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出現小偷小摸、不孝敬父母、鄰里糾紛等現象,情節尚未構成違法犯罪的,交給誰來管?怎么管?村干部工作任性、不辦事,卻沒有構成違紀,又交給誰來管?怎么管?為了回答上述類似問題,自貢市富順縣童寺鎮凰鳳村村委會,修改制定了一份村規民約,并通過經濟處罰和村內曝光的形式,試圖讓上述問題得到解答。據初步統計,這份新的村規民約生效實施以來,凰鳳村村委會接到村民關于小偷小摸、不孝順父母、鄰里糾紛等情況反映的事件數量明顯下降。(7月26日《成都商報》)
現實生活中,并非所有的事情都能分出個是非清白。比如最常見的吵架,爭吵的雙方各說各的理,每個人都認為自己占理,但真相究竟如何,除了當事雙方外,只有天知道,而且,很多時候,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而起的爭吵,吵到最后雙方甚至都已經忘記了爭吵的原因,這時,誰能當得了判斷是非的決斷者?再比如,最易受到關注的孝順的問題,一遇到婆媳矛盾,很多人首先相到的可能就是媳婦的不是,但現實中的很多例子早已說明,婆婆也未必總是占理者,而且,婆媳間的矛盾究竟算家庭矛盾,還是孝與不孝的問題,恐怕也不是能夠簡單就能判斷得了的事。
不能準確判斷,如何明確責任?不能明確責任,如何確定誰該受到懲罰?無法判斷無法明確卻仍要搞個結論出來,出現“冤假錯案”的機率必然大增,到時,也就必然會有一些人成為這樣的帶有懲罰條款的“村規民約”的犧牲品。
有村規民約是件好事,畢竟,經由村民表決通過共同制定的村規民約,明確了何者是大家認同的,何者是大家不認同的,何者是應該鼓勵的,何者是應該譴責的,對于規范村民行為,倡導并培育良好風氣,建設和諧鄉村社區,能夠起到非常好的作用。但問題在于,一個村莊可以制定自己的村規民約,卻并不意味著一個村莊里的村民委員會就可以將管理的觸角伸到每個人日常生活中去,更不意味著就可以以村規民約的名義使自己獲得處罰權。
駱駝一旦把嘴伸進帳篷,就會想把頭也伸進來,最后就會把整個身子都伸進來。一旦懲罰別人那時嘗到權力的甜頭,誰能保證不會出現一些人打著村規民約的幌子欺負弱勢村民,進行“合理”傷害的現象?等到尾大不掉之時,誰能保證不會出現不少地方都曾出現過的村霸占據村干部職位的現象?
無論這種處罰是經濟上的,還是聲譽上的,作為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都無權進行。當然,無權處罰并不意味著無事可做,而是應該以另一種姿態出現,在其他的方面發揮自己的作用--比如為村民之間的糾紛提供義務調解服務,對涉及孝老愛親問題的村民進行勸導,對涉及法律的事務提供法律支持等。總是,作為自治組織的村委會更應該扮演一個服務提供者的角色,而非強力懲罰者的角色。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青年網 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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