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土地重新調整有沒有法律依據的問題,很多人找到農地圈來咨詢,農地圈特地整理如下:
整體來看,大的思路是以穩定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重新調整土地。
2002年8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先后對《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三次審議稿)、《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建議表決稿)進行了審議。草案的三次審議稿、建議表決稿,均保留了二次審議稿中關于土地調整的“等特殊情形”的立法意見,即“自然災害、征用占用、人地矛盾”三種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調整承包地。
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同日,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第73號令予以公布。《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由此可知,《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在自然災害等特殊情形下,可以對承包地進行適當調整。按照法律委員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意見,“特殊情形”包括“自然災害”、“征用占用”、“人地矛盾”三種特殊情形。
2002年9月,農村土地承包法普法教材編委會編發《農村土地承包法問答及實施指南》(中國農業出版社)。該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編。其中,關于“特殊情形”的回答如下:
關于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調整承包地,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即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適當調整承包地。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部分農戶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的;
2、部分農戶的土地被征用或者用于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喪失土地的農戶不愿意“農轉非”,不要征地補償等費用,要求繼續承包土地的;
3、人地矛盾突出的。關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戶口遷移等原因導致人口變化比較大,新增人口比較多,而新增人口無地少地的情形比較嚴重,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在這種情況下,允許在個別農戶之間適當進行調整。
在實踐中,有些地方的做法是,新增人口按照先后次序排隊候地,到調整期時“以生頂死”,在個別農戶之間進行“抽補”,將死亡或者戶口遷出的農民的土地調給新增人口,調整期一般為五至十年。
上述問答口徑與草案二審稿審議時法律委員會的匯報意見是一致的,即在“三種特殊情形”下,可以對承包土地進行適當調整。
由此可見,法律中被沒有完全堵死農村土地重新調整的口子。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頭條號 農地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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