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型區域是指這些區域具有自然資源的比較優勢,因資源而興起與發展。同時,因為資源的特點和資源開發利用的特殊性,使得資源型區域的發展面臨更嚴峻的環境約束。在推動工業化進程中,擁有良好礦產資源稟賦的資源型區域礦產資源在工業發展乃至整個區域經濟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加快,特別是當一個地區大打資源牌,志在強勢崛起,勢必對礦產資源的需求越來越大,開采規模也在不斷擴大,范圍不斷延展,隨之帶來一系列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對生態環境影響大,有的甚至造成不可逆的破壞,給生態重建帶來困難。事實證明,一些區域由于環境的破壞導致人民生活質量下降,經濟發展失調,出現“有增長而無發展”的局面,這樣的增長是不可持續的。由此可見,重視礦山環境問題及治理刻不容緩。
一、資源型區域礦山環境破壞與影響
長期以來,資源型區域經濟發展過度依賴于資源的開發利用,這種大規模開發與消耗產生了大量的環境問題。
(一)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方面。礦山開采方式不合理、工藝簡單,采石廢渣隨處堆積,植被破壞加劇了水土流失,地下開采由于疏干排水造成水源枯竭。露天采場邊坡高陡,頂部巖石破碎,采石場邊坡墜石、廢渣堆滑坡、炸石產生的飛石及地下開采導致塌陷和地裂縫時有發生,影響當地居民生產與生活安全。
(二)礦山生態環境污染方面。礦產資源利用率回收率低,礦山廢石、廢渣排放逐年增長、露天采坑和礦區建設需要征地、砍伐森林,綠地面積縮減、土地侵占。開采過程中泥漿、廢渣、廢水匯入江河湖泊,加劇水體污染。粉塵、廢渣、廢氣排放,塵沙漫天,產生大氣污染,危害植物生長,破壞生態環境。此外,爆破、機械設備頻繁使用等產生各種噪音,也影響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礦區及周邊地區景觀影響方面。礦山露天開采,邊坡多為一級邊坡,坡度大,使得山脈支離破碎、斷壁突兀。同時,易造成整體塌陷與土地荒蕪,極大破壞原有植被景色怡人的自然景觀,色塊不和諧,影響了鄉村空間景觀和整體形象。
二、資源型區域礦山環境治理現狀
資源型區域礦產資源開采普遍歷史悠久,礦山環境問題在不斷積累的同時也得到更多地關注。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9年國土資源部頒布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各省市區也分別提出了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恢復治理目標和要求。在此推動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引起了重視,取得一些成效。但總體而言,該項工作仍處艱難起步。
(一)礦山環境監管不到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從勘探、立項、審批、開采利用整個過程,有關職能部門強化了開采前立項審批業務把關和安全生產監管,對于礦山環境的監測、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及礦山廢石、尾礦再利用存在明顯缺位,抓得少,缺乏力度。
(二)礦山環境治理規章制度建設亟待完善。鑒于目前礦山環境形勢日益嚴峻,針對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尚未形成科學合理的指導、計劃,基礎調查和規劃工作嚴重滯后。在推進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工作舉措上缺乏適合當地實情的制度安排,一方面,缺乏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的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如礦山環境評價標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標準。另一方面,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設滯后,如礦地恢復和土地復墾制度、環境許可制、環境監督和檢查制度等等。
(三)廢料尾礦管理利用重視不足。廢料尾礦綜合利用、變廢為寶,已作為一些工業發達地區礦山開發新目標,其開發利用程度是衡量一個地區工業科技水平的象征。在一些資源型區域礦山開采技術落后以及無計劃的亂采濫挖,資源浪費。以石材開采為例,出材率普遍低于40%,甚至只有20%左右。礦區和管理部門對廢料、尾礦綜合利用重視不夠,投入明顯不足,以致廢料尾礦隨意丟棄,少有回收。這方面,石材綜合利用問題尤為突出。
(四)礦山環境治理技術手段落后。一些礦區礦山環境治理僅限于廢石尾礦回填、挖建排水溝、廢棄礦山局部區域種樹種草,技術水平低、投入十分有限,效果不明顯。發達地區一些可復制的有益治理模式、治理新技術沒有得到積極實踐和借鑒,防治設施“三同時”也未得到嚴格執行。
三、資源型區域礦山環境治理的對策措施
當前,資源型區域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形勢依然嚴峻,治理難度越來越大,各地應立足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要求,圍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學規劃、階段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著力完善治理體制機制,統籌解決在建、生產礦山和歷史遺留等“新老問題”,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作積極探索和有益嘗試。
(一)重視礦山環境治理責任歸位促進治理履責。礦山環境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貫徹落實新的發展理念,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把礦山環境恢復和治理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礦山環境破壞以及不能很好地進行保護和治理,與其說缺失是思路,不如說是責任。目前,礦山環境破壞及其危害日益嚴重,加強對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是全社會必須面對的一項重點任務。一方面,要強化政府主導責任。責任政府必須對社會公眾的需求作出回應,義不容辭。政府在礦山治理中承擔主導責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作出決策、制定政策、合法行政,當政府行為不當、不作為時必須接受問責。另一方面,要落實礦山企業主體責任。礦山企業應該成為礦山環境恢復和治理的主體,編制并負責實施《治理方案》。再者,地方政府通過完善一系列群眾參與監督機制,保障群眾預案參與、過程參與、末端參與,群策群力,共同推動環境保護。發揮環保義務監督員作用,成為傳達信息的“媒體”,做好監管的“參謀”。用政府、企業、公眾“責任歸位”促進“責任到位”。
(二)重視礦山環境治理制度建設保障治理落實。針對礦山環境治理存在著制度缺失和執行軟約束等現狀。首先要強化制度規范建設。推動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的深度開展,迫切需要研究制定適合于與當地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礦山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標準以及礦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治理保證金和財務擔保制度等,盡快建立礦山生態補償機制。其次,要注重源頭管理。積極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保護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同步編制、同步審查、同步實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會公示制度。第三,要強化執法監管。各執法部門采取獨立與聯合執法方式,加大監督執法力度,提高監督執法頻率,督促礦山企業嚴格按照方案邊開采邊治理。
(三)重視礦山環境治理理念植入引領治理走勢。處于資源開發利用粗放模式下,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礦業負面形象令人糾心。圍繞樹立礦業正面形象,引領礦山環境治理更趨理性。首先,堅持“環境優位”的思想。長期以來,資源型區域地方政府一味地追求高GDP增長,奉行“經濟優先”,忽視礦產資源的生態環境價值,在礦山環境治理上被動應付,進行末端控制和事后救濟,極大喪失了開展礦山環境治理的有利時機,加劇了礦山環境污染與破壞。因此,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堅持“環境優位”思想,從保護礦產資源生態效益的原則出發,以制約和保護為前提,有度、合理的進行。其次,要倡導和培育“綠色礦業”。發展綠色礦業,既是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的現實需要,也是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實現綠色發展的必然選擇。綠色礦業為礦山環境治理提出綜合治理,盡快恢復礦區青山綠水的愿景,同時構建礦產資源開發與礦山環境保護新格局。第三,要積極推動建設“綠色礦山”。建設“綠色礦山”是保障礦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抓手,成為近些年來礦山環境治理的有益嘗試。2017年3月23日,國土資源部等六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要求,實現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全過程既嚴格實施科學有序的開采,又將對礦區及園區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使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協調。通過政策引導,鼓勵支持礦山企業爭取申請建立綠色礦山試點單位,提升采掘能力和管理水平,強化環境保護。第四,要努力實現“綜合利用”。積極推進礦產資源特別是尾礦、廢料的綜合利用,由單純筑路、回填、生產建筑材料等向高附加值、深加工方向發展。
(四)重視礦山環境治理創新實踐破解治理難題。礦產資源開發與礦山環境治理手段同時相對落后,應加強科技帶動與管理創新來破解困境。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面,加快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用較高的機械化代替人工開采、手工分選的低機械化,提高回收率,減少資源浪費。例如,大理石在進行選礦加工時,會產生許多固體廢料,經過專業磨粉機的粉磨可以實現對其中有價值的礦物元素綜合回收。在土地復墾方面,鼓勵進行礦山環境恢復和治理新技術新模式,如山體復綠技術、邊坡綠化技術等。物種上可以選擇一些抗逆性強、速生的樹種,建立人工植物群落。在治理模式方面應該轉變以政府為中心的治理模式,善于引導社會資金、資源、資產要素投入,積極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加快治理。在治理方案選擇上除了實施復墾、復綠方面,有的地方因勢利導,建起了地質景觀或利用地下開采廢棄礦區搞起特色旅游、水上光伏發電等。此外,需要補充一點的是,對大多數礦區所在地而言,礦山環境的恢復和治理尚未進行積極嘗試,這項工作試點及逐步推廣意義凸顯。因而在治理規劃上,重視選擇重點礦區開展示范、試點工作,發揮示范、試點企業的引領和輻射作用。這一點,尤其要破好題、早落地。
作者單位:江西省永豐縣陶唐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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