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國前期賈汪礦區為中心
摘要:民國前期賈汪礦區的政治生態和社會秩序,隨著國家政權建設的逐步深入,呈階段性起伏波動之勢。民初對紳權既尊重又約束的制度安排,保障了礦區的有序發展。1920年代末國家權力全面擴張,政治失意?經濟受損的鄉村“保護人”即曾為地方利益代言的鄉紳投向逐利性基層國家權力,轉化為漁利型掮客,導致礦區失序。1933年國家權力重新調整后,新崛起的地方精英與職能強化的地方政府致力于鄉村利益和社會公正,修復了礦區秩序。礦區政治和秩序的變化,從根本上說是政權建設中制度變革特別是國家權力配置不斷調適的結果,區域性生態環境的影響并不明顯;而忽視這種階段性特征,單純說政權建設成功或失敗有失偏頗。
關鍵詞:政權建設; 賈汪礦區; 地方精英; 鄉村秩序
對民國前期國家政權建設成效的判斷,美國著名漢學家杜贊奇(PrasenjitDuara)和彭慕蘭(KennethPomeranz)的觀點恰恰相反。杜贊奇認為,隨著國家滲透壓力的逐步加大和資源吸取的不斷強化,曾為地方利益代言的鄉村“保護人”紛紛隱退,權力落入地痞?惡霸這類“贏利型經紀”之手,導致鄉村政治出現整體性危機和國家政權陷入“有擴張而沒有發展”的“內卷化”漩渦。而在彭慕蘭看來,即便在常被國家所忽視的冀魯豫交界帶,政權建設同樣取得成功,國家和社會力量同步加強,貪婪掮客的漁利行為得到控制。華裔美國學者李懷印教授將這種分歧歸結于區域性自然和社會環境的差異,即在生態環境穩定的核心地帶“國家和鄉村在地方治理中互相協調”,政權建設“取得了進步”,而生態環境不穩定的邊緣地區則出現了政權“內卷化”現象。解答看似圓滿,但細究起來仍不免令人生疑。按其使用的“核心—邊緣地區”分析模型,杜贊奇所關注的冀東北?魯西北鄉村與彭慕蘭研究的“黃運”區均屬華北“邊緣”,為何同類地區政權建設的效果截然不同?
中國各地生態環境的差異可謂一個不爭的事實,但它能否對國家政權建設產生決定性影響,亦即區域性生態環境的影響力是否會超過全國性制度安排,還值得商榷。此外,既然杜贊奇和彭慕蘭的研究區域類同,那么對其分歧產生原因的把握就應注意空間之外的時間因素。為理清這些問題與重估民國前期政權建設的成效,本文以賈汪礦區這一國家權力?地方精英?鄉村民眾與現代煤礦多邊互動的特殊場域為中心,從整體史的視野出發,展示政權建設各階段國家與地方權力博弈的動態過程,分析不同權力配置和制度安排下,地方精英在保護鄉村與追求個人利益之間價值取向與角色定位的變化及其對礦區秩序的影響。
一?賈汪礦區的傳統政治生態與民初的改進
位于江蘇銅山縣東北部?與山東滕縣交界的賈汪礦區,按施堅雅(G.WilliamSkinner)提出的“核心—邊緣地區”解釋模型,屬于典型的邊緣地帶。丘陵環布?耕地瘠薄?自然災害頻仍和農業低產出,導致鄉村整體貧窮,以致民國初年“農民流而為匪者極多”,當地竟“成了著名之匪區”。武裝“土圍子”為中心的鄉村聚落景觀,說明“這一地區的人們已學會與盜匪共同生活”,即其同時具備邊緣地帶“特別易于容忍農村動亂”的社會特征。但與“黃運”區和裴宜理(ElizabethJ.Perry)所關注的淮北這些區域邊緣不同,當地鄉紳勢力強大,直到 20世紀 30年代初,他們仍擁有直接懲罰甚至處死佃農和盜匪的權力。這種特殊的社會生態是否造就了一個不受國家控制的“獨立王國”?民初國家政權建設正式啟動后,當地鄉村政治是否受到影響?要理清這一問題,還需從賈汪礦區的傳統政治生態談起。
賈汪礦區的歷史通常追溯到 1882年胡光國父子在銅山縣北部?微山湖西岸創辦的徐州利國礦務局。值得注意的是,胡氏父子揭開當地工業化序幕時,并未遇到鄉村的抵制,利國驛鐵礦之興辦包括青山泉煤礦勘探和前期開采,均相當順利。這是因為有兩江總督左宗棠的授命,以及胡光國此前在徐州道臺任幕僚時所結交地方官員的幫襯,更主要的是得到當地鄉紳的默許和支持,他們希望以此帶動鄉村經濟的發展并能給自身帶來額外收益。但在胡氏父子經營近十年之際,隨著鄉村預期的落空與青山泉煤礦“一度獲利頗厚”,便發生了鄉民“強行阻止開礦”?“氣勢洶洶地要求賠償巨額損失”的沖突。在善后過程中,鄉紳保護鄉村與追求個人利益的一體兩面性得以展現。他們為胡光國指出“通商惠工,保民振業”的破解之道從而使鄉村整體獲益時,自己又得到“出場犒勞,節日饋贈”的優待。
1898年粵商吳味熊接手后專事采煤,并將礦場移至鄰近滕縣的賈汪,企業更名為“賈汪煤礦公司”。與胡氏的成功創業不同,吳走向不歸之路。徐州師范大學余明俠教授的調查顯示,吳味熊因“人生地疏且缺乏應變之才”,接連遭致“土豪劣紳”的“敲詐勒索”,且“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最終釀成兩敗俱傷的慘局:1906年吳憂郁而死,煤礦倒閉,礦工失業,鄉村經濟再度凋蔽。這場沖突凸顯了鄉紳在政治變革之際私欲急速膨脹的一面。但由于隨后啟動的政權建設不僅沒有觸動傳統自治格局,反而提升了鄉紳的政治地位,他們又迅速回歸到地方“保護人”的角色,并對其過激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了補救措施。經其多次盛邀重理礦業的胡光國,受到前所未有的禮遇。
1912年胡光國告別賈汪后,袁世凱的同族兄弟?新任礦主袁世傳接管賈汪礦區。與以往土劣橫行?秩序混亂的情形所不同,袁世傳經營的 13年間,包括 1927年上海遠記公司開始“代辦”時,礦區內不僅沒有發生針對礦方的群體性攻擊,還一度出現“地方人民贊助交通”?礦方“設宴款待,以資聯歡”的融洽局面。瑏瑠對此情形,存在“袁世凱派其七弟袁世傳來賈汪辦礦”而得到地方全力支持的說法。但這一說法并沒有說服力,因為除前期在賈汪西南擴建的三座礦井外,其他礦業的拓展均發生在袁世凱稱帝失敗之后。運煤專線賈(汪)柳(泉)鐵路 1916年冬季開始動工,上述鄉村配合礦方架設沿鐵路線通訊電桿之事發生在 1918年,1921年煤礦才進入“出煤最旺”期。而這一時期當地生存環境并沒有改善,且隨著雜捐攤派的增加開始呈惡化之勢,即區域生態論也無法做出解答。鄉紳基于對前期過激行為之反思與實業救國浪潮影響下的自律說,有一定說服力;但如果沒有制度約束和保障的話,自律的持續性僅靠饋贈成例很難維系。
對北京政府時期國家政權建設的研究,李懷印教授注意到將地方精英納入官方系統在保障政權平穩過渡和增強國家權力合法性方面的作用。其實,該時期延續并加以改進的“官紳共治”模式,對于約束紳權的意義更為重大。民國初年,銅山縣在保留清末“新政”兩項主要成果———民間團防局改組為警察局?鄉村政務管理采取“區董”制,即在承認鄉紳治理權基礎上,還以設置鄉公所和各級議事會并由后者推舉鄉村領袖的方式,廣泛吸納民間精英與約束紳權。在這種權力結構下,鄉村領袖便會更多地關注地方的長遠利益和發展;亦即對紳權既尊重又制約的制度安排,成為這一時期礦區平穩發展的關鍵。
二?“保護人”轉向與鄉村失序
鑒于官紳共治模式在強化資源汲取和社會控制方面的低效與局限,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統一北方后開始全面擴張國家權力,重置區公所,由省政府直接委派官員控制鄉村武力與掌管征稅?攤派權。由于國家在賦予區行政權和警察權時并未采取約束與防范措施,致使其迅速淪為逐利性工具,礦區秩序因此發生逆轉。1928年底銅山縣柳泉區公所(1930年更名為第二區公所)剛一成立,便發起對礦方的清算式進攻,以其“強栽電桿”“無償占用民田”為由,鼓動鄉民起事。此時鄉紳仍以中立的姿態介入調停,促成由遠記公司“出 300元補助柳泉小學房屋維修費并按月津貼柳泉區公所 50元”的和解方案。
這一時期國家政權建設對鄉村秩序最強烈的沖擊,莫過于剝奪鄉紳治理權以及強化資源吸取所帶來的連鎖反應。南京政府拋棄官紳共治模式,本身就意味著地方精英被排斥在權力中心之外。在國民黨勢力較強的銅山縣,政權建設表現為黨政力量的同步擴張。區黨部通過訓練組織將權力擴展到村莊,并介入民間糾紛和社會管理,這進一步擠壓了鄉村“保護人”的權力空間,也相應解除了他們為地方利益代言的義務。與此同時,國家對鄉村資源吸取的強化,對擁有大量地產的地方精英來說更是一種切膚之痛。1929年銅山縣完成“田賦整理”,按地價計征的賦稅隨之激增。1933年該縣賦稅征收 130.73萬元,比 1922年增加了 100.81萬元;其中各種名目的“附稅”即達 114.3萬元,超出“省縣正稅”近 6倍。主要按土地攤派的捐稅,給資產型地方精英帶來滅頂之災。而 1929年初遠記公司宣告破產?煤礦關閉的兩年間,各種饋贈和交易傭金的斷流,又對其造成雪上加霜之害。在此情境下,如何轉嫁自身危機成為他們的首要考量。
1931年劉鴻生注資的華東煤礦公司成立后,以薛允生為首的礦區鄉村“保護人”,正準備借機找回尊嚴和挽回損失時,礦方的革新行動迅速打破了他們的夢想。在總結上海遠記公司代辦失利教訓時,華東煤礦公司認為興辦實業重在實現投資回報,“非如慈善機關貴在布施”,不能無原則地迎合地方要求;包括籠絡鄉紳?聯絡地方之積弊“勢非徹底革新,不足以期整飭”。是故華東煤礦公司成立伊始便廢止了饋贈成例,隨后又借改組之名趕走全部掛名領薪的鄉紳。
如果說礦方新政是“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的話,那么第二區公所在此期間試探權力尋租空間的活動,則成為鄉村“保護人”角色轉變的催化劑。1931年八九月間,第二區區長劉鑒秋先是利用運煤“列車臨開之際鄉民妄開車門”所致人命案,“妄加干預”,“力主拘押礦長”;后又借一地主因“其地未獲租用”阻止礦方鉆探事件,派警力“擬拘捕工頭”。此舉意在提醒礦方要“尊重”國家權力,無奈對方食古不化,“又請縣派員蒞驗”,使矛盾激化。基于“教訓”華東煤礦公司的共同要求,薛允生等迅速向國家權力靠攏,與之聯合成立了“反對華東煤礦侵害權產委員會”的公開組織。
有意思的是,他們發起的這場時稱“賈柳路鄉民暴動”的沖突,與三年前攻擊遠記公司的模式如出一轍,且都拿袁世傳時期架設的電桿說事。11月 19日晨賈柳路沿線鄉民砍毀礦方 80余顆通訊電桿,“旋即星散”。相同的安排喻示著組織者利益擴張的強烈愿望,而“保護人”的倒戈則使調停演化為壓倒式的利益博弈。1932年2月初銅山縣政府和縣黨部主持的首場談判中,薛允生要求對電桿占地“過去損失”一次性了結的300元,變成了內部分配;“將來損失”之賠償,雖按協調方的意見達成取消每月給第二區公所 50元的補貼?直接支付鄉民租金的議案,但在礦方按約重置電桿時則遇到當地鄉民“蠻橫無理”的阻止。薛允生以內部有分歧為由相推諉,第二區公所順勢亮出底牌:不僅原補貼不能變,還要每月另加 200元的教育和警備費。
為幫助“盟友”實現其利益主張,亦為擴展自身利益,薛允生等在公益性突出的浚河問題上大做文章。橫穿礦區的賈新河經年失修,加以礦井排水滲入,每逢山洪爆發便有大片農田被淹,“應需修挖”;但工程巨大且“中隔滕縣境地”,確非礦方所能承擔。薛允生抓住礦方的這一“軟肋”,以“保護人”身份向其不斷施壓。在第二區公所和區黨部支持下,他們先是“急如星火”般地催促,后又連續使用聚眾示威?阻止運煤列車通行等手段,逼迫礦方就范。迫于壓力,華東煤礦公司答應賠償受災鄉民損失,接受第二區公所“再次提出的月助 200元”要求,并向薛允生等拋出預付 600元“權作地方暫時之用”的和解方案。對此薛氏一度接受但很快變卦,再度鼓動鄉民起事要求增加“暗貼”。最終礦方全面讓步:將薛允生的 324畝土地劃入采煤“塌陷”范圍,每年賠其 1296元;以每畝 90元即高出市場 2倍的價格收購薛繼銘 29畝土地;贈送朱潤東?龐德修各600元。
至此,鄉村“保護人”轉變為漁利型掮客。他們雖與杜贊奇所指“贏利型經紀”竊取公職謀求私利的情況不同,但本質和結果并無區別,均“不惜以犧牲他所領導的集體利益為代價”謀求私利,并造成鄉村失序。1934年 7月銅山縣政府委員朱厚軒調查時發現,浚河案已成為礦區矛盾的焦點,礦方每年“賠款過巨”,但實際受害者并未得到補償,薛允生?薛繼銘多次“代領”與第二區公所?區黨部“監領”的賠償款均未如數發放,以致“庸懦無能之百姓因此吃虧被冤者亦復不少”。薛允生等人的角色轉換及由此帶來的巨額收益,還起到一種示范效應,誘導了地方精英的整體蛻變,出現了朱厚軒所發現的另一種現象,“有力好動”者不斷借浚河案“敲詐”礦方,“以是訴訟連年,迄難止息”。那些年邁無力的鄉紳也不甘示弱,充當起內外通吃的“壓場”說客。據原華東煤礦公司礦工回憶,賈汪礦區一批鄉紳“靠著里外說話,著實發財不少”,礦方常請其“出來說場,花錢賠償農民損失,只是這錢并沒有發到農民之手,而被紳士花了”。
三?政權改造與秩序重建
對于拋棄官紳共治模式?另起爐灶式的政權建設方式,國民政府內部就存有異議。1931年召開的第一次內政會議上,云南省政府以“區之一級,不特事涉空洞,且有種種流弊”為由,提請廢除區政權,“以輕負擔而免窒礙”。該建議引起高層重視,隨后的調查又發現區公所“推行政令之不足,壓迫民眾則有余”等問題相當普遍,故決定重新配置國家權力。1933年,國民政府借改革地方行政制度?強化縣級行政職能之機,剝離區公所警務權,將其改組為縣政府的分支機構;同時繼續下移國家權力,把基層行政權下放到鄉鎮公所。國家在重新啟用地方精英即一定意義上回歸官紳共治模式時,注意到權力約束問題。對鄉鎮長“義務職”的定位,主要是接續鄉村領袖通過“建構地方利益的貢獻”確立公共身份的傳統,“以人格?知識和做事能力為標準”的鄉民推選?縣長任命辦法,意味著其權力要接受國家與鄉村的雙重制約。簡言之,這種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促使這批亦官亦民的地方精英既要貫徹國家意志,又能保護鄉村利益。
就在政權改造這一年,賈汪礦區延伸至滕縣境內。因賈汪一帶已探明煤炭儲量基本告罄,這年初華東煤礦公司在滕縣南部夏橋一帶開發新礦井,企業中心隨之移至滕縣第九區大泉鄉。此處為嵌入銅山縣境內的一塊楔形孤地,自然條件與賈汪基本相同,但社會環境有所差別。當地鄉紳勢力薄弱,盜匪更為猖獗。這種不穩定的社會生態,某種意義上反而有利于新精英的崛起。此外,滕縣政權建設方式與銅山縣略有不同,他們在原區公所基礎上組建了鄉農學校,以鄉為單位組織“政?教?富?衛”方面的教育和軍事訓練。這無形中強化了基層政權的社會控制能力和責任,也推動了當地政權改造的進程。
此次政權改造的效果如何?新礦區內有記載的三次社會沖突,提供了觀察平臺。1933年 8月底大泉鄉“老少婦女三四十人,攔住礦場大門,不許通車”的首場沖突,起于礦方回采保護煤層引起的地面塌陷。前期交涉中鄉長劉海秋停止開采的要求未被采納,礦方的賠償承諾又因“七八兩月連次大雨”被擱置,致使矛盾激化。大泉鄉挑起沖突的理由正當,目標也十分明確:賠付范圍的確定應參考鄉村意見,標準與銅山縣一致。最終在滕縣政府支持下,賠償標準在每畝 3元基礎上“暗加一元”,賠付面積從原計 150畝擴大到 274畝。其間,劉海秋還在推動賠償程序規范化方面邁出實質性一步,即勘測時戶主需到場且結果要經本人確認,賠償款由礦方直接支付給戶主。該辦法得到滕縣?銅山兩地政府的認同并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從而結束了鄉民利益被侵吞?礦方屢被敲詐的局面。此外,這批賠償清單中沒有可疑單項大額,也未見劉海秋之名,且發放款與總公司核撥數相吻合。這說明劉海秋與此案并無直接關聯,從中漁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對其組織索賠的動機只能作出這樣的解釋:通過保護地方利益樹立個人權威和確認公共身份。
新精英的公共身份確立后,是否會謀取私利甚至與礦方勾結侵吞鄉村利益?這也是鄉民當時最關心的問題。1935年 5月,劉海秋族叔劉恒晏因其申請的祖墳塌陷賠償未獲批準,“以為劉海秋與礦場勾結吞沒賠款”,控告華東煤礦公司。專案調查證明劉恒晏的猜疑并無依據,由于“劉氏祖墳并無塌陷痕跡”,在查驗環節即被核減。程序規范化主要是對權力的約束,此亦劉海秋能潔身自好的關鍵。對此劉恒晏無法理解,并因疑慮未消在這年 8月滕縣第九區組織修建防洪壩時,“借口夏橋新井出水,為害農田”,糾集數十人堵塞礦井排水口。劉海秋應礦方之邀迅“將為首三人呈由第九區夏區長解送滕縣府訊辦,并由夏區長當場將堵口扒開”。該事件雖有報復性因素,但修壩行動本身和制止沖突的速度與效果,顯示了國家權力的主導性和社會動員能力的增強。
1937年由華東煤礦公司內部糾紛引發的一場礦區沖突,展示了新精英強大的社會動員能力,也標志著劉海秋的繼任者在保護鄉村與維護公正方面又有新的突破。沖突誘因本為一平常的礦工糾紛案。6月 20日監工陳秀珊與大泉鄉籍礦工周世財因加塞問題發生口角時,被出面幫場的周殿清“傷及臂部”。其傷勢“亦不甚重”,無需小題大做,而礦方竟報請第九區“拘捕兇犯送縣法辦”,從而引起礦工集體抗議。為保護鄉鄰,大泉鄉鄉長朱毓煌主動“商懇和解”,但對方“忽主強硬,堅持徹底究辦”。“顏面”受損的朱鄉長隨即組織本鄉礦工反擊,后又動員近千名鄉民作為外應。出面調停的滕縣政府要員也認為礦方處置失當,令其接受大泉鄉“不準打罵礦工?增加工資及停工期間工資照給”的和解條件。以維護公正和保護礦工利益的方式,鄉村領袖捍衛了自己的尊嚴和權威。
與之相比,賈汪老礦區的政權改造并不順利。盡管銅山縣如期下放了行政權,并解除了劉鑒秋的區長職務,但效果并不明顯。薛允生憑其擔任“區董”期間所積累的政治資本?田至滕縣境內的雄厚資產和強大的家族勢力,仍然左右著鄉村政治。不僅其所在的新泉鄉鄉閭(保)長聽命于他的指揮,就連新任區長羅立三也常屈從于薛氏的意志,當地權力運作模式又回到“官差”應承?“管事”決策的自治狀態。這種與政權改造方向背道而馳的地方權力構造,為現代國家所不容,也成為銅山縣新一屆政府所要清除的對象。
1933年地方行政制度改革,明確了銅山縣在新劃分的行政督察區中的中心地位;同時有“青年模范縣長”之稱的王公嶼調往該縣,被賦予扭轉當地社會治理頹勢的重任。為打破礦區利益壟斷格局和重建鄉村秩序,銅山縣政府從統籌賈新河疏浚?清查鄉村損失與清理歷史積案,即保護各方正當利益和消除沖突隱患入手,推進政權建設。鄉村損失清查與補償進展順利,但后期的積案清理則阻力重重。1935年初開始清查薛允生名下 324畝塌陷地時,先期委派的羅區長“接近鄉民,不無偏袒,所查結果至為寬泛”;縣政府直接派員復查,又遭到薛氏家族的抵制。“所有塌陷地畝須經復勘并附呈契據”的政府公告發出后,一場決戰隨之爆發。3月底至 4月初,新泉鄉鄉民集體出動“阻止采煤”,在 6名首要被縣保安大隊拘捕后行為更為激進,“竟至武裝糾眾,拆毀橋梁,阻止運輸”;再度遭彈壓?為首者薛景祥又被拘押后,轉而圍攻前來疏導勸解的王公嶼縣長,直至其“允照羅區長查勘結果”發放賠償方罷手休戰。
同時,在賈新河疏浚統籌協調取得突破性進展并準備開工之際,卻發現下游河道“有四里之遙全屬沙漿”,滕縣第九區態度逆轉,礦方顧忌“需款浩繁”仍“以延宕辦法應付”。工程擱淺,礦區鄉村對“縣府分段征夫派工”卻勞而無功的怨聲紛起,薛允生乘機離間,民意再度向其傾斜。在積案清理已難以推進的情況下,銅山縣政府轉而與滕縣方面和礦方相配合,著力推動以規范礦區賠償程序和統一補償標準為中心的制度建設。經過兩地政府的共同努力,到1937年初建立起一套以公開透明為準則?體現公平正義原則的利益補償制度,重樹地方政府和基層政權的權威,借以清理了歷史積案,修復了礦區秩序。“礦區糾紛事件因之減少”,并“因土劣等難以從中漁利,于公司方面較為順利”。
由此看來,新老礦區政權建設路線的不同,取決于傳統勢力的強弱即社會生態的差異。而兩地秩序重建方面同樣的效果,在于其遵循了共同的治理原則:以保護地方為切入點,通過程序規范和行政干預維護社會公正與平衡各方的利益訴求。這種治理準則的生成,則是權力重新配置后國家政權與地方勢力博弈過程中的現實性選擇。
四?余論
從賈汪礦區早期的歷史來看,鄉紳既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也有保護鄉村的自覺。在帝制時代,他們之所以成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一是其對秩序的訴求與村落社區的道德規范和國家的“無訟”理想高度重疊,二是帝制時代“仁政”取向和保守型財政下對鄉村極低的要求,與鄉紳防止資源流出以免危及自身利益的目標相一致。民初鄉村“保護人”職能的延續,包括礦區的平穩發展,還得益于進入官方系統的鄉紳對國家資源擴張的抵制,即“讓精英控制村政權和縣議會,只能為他們表達自身利益和反對征收新稅提供一個合法的工具”,此亦官紳共治模式被國民政府拋棄的主要緣由。到 20世紀 20年代末之后,為應對內部挑戰和外來危機,國民政府全面強化社會控制和資源汲取,并為此打破了原來的權力格局。這便與鄉紳的目標追求發生了沖突,使其保護地方利益的功能迅速退化。
在國家權力全面擴張的情況下,礦區鄉村“保護人”既沒有像杜贊奇所說的那樣悄然隱退“甚至遷離村莊”,也未采取黃宗智(PhilipC.C.Huang)所關注的抵制國家權力入侵的行動,而是與區政權合謀擴張私利。他們的這一選擇,也是制度變革的結果。鄉紳追求個人利益與保護鄉村的一體兩面性,本身就意味著建設與破壞兩種可能,最終的取舍主要取決于與其自身利益相關的制度安排。如果說清末跌宕起伏的礦區秩序是制度大變革前夜鄉紳兩難選擇之反映的話,那么民初礦區的有序發展則是其治理權既得到尊重又被制約,并因國家資源擴張能力受限其經濟上未明顯受損的結果。但到南京政府初期,他們不僅被排斥在權力中心之外,還因資源汲取驟然強化利益嚴重受損。此時他們的選擇只剩下兩種:或退隱,或破壞。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礦區鄉村“保護人”最終投向了逐利性基層國家權力。
費孝通先生所指該群體在特權受到威脅時出現分化,“那些固守傳統特權的人”易于依附國家權力之現象;也說明“保護人”具有向漁利型掮客轉化的可能,故而“保護人”被“贏利型經紀”破壞性替代的觀點,其普適性值得懷疑。
政權建設本身就是一個不斷試驗與調適的過程。國民政府發現區政權濫用權力和鄉村失序的問題后,便著手調整國家權力,強化與規范縣級行政職權,確立其在地方政治中的中心地位;重新啟用地方精英,并注意對其權力的約束。在新的制度安排下,銅山縣政府和大泉鄉鄉紳致力于地方福祉和社會公正,修復了礦區秩序,扭轉了鄉村政治的頹勢。惟這一時期政權建設的成果不久便湮沒于中全面抗日戰爭之中,未引起杜贊奇等學者的注意,鄉村失序和政權“內卷化”這種階段性現象被當成了整體性趨勢。彭慕蘭以此次制度變革成果為結點的經濟史回溯,自然易于得出國家政權建設成功的結論。李懷印的研究止于這次政權改造前夕,而社會環境不同的新舊礦區秩序重建的相同成效,亦超出了區域生態論的解釋力。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民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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