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農村改革40周年。40年來,中國農業農村發展的成就有目共睹,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那就是尊重農民意愿,順應農民的要求,及時推進改革進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能夠很好地證明這一論斷。
從辯證法角度看,統和分是辯證的統一。在人民公社體制下,人們在生產隊長的統一指揮下勞動,沒有任何自由,具有強烈“分”的愿望。20 世紀 80年代初期全面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統”的愿望很快就出現了。早在 20 世紀 70 年代末期,安徽省天長縣的農機手就聯合起來成立了農機聯合體,這是一個松散的合作經濟組織,主要目的是把不同類型的農機具組合在一起,以便發揮農機的整體作用,更好地為農民服務。20 世紀 80 年代,一些地區的農民開始發展養雞、養豬畜牧產業,并聯合起來互相學習、傳播養殖技術,各類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開始發育。據統計,截至 1998 年,中國共有各類農村專業技術學會 12 萬個,會員農戶 620 余萬個,占全國農戶總數的 3.5%。20 世紀 90 年代,農業產業化政策先在山東、后在全國推廣,客觀上形成了農業生產的區域化、專業化格局,但企業和農戶之間的利益關系始終無法協調,于是,一些地區的農民開始聯合起來,成立了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一名稱開始出現。新世紀以后,尤其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國際競爭國內化趨勢日益明顯,農民之間緊密型聯合越來越普遍,合作的愿望更加強烈。
值得注意的是,在各個時期,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能夠根據農民的合作需求制定相應的政策。1983年中央 1 號文件就明確指出:“經濟聯合是商品生產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農業的必由之路。當前,各項生產的產前產后的社會化服務,諸如供銷、加工、貯藏、運輸、技術、信息、信貸等各方面的服務,已逐漸成為廣大農業生產者的迫切需要。適應這種客觀需要,合作經濟也將向這些領域伸展,并不斷豐富自己的形式和內容。”中發〔1987〕5 號文件指出:“要支持農民組織起來進入流通。目前農村已出現了一批農民聯合購銷組織,其中,有鄉、村合作組織興辦的農工商公司或多種經營服務公司,有同行業的專業合作社或協會。也有個體商販、專業運銷戶自愿組成的聯合商社等。必須看到,農民組織起來進入流通,完善自我服務,開展同各方面的對話,反映了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今后還會更多地涌現出來,各有關部門均應給予熱情支持和幫助。”盡管在法律上沒有承認合作經濟組織的地位,1996 年財政部發布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其中對于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對于促進其成長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新世紀以來,面對廣大農民日益強烈的合作需求,中共中央發布的每個年度的有關農業工作的文件(2004 年后為 1 號文件)都對合作組織給予關注和重點安排。從 2002 年起,農業部還連續多年進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試點工作,對于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7 年 7 月 1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各個省級人民政府都發布了實施意見或者措施。進入新世紀第二個 10年以后,農民的合作開始從戶間走向社際,提出了合作社之間進一步聯合的要求,2018 年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實施,就順應了農民的這一需求,專設一章就聯合社進行規定。
40 年的經驗表明,政策順應農民需求是農業農村經濟高速發展的重要原因。在新時代,也只有了解農民需求、滿足農民需求才能解決新問題,實現黨的十九大提出的農業農村現代化。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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