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一號”文件,最大特點就是對十九大“鄉村振興”這個全新提法,做出了系統性發展指導意見:什么叫“鄉村振興”?怎么干?要達到何種目標?什么樣的標準才稱得上“鄉村振興”?實踐“鄉村振興”最不能做什么?是新時代三農問題的綱領性文件。
禁項一:”除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外,各部門一律不準再組織其他檢查考評”
→ 解讀:扶貧脫貧不是做樣子,堅決避免形式主義,制造“文件垃圾”“數據垃圾”,檢察權考核權上收,代表著中央要的是實干,實效,不要“資料政績”。
禁項二:“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不搞層層加碼,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義”
→ 解讀:根據一號文件提出的鄉村振興階段性任務是:“2020年,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農業農村現代化基本實現。到2050年鄉村全面振興”。從中,可以看出,鄉村振興要的是一個可以良性運行、系統化運作的發展路子,而不是盲目大躍進。站在國家宏觀發展視角來看中國有4萬多個鎮和60多萬個行政村,樣板先行的思路是針對有發展實力地區的,更多的村鎮一方面可以參考樣板地區的實踐經驗,另一方面更應關注本地實際特點,量力而行。
禁項三:“不得借鄉村振興之名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 解讀:地方政府在資金層面推動鄉村振興的正確思路應當是聚焦公共財政機制和高效利用財政金兩大手段,而不是變相舉債,一方面,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用政策引導和用財政金吸引、撬動更多金融資金和社會資本流向鄉村。舉債融資行為是方法之一,但必須要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不得借鄉村振興之名違規違法變相舉債。
禁項四:“嚴禁工業和城鎮污染向農業農村轉移”
→ 解讀:嚴禁“工業”病,嚴禁“城市病”,鄉村振興能引進不環保的重工業,不能忽視鄉村特色盲目追尋城鎮化。一方面因為鄉村是生態凈土、農業更是解決全國人的口糧問題必須保護,另一方面,我國60萬個建制村,絕大多數缺乏環保設施“垃圾只能靠風刮,污水只能等蒸發”,可以說我們的鄉村有的是大片凈土,但絕沒有工業污染的“承載力”。
禁項五:“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 解讀:嚴禁“變相掠奪”農民根本權益:引資可以,但嚴禁富人資本侵害農民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土地流轉,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制度都在日趨完善,例如,1月中旬國土部出臺,首批13個試點城市后,宅基地可以“三權分置”,所有權歸村集體,資格權歸農戶,使用權則放活;但同時,宅基地要經過確權。這些政策,一方面都為資本進入鄉村提供了更明晰的可能性和管控大標準,另一方面,更要注意的是大原則是不變的——要解決的是農民脫貧的問題,不是“富人致富”的問題。
禁項六:“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
→ 解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可以入市,修建租賃住房,但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入市必須要在“權屬不變”的前提下進行,買賣需要一定的前提和程序。
禁項七:“防止內部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集體資產”
→ 解讀:近年來,探索引資下鄉的過程中,盡管有的地方取得了良好成效,仍然存在不少下鄉資本亂象:土地流轉出現糾紛,流轉土地出現“非糧化”“非農化”現象等。引資下鄉不能變成“資本的圈地運動”,集體資產不能被少數人或者村集體之外的資本變相侵吞,下鄉資本必須真正服務農村。
禁項八:“防止脫實向虛傾向,嚴格管控風險,提高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能力和水平”
→ 解讀:資本進入鄉村除了土地流轉問題外,也有涉農項目爛尾,投資方“跑路”的現象存在,在鄉村振興中,要引入社會資本,更要嚴控金融風險,把鄉村金融用在刀刃上,要定規矩、明底線,更要在源頭把控好項目出品,關注如何打造好項目的問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家參謀(頭條號)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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