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上午9點45分許,山東省壽光市法院兩名工作人員李某某、宋某某與兩名執行申請人一起到曹縣農商銀行,查封被執行人山東金磚置業有限公司賬戶時,遭到被執行人方30余人圍毆。隨后,前往處置的警方將執行法官帶到當地政府在被執行人開發樓盤成立的指揮部,曹縣政協副主席韓寶亮干預法官辦案。(中國新聞網(北京))
在我國特殊的經濟體制下,行政權掌握著大量的資源,更容易產生權錢交易,一些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不強、存在利益輸送,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人、財、物等方面受制于外力。行政干預司法事件屢見不鮮,司法獨立迫在眉睫。
筆者認為,造成此種現狀的原因有:一是司法權與地方黨政權力之間未建立起強有力的隔離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人、財、物等諸多方面受制于外力;二是存在利益輸送,一些領導干部罔顧法制,鋌而走險,利用手上的權利干預法官辦案,法官辦案受到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和干涉,辦案瞻前顧后,考慮再三,權衡利弊,冤假錯案時有發生;三是部分領導干部法治意識不強,以身犯法;四是相關部門監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
為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司法人員能夠獨立辦案,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一是司法權與地方黨政權力分開,司法不隸屬于行政,行政不能領導和代替司法。行政與司法分離,能夠使得法官、檢察官等獨立辦案,不受制于地方政權的控制、干預,能夠有獨立的辦案空間,有自己的思維,做到司法公正。
二是加強領導干部作風建設。改進領導干部廉潔意識,暢通渠道,鼓勵群眾、媒體參與監督,形成良好的輿論監督氛圍;領導干部應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自律意識,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自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改進領導干部節儉意識,堅決反對和抵制低級趣味的生活方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模范遵守黨紀法規;改進領導干部行為規范,完善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加強考核,抓好落實;改進領導干部服務意識,深入基層,了解民情,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為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竭力解難事;領導干部應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從實際出發,利用學習所得改變工作思路、謀劃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措施、提高工作能力。
三是保障司法人員獨立辦案。辦案人員應加強自身修養,注重自身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的提高,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正確對待手中司法權力,始終牢記權力是黨和人民給的,只能用來為人民執法、為人民謀利益,決不能濫用,做人民永遠的公仆,廉潔奉公,嚴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社會應尊重辦案人員的人格、人權,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落實案件終身制。
四是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嚴懲干預司法辦案的人員。出臺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如何記錄、通報、追責等細節問題。健全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和權利告知制度。完善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責任追究制度 ,并將其與績效、考評掛鉤。加大對腐敗案件的懲處力度,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依法嚴懲,從而提高腐敗的成本。擴大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公開透明地選拔任用干部。將領導干部的評判權交給群眾,才能選擇出真正為人民群眾謀福利、按照人民群眾的需求施政和決策的好干部。
司法得到真正的獨立,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樹立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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