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與原《農村土地承包法》做了很多修改和完善,經筆者歸納,新《農村土地承包法》與原《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存在以下3個方面的區別:
一、承包農戶及承包土地
1、新增:家庭成員人人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第十六條規定: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過去是承包地分割只能進行戶內協商,但是家庭成員中那些可以參與土地分割,缺乏分割原則,根據本條規定,這樣可以更好的解決戶內承包地的分割問題。
2、耕地的承包期限在二輪承包期滿后,再延長三十年。第二十一條規定:(1)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2)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3、取消了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戶口的,承包方應當將承包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今后,各村社除去死絕戶可以收回承包土地外,基本不能收回農戶承包地了。
4、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二、經營權的流轉及擴權賦能
1、第四十二條規定:土地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者。
2、第四十三條規定:受讓方可以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必須經承包方同意,并按照合同約定對其投資部分獲得合理補償。
3、第四十五條規定:工商資本流轉土地必須開展資格審查、項目審查和風險防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
4、第四十五條規定:土地流轉,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的管理費用。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
5、土地再流轉的,必須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第四十六條規定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6、流轉合同新增了一款規定。第二十二條(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7、土地經營權向金額機構融資擔保的要求。第四十七條規定:(1)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并向發包方備案。(2)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3)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4)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就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5)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8、流轉合同的強制解決規定。第六十四條(1)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2)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三、其他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認。第六十九條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
2、修改稿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農戶承包權的取得,必須以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的書面承包合同為主。為此,解除承包合同,要簽訂書面解除協議,自愿退回承包土地,要有自愿退地書面申請;涉及地塊名稱、面積、數量、四至等發生變化的,一律要與農戶重新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作者單位:四川省射洪縣農業局農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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