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福建省上杭縣紀委了解到,上杭縣泮境鄉烏石村6名村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相互勾結侵吞國家專項資金93萬余元,村兩委有5名黨員被開除黨籍。(新華網 10月6日)
筆者認為,在十八大以來的高壓反腐態勢下,村干部“瓜分”群眾利益的事件仍頻有發生,究其主要原因還是“地頭蛇”在作祟。
我國有句俗語說“強龍不壓地頭蛇”。村級干部也就是因其“地頭蛇”的身份和“接地氣”的思維而受到政府的重視。盡管村級干部在嚴格的意義上來說并不是政府的領導干部,但是其本身有著貼近群眾、了解政策的得天獨厚的優勢:相對于群眾而言,他們代表政府;相對于政府而言,他們代表群眾。作為為群眾服務的服務者,村干部就必須接受黨和人民的監督,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村干部貪腐長期以來一直是黨政反腐工作的重點,之所以仍然“蠅貪”頻現,很大程度上源自于政府在對其監管上存在的盲區,也就是政府這樣的“放心”加之以群眾監督知識匱乏下的盲目“信任”,造就的往往是村級干部利用職務之便,憑借著“山高皇帝遠”的僥幸心理和農村土地轉讓、惠農及扶貧政策的東風,不斷侵占群眾財產。
筆者以為,群眾期望看到“蠅貪”得到懲治,更希望的是“蠅貪”沒有“滋生地”。村級干部既然是以為群眾服務為宗旨,就應當作為政府監管的一部分接受政府的監督檢查,尤其是作風建設管理,因為在農村群眾的心中,他們代表的就是政府形象,政府不能僅作“捕蠅者”,更需完善監管“盲點”,讓“地頭蛇”不再有腐敗的機會,才能夠讓他們為政府所用,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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