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國新辦舉行新聞發布會,解讀《關于進一步推進移風易俗 建設文明鄉風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根據《指導意見》,村規民約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有審查備案程序。對于村規民約當中帶有歧視性和違法的內容要及時糾正和廢除。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介紹,鄉村社會的治理要采取符合農村特點的方式,既要充分運用現代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也要充分發揮農村傳統治理資源的作用,采取村規民約來推進鄉風文明建設。
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行為規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間,更多的是發揮道德的約束作用。農村的陳規陋習具有社會性和頑固性,一旦形成,會對群眾產生長期的影響,改變其中的陳規陋習很難。從各地的實踐來看,發揮好村規民約在弘揚公序良俗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可以降低鄉村社會治理的成本,提高鄉村社會治理的能力。
韓俊說,一些地方村規民約的內容比較空泛,制定不規范,實施過程中存在流于形式的問題。特別是一些村規民約的內容涉嫌違法違規,對親情倫理缺乏關懷,容易傷害群眾的感情。對此,《指導意見》提出村規民約的內容一定要符合憲法和法律的精神,農村群眾自治性組織制定和實施約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規范。村規民約一定要有審查備案程序,要嚴格把好關,重點審查村規民約的制定或修訂程序內容是不是合法、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對于村規民約當中帶有歧視性和違法的內容要及時糾正和廢除。(記者 黃哲程)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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