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尤其是特殊人群(如外嫁女、入贅男、政策性移民等)的資格界定,普遍按照村規民約、地方習慣來民主協商處理。然而,村規民約有其局限性,往往難以保護特殊人群的利益。農村各類特殊人群要求參與集體分配和維護財產權利的訴求愈加強烈,有的甚至引發了社會矛盾沖突。對于這一問題的解決,應該在村民自治的范疇內通過協商治理的方式解決。
自治協商的依據
法理依據。在村民自治范疇內通過民主協商、民主決策的方式解決特殊人群的成員資格問題,有其法理依據。《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所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農村村民的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認為,集體財產集體所有,村民自治,集體決定。
現實依據。特殊人群的成員資格界定問題非常復雜,同一問題、同一人群在不同地區、不同村、甚至不同組隊之間都有各異的矛盾和表現,個體差異較大;而當地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對當地情況往往有更具體、更詳細和更深入的了解。因此,“熟人社會”之中情況各異的個體成員資格,更適宜于根據村規民約、當地習慣通過民主表決的方式來確定。
理論依據。經驗表明,在全球的水資源治理中,平等主體之間通過協商、協作的方式更易達成一致和合作,從而解決矛盾和糾紛。因此,對于存在諸多利益糾葛的特殊人群的成員資格界定問題,也可以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自主決定。
解決問題的做法
在國家層面出臺集體成員資格界定的原則和標準。國家層面的界定原則和標準是最高指導意見,即使是特殊人群的成員資格界定,也不能與此沖突;對于村民自治要作出原則性規定,該規定至少包括兩項內容:本著公平正義的原則;本著不能侵犯相關人群權益的原則。國家層面統一性規定的出臺,有利于對各地在成員資格界定過程中給以原則性指導,有利于在具體操作中少走彎路。
在縣級層面確立約束村民自治的行為準則和規范。至少要在縣級層面對村民自治給出指導性意見,確保鄉情、民情、地情大概一致的區域有基本一致的規定和做法,防止個體之間、村與村之間、鎮與鎮之間因做法不同、相互攀比而引發矛盾和糾紛。對于該指導性意見的內容,要與國家層面的規定相一致,不能相違背和相沖突;要遵循“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窄”的原則;要對民主自治范疇內成員界定的流程和程序作出統一性規定;要明確建立集體成員公示和備案制度。
在村規民約等民主自治范疇內民主協商和民主決策。對于村民自治工作的開展,其一,要在國家層面和縣級層面指導意見的規定范圍內進行,即村規民約、當地習慣等不能與前兩者相悖,不能侵犯少數人的利益;其二,若民主自治結果侵犯少數人的利益,出現“多數人慷少數人之慨”的情況,要發揮鄉鎮政府的監管作用,盡量確保其不違背前兩者的相關規定,確保其保障相關人員權益。
建立權益被侵犯者進行權益救濟的制度和機制。對于按照前三項規定和做法未能解決、因村民自治而導致權益遭受侵犯的情況,政府相關部門要設立相應的權益救濟機構,為權益遭受侵犯的人員提供權益救濟渠道和救濟手段,將矛盾、糾紛和問題在此階段、此范圍內解決,以防問題在橫向傳遞和縱向累積后匯聚成群體性事件和嚴重社會問題。
作者單位:農業部管理干部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網 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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