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國人大政協兩會召開在即,而春節期間刷屏的話題之一是鄉村問題,各類返鄉報告所描述的破敗情景使人憂慮。筆者認為村莊主要干部無任期限制是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期望兩會期間代表們能夠議議此題。
近年來,令人矚目的村級問題常常伴隨著一個未被處理的現象,即,問題村莊的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職務長期被個別人物把持,時間達到20年,30年,甚至40年。如2011年引發村民大規模抗議的廣東省陸豐市烏坎村原支書薛昌擔任該村黨支部書記長達41年;2012年底被網絡曝光有34套房產的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通濟街道辦八里莊一村村支書于保成,已擔任該職42年;2008年因受賄罪被判刑8年的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賈莊村原村支書賈某從1973年一直到2006年擔任該職,長達33年;1993因犯窩藏罪、妨害公務罪、行賄罪、非法拘禁罪和非法管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的禹作敏,自1974年至1993年擔任天津市靜海縣蔡公莊鄉的大邱莊黨委書記,長達19年。此外還有已被網絡舉報的河北省滄州市黃驊市某村、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某村等村的支部書記,任職都在30年以上。
長期任職的弊病是顯而易見的,這些村支書村主任已經變成當地的“土皇帝”,他們把持權力、獨斷專行、欺上瞞下、貪贓枉法、魚肉百姓,甚至勾結黑惡勢力,暴力施政;造成嚴重的政治經濟問題,基層群眾十分不滿意;對黨和政府在農村基層的聲譽造成沉重打擊,已經成為基層政治生活的嚴重問題。
目前,解決這個問題的條件已經十分成熟。我國各級領導干部已經建立了有限任期制,并得到了良好的運作,為限制村支書、村主任任期奠定了政治和制度基礎。有關省、市、縣各級領導干部的任期,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章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這個條款實際上明確限制了干部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這個條例是2002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基礎上修訂的,2002年頒布的條例在第十章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有類似的規定。2014年頒布的修訂條例比2002年頒布的條例增加了后半段關于任期限制的明確表述,即,“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因此,任期限制在我國黨政系統已經執行很長時期,已經有了豐富的經驗、鞏固的基礎,以及明確的制度規范。
但是,村級干部的任期限制問題卻被忽視了,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國家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只規定了村級領導班子一屆任期三年,并沒有規定同一個村民在村級主要領導職位上不得超過多少個任期的限制,這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并加以解決。筆者認為,應該在1999年2月13日頒布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二章“組織設置”或第六章“干部隊伍和領導班子建設”的適當地方增加限制村支部書記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9年)的限制,同時應當在2010年10月28日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第十一條增加一款限制村民委員會主任連選連任不得超過3屆(9年)。通過任期限制,在制度上拔除村級組織產生“土皇帝”的基礎,確保農村基層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真正為人民服務并得到人民群眾支持,從而保障社會和諧,鞏固政治穩定。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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