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中國鄉村社會的整體變革:重溫三十年來農民與土地的關系
摘要:中國農村改革首先從土地占有與使用權利的逐步放開入手,近三十多年來演變為眾多新慣例和新規范,不僅使土地利用本身發生了改變,而且也深刻改變了土地上人們的生活,其中所發生的勞動分工、遷徙、家庭聚散以及身份、利益沖突成為中國社會變革的重要內容,這些變革的社會歷史意義迄今未有充分揭示。土地使用權利的變革推動了農民與土地、農村社區、國家的整體性變革,期間所發育出來的意愿、訴求與行動正完成現代社會的構建,目前的研究對這種整體性變革的認知是缺乏自覺的,而這些新慣例與新規范所重新整合的社會生活恰是實踐的社會理論產生的淵藪。
關鍵詞: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產權;規范分析;非規范分析;社會理論
當代中國農村土地占有、利用變革所形成的空間、經濟、社會分化較為顯著,其中所反映的社會問題值得反思。一般來說,判斷一個社會是否為現代社會,比較客觀的標準在于是否超越了地政與地利,人們不必為土地的定分止爭而勞神費力,土地的占有、生產、分配以及價值觀都經過了農本、武力控制、契約限定等初始界定階段,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得到較為妥善的安排,人們的生活更多地與現代勞動分工所產生的問題相關。但在當代中國的社會變革中,因土地占有與利用所產生的經濟、社會和價值觀的分化卻是主要內容,中國社會的復雜性得以呈現。在這種情況下,討論征用土地在內的全部土地的利用狀態及其變動,需要將其放入當代中國鄉村社會的整體認識框架內,才不至于閉目摸象,總在部分和枝節上打轉,也才能看清中國社會變遷的實然與應然。
中國歷史上的地政問題是土地占有和分配上的“患均不患寡”。秦廢井田開阡陌之后,歷代朝野普遍關注土地占有及賦役的嚴重不均,故地政問題成為中國土地制度歷史和現狀討論中最根本的問題。20世紀對土地革命與土地改革的認識也沒有進入現代社會的理論框架內,而是局限于中國傳統歷史和西方現代化早發時期的價值判斷,不太關注二戰后全球群發現代化國家通過立法和社會政策節制經濟分化、階層分化的制度演進。人們對土地的理解因之很難突破地政問題的單一思維,土地所負載的一個整體的社區或者社會的生活環境被過濾掉。土地改革后,暫時的土地均分政策保證傳統地政問題落不了地,但在實際的土地利用過程中所展現的權力、利益糾葛,仍然跳脫不出現代版本的地政問題。擺脫地政問題的手段也是目的——界定國家、集體與個人的權利,讓人們的公民權利超越土地負載的身份屬性—一再與另一個走到極端的土地問題,地利,結合在一起而被阻塞。
這個被壓縮的土地問題——地利問題是古典經濟學家們所開創的,他們將土地化為生產要素,從而與資本、勞動力相結合。古典經濟學家根據土地報酬遞減規律,將土地、人和牲畜等內化為生產要素,成為資本和勞動力,投入最大化生產中,農村過剩勞動力則轉移到制造業、商業中,從而實現廣泛的勞動分工。在這種問題意識面前,土地和人們的活動之間只有單一的土地利用問題。古典經濟學家們所生活的時代,英國盛行地主—租佃農場主—雇傭工人相結合的農業經營活動,以及基于土地租佃關系的工礦開發。地租—資本—工資的古典經濟學框架中沒有社區、社會的影子,由此產生的流離失所、失業、貧富分化、礦難、土地投機、乃至環境破壞等成為經濟活動的外部性問題。但現代性卻使這個資本主義起源時期的問題成為19世紀以來的普遍問題,其分析和解釋模式成為普遍理論,導致因土地壟斷或者不當利用所產生的經濟、社會分化與生態環境損毀與污染等問題得不到綜合認知與改進。
因此,對于中國的土地問題,需要將其放入社會分析的框架內,討論土地占有權一步步獨立于家庭、鄉村集體社區、非法人團體以及國家并發展為個人物權所產生的國家與社會重構問題,同時考慮國家與社會革命所產生的制度變遷效應,而不是僵化地從中國傳統歷史和西方現代性起源兩個固定命題出發自我設限,罔顧當代中國社會的急劇變遷所導致的制度變革剛性需求。本文試圖從實踐的社會理論生成角度,將有關當代中國農民與土地關系的認識,放到對中國社會進行一般分析,并逐步走向實踐的概念認識的學術場域中。這一嘗試是一個初步探討,對于中國社會與歷史理論的認識,還需要結合有關中國社會實際情況的具體研究進行解釋與檢驗。
一、對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泛經濟學的解釋
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圍繞土地的討論集中于如何改變農地制度以盡快增產,填飽肚子,所以有關土地歷史、現狀和發展情況的討論,在泛經濟學解釋下的“農村經濟體制”上得到較多的呈現,就不難理解了。尋求土地制度與規則改變的動力可簡化為糧食問題,這昭示著人們對土地的認識是從具體的土地利用入手的,沒有對土地制度進行根本的評估。當時大量的討論立足于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生產力的農業經濟學論述,而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按勞分配的原則下,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有利于發揮農戶的生產積極性。對此討論的著眼點始終是農業績效,因此其思路是保證農戶有長期的使用權,并能適當地轉讓,促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這是容易理解的:改革的目的就是要破除人民公社的僵化體制,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還處在這樣一個狀態:農戶承包耕地,在村集體的安排下生產定購糧食,形象的說法是“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從集體化時期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時期,對土地制度變革的研究側重在兩個方面,一是農村土地政策改革的情況,一是農村土地制度變革的具體情況。討論的微觀問題則是耕地按人口承包的細碎分散,即如何使農戶逐步取得耕作自主權(還不是土地使用權,雖然也有討論涉及到),因為還有硬性的糧食上繳任務。當時的討論很有前瞻性,涉及耕地、山地和其他土地,甚至直接以資源來定義這些土地。也討論了性別問題,土地財產權利等也提出來了(這主要就耕地而言,“四荒”等非耕地還處于一個不明確的使用狀態下)。[1]考慮到農業生產的具體情況,如農戶地塊分散、糧食產量提高、食物消費比重高等,這些討論的局限性還是存在的。雖然有許多實地調查,但制度的視角自會限制人們從土地、農業、鄉村生產與生活實態的角度來思考問題。耕地與糧食的考慮限制了很多人的思維,村莊、田野的布局攤開在面前,在土地上活動的人群的生活狀態遠非耕地、糧食可以概括。即使只從耕地與糧食生產的角度來討論,由于耕地上的出產不能完全滿足稅費上繳與農戶的生產、生活支出,這樣的討論也談不上涵蓋農戶在土地上的大部分生活情節。許多嚴密而單一的土地利用的應然邏輯脫離了土地在一個農村社區內的基本結構,也無法應對1990年代中后期以來土地占有權利的社會分化,如適度規模經營、土地利用面向市場需求、建立土地地籍以便合理稅收、建立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制度和培育土地市場、加強非耕地制度(因為大量糾紛集中于宅基地與果園)、農地轉入非農使用機會的利用和管理等。[2]
從農業生產特性著手,分析農地家庭承包經營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礎上完善農地所有制,促進規模經營一直是農業經濟學討論的重點。由于存在因糧食產量波動而產生的對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懷疑言論,多數論者在肯定該制度的同時,也指出其問題。相對于人民公社的體制問題,以及1984年、1991年糧食總產量達到歷史之最,家庭承包制是沒有問題的——當時對于農地集體所有的正當性存在爭議,一般認為,中國土地長期的公共因素和土地革命以來的公平訴求,導致了現有土地制度的合理性;[3]但肯定現有土地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必須解決土地利用的效率問題,故而傳統農業需要改造,而改造的途徑則訴諸規模經營。這需要重估傳統農業的具體生產情況,以及規模經營在農村土地體系內外的實際發展情形。
90年代中期前后,鄉鎮企業的興起促發了土地流轉,也導致有關土地問題的爭論集中于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讓農戶自己作主,還是由集體、國家、公司代替。[4]然而,實際上,從1990年代初到2010年代,土地流轉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比例一直較低。如果考慮轉到經濟作物、養殖業、園藝業以及其他設施農業的土地流轉,把土地集中到大戶手中進行糧食生產的比例低于土地流轉面積占總耕地面積之比。在土地承包制度框架內,農地流轉到以上勞動密集型領域的土地利用行為,無法與1990年代中后期以來農地非農化的土地利用行為相比。[5]農地轉為非農用地并大規模用于工商業開發所導致的社會分化,使人們認真考慮在現有土地上更合理地安排農耕和非農活動的種種努力失去了意義。從土地占有權的社會變革來看,規模經營今后將更多地與資本投入正相關,這一行為所導致的社會關系的變化將需要長期的觀察。土地制度與農業績效的單一訴求越來越糾結于更為宏觀的經濟、社會結構的變動,“三農”問題的形成就是明證。參見張軍《現代產權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在農村土地占有與利用問題上,對規模經營發展(效率)與家庭承包穩定(公平)實現方式的討論始終沒有大的進展。90年代,各地出現的土地制度的所謂創新(如“兩田制”、“股田制”、大戶集中等),不能應對國民經濟較長時段的結構性變動。對土地效率與公平的討論著眼于農業生產,注定會面臨重新認識農民與國家關系的挑戰,尤其是農民身份與土地、農村社區的附著關系。這些并非單純的經濟問題。在發展經濟學和農業經濟學有關土地生產力與勞動生產率提高的討論中,農作物“增產不增收”與僵化的城鄉二元結構,自然使土地與農業生產相聯系的單一思考框架轉到更為寬泛的社會發展問題上。“三農”問題提出之前,基本只考慮農業,農民就是從事農業活動的,農村就是農業活動者的地盤。“三農”問題揭示之后,對農業、農民和農村的具體情況的了解開始全面展開。從學界開的藥方“三農問題的解決方式在三農之外”,以及各種基層設施建設、就業渠道的拓寬、農業稅費的直接廢除等方面來看,與農村土地制度變動相關的社會問題慢慢進入整合狀態。對土地的關注已經完全脫離了初期的農業經濟學的范圍,因為2000年代以來,土地被轉作他用,尤其是商業開發引起了更為嚴重的經濟、社會問題。土地政策研究基本圍繞農村土地被大規模正式、非正式地轉作他用而產生的社會問題——“村改居”過程中的暴力拆遷、土地商業開發中的利益博弈、農民土地權利與現代財產權利的落差而展開,農業生產退居其次。
二、新慣例:探討農村土地不確定狀態
產權概念一直廣泛切入對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分析。根據制度強制性與誘致性變遷路徑的劃分,我們可嘗試將產權概念的應用劃為兩種分析范式,一種是規范的分析,即將現實世界的具體產權狀態與概念、命題與理論進行比較,在政策層次上突出規范命題的指導意義,強制性制度變遷蘊含其間;一種是非規范的分析,即將現實世界具體產權狀態本身看成不同的“合約”,從小的方面說是將其界定為各種約定的產生,從大的方面講則可界定為各種新制度的形成,大體可謂誘致性制度變遷。前者我們放到下一節分析,這里要強調后者對于認識農村土地占有和使用的不確定狀態的解釋功用。這是因為從非規范的分析范式切入,新制度經濟學、產權經濟學、政治社會學以及經濟社會學對于產權概念的運用才具有理論的自洽性。[6]
科斯定理通過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來說明產權界定的作用,但現實世界不存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此舉旨在說明價格機制或市場機制的運轉是有成本的,因此廠商的出現就是對市場組織的替代。產權經濟學接過交易費用這一分析工具,集中討論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情況下,各種適當的產權界定如何節約交易費用,從而促進資源配置的效率。交易費用的不同導致合約的選擇也不一樣,制度和組織的創新也就產生了。其實這是解釋而不是理解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革的一個面相。如同大量的經濟學研究一樣,產權和交易費用也被用于討論從人民公社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變遷,更延伸到當下的農地家庭承包制度。“人民公社”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更多的是政治問題,因此這些分析是否妥當,可以討論。同樣,農村土地制度從大的方面講也不是一個經濟問題。但在經濟學的框架內,我們假設這種討論是可行的,只是要指出其限度。究其實,產權、交易費用的不同,導致的合約乃至制度、組織的多樣,多與當代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動相關。中國當代農村土地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來自村莊、鄉、縣的制度創新比較多,尤其是在村莊層面,村民和集體的博弈力道不一,所形成的農地制度的微觀安排也紛紜多樣。可以說,自農地一再順勢延包以來,農地制度就處于頻繁的博弈階段,這暗合交易費用不為零的設定。在這種意義上,新制度經濟學或者產權經濟學的分析無可厚非。但要明確的是,正是由于這種不確定狀態來源于國家政策的“便宜行事”,所以不能肯定這種分析模式的穩定性。總之,使用產權和交易費用概念進行的分析局限性明顯。
由于著眼于農地不確定狀態的分析,新制度經濟學或者產權經濟學涉及了一部分鄉村現實。如果以之集中反映真實世界的面貌,是可以發現很大一部分現實問題的。而基于不確定的視角,政治社會學、經濟社會學、社會人類學也可展示一部分事實。
中國的農村土地使用處于這樣一種狀態下:國家規定了一個模糊的、框架性的、權屬安排的法律體系,國家、集體、個人分列其中。三者的權屬在理論上都有邊界,但在社會實踐層面卻并無邊界。國家具有終極裁決權力,但不直接介入土地的具體權屬變更活動中,因此,在社會實踐層面,土地的使用處于一種利益競爭狀態,各方都將自己的意愿作用于土地并相互制約。這種政治—利益競爭的過程和最終結果自然會產生不同的土地使用形態。因此,土地使用權(最終還有一部分占有權)的變化不僅體現為經濟和法律運行的過程,更是一個社會的,乃至政治運行的過程。將經濟、法律、社會和政治過程聯系起來,就可能有更豐富的發現。
因為具有這種理論的自洽性,對土地使用規則不確定狀態的解釋才可落腳于政治社會學。人們的土地利用行為與實踐不是典型意義上的法律過程,而是一種政治過程,遵循利益政治邏輯。因此需要將政治與法律分開,承認政治利益的博弈,并尋求法律的平衡和監督作用。[7]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土地規則的不確定狀態看似從法律規定的不確定而來,但政治社會學所討論的不確定不是法律上的不確定。法律上的不確定只有一個,即“土地歸集體所有”中的集體是指村民小組呢,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在法律上肯定不算,但實際又只能通過它實現各種界定),而集體經濟組織又是什么組織?不確定是指找不到所有者,因此或可言產權殘缺,或可言具體法律上存在漏洞。
經濟社會學在明了中國大量發生的產權交易無法對應規范的制度、政策以及法律理論體系中的產權概念時,直接面對這些經濟行為所發生的本土社會連帶關系,通過對產權的社會人類學的重新界定來討論土地用途變更過程中的利益與認知博弈。這里所討論的問題涉及鄉村社區土地體系內部土地如何轉作鄉鎮企業用地,以及村民如何從農民的土地身份持有者轉換為鄉鎮企業資產產權持有者,這些企業產權的界定也經歷了集體、股份到個人的轉變。
占有的社會認定機制包括:法律認定、行政強制性認定、官方意識形態認定、民間通行的普遍規范認定、特殊人際關系網絡認定。這一占有界定具有人類學和社會歷史過程的意蘊,涉及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和文化約定,體現的是中國鄉村社區成員對土地權屬狀態的心理認知與社區認同,盡管不一定符合政策、制度、法律的規定,但始終是制度變遷無法回避的現實因素。
對鄉鎮企業占有實際和認知的分析完全可以從社區土地的占有入手,但現有的研究還處于對中國經濟轉軌的分析框架中,沒有體現出勞動分工的社會進程。有研究者強調集體土地所有制發展出了一個剩余勞動力向工業轉移的特殊模式,[8]但這似乎只能解釋截止到1996年及江浙等發達地區鄉村社區的發展狀況。吸收外來就業人口的集體企業到2000年代就基本轉制為私企,即使沒有集體土地,它們仍能生存,遑論還有大批非村莊所能控制的工業園區存在。此外,還有大量的村莊內勞動力流動到資本需要的其他地帶,而鄉鎮企業轉移的勞動力可能沒有那么多,畢竟大城市和城鎮也吸收了相當多的勞動力。因此,很難說這是一個一般解釋模式。如果有一個一般模式,我們只能把它放到整體的村莊土地模式中,畢竟集體企業所占有的土地仍然是整體村莊土地中切出的一塊,而且有發展的時間特征和地理特征。集體土地確實有成本內化的功能,但不能單獨將辦廠拿出村莊土地系統來討論,而是必須放回去,討論其使用變動與村莊土地整體之間的關聯。
在這些不確定行為的推動下,農地經營權面臨復雜的碎片化狀態。鑒于法律的“發達”,物權法和民法的完善,從目前國家政策來看,法律即使暫時不表,對農戶占有耕地的保護恐怕在很長時期內不會變化。這主要是由于在有物權法保證公寓套房所有權,或者說民法保護資產的情況下,無論從道義上,還是實際法律社會的運行上,都很難對耕地的個體農戶的占有實施強制性的國有或集體化。盡管有日益嚴重的內部破壞,也不會有公開的贊同這種破壞的表達,強化或者摧毀這種權利都要承擔道義上的爭議。農地產權的強化即物權化與我們的假設也是吻合的。耕地為個體農戶所占有且是個體耕作制度的主干成分,這一假設面臨被架空的威脅。如在土地直接經營與“村改居”等鄉城空間格局的轉換過程中,耕地的占有權就會喪失掉。這表明人們要正視在農村土地上各種空間轉換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分化現象,從而能夠估計土地規則不確定狀態帶來了多大規模的土地用途的改變,以及多少新型土地使用與占有規則的產生,及其對國家、政府、市場、社會群體有著多大的影響。
三、規范分析:從經濟產權到法律權利
規范分析假定制度是自洽的,其理論基礎是給定的。通過規范分析,人們能看到現實與理論的差距,也能看到規范分析缺失的更復雜的社會背景,而這些差距實際上恰是需要解釋的現象和問題。這些一般性問題的組合與分類,也從正面積聚了社會背景即制度重構的剛性需求。但規范分析的問題也是明顯的,那就是有可能就制度談制度,或者直接用理論套裁現實。這暫不在我們討論之列,需要認真對待的是那些比較研究,即可能是“理想典型”的概念、命題和理論及相對應的經驗分析。
在非規范分析范式下,經濟產權非制度性合約的一面與規范的制度、政策以及法律之間形成了內在張力。經濟產權,從合約的產生來說,是一種隨機的、減少交易費用、獲得經濟效率的工具。它在企業內部可以靈活安排,但擴及廠商之外的領域,則與外在的界定有很大的關系,尤其與國家對基本財產權利的安排相關。而財產權的界定不完全與經濟效率掛鉤,財產權利和其他人權一樣是抽象的法律權利,雖然也有其歷史演進的一面,但在現代法律看來,它是一種公法權利。
在對土地制度的經濟解釋中,我們不能無視產權背后有一個約束它的社會結構。新制度經濟學、產權經濟學、政治社會學、經濟社會學討論中的權利,在有些地方不完全是抽象意義上的權利。西方學者將之放到企業或者財產法人體系中來考察,討論具體得多,中國學者引入土地制度變遷的討論進行規范分析,則要面臨理論自洽的問題。但法學研究的介入使情況變得更為糟糕,畢竟經濟分析已經反思到土地社區的背景上——“共有與私用”等,離農村社區土地以及該社區內人們的經濟行為很接近。法學將土地權利完全抽象化,然后希望與中國政治法律制度進行再平衡的工作,反映出法學的產權分析可能要遠離對本土實際狀況的持續了解。經濟產權讓位于法律權利,從權利的一般訴求到閹割的物權法都體現了這個問題。就連物權法的部分參與制定者都遭遇到干巴巴說教的困局,例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討論,[9]除了單一的效率和公平論,找不到土地權利在大陸法和普通法體系中流變的任何痕跡。
利用新制度經濟學和現代民法物權理論分析中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以下值得關注的規范分析結論。從經濟產權的實施來看,需要重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其明晰且有法律保障。因為現實世界的產權狀態存在如下困境:農產品價格不具有競爭性,土地保障功能強,生產與非生產性成本高;政策和法律不完善導致的承包經營權的殘缺抬高了交易成本。此外,村干部的利己行為也導致了頻繁的土地調整。②而且,只要集體所有制繼續保留,在鄉村社區內集體成員權的重新界定同樣導致對土地進行調整的可能。[10]鄉村社區土地每隔幾年打亂重分,還只是農地大部分沒有改變物理狀態的情況下所發生的社區集體行為,如果考慮到近十多年來各種農業和非農業設施建設、工業園區建設以及房地產開發業,農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處于非常脆弱的狀態,重建已是物似人非,土地和人口都不一定能相對應。
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的結構性問題,從經濟學上講,是產生了產權界定不清的外部性;從法學上來講,該權利享有的模糊狀態不符合物權保護的現代精神,債權的保護在法律上較弱。因此有論者提出農民土地持有產權概念,以期利用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分割特點及現代物權在財產享有、處分上的部分絕對和排他屬性改造集體所有制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其既有法律效力,也有經濟利用的靈活性。[11]
從農地權的一般問題入手,以發展的敘事視角來分析中國的集體農地權利,從制度分析的角度來看是誠實的,從動態發展的角度討論其變遷也令人期待,但農村社區之上的法律權威合法性危機就此顯現了。土地承包政策體系建立后所面臨的矛盾,主要表現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策與實踐的偏差。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到基層就無意識地變成了家庭承包制;耕地為農戶占有、家庭經營,實現了形式上的農戶所有,但其他非耕地則是集體所有,其占有與經營不一定與農戶相關。1990年代以后政策與實踐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拉大,目前統一的政策不能適應各地具體的實際情況。家庭經營瓦解了集體經濟,家庭經營的規模與產業化的要求、農民的原子化(個體主義)和市場經濟的風險等意識形態的要求影響了集體經濟的重整。另一方面,在當前農地政策框架下,只要維持農地的集體所有權不變,農地改革的具體措施和途徑就會被默許,有些改革措施還會被宣傳推廣。這似乎使得農地政策陷入了這樣一種境地,即在強化政策推行的同時,政策效應在農地改革的強勢下一定程度上被削弱。這進一步說明農地政策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故農地權立法被提上議事日程。法律要考慮一般權利和習慣權利的區分,現實的影響與立法沖突、政策與法律相互補充。因此有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政策規范框架內的制度安排本身已表現出了其局限性,不能為農地權利體系的完善提供足夠的支持。在政策資源的支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得到了延伸,農地權利呈現出更為豐富的多樣化形態。這再一次印證了物權法只能解決農地權的基礎性問題。因為農地權利體系的形成和擴展過程中物權法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還需留一定空間給其他立法調整。土地承包制的推行到農地權利形態的多樣化所反映的是農地權利體系的擴展過程。”[12]這一擴展是否就是承包權物權化或者是其他的立法行為,我們不進一步討論,把承包權帶到農村土地體系內,能更為全面地認識一般抽象的法律權利與具體行為規則之間的距離。
單純經濟學的產權解釋基本上停下來了。既然大多數研究都要先敘述《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等對土地權屬的規定,那么這些產權分析多少都要解釋一下經濟學上所講的產權與法律規范上的產權的區別。這就是為什么法學界對土地權利的討論在經濟學的產權分析消停下來后又頂上去的原因所在。但這個過程注定比較短暫。仔細撿拾法學界關于土地權利的討論,會發現并沒有太多的內容,基本只是邏輯推理。即使是物權法的討論,也不脫西方相關法令直接應用于中國的嫌疑。這樣的討論其實還不如經濟學中的產權分析。經濟學上的產權是收益權、處分權、轉讓權等非規范性的權利,在日常生活中大量發生,帶有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的、現實性很強的產權定義更容易使這一分析回到土地的具體狀態上,雖然不能回到具體土地狀況所維系的社會結構和行為分析的路子上。而法學的土地物權與債權的解釋缺少實質性內容。照理說,以土地為主體的不動產占有權利是最根本的物權,但很少有討論涉及中國土地占有與利用的民事習慣的調查,并在此基礎上討論中國的物權法的建構,我們仍然要把抽象的法律權利上的土地權利的討論,拉回到習慣上的土地權利的討論。
四、社會人類學與歷史人類學視角:具體的、現實的、歷史的
當代中國社會科學對土地的分析整體上沒有考慮到土地所屬社區或者社會的狀態,也沒有產生社區或者社會生成的分析路徑。這就對歷史和人類學的研究提出了挑戰,如果它們的相關研究不能立足于對農村社區土地和社會變遷之間的關聯的分析,那么要從土地了解農村或者鄉村社區與社會的發展,將會陷入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的尷尬境地。
遺憾的是,歷史學的討論直到晚近才從制度史的討論中解脫出來,開始發掘活生生的土地占有與利用案例。1950-1960年代有一場著名的對土地制度史的討論。現在翻檢發現,當時的討論多用經典作家對東方社會的判斷作為討論的依據,主流觀點認為中國封建社會是皇族土地占有制、領主占有制、農民私有制的混合。[13]私有制與所有權的更細致的批評揭示出其討論與階級斗爭理論和政治運動有關,目前歷史學界拋棄了這種社會形態理論對歷史的套裁,但法學界的法律史學仍然藉此進入現今各種民事權利的分析中。[14]這一狀況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有了變化,開始根據具體的歷史材料重建各個歷史時期的具體的土地占有關系和土地制度,[15]但總體而言,是一種靜態的、孤立的考證模式,而且與前述對當代土地制度的分析模式基本相同,討論概念為多,土地和人之間的相互作用難以進入分析視野中。這種對制度的討論只能說是研究的基礎,不是研究的最終目標。因此,90年代以來,一些研究開始在具體的土地占有與利用基礎上重建當時人們的生活狀態。這方面的成果越來越呈現增多的趨勢,而令人遺憾的在于,僅僅是關于地方或者地區的土地狀況的討論,很多甚至是個別的案例,綜合的、從特殊到一般的討論還不多見。
人類學的相關研究有費孝通的開拓在先,值得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積累,但費本人沒能解決的問題到今天也沒有得到解決。費孝通說他寫《江村經濟》時,“雖則在這一堆材料中,片斷地綴成一書,但是全書并沒有一貫的理論,不能把所有的事實全部組織在一個主題之下,這是件無可諱言的缺點。”[16]故而研究祿村農田時,以理論為經、以敘事為緯,層層推進,以達到整體認識祿村人由利用農田而發生的種種現象為目的。正如費對社會調查和社會學調查的區分,簡單地將事實和理論對立起來無濟于事,關鍵在于內容。費對“江村經濟”的反思和對“祿村農田”研究的改進,在內容上并沒有一個涵括當時或者以往相關理論的具體框架,導致他一直無法完成“文明”意義上的中國社會的研究。
費孝通在《云南三村》英文版的“導言”和“結論”中對自己的研究作了一個定位,以期與英國社會經濟史家托尼,和在金陵大學開展中國土地利用、農家經濟調查研究的巴克(其中文名卜凱)的論述相比較。費認為卜凱執著于“中國的土地利用、食物和人口的特定的根本性資料”的建立,其分析模式不能涵括團體地主,[17]即費認為卜凱的研究只見物不見人。對于鄉土社會來說,進行純粹的技術分析行不通,會導致對鄉土社會的誤解。但費真正要面對的并不是卜凱的研究,而是當時在進行“中國社會性質論戰”的同胞,所以他又用對生產力的分析(社會的分析)替代流行的對生產關系的分析(這是社會內容的主體,而不是農田的生產體系),畢竟關于農田生產體系的分析還不至于流入泛泛而論。這樣一比較,費就處在了中間狀態。其實把卜凱對土地利用和農家經濟的論題排列起來,還是會形成一個鄉村社會的基本形象的,這個形象與分配學派(強調土地占有的不平等)構建的中國近代鄉村社會的形象到底有何不同之處?兩者其實均有對對方范疇的分析,問題是怎樣將它們分別的內容組合到對中國社會的一般發展情態的構建中。
對靜態的制度分析的反思促使一些研究者從歷史人類學或者社會人類學視角,展開了對土地之上的鄉村社區性質的探究。張佩國在《地權分配·農家經濟·村落社區——1900-1945年的山東農村》(齊魯書社,2000年)中就力求突破傳統經濟史學靜態生產關系描述的褊狹視野,從人與自然的生態關系、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分析地權分配在農村社會經濟生態系統中的地位、作用,并對農家經濟、村落社區等相關因素進行盡可能周詳的歷史分析。但后來他發現,經濟社會史的方法論也是機械的,所以在對江南地權的分析中,他力求反映江南社會歷史的變遷。張佩國認為“地權其實是空殼化的物權史”,無法貼近農民有關地權的觀念、慣行、禮俗和制度,更離不開村落社區特定生活場景中所結成的人際關系網絡。張佩國對村界、聚落和成員權的梳理奠定了以這種視角研究農村土地一定的基礎,但由于其研究立足江南社會,故還需要進行比較研究。[18]而此研究的人類學轉向,在廣義上也強調對人類社會的研究要用人類自己的觀念和方法。
通過個案對當代農村土地制度進行的研究我們要論及的是朱冬亮對其家鄉安仁鄉的土地制度論述。他的研究涉及歷史、自然環境以及鄉村社區土地的在地特征(如其他研究很少涉及的林地),[19]對鄉村社區土地利用調整過程中社會關系的分化、重構交代得較為細致、完整。在社區—社會互動關系的討論上,朱認為安仁鄉農民入滬經商對土地的影響,體現了社會經濟整體變動下土地和社區變動的歷時性與共時性特征,當傳統的“主業(耕田)+副業”生計模式難以為繼時,農民才會出外“淘金”。而村人亦農亦商能否脫離鄉土?早期農民經濟學理論,傾向于把鄉村社區看成與外界隔離的單位,因此亦農亦商仍然被看成傳統小農生計模式。其實外出和農耕結合的傳統模式是社會勞動分工得以展開的一般模式。安仁鄉鄉民的努力已經展示了這一模式超越地政與地利的演化能力。可惜朱沒有堅持其人類學的視角。對于當今土地利用格局與傳統家族力量之間的關聯,另一個個案研究可以回應陳翰笙關于地主—農民關系的觀點,即族田帶來的不是村民之間的沖突,而是被家族認同所組合的村民小組之間的沖突。這帶出了農村生活的另外一支力量。[20]而對于更傳統的農村土地的認知,即靠土地謀生的前景問題,另一個人類學的在場觀察則顯示了悲觀的氣氛,農村就是農民和農業嗎?村民要在規定的土地面積和自然環境條件下完成他們固定的人生嗎?[21]1980年代以來人們在土地之上和之外的種種應對和行動是對這些問題作出的回答,但這些行為所蘊含的社會歷史意義尚未得到具有理論自洽性的解釋以及可能的理解,及時地將其轉化為中國當代實踐的社會理論的觀照對象是必要的。
結語
在對地政和地利兩個單一土地問題的鋪敘中,由各種土地所負載的具有時間和空間特性的社會生活從總體上看是被壓縮掉了,土地占有權從家庭、社區、非法人團體所構筑的傳統土地法權關系中獨立出來而產生的國家與社會重組的整體變革被遮蔽了。即使是對農業生產組織的考察也只是嚴格限定在耕地上,土地生產力和勞動生產率是根據耕作效率總結出來的。晚近的理論修正,包括農業經濟學、發展經濟學和社會學以及其他關于土地與鄉村社會發展的研究,在完善原來單一的理論的同時,討論內容的增加也使社會的面相逐步暴露出來。在農業與社會發展理論的創造性的解釋上,有恰亞洛夫、博瑟納普,舒爾茨等人的努力;[22]在鄉村社區農耕、家庭副業等整體經營活動基礎上討論生產方式改變后社區人群之間的微觀行為變動上,有波普金和斯科特等人的持續經驗研究。[23]總體來看,土地成為生產要素、人口減少的古典模式不必完全將小農趕到一邊,在小農生存的土地上可以采取現代的經營辦法,市場和技術應用等可以實現必要的生產力增長。因此,農村人口減少有可能被納入整體社會變革的框架中。產權方面,整體的修正有波蘭尼,他強調經濟關系只是社會的一個有機的組成部分且鑲嵌于整體社會;[24]外部性修正,有巴澤爾等產權經濟學家,認為產權不是唯一的法權規范,更多的是習俗、慣例和正式法律制度的統一體。[25]這些修正理論扭轉了人們對古典理論化約為標準價值指導原則的方向,將注意力重新轉移到土地之上人們生活改變的整體研究框架內,更多地關注在地生活方式向現代性轉變的復雜圖景。由土地生產力和勞動生產率而轉到耕作過程的展開,以及土地(耕地)、勞動力和資本等生產要素的本原狀態上,也使勞動和資源的社會組織過程得到了必要的關注。但是,如果不在根本上使討論的主題還原到土地和人的活動相結合的社區或社會變革的過程和結果上去,要想土地問題回復到時間和空間特性上,將人類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呈現出來,使我們能夠從容地觀察到人類社會從前工業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諸多面相,并生發新的理論和實踐知識,那是不可能的。只有在農耕社會土地與人的活動相結合的全部空間范圍內討論土地問題,才能討論社區和社會的變革過程和結果,而這自然也超越了土地問題。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科學研究》(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