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審。其中明確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草案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
此外,草案還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土地經營入股、維護進城務工和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作了規定。
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可收回
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2015年,修改土地承包法列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由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牽頭,中央農辦、農業部等部門參與。
2014年9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在作草案說明時說,目前,農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農戶在流轉承包地,流轉面積4.79億畝。為此,草案吸納“三權分置”制度,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土地承包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權利。土地經營權是指一定期限內占用承包地、自主組織生產耕作和處置產品,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
土地經營權流轉后,為了加強對土地承包的保護,草案規定,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后,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實行“三權分置”后,如何保證土地用途不改變?草案規定,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于土地耕作,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后第三方擅自改變承包地農業用途、棄耕拋荒兩年以上、給承包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承包地生態環境的,發包方或承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收回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屆滿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劉振偉在作草案說明時說,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有利于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核心是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為此,草案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
現行的土地承包法對承包期限作了規定,即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草案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
農民進城落戶,土地承包權擬定不交回發包方
現實中,隨著城市化進程,一些農民在進城打工后,落戶城市,這部分人的土地承包權要不要上交?
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為此,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關于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
劉振偉在作草案說明時說,鑒于城鄉人口結構的變革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現階段農民進城務工、落戶的情況也十分復雜,按照中央關于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需求,草案規定,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
土地經營權擬規定可以出轉包、入股
賦予第三方經營主體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草案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后可以再流轉。
規范性文件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都可以向金融機構抵押擔保融資。
劉振偉說,鑒于實踐中抵押擔保融資的情況復雜,操作方式多樣,加之各方面對土地經營權的性質認識分歧較大,草案使用了“融資擔保”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質押等多種情形,既解決農民向金融機構融資缺少有效擔保物的問題,又保持了與擔保法等法律規定的一致性。
對此,草案規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精神,草案增加了土地經營權可以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規定。
“鑒于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尚處于探索階段,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為此草案只作出原則性規定,具體可依實踐發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規規范。”劉振偉說。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澎湃新聞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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