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一村莊出臺“村規民約”,12條村規民約中有9條涉及處罰內容,其中要求“外嫁女子必須遷走戶口”一事引發熱議。隨后,該村村委會宣布對這一規定進行廢除。經了解,該“村規民約”被廢除的原因是不符合村民組織法,該村村支書也被全鎮通報批評。(3月20日 澎湃新聞網)
作為村民約定成俗的行為規范,村規民約在村級自治組織規范管理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不斷進步,各項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村規民約也出現了一些與新時代基層治理要求不相符的內容,由此還引發了網民的廣泛討論。
就以“外嫁女必須遷走戶口”這條村規來講,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條文中,并沒有任何一條可為其成立提供支撐,反倒是我國《憲法》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明確規定。由此可見,“外嫁女必須遷戶”已經違背法律意志,是無效的“土規矩”,將其廢除才是合理法的正確選擇。
近年來,類似的村規民約條款并不少見,有的把罰款作為約束村民言行的“最佳選擇”,有的則采取“連坐”方式來倒逼村民互管……凡此種種,都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個別基層自治組織甚至把自己制定的“家法”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搞“縣官不如現管”的一套,野蠻執行、強制推行,讓群眾敢怒不敢言。雖然媒體曝光過一些,也及時糾偏、廢止了一些,但想來終歸還有尚未被曝光的問題仍在侵犯基層群眾的基本權益。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律賦予群眾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和剝奪,法律尚未明確的一些內容,村級自治組織可在廣泛征求轄區群眾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通過村規民約的方式進行規范和補充說明,但絕不能搞“一刀切”的“禁止”,甚至違規用“罰款”“連坐”等手段進行強制約束,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
規范村規民約勢在必行。邁步新時代,基層治理不能采用老一套的“強管硬壓”,廣泛聽取群眾聲音、共同研究規范細則,多采用現代化治理手段,走基層自治的路子才是正途。而這一切的基礎,都應該依托于有法律條款的確切支撐,絕不能讓村規民約超出法律允可范圍,更不能脫離法律框架搞“自由裁量”。
用法律給村規民約戴上“緊箍咒”,讓村規民約有法可依、有據可考,這樣才能更好發揮其作用,讓村民心服口服、自覺尊崇,否則一旦制定失范,很可能成為下一例“反面教材”。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紅網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