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無證無照大量收購玉米,內蒙古農民王力軍觸犯非法經營罪,被法官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 2萬元。該案一經曝光,旋即引起輿論嘩然。據了解,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王力軍在未經糧食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情況下,從周邊 農戶手中收購玉米,然后陸續賣到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后旗分庫,涉及經營數額21萬余元,從中獲利約6000元。
據王力軍的辯護 律師介紹,在當地,非法經營罪獲利在2000元以上即可考慮為情節嚴重。然而,有不少法學學者和律師均對此判罰表示了異議。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 員李國祥表示,實際生活中,未取得行政許可的個體糧販不在少數。他從自己的調研經驗來看,多地的收購主體實質并沒有備案登記。王力軍的辯護律師也稱,王力軍并非不想辦相關證照,只是苦于無法提供倉儲、質量檢驗等相關證明材料,辦不下來。廣東翰翰律師事務所龐琨律師更是直言,王力軍的行為并未帶來任 何社會危害性,即便其違反了相關條例,也未到入刑程度。
從具體法條規定的解釋來看,糧食收購市場和糧食消費市場在內的糧食市場早已 放開。市場上交易糧食是完全合法且自由的,當然也要受到監管。2004年頒布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收購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的經營 者,需經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要獲得許可,還需要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
很 顯然,對于游走農村地區的個體經營者,要提供復雜的資質證明幾乎是不可能的。該《條例》被很多學者認為存在“濃厚的舊體制色彩”,實際操作上等于變相排除 個體收購者的合法性。此外,頗值得一提的是,王力軍被法院的判刑依據是非法經營罪第四款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該法條在確定“非法經 營罪”罪名屬實時,因為沒有具體的指向,所以實際上需要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或相關核準。但在此次判決中,采取了直接套用的方式。而“情節嚴重”的認定,激起 了更多的反對聲,畢竟王力軍的收購行為對于被收購的農民和國家都沒有造成什么損失。
退一步說,法官就是一個“法條主義者”,沒有去 考慮實際情況,這也可以被接受。而從法治社會的角度出發,在尊重法官判決的前提下,人們對一件涉案金額僅21萬元,當事人獲利不過6000元的案件之所以 投以關注,根本原因還在于對現行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刑法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有所不滿。
對于《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現行 的規定要么太過死板,要么太過寬泛。太過死板是指采取事前登記,提供一系列資質證明的規定,帶給收購者極大的不方便。與其事前審批、登記,不如事后監管懲 處。太過寬泛是指《條例》應當針對公司,而非個人。正如龐琨律師認為的,農民的少量買賣行為,對有國家宏觀調控的糧食價格體系,對有國家糧庫體系保障的糧 食安全絲毫不會構成影響,更不可能會造成危害,相反只會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使糧食結構更合理。
現有的糧食收購方式,因為國家統一 價格收購,表面看起來保障了農民的收入,但實際上降低了農民對市場的敏銳度。缺乏與市場接軌能力的農民,最終會失去市場競爭力,總體上非常不利于我國農業 的發展。再者,因為統一收糧,國家勢必要“養”一支專職隊伍,這一隊伍的存在本身需要成本,更重要的是他們會逐漸坐大自己的利益。
此 次無證收購玉米被入刑,最大的受益者不是農民,也不是國家,恰恰是這些“中間群體”。因此,王力軍的遭遇實際上提供了一個小小的窗口,讓外界在為他感到遺 憾和惋惜的同時,看到了現有的糧食收購制度存在的內在問題。而相對于對王力軍的同情,理順糧食收購政策,注定是一個更加值得考問和深究的議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方都市報》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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