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研究,中共寧化縣委縣直機關工作委員會撤銷對在占道攤點買菜教師等公職人員的通報。(鳳凰網新聞>2016/10/26>寧化在線)
10月21日,寧化縣直機關工委對路邊攤點買菜的3名教師進行通報,事過5天,又撤銷了通報,事情來了個180°的大反轉,或許是輿論倒逼的結果,或許是自尋的煩惱。
這件事的起因,是寧化縣直機關工委為了配合城市管理,制訂了《寧化縣機關黨員干部嚴格遵守城市管理“三帶頭八不準”行為規范》。其中包括 “不準在占道和流動攤點買菜、就餐等購物行為”等條款。根據該行為規范,就給予3名在路邊流動攤點買菜教師通報批評,看起來順理成章,誰違反了規定,就該挨處分,但其實不然。
眾所周知,中國最難的事是城鄉低收入群眾增收問題,有很多城鄉困難群眾,年紀大了,力氣不比年少,沒有其他手藝,在城里面更沒有門面,為了能夠掙倆“辛苦錢”,他們用三輪車載上農特產品,走街串巷吆喝銷售,這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應是極其正常的事。
但是,小老百姓一旦當上“流動攤販”,卻因為影響市容整潔,“秒成”城管兄弟的“眼中釘”,恨不得統統都趕到外國去,但事實上又是行不通的。城管前腳一走,攤販后腳又來,雙方大“玩躲貓貓”的”拉鋸戰”游戲,市民增收與城管維護市容針鋒相對,沒有“休止符”,沒有最后的贏家。
話分兩頭說,縣級機關工委,本是管理縣級部門機關黨員的黨組織,如果要制定黨員管理規范,也只能依據黨章、黨規黨紀規定,而不能超越規定擴大范圍。但寧化縣縣直機關工委為了配合城管工作,卻制定了“不準在占道和流動攤點買菜、就餐等購物行為”,這樣的規定,查無實據,約束力有限。
再說了,如果不準教師們購買路邊流動攤販的瓜瓜小菜,那必須先給流動攤販們找好賣菜的地點,做到“坐商歸店、行商歸市”,小商小販們如果有地方賣土特產品的話,他們哪里還愿意丟掉面子與城管作對?又假如他們都到固定地點去賣菜了,那么教師們也就沒有機會在路邊買到菜蔬了。
從這個意義上來看,低收入群眾零售土特產群眾,是城管難以管下的事,也令黨委政府頭痛的事,更不是一天兩天能夠完成得了的事情。機關工委作為管黨員的機構,要把這樁大事攬下來,是完全不顧及實際情況的一廂情愿。
所謂“釣魚執法”,一般是指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
小商小販賣著新鮮的時令菜蔬,并沒有誰去趕走他們,如果要禁止教師們購買流動攤販的菜,只須當地城管部門首先將流動攤販集中到固定銷售點,或者請出城外,就看不見流動攤販了;而機關工委并沒有去趕走小販,卻拿出并無多少根據的紅頭文件和自訂的“大棒政策”,將雞毛蒜皮的小事當大事,無情處罰勤勤懇懇的教師,這是本末倒置的干部管理行為,與“釣魚執法”的情形別無二致,難逃“釣魚執紀”之嫌。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寧化縣直機關工委能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及時整改,也值得表揚。但這事也值得各地反省反省,比如有些事情是長期的事情,不能急于求成;有些大型工作任務須與其他部門攜手解決,不能單獨行動;有的政策出臺前,須與黨員干部或代表見面,基層黨員干部群眾通得過、能接受的政策才具有生命力,否則“閉門造車”制定的規定,只能給管理對象帶來意外傷害,給管理者也將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作者單位:四川北川縣委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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