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土地租賃的時候,當事人之間需要簽訂一份租賃合同,以此明確彼此的權利和義務。但當某些特殊情況發生時,土地租賃無法繼續,可能需要解除土地租賃關系,那么如何解除土地租賃合同呢?土地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幾種?跟隨金土地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所謂的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必須都同意解除合同,才能導致合同被解除。而法定解除,是指只要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那么當事人就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只要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那么當事人就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所以說,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出租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 協議解除,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 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為不必要,并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3) 情事變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事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
金土地小編提醒大家,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這種消滅,只能是將合同解除時止之后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解除之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有效。
【參考文獻】
本文觀點摘自找法網《土地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頭條號 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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