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環市玉城街道塘墩村黨支部原書記蘇為作等6名村干部變著法子揮霍村集體資金15萬余元,被“一窩端”,受到黨紀處分。(中國紀檢監察報 8月7日)
近年來,基層村干部腐敗案件頻發,一些村干部擅自挪用公款,利用惠民政策大斂私財,對征地拆遷款揩油等等,甚者一些村干部明目張膽地相互勾結,充分利用手中的權力,貪贓枉法,損公肥私,與民爭利,而且以“集體腐敗”的形式出現,往往是拔出蘿卜帶出泥。
那么,是什么原因導致集體腐敗案件頻發呢?筆者認為,腐敗者的“集體安全”心理和監督缺位是最重要的原因。
很多時候,集體腐敗和個人腐敗不同,這種不同不僅表現在參與人數上,也表現在貪腐行為的心理動機上。當一個人為了私利而進行權力尋租時,責任分明,風險自擔,然而當一個辦公室里有超過百人共同涉嫌貪污受賄時,因為責任分散而產生的“集體安全”心理往往使貪腐者風險意識降低,感到腐敗成本減少、安全系數提高,從而越陷越深。
這些年來,集體腐敗的面之廣、害之深、讓人觸目驚心,引人深省。筆者認為,治理集體腐敗,還需多管齊下,除了加強并創新反腐倡廉教育,進一步加大對集體腐敗的懲治力度,提高腐敗成本之外,更為重要的,是要抓住貪腐者的“集體安全”心理,通過把集體腐敗列為共同犯罪、實現“法律責眾”來震懾集體腐敗者。同時,不斷彌補體制漏洞,完善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健全對“一把手”的監督機制,讓有貪腐想法之人不敢腐敗、不能腐敗,從而達到根治集體腐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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