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個村莊的荒誕現實:“被砍掉”的民意
暮春時節,樹已成蔭,舉目所及,自是一派生機勃勃景象。
然而,四月下旬,筆者應朋友之邀,來到其家鄉關中西部的一個村子小住數日,卻見滿村大動斧斤,強行把村民門前的樹木統統砍光!砍光之后,村子一街兩行光禿禿的,只剩下一樁樁劫后余生的水泥電桿,毫無生機,又可憐兮兮地孤立在街道邊上,顯得格外荒涼和破敗。
好端端的樹木,為什么非得砍掉不可?村民說,早在今年三月份村委會就決定,為了對村子“重新綠化”,各家各戶必須把自家門前的樹木一律砍掉,村上統一購買桂樹苗,發給各家栽種。
村民接到砍伐通知,心里很不痛快,自然也就按兵不動。他們打算能拖就拖,除此之外,也別無良法。
拖到四月中旬,清明已過,春花皆落,樹葉日大,依然無人響應“砍樹”的號召。于是,村上花錢雇工,組成專業“砍樹隊”,挨家挨戶,用手提電鋸強行實施砍伐!高科技的伐木工具著實厲害,只需幾秒鐘,一顆小碗粗細、亭亭玉立的嘉樹就被齊刷刷就地鋸斷。村民們眼睜睜看著自家門前的樹木一一倒下,縱有一肚子怨氣,也沒有辦法阻止。
被砍的樹木既有玉蘭、女貞、棕樹、竹子等風景樹,也有柿子、核桃、杏子等果樹。村民說,這些樹木是五六年前上屆村委會要求各家各戶砍掉原有的冬青樹而統一栽種的,如今已長到胳膊粗細,剛剛才有了點陰涼或果實,現在又要活活砍掉,村民誰不感到痛心與可惜!更何況砍掉少年玉蘭樹、再來種植幼小的桂樹苗,損優置劣,勞民傷財,不是瞎折騰嗎?眼下村上該辦的正事多得是,有這筆錢何不辦點村民都樂意的好事?
既然村民普遍都不高興,為什么不去阻止?村民都說:誰敢阻止!村上說了,各家宅院墻外之地屬于集體所有,其樹木實際是長在集體的地方,村子有權處置!如果誰家不同意砍伐,村上就扣發上面給的各種補貼或補助款。有了這句話,誰還會“因小失大”,為了幾棵小樹出來伸張正義!
于是,村民門前的樹木——連同他們的民意——很快就被統統被砍光了!“君權伸則民權衰”,村委會及其領導們的意志得到順利貫徹,而千余名村民的意志則化為一腔怨氣,憋屈在心里,自個慢慢消化,不滿意又能如何?
二:“不好使”的農村基層民主:有選舉無制約
事實上,村民的行為取向果然如此,大家硬是憑借多年修煉“喜怒不形于色”的涵養功夫,眼看著自家門前的樹木被砍而不發一聲!
倒是作為外人寫這篇小文的在下有些“不信沒有王法”,竟設想開導法定1/10以上的村民聯合起來,要求召開村民會議,以阻止砍樹的荒唐之舉。
但村民仍然說:“使不得、也不管用。”不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雖然規定村民會議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不適當的決定(第23條),這個會議也似乎是直接表達民意和民主決策的機構,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法定由村民委員會召集(第21、26條),村委會領導能積極召集否定他們決定的村民會議嗎?他們不按民意愿望召集會議,村民又能如何?除了村委會,任何村民擅自召集會議,都會很容易被“依法”指控為“非法聚會”、“煽動群眾,進行非法組織活動”等罪名,哪里還有村民說話的地方?如果有村民“擅自帶頭”要求召開村民會議,難保不被村干部當做“害群之馬”暗中整治,誰還敢成這個頭?
說到這里,村民和筆者都深切感到,我們的法律在基層民主制度設計和保護群眾合法權益方面,顯得太籠統和不夠科學、有力。
眾所周知,村民自治制度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四個缺一不可的關鍵內容。可是,推行了近三十年的村民自治制度,實際上只落實了民主選舉這一項,至于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三項則幾乎沒有著落。結果,村干部雖然是村民一人一票“民主選舉”出來的,但干部當選之后,諸如砍樹等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問題,基本上由村委會、村干部包辦決策和說了算,群眾只有服從權,而缺少程序性有效參與的監督權、決策權,何以保證村民自治和行使民主權利?
民主就是民眾參與政治決策。美國著名政治學家喬·薩托利說得好:“民主的關鍵并不在于被統治的多數親自掌握和行使政治權利,而在于有效制約統治的少數,這樣才能防止個人獨裁?!?引自蔡定劍《民主是一種現代生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頁)。如果民主選舉之后,不能有效制約公權力,就等于為領導者獨斷專行留下方便之門,人民當家做主就是一句空話!
三、任何一種權力都不會愿意主動接受監督
可惜,多少年來,我們在基層組織建設中強調和關注最多的只是“民主選舉”,似乎只要群眾參加了“投票選舉”就是行使了民主權利。不錯,中國農村的民主建設就是從民主選舉開始的,盡管選舉與選民的利益密切相關,但民主并不僅僅是“選舉”那么簡單,“一次性”的一人一票的選舉只是民主的起點或初始環節,而不是民主的關鍵環節。
雖然廣大民眾是公權力的主人,但民眾不能個個出來掌權,必須通過授權來委托一些人為民眾而行使公共權力,民主選舉就是一種授權委托方式。而民眾屆中對自己不滿意、不信任的領導人提出罷免,則是民眾收回權力的一種方式。無論“授權委托”還是“收回權力”,都是“主權在民”的具體體現,但“收回權力”的權利(罷免權)對當選者更有威懾和制約力,使其不敢罔顧民意、胡作非為。
如果民主僅僅停留在選舉授權環節,也只表明民眾有了選舉權,而在授權之后如何參與決策、如何民主管理權力、如何監督權力等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參與方式和程序,那么,村干部選出來之后還是家長制一把手做派,他說怎么干就怎么干,公眾對自己選出來的人也很容易失去控制權,結果權力濫用、腐敗、損害群眾合法利益的現象不可避免??梢?,村民僅有民主選舉權還不是真正的民主,關鍵還要有選舉之后的民主決策權、民主監督權和罷免權。擁有罷免權的選舉,才是真正的民主選舉。否則,所謂“民主”就只是名義上的焉,仍然“不好使、不管用”的!
為什么村委會民主選舉容易落實,而村民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等形式對村委會進行監督、制約和罷免的民主權利得不到落實?道理很簡單,任何一種權力都不會真正愿意主動地接受監督,沒有足夠的法治壓力,監督就會流于形式。這時候,上級機關以及村級黨組織并不能及時支持村民依法行使這些民主權利、積極支持他們的訴求,村民往往拿村干部沒有辦法。
“向上級反映?就是上訪嘛,別提了,也不好使!”農民一臉無奈,也似乎感到我的提議有點“不著調”,遂不再愿意與我多說,只管揮動斧子,要把昨天被村上砍倒的樹木劈碎當柴燒。
的確,村民是村子的主人,真正的民主制度是保證村民當家做主的制度,這種制度應該能夠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而不需要在民主制度之外去尋求上訪。上訪是一種“懇求青天大老爺為我做主”的人治理念,而不是民眾靠自治制度自己當家做主的民主理念。只有民主不健全或缺乏民主、老百姓不能當家做主的社會,才會有連綿不斷的上訪現象。民主是一種現代政治制度,上訪則是一種前現代政治制度,其道路之艱難、訪民之無奈,早已人人皆知。難怪一提到上訪,村民有點不愿理我。
村民的無奈,很大程度上既源于法律賦予他們的民主權利不夠或不完整,也源于村民大會、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關鍵環節缺乏可操作的法定方式和程序。在這些“法律模糊地帶”,掌權者即便不算專斷,也完全可以在什么決策需要參與、什么決策不需要參與的問題上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比如把不重要的事情拿出來交給公眾討論,而在重大問題上保留自己的獨斷權力,結果造成決策民主逐漸形式化、走過場,村民難免會受到他們選出來的公權力的侵害。
四、幾點推動基層民主的建議
如今,為了推動民主進程,真正落實總書記關于“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指示,以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應該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在立法設計環節,國家在繼續推行基層民主選舉的同時,應盡早對現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修改完善,并使民主直選逐步向鄉鎮和縣市一級推進;無論村鎮縣市,重點應加強和完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各個環節的制度建設,設立便于操作和表達的各級民意機構,使村鎮縣市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的問題,不出村鎮縣市,通過民意機構就能得到很好解決,從而使群眾不再“前赴后繼”走上訪之路。
2、在民主決策環節,要嚴法規定任何一項公共政策都必須經過民意機構如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核、批準、同意,才能生效、才具有合法性、才可以付諸實施,否則即為非法或無效。村委會和村黨支部不能代替村民決策,即便是考慮村民的長遠利益或為村民“辦好事”的決策,也不能不經村民同意就擅自做主、強制提供“服務”,更何況違背民意而強行砍樹的決策!
3、在民主管理環節,要依法推進基層事務公開,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用制度規范基層組織的活動,用制度約束干部群眾的行為。凡是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內容,要“實打實”公開和公布,否則視為違法行政,村民會議有權追究領導者個人責任或罷免村委會干部。
4、在民主監督環節,要依法賦予民眾選舉之后足夠的民主監督權和罷免權,以便隨時保持對可能異化的公權力的有效監督、威懾和罷免。擁有罷免權的選票才是真正健全和管用的民主選票,這樣的選票才能換來公權力老老實實為選民服務。
倘若不在這些方面下功夫“推進”,所謂“推進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當家做主”永遠都是一句空話,老百姓門前的樹木連同他們的民意,還會一次次被砍掉。一個村子是這個理,一個國家也是這個理。
中國鄉村發現轉自:微信號 共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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