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鄉土重建:可能抑或懷舊情結
鄉村秩序重建所面對的文化矛盾問題,實際就是鄉土文化的斷裂。鄉村文化傳統、文化的主體性、鄉村自治空間等鄉土文化的基本元素,在轉型與現代化改造中被切斷、被擠壓和被擠占,而維護鄉村文化整體性的銜接機制卻并未建立起來,即“先破而不立”的局面。因此,鄉土文化重建并非懷舊復古,也不是鄉村再造,而是要在修復文化斷裂的同時,與時俱進地建構起有效的文化銜接與整合機制。
近些年來,無論在學術界還是在大眾媒體上,涌現出各式各樣“唱衰”中國鄉村社會的論調,學界有諸如鄉村“空心化”、“原子化”、“個體化”等論斷,就是要讓人相信鄉村的社會性已經解體。媒體上則大勢炒作諸如“留守兒童殺人案”、“老人強奸留守女童案”以及“農村老人受虐案”等個例性事件,以及記憶鄉愁之類的“博士返鄉記”,渲染著當前鄉村社會的人情冷漠、無序和病態。那么,鄉村社會究竟有著怎樣的秩序呢?是否真的到了鄉土秩序混亂不堪的境地?
究竟如何理解和看待當前中國鄉村社會的秩序狀況?各種論斷所依據的事實大多是個例,最多不過是局部事實。這樣,各種關于鄉村社會的論斷,其實也不過是“盲人摸象”。為盡量減小“盲人摸象”之局限,本文嘗試從歷史變遷、反思性的角度,結合筆者所把握的鄉村社會調查經驗,反思和探討鄉村社會秩序的現狀、性質以及鄉土秩序重建之可能性。
改造、斷裂與鄉土重建
“鄉土重建”是費孝通針對民國時期中國基層社會出現的問題而提出的一種“積極性的主張”,繼《鄉土中國》出版之后,費孝通在《觀察》周刊發表了《從社會結構看中國》的系列文章,由此整理成《鄉土重建》,其主要內容就是將傳統結構與現實情境結合起來,去理解基層鄉村社會的種種問題以及問題的癥結所在那么,在費孝通的眼里,基層的鄉村社會究竟出了哪些問題呢?
首先,在20世紀上半葉,鄉村社會出現的突出問題就是小農經濟的“癱瘓”。費孝通認為,只有工業化和市場經濟才會豁然崩潰或出現危機,小農經濟有韌性只會癱瘓。小農經濟癱瘓的癥結在于“災荒”和戰亂,癱瘓是慢性的崩潰,“靜悄悄的,荒蕪的土地跟著戰區的擴大而推廣。一家一家的小農離開了生產事業。”
其次,在鄉村治理方面,突出的問題是“基層行政的僵化”問題,也就是“貪污和無能腐蝕了行政效率”。費孝通認為,基層行政無效率問題的根源在于“政治雙軌的拆除”,保甲制將國家權力即中央集權軌道通到了各家各戶的門口,基層自治體系的破壞使得自下而上的政治軌道被堵住,又沒有新的辦法來替代,由此出現“官民兩套在基層社會開始糾纏,”鄉土社會原本的無為而治的秩序格局被打破。
此外,在費孝通看來,鄉土的“損蝕沖洗”也是當時鄉村社會的一大問題。費孝通從李林塞爾(Lilienthal)關于美國田納西河流域的土地復員計劃中引伸出對這一問題的關注和討論,城鄉關系的有機循環遭打破、“鄉村子弟回不來家”、“流落于東西文化之外的寄生階層”等現象,反映著鄉土社會被損蝕和沖洗的過程。鄉土社會被損蝕和沖洗問題也是城鄉關系問題,其癥結在于失當的現代化推進過程,缺乏由城市回歸鄉村的橋梁。
回溯1949年后中國鄉村社會的變遷歷程,值得關注和反思的歷史事實是:鄉村社會經歷了重要的改造過程,這個過程起始于新政權建立之初在農村全面推進的土地改革運動(部分少數民族地區除外)。由國家推動的農村土地改革運動,徹底改變了鄉村社會的土地制度安排,也徹底改變了鄉村社會發展的基礎。費孝通將基層社會的性質概括為“鄉土性的”,其中就包含了“土”之于農民、之于鄉村秩序而言的重要性,“土氣”就是鄉村生活的一種特色。農村土地改革打破農村土地不均衡配置的舊格局,同時也改變了人們的產權觀念和社會關系的格局。所以,在農村土地制度發生重大變遷之后,鄉土秩序的物質的、經濟的基礎實際上也已發生根本的轉變。如果說這種變遷之于鄉村秩序有積極的意義,那么其積極的一面可能在于新制度打破了土地資源配置的過度不均衡和不平等,重新洗牌式的改造雖打破舊秩序,但通過緩解了土地過度集中而帶來的尖銳利益沖突,因而重建的新秩序具有更廣泛的群眾基礎。
從1950年代初開始的農村和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是考察和研究鄉村社會秩序變遷所不容忽視的歷史事實。從政府動員農戶成立互助組,再到號召農戶加入初級合作社和高級合作社,最后以“大躍進”這種政治運動方式讓廣大農民邁入人民公社。這一系列政策所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是要改造落后的小農和傳統鄉村社會,而在鄉村改造的邏輯里,其合法性和改造的理由就是小農的“小”、“散”和“私”,所以用軍隊化的方式來改造,通過生產小隊、生產大隊和人民公社的三級統一管理方式,可以大大提高生產力。然而,事實表明,農業改造的后果恰恰事與愿違,農業改造不僅沒有讓農業生產力發生質的飛躍,卻迎來了“三年困難時期”,以及后來的萎靡不振。例如,安徽鳳陽縣的小崗村,原本家家戶戶豐衣足食,經歷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之后,變成了年年為溫飽發愁的“三靠村”。
對鄉村社會的改造不僅僅發生在農業生產領域和組織設置方面,而且鄉土文化也成為改造的對象。鄉土的、傳統的文化在“破四舊”、“移風易俗”等一系列政治運動中被徹底改造,特別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很多鄉土文化的元素被標簽化為“封建的”落后文化,因而對其改造乃至拋棄也就理所當然。即便是一些根植于鄉土生活的民間技藝,也難免被批判為“封建落后的”東西,遭遇發展的停滯。
重新審視鄉村社會的改造歷程,或許可以借鑒孫立平提出的“斷裂社會”的視角來加以理解。但是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經歷改造的鄉村社會所出現的斷裂,問題主要并不在于結構的斷裂,而是文化的斷裂。因為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所產生的經濟與社會的斷裂,在1980年代后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之后,農業生產的危機狀態已經恢復正常,農村改革通過賦予農戶和農民的獨立自主權,從而修復了鄉村經濟的斷裂。由此也表明,經濟的斷裂相對來說,可能稍容易得以修復。
然而,并不是經濟斷裂修復之后,鄉村文化與社會的斷裂問題也就迎刃而解。文化是長期積淀而成的,文化的破壞容易而重建則很困難。文化具有生活性,是群體性生活形成的一套完整體系,所以文化又是社會的粘合劑。文化的斷裂也就會波及社會秩序的建構,鄉土文化在改造之后出現的現實與歷史、現代與傳統、個體與共同體的斷裂,可能是鄉村秩序與鄉村治理問題的癥結之一。
從一些農村抽樣調查的結果來看,當前鄉村社會發生較多的糾紛與沖突排在前三位的分別是: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和土地方面的矛盾糾紛。鄰里、家庭等生活性矛盾糾紛對鄉村秩序影響的凸顯,從一個維度折射出鄉土文化斷裂給鄉村生活秩序建構所帶來的一些“后遺癥”。因為鄉土文化源自于生活,是農民在應對和處理生活中問題而形成的智慧與策略,文化的斷裂通常會造成人們無所適從的局面。
從歷史變遷的視角看,當前的鄉村秩序所面臨的挑戰和問題,已經不同于費孝通基于20世紀上半葉鄉村社會所處狀態而總結的經濟癱瘓、行政僵化和社會損蝕等問題,而是在經歷著不斷改造之后鄉土文化的斷裂何以能更好地得以修復問題。就現實而言,鄉村經濟通過農民的兼業或多種經營方式基本上還處于不斷上升狀態,鄉村治理在公共服務不斷下鄉與村民自治的共同作用下,也基本上處于良性狀態,唯有鄉村社會在勞動力“大流動”的沖擊下,加上鄉土文化的斷裂,鄉村居民在“進城”與“留鄉”之間搖擺不定,這種不確定性也會在人們的文化心理上體現出來,由此波及和影響著鄉村社會秩序的建構。
鄉村居民在城市與鄉村之間徘徊的不確定性,給鄉土文化重建提出了要求。盡管處在流動與兼業狀態的農民并不會全部回歸故里,但至少仍有一定比例的人終歸返鄉。不論返鄉者究竟是重新創業還是回家養老,都表明鄉村依然是一種去向選擇、一種歸宿。因此,修復文化斷裂、重建鄉土文化,對鄉村生活共同體建設來說不僅必要,而且也很重要。
鄉村轉型、文化矛盾與秩序重建
對鄉村社會秩序變遷及面臨問題的認識和理解,還需要關注一個重要的社會過程:中國社會的轉型。社會轉型猶如一只“看不見的手”,影響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樣,在社會轉型過程中,鄉村社會也不可避免地經歷著轉型。對鄉村社會出現的新現象、新格局和新問題的探討,從鄉村社會轉型的視角或許能夠得到更為深刻的理解,因為社會轉型代表著一定時期社會運行與變遷的“大勢”,期間的各種各樣的“小問題”,其實都與轉型的大趨勢有著密切的關聯。
中國社會轉型的涵義并非泛指社會現代化和工業化的過程,其核心內涵是在現代化和全球化大背景下,經歷改革開放之后不斷向“市場社會”邁進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市場轉型是基礎,隨著市場轉型,帶來了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領域里的一系列制度變遷和結構轉型。鄉村社會轉型是這一過程的組成之一,農業經營制度回歸到以家庭經營為主的制度,在農產品“統購統銷”政策全面取消之后,農民的經濟活動也就直接面向市場。為了在市場尋找更多的機會,鄉村勞動力開啟了向農村之外、向農業之外的“大流動”的時代,鄉村社會由此在結構上也就演化為一種“空巢社會”,廣闊的鄉村地區主要是老人、婦女、兒童留守和生活在那里,外出打工者的生活方式則變成在城市與鄉村之間來回移動的“兩棲”生活。
鄉村勞動力的社會流動可以說是鄉村轉型過程中的一種新常態,我們既難以想象沒有流動的鄉村,也難以想象鄉村如果沒有向外流動會是怎樣的狀態。鄉村社會的流動不僅僅反映了鄉村居民生活空間和時間的二重性,亦即他們的生活時空需要在城市與鄉村之間進行分割。而且,鄉村流動也導致了二重性生活方式的出現。對于較多的農戶來說,他們的生計既有農業經營,也越來越依靠非農業經營;家庭成員既有人要進城打工和生活,也有人要留守在家。
鄉村社會轉型既包含經濟與社會結構的轉型,也包含著一系列政策與制度變遷,這些制度變遷也改變了鄉村政治的格局和社會秩序。例如,農村的稅費政策改革和新農村建設中的各種制度安排,讓鄉村發展出現了新的局面,一方面,國家與鄉村、城市與鄉村之間的關系格局在發生著變化,國家的現代化建設力量不斷地進入到鄉村社會,大大加快了鄉村社會現代化的步伐,國家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正逐步覆蓋鄉村社會,城市與鄉村之間的差別與緊張關系呈現緩和的趨勢。另一方面,新農村建設也意味著鄉村社會共同體越來越多地受到共同體外部因素的作用,自身的系統、內生動能以及內在秩序也在悄悄發生著變化。
轉型給鄉村社會帶來的影響還表現在對鄉土文化的影響之上,在鄉村轉型過程中,文化矛盾也逐漸凸顯出來。所謂文化矛盾,主要指不同文化原則之間斷裂甚至相沖突。在社會快速變遷或轉型過程中,不同系統中的文化原則和價值往往會出現相互脫節、相互矛盾問題。
如丹尼爾﹒貝爾提出:“資本主義文化矛盾來源于經濟領域所要求的組織形式同現代文化所標榜的自我實現規范之間的斷裂。……經濟與文化領域的不同原則正引導人們走向相反的方向。這些矛盾主要產生在美國和其它西方國家。共產主義世界……是否也會遇到這些矛盾,目前尚不清楚。”
就中國鄉村文化變遷的現實而言,伴隨轉型而來的文化矛盾并不僅僅表現為經濟與文化原則的分離和相悖發展,更為具體的矛盾是二重的生活方式和二重時空場域的斷裂與沖突。
文化與生活方式緊密相連,鄉村轉型中出現的文化矛盾與生活方式變遷密切相關。二重性的生活方式是造成文化原則和價值斷裂的根源,許許多多鄉村外出流動者的勞動工作部分與他們的居住生活部分是斷裂的,不能很好銜接起來,他們在城市里的生活與在鄉村的生活是斷裂的,沒有確定的、必然的聯系。他們在城市打工或經營的文化原則與他們在鄉村的家庭生活文化原實際上也是斷裂的,兩種不同的生活方式讓他們可以具有兩種迥異的價值和裂變的文化認同,一方面他們要認同工作場域的文化價值與原則,另一方面他們又要認同家鄉的文化價值與原則,然而這兩種迥異的認同其實在流動群體中形成了文化的斷裂與矛盾。與此同時,對于龐大的鄉村流動群體來說,二重性的時空實際上也是沖突和斷裂的,兩者之間既沒有制度性的銜接,也沒有文化環境的彌合。流動群體似乎需要依靠城市來獲得發展,然而卻對城市很少有歸屬感;他們似乎又非常依戀鄉村的家鄉,但鄉村似乎卻又留不住他們。所以,大量的鄉村流動者就是在這種二重時空的沖突和矛盾之中生活著。
此外,鄉村轉型過程中出現的文化矛盾還表現為鄉村社會文化價值的分化。“文化價值的分化是指人們的預期目標或理想目標、所認同的行為準則、審美及道德判斷標準的分化和多樣化。”在鄉村社會與文化的快速轉型過程中,以往人們在村落共同體或生活共同體中形成的一套核心的或中心的價值體系,如今則逐漸隨著共同體的分化而分化,不同的個體或家戶,都可以在共同體之外獲得一定的發展機會,因而他們也就可以有著自己的一套價值原則,而且有些情況下,不同個體或家戶的價值原則相互之間也會存在斷裂和沖突,也有可能與村落共同體的核心價值體系和鄉村整體社會環境之間存在斷裂和背離。
之所以要關注和探討鄉村社會轉型中的文化矛盾,是因為文化與秩序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聯,因此,認識和理解當前鄉村社會秩序面臨的問題,從鄉土文化的視角去切入具有重要意義。費孝通曾將鄉土社會的秩序概括為“禮治秩序”,所謂禮治秩序,就是一種既不需要“同意權力”(合同契約),也不需要“橫暴權力”(國家法律)就可維持的秩序,構建這一秩序的基礎是“教化權力”(文化),亦即禮俗的力量或文化的力量。
鄉土文化在鄉村社會秩序建構中的基礎性作用,是與鄉村社會的結構特征是分不開的。鄉村之為鄉村,是因為有村落共同體的存在,也就是人們是聚村而居的,每個村子或村莊是一個自然的生活共同體,村子里的人是相互熟悉的。這里所說的“熟悉”,并非指行動和關系層面的交往頻率和關系親密程度,而是指村落環境里形成的相互“知根知底”的關系格局。所以在鄉村社會,處理各種問題和建構秩序,遵循和采用熟人社會的文化法則通常會更加有效,因為文化法則是綜合性的,既包含理性的計算,也會考慮到共同體內的關系、情面和實際情況。
例如,在河北定州的農村調查中,我們發現一個有趣的個案。一個村子的農民開著沒有上牌照的農用三輪車,不慎在鄉間公路撞死了本村一戶人家的孩子,市交警大隊在處理這起人命關天的交通事故時,要求村干部先在當事人間作調解,在達成村調解協議后再作法律處理。在這一個案中,交警大隊并沒有循規蹈矩地按照交通法規來處理事故,而是讓村干部先作調解,反映出處理好鄉村秩序問題,需要尊重和遵循鄉村社會內部的文化法則。
既然文化在鄉村社會秩序建構中有著基礎性的作用,那么應對和解決鄉村秩序所面臨的挑戰和問題,也就要推進鄉土文化的重建。目前,鄉土重建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解決鄉村轉型中的文化矛盾,而不是像一些學者所提出的“鄉村文化公共性的消解”問題。那種認為當前農民走向了“越是集體的越少有人關注”的自利經濟學陷阱的觀點,其實是帶有偏見的,而將公共性消解的原因歸結為農民的“善分不善合”的判斷,更有主觀臆斷之嫌。
鄉村秩序重建所面對的文化矛盾問題,實際就是鄉土文化的斷裂。鄉村文化傳統、文化的主體性、鄉村自治空間等鄉土文化的基本元素,在轉型與現代化改造中被切斷、被擠壓和被擠占,而維護鄉村文化整體性的銜接機制卻并未建立起來,即“先破而不立”的局面。因此,鄉土文化重建并非懷舊復古,也不是鄉村再造,而是要在修復文化斷裂的同時,與時俱進地建構起有效的文化銜接與整合機制。
互惠與共識:鄉土重建的可能路徑
如果說鄉土重建之于鄉村秩序與發展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話,那么,鄉土重建何以可能?鄉土重建路在何方?
就鄉土重建的基本性質及其之于鄉村秩序建構的本質意義而言,有兩條原則可能是重要的:一是互惠原則,二是共識原則。因為鄉土重建的實質就是和諧社會的建設,何為“和諧社會”,本質就是構成社會的社會關系或人與人之間關系是均衡的、協調的、穩定的,互惠原則就是組成均衡社會關系的基本原則之一。
社會秩序的核心其實就是涂爾干所說的“社會團結”,在傳統社會或是共同體之中,人們是以共同意識亦即共識為基礎而形成的“機械團結”。在社會共同體中,“社會成員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總和,構成了他們自身明確的生活體系,我們可以稱之為集體意識或共同意識。”
如今,鄉村社會雖經歷了巨大變遷和轉型,然而村落共同體的物質基礎依然存在,鄉村社會生活共同體的性質依然維續或部分維續,因此,在探尋鄉土重建的理想路徑時,參照互惠和共識這兩個基本原則依然非常重要。
互惠原則是指在社會系統中,人與人之間通過情感、道德義務和習慣傳統來實現均衡的交換與互動,這一人際關系與互動原則在傳統社會尤為突出和重要。人類學將傳統社會里的互惠關系概括為三種基本形式:一般互惠、平衡互惠和負性互惠,三種互惠關系和原則與人際關系的親近程度或距離高度相關,一般互惠主要是家庭和親屬群體等關系很親近的人之間的交換關系,平衡互惠則是在一些人際關系距離較小的共同體之內的交換關系和現象,負性互惠是指在與“外人”或陌生人之間允許獲利的交換關系與行為。
在傳統社會里,無論哪一種類型的互惠,其實都在社會秩序建構中具有基礎性功能,因為正是通過互惠,人們可以實現均衡的、穩定的交換關系,而且人際關系的均衡是以文化機制來實現和維持的。
互惠原則的基本意義在于它是社會關系達到均衡與穩定的一種文化機制。如今在現代化大背景下,鄉村社會雖已發生了巨大變遷,但是,如果要推進鄉土重建,互惠原則的重建仍是一項基本內容。目前,鄉村社會的現代性雖然逐漸增強,但這并未導致村落共同體的徹底瓦解。在廣大的鄉村地區,農民基本還是生活在村落共同體之中,村落依然有著邊界性和相對獨立性,村民之間還是相互熟悉的,所有這些特點都意味著鄉土本色依然部分地延續著。在一個個相對獨立的生活共同體構成的鄉村社會,要維持關系的均衡、秩序的達成,在社會關系和社會互動中堅持互惠原則仍將非常重要。
在鄉土重建的實踐中,如果參照互惠原則,那么就需要注重這樣一些重建工作:首先,在新農村建設中,需要加強鄉村社會的互惠文化的重建。恢復和重建鄉村互惠文化,主要是建構起能促進鄉村居民在情感、道德義務和習俗傳統等方面聯系的文化機制,亦即通過文化建設和文化活動,增強共同體成員在情感上的聯系、增強成員道德義務感和遵從習俗慣例的責任感。鄉土文化重建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重建互惠文化,就是要營造培養鄉村居民對村落共同體具有情感和道義感的文化環境。此外,在鄉村社會的不同力量之間,建立起開放參與的互惠協商機制。當下的鄉村社會,已經面臨著政權下鄉、資本下鄉與精英外流的雙重損蝕,鄉村社會秩序重建所要應對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不同的力量如何達到新的均衡。要解決這一新問題,堅持互惠原則同樣重要,因為在傳統社會,人們要與共同體之外的人達成均衡的關系,可以通過互惠的策略來實現。如今,無論是國家推動的農村建設還是資本推動的農村發展,實際都面臨著與鄉村共同體的相互交換關系,在這一交換過程中,唯有堅持互惠原則,才能形成均衡和穩定的關系與秩序。
共識是指共同體的集體意識,也就是共同體成員共同認可、接受并主動遵從的價值和行為準則。對于任何一個共同體來說,共識都是其形成和維續的重要基礎,也是構成共同體社會團結的前提條件。鄉土重建某種意義上說就是要修復鄉村生活共同體的文化斷裂,使那些支撐共同體的文化基礎得以重建。既然共識是共同體的重要基礎,那么,在鄉土重建的過程中,如何促進價值日益分化與多元化的鄉村社會達成新的共識,也就變得格外重要。
從傳統社會的共識形成機制來看,一個共同體的共識包含這樣幾個基本元素:一是長期的共同生活,二是較高的自治性,三是相應的文化制度。在傳統村落共同體中,共識是通過人們長期居住生活于自在的、相對閉合的村落之中,為了處理共同面對的問題,他們會發揮自己的智慧,尋求自治的途徑和方法,并將這些自治的方式方法轉化為文化制度,以此達到被大家認同的目的。
如今,鄉村社會實際仍具備共同體的物質基礎,但共同體的文化基礎則面臨著斷裂問題,要恢復這一基礎,就需要加強共識的達成。所以,在推進鄉村秩序重建過程中,參照共識原則尤為重要。在具體的重建實踐中,需要關注兩個方面的重建工作:一是鄉村內部自治體系的建設,二是促進鄉土文化的自覺。
共識的達成雖是觀念上的、意識層面的問題,然而共識并不是無根的,而是基于生活世界的實踐產生的。從歷史傳統的角度看,在村落共同體中人們能夠就其公共事務而達成共識,那是與鄉村自治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沒有或較少有外在力量介入的情況下,村落共同體成員為了解決生活中共同面對的問題,或是為了促進相互之間的社會團結,他們會發揮自身的力量,通過共同協商的途徑,最終形成共同認可的解決方案,這一過程就是真正意義上的鄉村自治過程。目前鄉村治理所面臨的共識削弱問題根源其實并不在于所謂的農民的自利性,而是因為鄉村自治空間的擠壓和自治文化的斷裂。
如果農民需要解決自己的公共事務,并且有足夠的空間和資源;如果他們的自治傳統沒有割斷,鄉村秩序建構中的公共問題也就可以通過內部自治體系得以解決,農民也會用自己的方式來促進成員間共識的達成。
例如,在皖東T村,村里的婦女根據集體記憶,恢復了“做會”(也叫“觀音廟會”)的文化傳統,即在農歷正月初九,村里的婦女(一般為年輕婦女)要到會堂拜觀音、聚會狂歡,這一活動的組織、安排包括拜會規則的制訂、會堂選擇、聚餐安排、費用收取等都是由婦女們自己商定的,程序并不正式,但最終都能達成共識,并付諸統一行動。后來,村里的男性效仿婦女們的做法,也組織了村莊男性的“做會”活動,并共同商議解決了組織廟會活動的多項涉及利益糾葛的事務。
皖東T村的這一事例可能會有這樣一個啟示:村落共同體成員具有認同的愿望,而且也有能力組織和處理自己的共同生活事務,在自己解決內部事務過程中更有利于共識的形成。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會發現,像此類的自治行為和文化卻容易被視為“封建迷信”而受到擠壓。
共識的形成過程也是一種文化認同過程,因此,在鄉土重建中促進鄉土文化的自覺,對在鄉村共同體內達成共識具有積極功能。鄉土文化的自覺過程,也就是鄉村社會成員通過文化的途徑來實現自我創造、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過程。在促進共識的達成方面,唯有通過文化的“教化權力”的長期作用,才是保障共識形成的長效機制。也就是說,鄉土文化的重建要充分尊重鄉村居民的文化主體性以及鄉土文化的整體性,通過鄉村居民的文化自覺,激發鄉村社會發展的內在動能。
余論
在現代化與城鎮化發展的大趨勢下,鄉土重建對于修復社會斷裂和文化矛盾、重建鄉村社會秩序仍具積極意義,鄉土重建既是現實的需要,也是可行的路徑。鄉土重建的主張是基于鄉村發展的歷史經驗和實際問題而提出的,并非懷舊主義的情緒表達。盡管城鎮化已成為社會發展的一種方向、一個趨勢,但這并不意味著鄉村社會必然要走向終結,而且鄉村社會也沒有必要走向終結。因此,在城鎮化與鄉村社會維續之間,存在著可以調節的機制,那就是鄉土重建。
重建鄉土不是復古,也不是鄉村再造,更不是反對鄉村現代化發展,而是要修復鄉村社會變遷過程中人為造成的社會斷裂和文化矛盾。對當下鄉村社會秩序與發展中所面對的種種問題,我們可以從不同角度去看待和理解,只不過從反思歷史與現實的視角,或許我們能看清問題的基本性質。
鄉村社會研究中常常有一種客位取向,即站在一個自我中心主義的“高處”,帶著“有色眼鏡”來俯視鄉村社會的種種現象,并將各種問題的癥結歸咎到鄉村主體身上,由此形成的觀點其實帶有對鄉村社會的偏見。值得注意的是,鄉土社會的斷裂與文化矛盾正是在一系列人為肆意改造中出現的。在不尊重鄉村社會系統自身的延續性、完整性和自主性的鄉村改造運動中,鄉村內部的自治體系、鄉土文化的整合功能遭到了破壞,其導致的斷裂是鄉村秩序與發展諸多問題的根源。
鄉土文化雖具有“土氣”的特點,但這種文化是有根的文化,是根植于鄉村生活的文化,飽含了民間的智慧、經驗、價值和情感。鄉土文化是鄉村社會的粘合劑,在鄉村秩序的建構中有著基礎性的功能。如今,無論是新農村建設還是鄉土重建,都需要把鄉土文化重建置于重要的位置。鄉土文化重建的關鍵在于破除那些將鄉土文化視為“落后的”、“封建的”等意識形態偏見,促進鄉土文化自覺。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學海》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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