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環境破壞亂象層出不窮,與十八大以來倡導的“青山綠水就是金山銀山”的觀念格格不入,生態文明建設受到極大阻力。盡管實施了“史上最嚴”的《環保法》,推進了環保警察建設,進駐各地的中央環保督察組頻頻出拳,但騰格里沙漠系列環境污染、祁連山系列環境污染案、中鋁蘭州污染事件向我們敲響警鐘,時時刻刻催促我們找尋破解污染亂象的根源。
破壞就要嚴懲,懲罰必須落實。現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公地悲劇”由此困擾著政府,“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成為常態,環境罰單也難以落地。
制度改革就是要為“公地無權利人”畫上句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主要發生在地市級層面,2015年曾經的試點方案將賠償權利人規定為省級政府,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主要發生在地市級層面,地市級政府在索賠工作效率等方面有著更大的優勢,此次的方案將賠償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地市級政府,擴大了權利人范圍,追償力度勢必有力,“債主多了,老賴也害怕”。
制度改革明確了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一、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二、發生在國家公園、飲用水源地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三、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第三條的解釋權更是留給了省市一級政府,賦予了權利,更要賦予權力!
“誰破壞,誰賠償,誰污染、誰治理”,將改革方案落實到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具體措施中,促進環境罰單落地,提高違法成本,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賠償到位、修復有效。
(作者地址:四川省綿陽市鹽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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