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項全新嘗試——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將進入總結階段。《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獲悉,經過兩年時間,多個試點地區就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龍頭企業及合作社,形成股份組織的運行機制,以及政策制度設計等進行了深入探索。今年6月份,全部試點相關工作將要完成,各地將圍繞這項全新的農地制度改革提交總結報告并提出對策建議。
隨著經濟社會迅速發展,我國農村土地制度遇到了頗大挑戰。一是“溫飽型”農業已經不能滿足農民進一步富裕的愿望,極度細碎化的農地限制了農業生產率的提升。二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大量農民流轉到了非農領域,將土地流轉給他人經營,承包主體與經營主體分離。三是當前的土地流轉不利于維護農民利益、釋放承包者雙方的積極性。因此,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成為發展現代農業、打破農民收入瓶頸的關鍵之所在。
2016年,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中央實事求是地作出決策,決定將以前 “兩權分離”的體制,轉變為“三權分置”(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新體制。而此次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工作進入總結階段,其目的就是讓“三權分置”土地改革真正從文件走到田間地頭,并生根開花結果,從而提升我國農業生產率、增加農民收入。
從微觀層面來看,讓農民做土地“股東”,于公共利益而言,通過規模化生產提升農村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于農民私人利益而言,像投資者一樣做“股東”,讓農民與城里人一樣獲得財產性收入,確實是一件“兩全其美”的好事。但真正在到實際操作層面,農民“股東”利益實現具有復雜性、特殊性,例如農業公司一旦出現破產,農民沒有城市“股東”的經濟承受能力,須防止“看上去挺美”。
入股,說到底是一種投資行為,任何一項投資不外乎三種情況:盈利、虧損、收支平衡。筆者認為,此次試點中總結出的“保底+分紅”政策確實是“挺美好”的事情,但前提是農業公司或合作社持久地盈利,至少是收支平衡。防止出現農民土地“股東”出現“看上去挺美”,不僅僅要從農村土地制度本身下功夫,關鍵在于保障“有利可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遵循市場化機制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路徑。
首先,提升農業經營利潤,讓農業有利可圖是農民土地“股東”成功的基本前提。實際上,僅僅規模化經營并不能確保農業公司獲利,當前我國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農業供銷產市場機制、農產品信息網絡、農業科技應用推廣體系等存在較大問題,嚴重制約著農業經營利潤的提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置于農業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行,規模化只是農業現代化的一個很小部分。農業補貼等農業宏觀政策全面優化才是農業現代化的真正“瓶頸”,必須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同步進行。
其次,培養農業企業家,讓農業真正“公司化”經營是農民“股東”成功的關鍵所在。從企業經營角度來看,“股東”利益的實現依賴于“企業家”的經營能力,例如馬云、董明珠等都是其企業成功的關鍵要素。當前,我國農業公司、合作社的“企業家”及經營管理人員極度匱乏,大量的農業公司、合作社依然是按照“小農”模式經營,這樣的規模化“靠天吃飯”,抗風險能力弱。培育農民“企業家”也是美國農業現代化的關鍵因素之一。
第三,遵循市場化機制,尊重農民意愿、確保其自主選擇權是農民土地“股東”成功的唯一路徑。說到底,農民土地“股東”是一種市場行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才是真正的市場行為。但是到了基層政府,不少改革任務往往具體化成為一項項工作任務,甚至異化成基層官員的政績工程,土地入股,政企聯合,強行“拉郎配”只能制造一時的虛假“美好景象”,“看上去挺美”。在之前的土地流轉實踐中已經充分證明,凡是過分行政干預,不遵循市場化機制,最大限度尊重農民意愿、確保其自主選擇權,往往導致失敗的結果。
最后,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農民土地“股東”后顧之憂,才能真正激發農民做“股東”的熱情。實際上,如果出現農業公司破產,“保底+分紅”模式中的“保底”是難以完全實現的。農民收入高度依賴土地,承受能力遠不如正常意義上的“股東”,一旦發生土地經營失敗,維持生計的經濟來源、土地復種等處置問題極為棘手,最終受損的還是農民土地“股東”。因而,只有盡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入股的后顧之憂,才能讓農民放心大膽地當“股東”。
作者:財政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網 20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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