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關于中辦國辦完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意見的5個看點
關于土地改革、農村土地確權的文章,農地圈寫過許多,昨天冷不丁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
本著虔誠學習的態度,農地圈團隊連夜學習,有以下幾點體會:
1、整體印象:毫無新意
不知道兩辦發文的意義何在,整篇沒有什么新意,大部分都是以前態度的再次強調。尊重農民意愿啊,因地制宜啊,循序漸進啊,如下圖:
里面有兩點著重提一下,把選擇權交給農民和審慎穩妥推進改革,不操之過急。但后面又提到加快流轉經營權,到底是要快還是要慢?各地政府自己把握!
2、從國家層面認可了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做法
將前期試點的三權分置給予名分 ,從國家層面予以點頭認可。
3、強化了村集體在三權分置中的作用,有利村干部
明確并強化了村集體對承包地的四種權利,發包、調整、監督、回收。說白了,就是農村的土地流轉的每個動作都需要村集體參與,貌似村干部的機會又來了,前段時間抱怨農村苦的干部迎來了翻身的機會?
4、抵押權果然落在經營權而非承包權!
在保護農戶承包權的章節里,特別扎眼的一句: 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這條極為重要,相當于如果土地流轉出去,農民的承包權是無法抵押土地的。對農民不利,相當于把農民的部分財產權利讓渡給實際經營者。
5、重中之重,農村土地三權關系繼續探索!
從農地金融屬性的設置上,農地圈認為當前的設置在經營權上的抵押權,但承包權反而沒有抵押權利的情況,并不符合法律關系。因為如文中提到,土地經營權上從承包經營權中派生的,也就是說,土地經營權的權利,一定只能是承包經營權的子集,其權利不能超越承包經營權。但抵押權利,明顯超過了這個界限。
在這個問題上,農地圈認為應該首先賦予承包經營權抵押權利,然后再土地流轉的過程中,農戶再將租期內的抵押權利讓渡給承租者。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今日頭條(頭條號/農地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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