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農民合作社大量涌現。截至2016年底,全國已有農民合作社179.4萬家。盡管農民合作社的作用日益凸顯,但是其發展質量受到了不少質疑。一些學者認為農民合作社存在“精英俘獲”, 真正發揮功能的合作社很少,有學者甚至認為我國尚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民合作社。考察農民合作社的規范性及其發展績效,根據徐旭初(2015)的觀點,應當先設定一個“理想類型”。可惜的是,尚未有學者給出我國農民合作社的“理想類型”。當前政府和學界主要從民主治理、盈余分配、成員增收等方面評判農民合作社,而且總體而言,其結果不太樂觀。
據國際合作社聯盟給出的定義,“合作社是人們自愿聯合起來,通過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業,滿足經濟、社會和文化需求和愿望的一種自治組織”。可知農民合作社既具有經濟功能,還具有社會功能。在19 世紀前期,發揮社會價值曾經是合作社運動的重要目標。然而,自1860 年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轉變為合作社企業,放棄打造社區共同體開始,歐美合作社的社會功能就僅僅成為一種理念,在實踐中其具體功能日益邊緣化。Kaswan(2014)甚至認為,由于不再強調社會功能,當前歐美合作社發展已經不能再被稱為“運動”。大部分歐美合作社之所以不再強調社會功能,一方面是為了集中精力參與市場競爭,另一方面是其市民社會日益成熟,對合作社發揮社會功能的要求不迫切。
對于長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社會功能部門發展嚴重滯后的我國而言,“試圖模仿美國的純經濟性合作社模式”“無視中國村莊,不符合中國實際”(黃宗智,2017)。因此,拋棄農民合作社的社會功能,僅從民主治理、盈余分配、成員增收等方面對其評判是不客觀、不全面的,應該回到合作社運動的本源,從經濟、社會和文化多個方面考察合作社的作用。在城鄉社會急劇轉型的當下,受市場經濟和城市多元文化沖擊的農民,有加強社會聯系、打造社區共同體的需要。而且在傳統鄉村社區不斷瓦解、農村日趨凋敝的情況下,已經基本實現小康且具有“小富即安”生活觀念的農民,也許更在意合作社的社會功能。由于超小的土地規模,當前絕大部分農民的收入來自非農領域,合作社對其總收入的影響可能微不足道。他們當然沒有動力參與農民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盈余分配以及具體運營等事務。當成員主要是以農業為主要收入的職業農民時,強調合作社的民主治理、盈余返還可能才更有現實意義。既然現階段普通小農戶成員,不太看重農民合作社的民主治理和盈余返還,政策和研究應該更注重合作社的社會功能。
實際上,我國農民合作社的社會功能已經開始顯現。2014 年7 月至9 月份,我們在冀、魯、豫三省九縣(市、區)對778 戶農戶抽樣調查發現,有17.6% 的樣本農戶加入了農民合作社。將幸福感分為1—5 的五個等級,統計發現加入合作社的受訪者報告的幸福感均值為4.0,高于未加入合作社的農民(3.8), 且在1% 的水平上顯著。既然經濟方面的作用不顯著, 已經是普遍現象,那么加入合作社能夠增加農民的幸福感,應當主要是得益于農民合作社社會功能的發揮。合作社參與為什么能讓成員更幸福?這可能是因為它提供了公共服務,打造了公共空間,從而滿足了農民的社會交往和情感需要。一些成員指出:有了合作社,“大家有了一個聚會、交流的地方”,而且合作社“會組織一些集體活動”,因此“搞合作社是個好事兒”。
為了進一步發揮農民合作社在農業農村改革發展中的作用,考慮到農村和農民的現實需要,應盡快放棄“經濟掛帥”思路,注重農民合作社的社會功能,并對其有效發揮進行支持和引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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