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以來,蕪湖縣圍繞開展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專項整治重點任務,率先在全省探索建立村級“小微權力”監督制約新機制,梳理村級組織和村干部在服務群眾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清單37條,涉及重大事項決策、村級工程管理、村級“三資”管理、涉農資金使用、救災救助申請、計劃生育服務等9大類權力事項,基本做到了“小微權力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權力”。建立村級“小微權力”監督制約新機制后,2016年縣里涉農信訪同比下降39%。(人民網 2017年8月21日)
通過對“小微權力”的監督管理,不但讓村級事務更加公開透明公正,方便了群眾,而且對村干部也是一種約束和保護,提高了村干部的工作效率,減輕了壓力,拉近了與群眾的關系。
“小微權力”看似不大,實則一頭連著政策,一頭連著群眾,直接關涉群眾的切身利益。“小微權力”一旦“越軌”,腐敗損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眾獲得感,揮霍的是基層群眾對黨的信任,帶給群眾的痛感更直接、更強烈。
建立并落實“小微權力”清單,做好黨務、政務、村務公開,讓村民即時查看監督,真正落實村民在村務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管理權。讓村民民主自治有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村民的民主決策權更大程度上取代了村官的自由裁量權,村官權力有了更好的監督和制約,權力運行更加規范,村務工作更加公開透明,有效防止了村官的“小權力”演變成“大腐敗”,真正把“小微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村級事務多涉“小微權力”,隨著廉政工作的深化,群眾對身邊的“小微權力”如何規范也有了更高要求,建立并落實“小微權力”清單,將“小微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促進村級權力更加規范地運行,把權力曬在陽光下,讓這一權力更接地氣,更好地服務群眾。
(作者單位:綿陽市三臺縣爭勝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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