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鄉鎮干部在基層工作中的作用就類似于一根“針”,不僅要將上面的“千條線”穿起來,而且還要對鄉村社會的“小事”進行“擺平理順”。在“百姓事,無小事”,“有困難,找政府”的政治文化中,鄉鎮干部就顯得尤為重要。
筆者走訪了部分區市縣,以中部D縣為重點,來展現部分鄉鎮干部的真實生態。
1、新進公務員年收入約4萬元
自實行陽光津貼制度以來,鄉鎮干部的基本收入主要由兩大塊構成,一是基本工資收入,二是津貼收入。
如果結合工齡、學歷等因素及下鄉補貼、獎項等其他一些體制內正常收入,該縣鄉鎮干部的基本收入大致在4萬元至7萬元之間。
但對比縣城的生活成本,現在該縣的房價普遍為每平方米4000~5000元。可以說,對比社會總體收入水平,鄉鎮干部的收入還是偏低的。
2、權責不對等成干部“耍手段”誘因?
處于國家機構組織體系末端的鄉鎮政府具有以下四個特點。一是“超額任務”。一般而言,國家所有的目標任務都要在鄉鎮一級落地,但在許多時候,目標經過上級的“層層發包加碼”后,鄉鎮政府要面臨比預期目標任務多得多的超額任務。
二是“最小權力”。權力經過上級政府“層層分解”后,到最底端的鄉鎮政府所剩無幾。
三是“最少收益”。鄉鎮政府既沒有自主的財政權力,也沒有條件像上級那樣通過城鎮化建設獲取自主財力。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鄉鎮,財政資源就顯得尤為匱乏,幾乎只能依靠上級的轉移支付。而在“項目制”下,許多專項資金是由縣級職能部門發包和實施,鄉鎮只是配合和協調矛盾,幾乎沒有財政自主權。
四是“完全責任”。如果鄉鎮政府的某項目標任務沒有完成,或在執行中發生群體性沖突、越級上訪或人員傷亡等,上級政府常會采取“一票否決”的方式,對鄉鎮領導干部進行懲罰。
對鄉鎮干部而言,一個很大的困境在于,在權、責、利不匹配的情況下,很難通過常規方式來完成上級任務或落實有關政策。所以,無論是稅費時代的“征收(稅費、公糧)、計劃生育”,還是后稅費時代的征地,他們都運用了不少非常規甚至非法的治理技術和強制手段,損害了干群關系。
3、工作難做群眾不配合
“如果我們只要通過做思想工作、只要動下嘴皮子,老百姓就愿意配合、聽從,那誰都不想去動粗、去打架。比如清除違章搭建,我們天天說,沒有用;如果強行清除,就容易發生沖突。沖突一發生,圍觀的民眾不僅不會支持我們,反而罵我們,卻幾乎沒有人會指責違章搭建者。尤其是一旦被網絡報道,具體辦事的干部就會成為公眾指責的對象,也很有可能丟飯碗。你說,做這樣的工作,我們怎么可能有積極性?”
這是D縣一名鄉鎮干部的訴苦,我們訪談時,也常聽鄉鎮干部抱怨:“現在的工作很難做,說什么也沒有人聽,做什么也沒人配合,鄉鎮政府一點權威也沒有。”這些訴苦指出了當前鄉鎮政府面臨的另一個困境,即執法主體與執法客體之間不對等。
公共輿論往往更關注執法者對權力的濫用,而很少討論執法對象對規則的漠視和對抗。事實上,在真實的秩序邏輯中,只有執法的主客體之間平等和對等,才可能有文明秩序的出現。目前,至少在基層社會中,許多民眾確實越來越強調個人權利和利益,但同時卻無視公共規則和公共秩序。
4、主要依靠“有盼頭的年輕人”
處于“事多、權小、利少、責大”困境中的基層干部,積極性從哪里來?我們在調查中發現,基層領導總是抱怨下屬工作不積極,人浮于事,說他們在推動工作時,主要依靠那些想進步的年輕人。這也折射出當前鄉鎮干部工作的動力機制不足。
鄉鎮干部的工作動力,一是來自政治獎勵,即干部晉升,鄉鎮運作因此主要依靠“有盼頭的年輕人”。例如,我們調查發現,不少鄉鎮政府在推動中心工作時,一般會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比如招商工作組、征地拆遷工作組、城鎮建設工作組,而這些工作小組的成員一般是80、90后的年輕后備干部。我們在K縣調查時發現,該縣在2015年8月份的干部提拔中,4個年輕的副鎮長(有人還不是黨委委員)都晉升為鄉鎮黨委副書記,而這4名干部均是征地拆遷工作小組的副組長,因為表現好而獲得提拔。二是主要依靠上下級之間的個人感情。正如D鎮一名領導所說,部分普通干部無論是與領導干部相比,還是與一般打工者相比,都找不到形成自我認同和自我滿足的參照標準,反而成為一個消極群體。所以,一旦沒有晉升機會,領導只能依靠個人的私人感情(多關心、多體貼、說好話、幫助解決個人家庭或生活上的困難等),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5、應多關心鄉村社會的小事
目前有關基層公務員的改革方案,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鄉鎮干部的收入,促進積極性的發揮。但我們認為,首先最為關鍵的舉措應該是上級政府和公眾要給予鄉鎮干部更多的信任和理解,以重塑鄉鎮政府的公信力,改善鄉鎮干部的公共形象。
其次要幫助鄉鎮干部走出“權小、利少、事多、責大”的組織困境,使鄉鎮干部既有能力應對自上而下的目標任務,又有積極性回應民眾自下而上的各類“小事”。事實上,在“權小、利少、事多、責大”的組織困境中,不少鄉鎮干部只能圍繞上級的中心工作,完成上級的硬指標,幾乎不關注鄉村社會的“小事”,鄉鎮干部離基層老百姓越來越遠。
最后,鄉鎮政府不能僅建成為規范化的基層組織,還應該與鄉村社會和鄉村工作的特點相適應。因為基層組織具有專業化、部門化的特點,而鄉村社會和治理具有綜合性、復雜性和瑣碎性,農民的許多訴求往往不是某個專業部門能對接得了,而是需要依靠鄉鎮“多面手”的功能。此外,基層組織有繁文縟節、相互推諉、效率低下的毛病,這難以適應變遷中的鄉村社會,更不能有效地回應基層老百姓的瑣事。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組工文萃》2016年第五期、領導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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