協商民主能夠為農村事物的治理提供一個有效的平臺,可以有效地落實村民自治后三個功能。協商民主的本質就是參與主體的平等性,他們共同參與到與切身利益相關的事務管理中去。農民作為農村社會中最重要的參與主體,理應是農村協商民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以往的農村權力結構只強調農村精英的參與,忽視了農民的主體性與參與性。而協商民主機制可以讓其直接參與本村的經濟發展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實際問題之討論協商,達成決策共識,從而實現村民價值偏好的轉換。這樣可以避免或修正由選舉產生或者是鄉鎮政府直接任命的農村“精英”的“代議性”所帶來的弊端。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中國農民之協商民主表現出了利益協商之下“道義政治”的特質。基層協商不同于人們常說的政治協商,更多的是利益協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提出,“要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協調聯動機制,穩步開展基層協商,更好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建立健全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協調聯動機制”,實際就是搭建基層協商的平臺或渠道,就是健全基層群眾利益表達和利益訴求的機制。“參與者都有種屬于某個社區的情感,并伴有相應的物質利益”,“第二個促進協商參與的因素,是所有這些群體面對的是相對容易理解的具體問題,各群體成員在這些問題中都有各自利益”,因此,“這些群體的成員都有無數理由去積極參與這些問題的協商”。[16]應該承認,利益沖突頻發是轉型社會的一大特征。開展基層民主協商,在利益協調中增進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協商民主是一種有效的利益柔性整合機制與良性均衡機制,它將決策視為一個合作與協調的理性博弈過程,強調多方利益的共生共容。

但是,利益協商并不是農村基層協商的全部,即便利益協商本身,在其背后實際上蘊含著“道義”因素。喬納森·安戈等根據經驗研究,認為中國基層協商民主案例中有著“一個更為特殊的中國因素:集體決策的達成建立在‘道義經濟’的信仰之上,而這深植于中國過去的社會主義體制之中”。[17]這種“道義性”類似于共和主義協商民主所主張的“共同善”(commongood)。在共和主義看來,公民首先應當具備團結和忠誠于共同善的品質,其次應當具備能夠商討共同善、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品質。共和主義的協商理論建立在社群主義對于個體身份以及集體生活方式看法的基礎之上,認為身份問題與傳統和社區密切勾連在一起,因此,只有在與他人的協商過程中我們才能選擇我們想要共享的生活方式,只有在這種互動中我們才能超越個人利益并發現公共善。協商民主之所以能夠在農村興起,得到農民的回應,就在于協商契合了農民的道義性,在此道義是指道德義理。《易·系辭上》:“成性存存,道義之門。”道義是一個共同體范圍內所形成的一種原則或是一種要求。協商民主本身體現、包含鄉村社會的道義需要。“在這些座談會上,往往通過帶有道德取向和照顧大多數人利益的理性爭論進行說服,小組內部在與他們的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上達成共識,并且這些集體達成的決定能夠得到完滿的執行。”[18]

協商的確是通向道義的一個重要機制。邁克爾·泰勒(MichaelTaylor)曾經指出,某些群體例如共同體具有便利合作行動和集體行動的特征。對于共同體,邁克爾·泰勒有過這樣的假設:共同體是個相對較小的社會群體,個人之間有直接的、持久的關系,因此,可以保證每位成員能相對充分地了解有關其他成員的貢獻情況并有能力進行有選擇的互惠。[19]順著泰勒的假設,我們可以這樣表述:通過協商機制,村落共同體的個人(行為)被整合成或者融合到共同體的集體行動之中。這種集體行動顯然不僅僅是原有社會主義集體精神的再現,而是一種新集體主義。它是傳統道義與社會主義集體精神的結合。因為協商機制不是利益的討價還價和最終的簡單均衡,不能借協商為名,鉆制度漏洞,完全追逐沒有道義的私利,而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認同、修正、調適,是集聚公共理性、達成公共認知。這種協商所展現出來的“道義政治”部分地合乎何包鋼教授所提出的“儒式協商”。[20]共同體都維系著一個道義秩序,其核心是通過社會關系來實現的共同體成員之間的交換、共享。這有著類似于波蘭尼(Polanyi)所說的互惠經濟(re-ciprocity)。因為在村落共同體中,社會原則(比如說維持大家生存的安全)常常優先于經濟的原則(利潤的最大化)。

中國農民之協商民主不只是表現出了農村“道義政治”的特質,同時協商民主重啟了農民的“道義性”。因為隨著農村社會中每一個個體的獨立性日益增加、個體價值越來越得到提升,社區的公共意識在降低,并且“人心散了”,人們逐漸失去了對公共事務的興趣,失去了在村莊公共領域中尋求價值認同的動力。這背后是“新型農村社區居民生產共同體與生活共同體分離、集體成員身份與社區成員身份脫節的治理困局”[21]。因此,農村協商民主一個重要使命就是要通過協商民主機制,重建農村公共價值體系,培育農民的共同體意識,找回具有超越傳統道義的新“道義”。

三、結語

許多案例表明,農民之所以主動地走向協商的平臺并創造出不少協商新機制,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有一個共同體為基礎。協商民主需要共同體為依托,同時協商民主也是重構共同體的一次契機,一個重要的渠道。協商民主在農村的興起、讓農民積極主動參與還取決于農村協商民主的“道義性”。利益協商并不是農村基層協商的全部,即便利益協商本身,在其背后實際上蘊含著“道義”因素。此外,中國農民之協商民主不只是表現出了農村“道義政治”的特質,同時協商民主重啟了農民的“道義性”。

需要再次強調的是,基層協商民主實踐表明在中國農村所發生的協商民主活動,是由政府主導,被納入規劃性的制度軌道之中,作為解決基層治理問題的一種工具,并且更多的協商是“事務性”而非“政治性”的。“官方并不允許在基層以上層面的普通民眾之間進行這樣的民主協商活動,也不允許這種協商的影響力超越任何地方性事務”,這或許“揭示了中國基層協商民主的局限”。官方將協商民主視為解決問題或者達致特定目標的工具。這是可以理解的。其實,中國這些年來的“政府制度創新”,多半是以問題為導向,為解決問題為目標。

盡管往往是政治變遷與發展中的被動者,中國千千萬萬的農民依然以各種方式、各種行為努力主動地改變著自己的命運,從而推進了中國政治的演進。這種改變自身命運以及國家政治中農村政治的再定位就是趙樹凱所說的“農民新命”。

注 釋: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浙江社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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