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要談的是在鄉村振興中如何確保農民的主體性地位問題。長期以來,中央在“三農”工作中一直強調農民的主體性地位問題,但是,在實踐中,農民的主體性地位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這一方面是由于理論上沒有對這個問題進行很好的研究和闡釋,另一方面是體制和政策上也沒有給出清晰的界定。我擔心的是,在鄉村振興中農民的主體性地位問題依然會存在,從而會影響鄉村振興所提出的美好目標的實現。
一、鄉村振興戰略與新農村建設的關系
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非常令人興奮,這是十九大報告當中的重要亮點之一,它蘊含的內容跟新農村建設有許多不同,可以說是后者的進一步提升,有人稱之為新農村建設的升級版。將鄉村振興戰略與新農村建設的五句話進行比較,就能發現這樣的升級所在:2005年中央提出的新農村建設總目標中,第一句話則是“生產發展”,而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第一句話則是“產業興旺”,已經有人解讀說,“產業”與“生產”是兩個很不同的概念,其中生產主要指農業生產,而鄉村振興戰略不僅要求要發展農業生產,即農業現代化,而且更強調農村產業發展和興旺,產業不僅包括農業,還包括其他產業,所以鄉村振興戰略要求實現一、二、三產業的融合。與此同時,在這個融合中,還會出現一些新業態,比如旅游、電商等新的業態都開始向鄉村輻射,帶動鄉村發展。而且鄉村振興對產業的要求更高,那就是“興旺”,這是很高的發展標準,不僅僅停留在一般的發展水平。
鄉村振興戰略總目標中的“生態宜居”與新農村建設要求的“村莊整潔”又有很明顯的不同,或者說是更高的要求。“村莊整潔”,只要求把村莊搞得干干凈凈,沒有污水垃圾,房子整齊漂亮等。但是,生態宜居則是更大范圍的要求,不僅限于村莊,而且要把村莊與周圍環境融合為一體,建構適宜人類居住和美好生活的文化環境空間。這個目標是針對當前農村的現狀提出來的。當前農村不僅僅存在村容不整潔的問題,而且存在生態環境污染和惡化問題,特別是城市和工業污染在快速地向鄉村轉移和擴散,尤其是一些中低端產業、尤其是低端產業產生向鄉村轉移,帶來了比城市更大的污染。另外,農村生活的所謂“現代化”也伴隨著嚴重的污染。比如原來洗澡用的都是肥皂等,現在普遍用洗發液、浴液等化學物品,日常生活和農業生產普遍使用塑料薄膜等,所有這些化學物品無疑給鄉村生態帶來巨大的壓力。還有更嚴重的是,一些礦產資源豐富的地區,由于采礦而造成的生態污染和破壞,已經到了不抓緊治理不行的地步。至于農業生產中普遍使用化學肥料和藥品而來的污染也到了不可容忍的程度。所以,鄉村振興僅僅只關注村容整潔,已經遠遠不能解決當前農村生態問題,生態宜居問題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這也是中央提出要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和要求之一的原因。
新農村建設提“管理民主”,而在鄉村振興戰略中,則變成了“治理有效”。“治理有效”也是針對農村面臨的治理問題而言的。從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開始,鄉村開展村民自治,極大地激發了村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鄉村在自治上涌現出不少問題。有的地方鄉村選舉就是互相拉票、互相行賄。村干部當了三年期滿就要換屆,任期短,對村莊的公共事務管理能力、村莊的團結并沒有帶來實質性效果。但是,村莊治理確實推進了鄉村民主進程。在這個基礎上,現在則提倡“治理有效”,跟原來的“鄉村民主”究竟是什么關系?它們之間是否會存在一些矛盾?民主是不是要讓渡治理有效呢?民主是否能達成有效呢?實踐中,一些不是很講民主的村莊反而出現治理有效現象,都是一個強人說了算,有效性很好,但是,民主理念這些東西就少了很多。怎么進行有效的管理?當然有人理解,治理和管理不一樣,管理是自上而下,治理是多元的。但多元參與的治理如何實現有效?怎么來測量有效?這也是鄉村振興戰略在實施中面臨的問題。
在新農村建設中,提倡的是“生活寬裕”,而鄉村振興戰略則提出了“生活富裕”。顯然“富裕”比“寬裕”的要求更高。寬裕還是全面小康社會的標準,但是富裕則是現代化社會的標志。鄉村振興戰略顯然不是限于2020年前,而是管今后30年乃至50年的。因此,在2020年全面實現小康社會之后,生活的標準自然不能還是寬裕。但是,什么樣的生活才是富裕呢?這還需要從理論上給出分析,在實踐上還需要給出一定的測量指標。只有“鄉風文明”延續了“鄉村建設”,因為鄉村建設還是振興,不能放棄鄉村文明,鄉村文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現代化文明的一些不足,比如鄰里互助、村落共同體、淳樸的生活等。
二、農民主體性問題的歷史反思
從歷史維度來觀察,我國從傳統時代進入現代化時代,鄉村就面臨著衰敗的命運,有識之士就呼吁開展鄉村建設,并于20世紀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興起了轟轟烈烈的鄉村建設運動。當時主導鄉村建設的一些人士認為,中國之所以受外敵入侵而無力抗拒,是因為鄉村太落后了。中國共產黨也是從解決鄉村問題入手,開啟了中國革命征程。1949年新政權建立之后,我黨依然很重視鄉村建設,50年代,就提出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當時的新農村建設目標是“樓上樓下、電燈電話,唱歌不用吼、電燈不用油”,實際上就是推進農村現代化,將現代性的東西介紹到農村去。由于經過人民公社運動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新農村建設受到了一些挫折,并沒有完全實現。70年年代末和80年代初開啟的農村改革,源自廣大農民對解決溫飽問題的追求,也就是說,解決溫飽問題是關鍵,鄧小平提出的小康目標就是人均GDP達到800美元。當時的發展理念基本上是一個經濟概念。但是真的到了2000年達到了鄧小平提出的800美元小康水平之后,另外的一些問題卻出來了:城鄉差距、收入差距在擴大,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即“三農”問題成為很重要的社會經濟問題。這并不是說在經濟發展上2000年的農村不如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農村,而是說由于經濟發展而帶來的各種關系需要重新建構,人們對生活的要求已經發生了明顯變化,而不在僅僅停留在收入上。于是,國家才開始考慮農村問題需要進行整體的解決,2005年由此提出了新農村建設的理念。當然這個新農村建設在要求上并不是回歸到50年代的社會主義新農村上來,而是提出了更詳細、更全面的五句目標,并輔以前所未有的一系列社會經濟政策,如取消農業稅費、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農業各種優惠政策等。雖然新農村建設確實使廣大農民和農村獲得了一些實惠,但是,大多數農村并沒有留住中青年農民,有不少村莊出現以留守兒童、婦女和老人為主的現象,新農村建設出現“有錢蓋新房、沒錢刷刷墻”的尷尬局面。主要原因是農村沒有吸引人的產業和就業機會,也沒有吸引人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靠農業勞動不能確保農民收入的增長和體面的生活,因此,“生產發展、生活寬裕”的目標還沒有得到充分的實現。
顯然,從歷史到現狀,面對工業化、城市化,鄉村面臨著嚴峻的問題,確實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得以建設和振興。在這個過程中,如果不能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也就不能確保農民的主體性地位,那么任何對農村發展設計的理想目標都難以獲得農民的認同,也就不能得以實現。在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確實獲得了許多實惠。從2000年開始,國家開始在農村減稅、免稅費,同時增大了對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投入,雖然總量上依然比不上城市的投入,但是增幅在逐年增加。農村各方面都有了明顯的改善,特別是農民務農不需要繳納稅費,而且還能獲得各種補貼,這是開天辟地以來所未曾有過的,許多老農民覺得共產黨政策真是好。但是,就是這樣好的情況,農村依然吸引不了年輕人留下來建設和發展。這里的問題肯定很多,除了農村機會少、務農辛苦等原因外,當前許多農村現狀的改善跟不上農民的需要和期望也是重要原因。在許多所謂的建設中,農民往往是沒有發言權的,經常是被逼著參加,在這種狀況下農村的改善并不能提升他們的成就感。總而言之,這里最根本的問題是在一些所謂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主體性沒有得到尊重和確保。
三、農民主體性的內涵以及實現困境
這確實跟中央對強調在農村發展中確保農民的主體性地位的說法很不一致。那么什么樣的情況才體現農民的主體性地位呢?在理論上弄清楚這個問題,有助于在政策和實踐上確保主體性得以更好的落實。所謂農民的主體性,就是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主導權、參與權、表達權、受益權和消費權等。這里從以下三個方面去分析農民的主體性地位。
一是經濟主體性,就是指農民在農村經濟活動有沒有主導權?能不能自己說了算?能不能自己處理經濟活動?能不能是經濟發展的主要獲益者?在農村做調查,經常會發現,一些地方政府在農業現代化上有很多所謂美好的設想,有很多做法,但是根本不把農民的意見當回事,有時候強行要求農民按照政府的設想去做。比如,上一屆政府要農民種植大批蘋果樹,而換了一屆政府,則會強行農民種植辣椒或金銀花等,不知道下一屆政府是不是會要求農民養牛或養羊?許多打著為農民增收旗號的做法,根本不尊重農民的意見,也根本不征求他們的意見,實際上就是不把農民作為農業生產的主體看待,而自以為就在為農民謀什么福利,結果適得其反。有一個地方,政府不知道從哪里獲得信息,知道種植獼猴桃能賺大錢,就引進工商資本,強行農民流轉土地達40萬畝,搞所謂規模化現代農業生產。當地政府告訴農民說,把土地流轉給工商資本,既可以獲得好的土地租金,又可能在土地上打工賺錢,也就是說有兩份收入,何樂不為?如果有農民不愿意轉讓土地,政府就會派人軟硬兼施,甚至告訴農民,如果不流轉,那就可能不讓享受許多政策等。有的農民確實也不想種地了,政府愛怎么著就怎么著,但是還是有不少農民不愿意流轉,希望自己來經營,但是在各種壓力和誘惑下,不得不轉讓。顯然這樣的所謂產業發展和農業現代化,農民并不是真正的主體,而是被動者,被逼著去參與或卷入。這種情況不是個別現象,而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被動是由于農民的許多經濟權利得不到真正的保障。比如農民對土地的處置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雖然獲得了認可,但是在集體產權上缺乏有效的保障,農民往往被集體所左右,而這個集體經常被偷換成幾個村干部或者由政府或資本支配下的幾個村干部。
二是社會主體性。經濟主體性的缺失與社會主體性不足直接相關,這里所說的社會主體性指農民在鄉村治理中的主體角色。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莊的治理、村莊的合作應該由農民自身來決定。但在現在推行的鄉村自治和鄉村民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實際上農民起到的主體作用還是不大。比如,從2004年、2005年開始,各地政府在大規模推進撤村并村。每天消失30多個村莊,實際上很多村莊是合并了的,原來的行政村變成自然村了,現在有的地方一個行政村下面有十來個自然村。在撤并過程中,基本上沒有付諸村莊自治和民主協商,都是由政府說了算。撤并村莊的動機很多,其中一個主要動機是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撤村并村由此產生的效應是相當大的,對村莊的衰退有著很明顯的催化作用。隨著一些行政村被撤并,失去了獨立的行政單元的地位,影響最直接的是公共服務投入上沒有以前那么明顯的,只能參與到與其他自然村的競爭中。一些本來有的教學點或村小,在撤村并村過程中,也跟著被并進其他學校了。與此同時,一些行政村被撤并后,新產生的行政村不僅人口規模擴大,面積也擴大,村莊出現去熟人化,或者說變為“半熟人”村莊社會,這給村莊治理帶來了許多困境:一些村民根本不認識村書記和村主任;在資源配置上,村書記、村主任會優先照顧自己所在的自然村,從而產生許多矛盾糾紛;村民對村莊的公益事業關注越來越少。在熟人村里,社會資本信任比較好,大家對村莊的發展比較關心,現在都是村干部說了算,村民說不上話,也就是社會主體性沒有得到體現。社會主體性不足,就容易導致干部與村民之間的疏離以及村干部行為得不到有效監督等問題。
第三個主體性是文化方面的,即文化主體性。這個主體性看起來似乎有點玄,有點抽象,但是我覺得,農民在卷入現代化進程當中沒有足夠的理性反省和反思能力,基本上就跟著現代化潮流在往前奔跑,在一定程度上全盤地接受現代化的東西,失去了文化的自主選擇。當然這也跟當代所有媒體和輿論都在倡導現代化的好處有關,認為傳統都是落后,農村都是落后的,從而把農民裹挾在里面,沒有了反思的能力和主動性。現在到農村去,看到的農村新房子,都是模仿城市樣式,蓋得都是磚瓦房,砌的都是水泥墻,有的家庭似乎還不過癮,在水泥墻外貼瓷磚,甚至把城市里貼在廁所里的瓷磚當作外墻裝飾品。農村傳統的建筑風貌基本上被當作落后的東西拋棄。在沿海一些發達的農村,村民喜歡把房子往高了蓋,三層四層相當普遍,有的蓋到五層六層等,但是,住在里面的人也沒有幾個,甚至年輕人都出去了。這實際上是文化主體性不足的問題。鄉村目前的文化理念、消費觀念基本是由城市來主導的。
那么這樣的主體性困境是如何產生的?我認為是多重因素作用的結果。首先是人口結構困境。主體性的體現需要有一定能力的人群來支持,但是在過去20多年中,農村大量青壯年外出務工。在一些村莊,找個強壯點的勞動力都難以找到。統計數據顯示農村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到12.7%,實際上這是全國平均數,而對許多人口外流的村莊來說,老齡化比重遠遠高于這個數。在一些村莊,留在那里生活的都是老年人或小孩,以至于一些盜賊白天大搖大擺地進村搶奪糧食、牲口等,老年人眼睜睜地看著家里的東西或地里的東西被他們搬走,真是“無可奈何花落去”。在這樣的人口結構中,主體性何以實現呢?農村年齡人口結構的變化是主體性難以確立的一個很重要原因。別說人才了,農村連青壯年都留不住,平時做點需要勞動力的事都很困難。比如有的村莊,在春節有舞龍燈的習俗,但是最近越來越少有青壯年喜歡這個活動,也沒有年輕人愿意去做這個事。所以,舞龍燈雖然是吃力的體力活,但是大多還是五六十歲以上的農民在舞。雖然老年人也可以體現村莊的主體性,但是村莊不應該僅僅只是老年人的村莊,而且由于年紀偏大,他們不論是在體力上還是見識上都不如中青年人。所以,靠老年人來體現主體性,是很有限的,有時候是做不到的。
當然最根本的困境還是體制和機制問題。主體性的關鍵就是權力(權利)和能力問題。也就是說,農民主體性的核心是“還權賦能”,這需要從體制和機制上來解決。現實表明,農民不論是在社會權、市場權利還是政治權利上,都存在著明顯的不足。雖然中國的市場經濟改革從農村開始,今年是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也是農村改革四十周年,但是,農村的市場經濟建設遠遠落后于城市。迄今為止,農村還沒有房地產市場;農村的許多資源都沒有進入市場交易,缺乏市場機制配置,因此,這些資源難以轉變為農民的受益和財富。農村資源如何進入市場,現在還存在著嚴重的爭論,甚至還存在嚴重的意識形態分歧。農村土地資源的開發和使用,就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而農民從土地的開發和利用中獲益相當少,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民致富和發展。有學者認為,宅基地的開發使用有關鄉村振興。如果土地制度還停留在現在這個狀況,“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所謂“三變”就難以成為農民致富的途徑。前段時間,有研究者指出,土地三權分置似乎為土地轉變財富提供了條件,分置后農民可以流轉土地,但是農民有時候不可能自主主導流轉。正如上面所說,農民的土地被強行流轉,而流轉實際上就是出租土地,價格比較低。而那些把地流轉過來的老板或其他什么人,就拿著這些土地去抵押貸款,貸了很多錢,然后就有可能以各種方式轉化為自己的錢,而不去用心經營土地。這里就存在一個模糊的權力問題,老板從農民那里流轉過來的土地本應該沒有抵押權,或者說不能拿從農民那里租來的土地用來抵押,就如租人家房子住,但不能用來做抵押一樣。事實上許多老板從農村租地,就是想用來貸款,甚至存在空手套白狼,他們根本不想為農村發展出點力,更不把自己當作農村的主體。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來看所謂的“三變”,這里面潛伏著嚴重損害農民主體性的危險和問題。迄今為止,還沒有什么法律和政策來確保農民在土地的主體性不受損害。
另一個造成主體性困境的原因是社會方面的,即社會性困境。農村現在一個很大的趨勢,農村的合作越來越少,農村的個體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各掃門前雪,鄰里之間的合作都趨向商業化。以前農村互相幫忙都是義務的,吃頓飯、遞支煙就可以,現在都是給錢。也許是農村整個人口結構變化以后,這種互惠互助基礎沒有。現在農民也覺得這個事我不爭白不爭,就是這樣,誰爭得兇誰受益。整個社會心態都變成這么一個局勢,這是一個很大的困境。
十九大提出工商、社會資本進農村,說農村缺資金、缺資源,農村的資源來自哪兒?一個很重要的渠道是工商資本。工商資本是躍躍欲試,實際上工商資本在農村已經攻城略地了。工商資本到農村去,參與農村的發展,資本很重要的還是營利,以逐利為目的,農民的收益、農民的主體性怎么實現?十九大提出農戶跟現代農業結合,這里也有很大的困境。小農戶跟現代農業,現在有一種觀念,現代農業都是規模化、產業化,跟農戶結合。這里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體制政治上沒有確定下來的東西,這里怎么來構建?農戶在現代農業發展當中,怎么保證他處于主體地位?鄉村振興里面談到要建立生產服務體系、培訓服務體系,三個服務體系,三個服務體系是不是能夠做成?在農村怎么做?政府在這里有多大的空間、發揮多大作用,這個困境也很明顯。
最后一個造成主體性問題的原因是文化困境。當前,對鄉村的理解,在價值上存在一定的沖突:一種是城市中心主義價值取向。這種取向是隨工業化和城市化而來的,不管是以前提的鄉愁還是什么其他鄉村建設,實際上持有的都是城市中心主義價值,即用城市的價值來衡量鄉村以及鄉村建設,把鄉村建設看作為了滿足城市需求的行動,時時刻刻用城市標準去衡量鄉村。更有把鄉村建設視為為城市解困的手段。與此相對的是原教旨主義式的鄉村價值論,認為鄉村什么都好,中華傳統那些東西只有在鄉村才能找到,特別是當前提倡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就是弘揚鄉村價值。于是,這種理論把鄉村過于美化、理想化了。事實上,并不是所有鄉村價值都是值得倡導和保留的,優良的鄉村價值自然需要保留和弘揚,但是有的鄉村價值相當落后,對人類進步并不有益,需要拋棄。因此在鄉村建設和振興中,我們要繼承和弘揚的是文明的鄉風,這是需要篩選的,同時也要吸納新的現代文明價值。也就是說,鄉村振興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融合城鄉價值。但是這樣做并不容易,在實踐中往往被某一種價值所主導,造成了明顯的文化困境。這樣的文化困境并不是現在才有的,而是伴隨著整個鄉村建設運動。因此,現在鄉村振興面臨著能否找到能融合城鄉、傳統與現代的文化價值取向這個重要問題。
四、破解農民主體性缺失困境的可能性
那么,如何破解鄉村振興中農民主體性地位缺失造成的困境呢?這是鄉村振興面臨的最大難題。如果用一句話來回答這個問題,那就是增權賦能或者還權賦能。還什么權?那就是前面所講的幾方面權利。一個是經濟權利。按市場經濟原則要求,農民還沒有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經濟權利。換言之,雖然我國的改革始于農村,但是,農村還沒有形成真正的市場經濟體系,目前在經濟體制上城鄉依然還是分割的,依然還是二元的。鄉村振興,首先要破除這種分割的經濟體制,構建城鄉融合的市場經濟體制。這實際上就是經濟權利的問題,包括清晰的產權、交易權、獲益權等。另一個權利是公民權。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遠遠落后于城鎮,體現的是農民沒有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權。國家提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實際上宣示了農民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公民權。國家發改委已經頒布了“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但是,真正要實施起來,難度很大。在這里關鍵的是財政體制改革,也就是說,財政應該按照城鄉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均等化要求來配置。再一個權利是社會治理權利,也就是鄉村社會治理應該交由村民自己來做主,充分實現鄉村自治要求。政府不要老是折騰農民,一會兒把村莊變大,一會兒變小,一會兒要求農民這樣做,一會兒要求他們那樣做,農民就像一個木偶一樣被玩來玩去。目前,農民在村莊的許多事務上沒有主動權、主導權,有時候連一些生產權利也被剝奪。村莊本身就是一個生活共同體,應該由村民自己來經營和管理,政府不要過多干涉。
把上述權利落實好、維護好,應是政府在鄉村振興中要秉持的理念和原則。與此同時,政府在鄉村振興中還需要做的是給農民賦能。當然,賦能也是農民需要獲得的一種權利,同時幫助農民培育參與鄉村發展和治理的各種能力。由于長期的城鄉二元分割,廣大農民享受不到城市那么好的公共服務特別是教育和醫療,農民的發展和治理能力確實存在不適應鄉村建設和鄉村振興要求的方面,這需要政府從政策和資源上來幫助農民提升其能力。具體說,農民急需以下幾種能力:一是技能,針對產業興旺、生態宜居以及科技快速發展,農民繼續提升各種技能,這是毋庸置疑的,國家要在農村構筑一個有效的科技培訓和傳播體系。二是文化反思和吸納能力。在面對蜂擁而至的外部文化以及原有的鄉村文化,越來越多的農民不知如何是好。有的農民受外部文化所驅使,認為農村的文化都是落后的,有的農民對農村傳統的好文化也不理解、不熟悉,有的農民則卻不受外來文化的影響,相當保守等。不同農民有不同的文化追求,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他們缺乏文化反思和吸納能力。這里一方面需要為農民提供享受多種多樣文化的公共空間和平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讓他們有機會接受提升文化反思和吸納能力的渠道。目前在一些農村,已經興建了鄉村禮堂或文化禮堂,或者把過去的祠堂改為文化禮堂,但是那里究竟有多少文化活動,卻是一個問題。因此,國家在農村有必要推行各種文化教育,建立相應的體系,同時為他們搭建文化公共空間,讓他們有自己的文化交流平臺。還有一種是社會治理和合作能力,一方面需要讓農民通過一定的方式組織起來,另一方面應該鼓勵外部的專業性社會組織進入農村,幫助農民提高他們參與鄉村治理和合作的能力。
總而言之,鄉村振興戰略必須確立農民的主體性地位,也就是說,鄉村振興是為了農民,由農民做主,使他們獲益,而不是相反,否則會破壞鄉村振興的宗旨,也會損害鄉村振興的社會基礎。目前鄉村振興在確保農民主體性地位上面臨著體制、市場、社會和文化等多方面困境,增權賦能是有效破解這些困境、提升農民主體性的根本保證。真正的鄉村振興就是讓生活在農村的人獲得好處,真正變成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讓農民有實在的獲得感和幸福感,由此可見,農民的主體性地位非常重要和關鍵。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發展研究 微信公眾號(原創)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