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近日有了新突破。
日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或再轉讓須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調節金全額上繳試點縣地方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暫行辦法還提出,按照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標。
這也意味著,今后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交易就不需要通過征地環節,與此同時也打破了地方政府壟斷土地出讓制度。
在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學會投融資研究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高鵬看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也即將成為現實。
高鵬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兩部委出臺的這項政策影響較大,此政策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創造了現實可能性。
縱觀整個暫行辦法,其核心是圍繞著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的規范,這一規定既實現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也保障了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以市場化方式開展農地權益分配,突破現行《土地管理法》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等與現實發展脫節的刻板規定。”高鵬說,讓農民逐步成為農地入市的交易主體,有序、穩定地實現“農地市場化”,從制度和操作層面確保了土地征收或征用后巨大的增值收益為農民享有,這將構成對農民長久生計和長遠利益的保障,同時從根本上降低了當前農地征補過程中反復出現的利益博弈與社會沖突。
高鵬告訴記者,此舉不但維護了農民的土地權益,還激活了農村土地市場,也使得“死”資本變成了“活”資本,這樣使得整個農村市場可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十幾年前,一些地方政府就提出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也建立了一些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例如廣東等地。
自十七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政府就相繼釋放支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信號。在2015年3月,國土資源部就在全國選取了15個市(縣),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
不過,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業內人士表示出了擔憂。有業內觀察者認為,農村集體用地入市前,一定要明確主體,目前我國部分集體經營性用地無法確定所有人(鄉鎮、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即便明確了所有人,該所有人并不一定是民事主體,無法承擔民事責任,這給土地的流轉和交易帶來很大的阻礙。
該業內人士建議,該類土地入市可以參考國有土地招拍掛的方式,建立區域內的公開透明市場,避免尋租空間。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產經新聞報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