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訪與法律在一定范圍內存在關聯性
《信訪條例》規定涉法、涉訴案件不屬于信訪(部門)信訪受理范圍,但事實證實很多涉農問題的處理,信訪(部門)的處理結果或處理程序材料可以在司法訴訟中使用,或作為證據使用、或作為訴訟案由使用,或作為訴訟訴求使用。這說明信訪與司法訴訟在一定范圍內存在關聯性。
但,在一些涉農行政訴訟案件中,一些法界人士由于對基層政府管理和農村社會治理不甚了解的情況下,根據其自己對某些現狀的片認識(見解)就拋出信訪(制度)不是依法治國的具體表現應該取消等相關言論....。筆者在很多涉農行政訴訟案件實踐中發現,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大量事實證實信訪處理結果或信訪處理問題的程序材料在一些行政案件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如果沒有這些信訪處理結果的話,農民就無法進行行政訴訟,也沒法證明政府(相關部門)某些行政行為違法,更無法證明其行為侵害農民合法權益。
二 信訪在司法訴訟中的法律作用
在一些涉農行政訴訟案件中,無論任何人說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的行為違法或侵害自己合法權益,必須得有確鑿的證據,否則其訴訟就不能成立或涉嫌惡意訴訟。在現實生活中,讓法律意識淡薄的農民搜集此類證據存在一定困難。但大量事實證實信訪部門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結果)可以彌補農民這方面的缺陷或不足。根據走訪了解到的實際情況,筆者將其歸納三個方面。
1、信訪處理程序違法,證實縣、鄉政府行政不作為
針對農民反映的相關問題,一些縣鄉政府相關領導或相關部門沒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而是以種種理由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從而導致這些問題成為“爛尾”。針對政府或相關部門這種行政不作為或怠政行為涉事農民雖然十分氣憤但毫無辦法,只好聽之任之。為了促進相關部門(領導)能依法依歸處理向其反映的問題,有些涉事農民在政府(相關部門)領導推諉扯皮的情況下,再次用書面、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其反映。如果政府或相關部門仍不予答復,其行為就構成行政不作為或怠政行為。這樣,涉事農民就拿到政府或相關部門領導行政不作為或怠政的證據,他們憑借這些證據材料就可以到到法院訴訟政府(相關部門)領導行政不作為。他們這樣用法律手段迫使政府(相關部門)領導依法依規對自己向其反映的問題進行處理。如X市H鎮G村村民反映自己租賃的土地被鄉、村兩級領導干部用欺騙的手段轉給他人,使自己損失數萬元。為此事,區領導推給鄉領導,鄉領導推向區領導,三年多沒有得到處理。2016年9月,在區領導接待日上,他向接待的副區長詳細反映了事件的前因后果,接待他的副區長承諾一月內妥善處理。但這位區領導并沒有實現自己的承諾,一月后,沒有作出任何處理。于是,他以書面的方式向區政府反映那位區領導“行政不作為”行為,要求區政府在一個月內拿出處理問題方案。但區政府同樣置之不理。為此,該村民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區政府訴至法院,要求區政府依法依規處理自己向其反映的問題。
2、信訪(部門)處理結果,證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屬實
大量信訪案件顯示,一些縣(區)鄉(鎮)政府的信訪部門通常會以“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的方式對涉世農民作出書面處理結果,并以此證實自己已履行法定職責。從表面看,政府的這種處理問題行為合理合法。但一些事實證這些所謂的處理結果經不起事實推敲。也就是說信訪部門作出的某些處理結果不屬實或存在欺騙涉事農民。尤其是有些農民依據這些處理結果,繼續追查相關事件,會發現有些政府部門或相關領導在處理相關問題中弄虛作假或存在違法行為。這樣,這些處理結果反而成為涉事農民起訴政府的法律依據。如J市D鎮X村村民反映村干部非法買賣集體3.8畝土地搞小產房建設事件。鎮政府2014年作出信訪處理意見書,講:該地村干部以15萬元的價格出讓給H市一家公司,賣地款用于村委會日常開支。經調查發現,鎮政府作出的意見書上所講的這家公司不存在。為此,農民分析該事件存有問題。于是,村民用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向鎮政府申請公開15萬元賣地款詳細管理及使用情況。但鎮政府拒絕答復。為此,農民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鎮政府訴至法庭。在法院的判決下,鎮政府給予答復。其答復:賣地款是30萬元,而非15萬元。類似情況很多,舉不勝舉,再如L市X村村民反映區政府2011年征收900多畝耕地獎金(每畝2000元)的問題,區信訪局在2014年給村民的信訪處理意見書上講明:該獎金已經撥付到位。當被征地農民向鎮政府索要該獎金時,卻被告知該費用還沒到位。
3書面方式向政府信訪,涉事農民獲取向政府反映問題證據
當前,很多農民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問題或表達訴求時,通常的方式都是本人或村民代表直接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反映,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只是進行登記,很少向農民出具受理憑證。這樣,涉事農民就沒有獲取其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問題的程序證據材料和反映問題詳細內容的證據。當農民將政府(相關部門)訴至法庭時,有些地方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在法律訴訟過程中為推卸責任,拒不承認農民向其反映過相關事宜。由于缺乏相關證據材料,在訴訟中,法官往往會以證據不足駁回農民的訴訟(訴求)。一些訴訟案件顯示,一些涉事農民為了防止此類情況發生,他們在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問題的同時,再重新用書面、特快專遞的方式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反映一次,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就能獲取向政府反映問題和所反映問題具體內容的證據。這樣更有利于在訴訟中維護自己的訴求。
從上述論述可見,信訪(部門)處理涉農問題的程序材料或處理結果,都有可能成為涉事農民農民起訴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行為違法或行政不作為的案由(證據)。這說明信訪(部門)在當前推行依法治國進程中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同時,也告訴某些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領導,無論處理怎樣的涉農問題,都應該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否則,就有可能被農民訴至法庭。這就是信訪在涉農問題行政訴訟的作用。
作者地址:河南省新鄉市高新區關堤鄉張八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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