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政策具有重要的發源地位,要盡快用法律科學界定三權的內涵、權利及相互關系,特別是明確土地經營權的法律地位。”3月5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一次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就將農村集體土地“三權分置”轉化為法律規范提出上述建議。
截至2016年底,我國農村已有30.8%的承包農戶將承包地流轉出去,35.1%的承包地流向其他經營主體,面積達4.7億畝。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成為重要的土地經營方式。
當前,有觀點認為,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不清,土地股份合作治理結構不倫不類。在劉振偉看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是經歷了建國初期土地改革、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等發展階段形成的,沒有必要用西方標準評判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性質及集體經濟組織治理結構,“他們沒有的,我們可以有;他們有的,我們可以沒有;他們的合理部分,符合我國實際,可以兼容。只要‘合腳’就行,沒有必要削足適履。”
劉振偉介紹說,農村改革初期,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按照債權思路設計的,村集體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通過契約明確集體與農戶的權利義務。當時的政策趨向是防止處于強勢地位的集體所有權侵犯處于弱勢地位的承包經營權。2007年制定的《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用益物權,集體所有權侵犯承包經營權的問題從法律上得以解決,要防止的是集體所有權虛置。對此,他認為需要進一步清晰界定兩種權利的內容,防止相互擠壓。
承包地流轉與否是“兩權分離”和“三權分置”的根本區別
土地集體所有權、承包經營權、承包權、經營權,四者究竟是何關系,不少農民和新型經營主體對此頗為困惑。
“關鍵看是否流轉。”劉振偉認為,土地集體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是承包地處于未流轉狀態的一組權利,是兩權分離;土地集體所有權與承包權、經營權是承包地處于流轉狀態的一組權利,是三權分置。不宜把四種權利簡單放在一起究其相互關系。
在承包地流轉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既承包又經營(目前約占全國承包農戶的70%,承包土地的65%),土地承包權是只承包不經營,經營權流轉給了第三方(目前約占全國承包農戶的30%,承包土地的35%)。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后,承包方仍享有承包經營權。
劉振偉認為,從實踐來看,土地承包權的取得有兩個必備條件: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二是與發包方簽訂了承包合同。需要對土地承包權的權能、取得、喪失、轉讓、保護等作出規范。
取得土地經營權、征得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將經營的土地再次租賃
土地經營權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什么?這是目前農業經營主體普遍關心的問題。
對此,劉振偉認為,權利應包括:因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以及因經營農業獲得相關補貼的權利;經承包方同意,設定融資擔保、入股發展農業合作或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權利等。相應承擔的義務有:支付土地流轉對價,補償承包方為提高生產能力而對土地進行投入,不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等。他建議修法確立土地經營權法律地位,對其取得、退出、保護等作出規范。
第三方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后,還可以再次流轉嗎?劉振偉基于現實考慮,認為如果土地經營權人要將經營的土地再租賃,應當征得承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書面同意。
那么,取得土地經營權后要不要登記呢?在劉振偉看來,登記不是必須的。“土地經營權的取得,自租賃合同成立時生效。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登記不是生效要件。”他說,目前,我國已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制度,如果取得經營權后再作登記,農民容易混淆。
新型經營主體適度規模經營對資金要求較高,如果不登記,經營權可以作為融資擔保權證嗎?劉振偉在調研中發現,目前有些地方是對土地流轉合同進行鑒證,由政府支持或委托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土地流轉鑒證書,解決了金融機構的后顧之憂。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2017-03-06(記者/李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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